发布会现场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郃中林

凤凰卫视记者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深圳卫视记者

台湾中国时报记者

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记者

台湾联合报记者
2014年6月19日10时 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五周年新闻发布会
  •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10:00:00]
  • [孙军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下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五年来在大陆法院的落实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并发布15起典型案例。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五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情况。
    [10:03:07]
  • [孙军工]:
    一、人民法院落实协议的基本情况
    [10:04:15]
  • [孙军工]:
    2008年,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开启两会商谈。2009年6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实施,标志着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正式迈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认了两岸司法互助的合作范围,就大陆方面而言,协议确定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三项司法互助业务主要由人民法院承担,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两项业务也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五年来,协议在大陆法院的执行较为顺畅,实施效果良好。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0:04:30]
  • [孙军工]:
    (一)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巨大,质效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呈持续较快增长态势。据统计,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截至今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37423件。总体来看,台方请求案件数量相对较高,如台方请求送达文书案件每年6000件左右,请求调查取证案件每年130件左右;而大陆法院请求案件总数相对偏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这两类常见案件中,过去五年间大陆法院请求量仅占双方总请求量的18.5%,是台方请求量的22.7%。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院请求协助的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请求台方送达文书案件从2010年的85件激增至2013年的2976件,请求台方调查取证案件从2010年的8件增长到2013年的175件,2013年大陆法院请求台方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案件数量超过前三年半的总和。
    [10:04:53]
  • [孙军工]:
    相对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内地与港澳间的区际司法协助而言,涉台司法互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全新审判业务。面对这一数量大、增长快的新型业务,经过两岸有关方面的通力协作,人民法院各项涉台司法互助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2013年大陆法院协助台方送达文书案件结案率达82%,其中成功率达到67%;台方协助大陆法院送达文书案件结案率达70.5%,其中成功率达到77.3%,送达效果远非协议签署之前可比。两岸调查取证的成功率更是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3年大陆法院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结案率为88%,其中成功率达95.5%(包括部分成功案件);台方协助大陆法院调查取证案件结案率为86.3%,其中成功率达到89%(包括部分成功案件)。
    [10:06:26]
  • [孙军工]: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两岸有关司法互助统计数据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也属正常,主要是由于部分案件的材料邮寄在途而存在统计时间差,加之各自请求事项的难易程度有所不同。
    [10:07:35]
  • [孙军工]:
    (二)两岸司法互助工作范围不断扩展,内容日益深化。目前,两岸司法互助在地域范围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台湾地区几乎所有法院包括其第三审法院均已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大陆法院提出过送达或取证请求;大陆所有省份法院均为台湾法院提供过送达或取证协助。台湾地区地方法院也都积极为大陆法院提供送达或取证协助。
    [10:07:52]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类型不断延伸。相互提供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协助的案件中,不仅针对协议明文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践中也涉及到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协议列明事项,如果属于各自司法机关的业务活动、又涉及两岸人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双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均能本着务实合作、保障当事人权益之精神,作出妥善处理。
    [10:08:24]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内容不断丰富。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已经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几乎所有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还出现了法律查明和远程视讯询问证人等取证请求。除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等三类最常见的司法互助业务之外,两岸在罪赃移交、罪犯移管等方面,近期也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大陆法院已成功办结了两起向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罪赃移交案件,共向18名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38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157万余元)。自协议生效以来,大陆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年老或重病的台湾服刑人员返台,目前已完成13例罪犯移管个案。
    [10:09:43]
  • [孙军工]:
    (三)两岸司法机关和民众认同度高,社会效果良好。实践证明,两岸司法互助活动具有双重保障作用,既有利于保障两岸有关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及时有效实现。在两岸司法互助制度建立之前,人民法院多采用直接邮寄和公告方式向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虽然这也可以实现程序意义上的送达,但是邮寄文书往往下落不明,当事人也往往难以实际知晓公告内容。即使是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途径送达,也往往因转递环节多而耽搁时日,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两岸司法互助制度建立后,两岸法院充分利用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有效避免了采用上述送达方式的弊端,耗时明显缩短,操作更加规范,程序推进更加顺畅,真正体现出司法的程序正义价值。
    [10:11:54]
  • [孙军工]:
    至于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可以有效确保案件的实体公正,相互开展罪赃移交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损失,相互认可和执行裁判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这些司法互助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两岸民众高度认可司法互助工作。在台湾方面近年来就海协会与海基会所签各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意调查中,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支持率始终保持最高,最高时超过80%。
    [10:12:09]
  • [孙军工]:
    二、人民法院落实协议的主要举措
    [10:12:26]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动,积极采取一系列举措确保协议的有效落实。
    [10:12:38]
  • [孙军工]: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互助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将协议中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转化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开展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提供了基础性法律规范依据。该《规定》共5章30条,全面规范了人民法院办理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送流程及时限、相关保障措施等。在发布《规定》的同时,根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19条有关文书格式的要求,为确保办案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套发布了24种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
    [10:13:39]
  • [孙军工]:
    在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问题上,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陆续出台了4个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司法解释。目前,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就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分别重新起草发布系统性的司法解释。此外,为确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约定的罪犯移管工作能够尽早实现双向机制化运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返回大陆服刑案件的司法解释。相信在上述司法解释发布后,大陆法院有关涉台司法互助的法制规范体系将更加全面和完善。
    [10:14:59]
  • [孙军工]:
    二是建立健全司法互助工作机制。首先,为确保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及时有效办理,经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大陆法院于2011年6月起建立了对台两级联络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对台一级联络窗口,负责就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事项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协调、交流以及信息通报,同时就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对台联络;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对台二级联络窗口,负责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对台联络。其次,人民法院内部确立了分级审查、指定办理、减省层转的工作模式。对于台方提出的送达和取证请求,经人民法院对台联络窗口审查转送,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办理;对于大陆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送达和取证请求,直接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对台联络或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对台联络。相对于大陆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无论是提供协助还是请求协助,均减省了中级人民法院层转这一环节。再次,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办理涉台司法互助业务,并都指定了负责涉台司法互助业务的协议联络人和代理联络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也普遍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并指定了均由法官担任的专办员,从而形成了上下一体、有效衔接的工作网络。
    [10:16:48]
  • [孙军工]:
    三是大力加强司法互助业务指导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3次召开全系统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涉台司法互助工作,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不久即召开部分高级法院座谈会进行研究部署;2011年6月召开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大陆四级法院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2012年7月召开人民法院涉台工作座谈会,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专题研究部署涉台司法整体工作的重要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举办了3期大陆法院涉台司法互助专题培训班,共有600多人受训;今年7月还将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一期培训班,计划有260人参加。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举办此类专题业务培训班,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已普遍轮训了辖区内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专办员。最高人民法院还及时研究答复各地法院在办理司法互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每年定期就办案时限执行情况、不定期就重要典型案例向各地法院发出通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已建立起登记与立案、催办与督办、通报与奖惩、考核与评估等具体工作机制。
    [10:18:28]
  • [孙军工]:
    四是不断提高涉台司法互助物质保障水平。为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中须一律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和两岸之间转送案件材料。同时,为便于对台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都为联络人和代理联络人配置了专用电话机、传真机和公务手机并及时通报台方。福建、上海、重庆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还创建了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网络管理平台,以信息化手段统一监管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互助工作环节和流程,努力提高工作质效。
    [10:19:57]
  • [孙军工]:
    五是深入开展两岸司法互助业务交流。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2条专门约定了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的交流机制。据此,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就协议执行建立了定期会商机制,保持每年至少2次见面商谈,目前已先后进行11次,及时总结检讨工作,努力达成操作共识,明确各自努力方向,大陆各高级人民法院二级联络窗口均已参加过有关业务交流。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还首次组织联合工作团共同赴金门县和厦门市进行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实地调研与考察交流。这一工作模式具有开创性,也取得了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自2010年起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框架下也开展了一系列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实现了在协议项下每年组团互访,而且建立了法律资料交换机制,就各自编辑出版的公报和期刊等资料定期互赠对方50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9月大陆方面在南京成功举办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历史性地实现了两岸四地司法高层首次聚首之后,去年9月如期由台方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框架下于新竹主办了第二届论坛,初步实现了论坛举办的机制化。
    [10:21:20]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是一项新生事物。过去的五年,可以说是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起步阶段,最重要的事情是将协议明定的事项先做起来。下一阶段,两岸应重点在深化合作上下功夫,这需要两岸有关方面共同本着积极的态度加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需求、新问题,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努力把好事办得更好。两岸司法互助平等造福于两岸人民,每个司法互助案件都关涉两岸民众的切身利益。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全面落实和良好执行,既关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更直接涉及两岸人民福祉的保障。两岸司法合作的日益深化,必将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发挥更加积极、更加有力的作用。我们期待两岸各有关方面都能够把握良机,深化交流,扩大合作,共同为维护好、保护好两岸人民权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10:23:19]
  • [孙军工]:
    我要汇报的情况就是这些,下面我们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郃中林同志向大家公布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10:28:59]
  • [郃中林]:
    案例1:广东广州中院协助台湾士林地方法院送达文书案。
    [10:41:49]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42:22]
  • [郃中林]:
    2014年2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司养申字第70号认可收养事件民事裁定书给受送达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大陆居民杨某。
    [10:42:35]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43:12]
  • [郃中林]:
    此案为认可收养案件,只有当被收养人亲生母亲,即受送达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签收台方法院裁定书且将送达证明文件返回台方法院后,该裁定方可生效;裁定生效后,收养人(台湾居民)才可为被收养人(系学龄儿童)办理在台入学手续。为保证被收养人能按时入学,广东高院于收到台方请求书当日即转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并要求其立即开始查找受送达人予以送达。广州中院于2014年2月20日完成送达,并于当日将送达回证报送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也于同日审查后回复台方。此案广东有关两级法院从收到台方请求书到作出回复书全程用时仅10天,做到了即来即办、速办速结,切实保障了涉案当事人有关权益的及时实现。
    [10:44:21]
  • [郃中林]:
    案例2:浙江舟山中院协助台湾屏东地方法院送达文书案。
    [10:45:01]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45:14]
  • [郃中林]:
    2013年7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屏东地方法院2013年度家陆许字第12号案件司法文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王某某。
    [10:45:26]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45:39]
  • [郃中林]:
    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位于浙江省舟山群岛本岛西北角的偏远小岛上,但未提供任何联络方式。浙江高院将该案转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舟山中院送达人员乘坐汽车、轮渡行程近六个小时到达该岛,经走访调查,发现该送达地址已经长期无人居住。后经向舟山市办证中心查询受送达人户籍信息,确认台方提供地址确系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遂再次上岛搜集受送达人有关信息。经多方走访询问,收集到受送达人多位亲戚朋友的联系方式,再逐一进行联系打听,终于从一位亲友处获得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经与受送达人电话联系确认,舟山中院于2013年10月31日找到受送达人现住址,并成功进行了直接送达。
    [10:45:56]
  • [郃中林]:
    案例3:江苏无锡中院协助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送达文书案。
    [10:46:08]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46:40]
  • [郃中林]:
    2014年4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台北地方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35号离婚事件言词辩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各一件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王某。
    [10:46:53]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47:04]
  • [郃中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江苏高院转送的台方请求资料后审查发现,按照原告书面陈述,其与受送达人王某已经十年无联系;台方仅提供了王某在大陆的送达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和新里X号),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联络方式;因无锡城市改造变化非常大,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早已不存在。为尽可能成功协助,无锡中院想方设法查找受送达人下落,先通过114号码查讯台查询送达地址的电话号码登记和其他相关留存信息,未果;之后通过无锡市电子地图查看十年前的无锡地图并比对现地图,查到原和新里的大体方位后,经与该地区管辖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核实,该地区确曾存在,但在2007年已被整体拆迁,不复存在,该地区居民都已去向不明。鉴此,无锡中院通过无锡市公安局进行查询,经调取居民户籍信息卡,从全市十余名同名同姓的人员中逐一核对排查,最终查找到受送达人现居住地,并提取了宅电号码。经与王某联系并证实了其身份后,王某到法院亲自领取了台方有关司法文书。
    [10:47:25]
  • [郃中林]:
    案例4:湖南永州冷水滩区法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
    [10:47:41]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47:53]
  • [郃中林]:
    2013年11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向台湾居民张某某送达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10:48:20]
  • [郃中林]:
    (二)办理结果
    [10:49:07]
  • [郃中林]:
    大陆法院在请求材料中提供了受送达人在台中市的两个送达地址。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不仅针对上述两个地址均予寄存送达,而且查明了受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再予寄存送达。台方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3月27日将有关送达结果完整回复湖南高院协议联络人。
    [10:49:21]
  • [郃中林]:
    案例5:云南昆明中院协助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就一死亡宣告。
    [10:49:33]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49:46]
  • [郃中林]: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亡字第21号死亡宣告事件相关材料,请求确认台湾居民顾某某现所在地及入境大陆后有无相关活动之资料。
    [10:50:02]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50:16]
  • [郃中林]: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材料后,经审查发现,被调查人顾某某是一名中度精神障碍患者,入境大陆后7年多下落不明,台方提供的线索仅是顾某某曾于2006年1月11日搭乘班机到昆明。尽管案件信息十分有限,昆明中院仍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分别联系了昆明市台湾同胞联合会、昆明市政府台办和外事侨务办、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昆明边防检查站、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市民政局、云南省卫生厅、云南机场集团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等多家单位,查询了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8日有关口岸出入境记录,检索了2006年1月以来昆明市宾馆旅店住宿登记信息和散居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信息,比对了实名制售票系统中的350余万条信息,检索了2006年1月以来从昆明始发的各趟列车乘警宝典收集的11万条乘客身份数据、铁路违法犯罪嫌疑人登记信息和铁路客车违法案事件信息,调查了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市和省内周边9个地州(市)卫生局近百家精神病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的就诊、治疗的记录,核实了昆明市民政局下属的昆明市政府救助站的离站人员登记信息和受助人员档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查询结果,均未能查询到顾某某的任何有效信息和相关资料。本案最终虽然以未能成功协助的结果回复台方,但昆明中院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开展两岸司法互助的精神。
    [10:50:44]
  • [郃中林]:
    案例6:大陆7省市13家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就一诈欺案件调查取证案。
    [10:50:57]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51:41]
  • [郃中林]: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审理的2011年度易字第1965号诈欺案件相关材料,请求代为询问13名大陆居民证人并全程录音录像等。
    [10:51:53]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52:05]
  • [郃中林]: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台方请求书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一起两岸和第三地通力合作侦办的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案。据台方起诉书所述,洪某某等6名被告人均为台湾居民,被控涉嫌雇佣大陆居民姚某某等13人(即本案台方请求询问的13名证人)在越南从事电信诈骗犯罪,共诈得大陆被害人人民币225万余元。2011年该诈骗团伙在越南落网,6名台湾地区被告人被驱逐出境,在返台时被台警方刑事拘留;姚某某等13名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后交由辽宁省有关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就6名被告人涉嫌诈欺罪向台中地院提出刑事检控。
    [10:52:21]
  • [郃中林]:
    根据台方提供的涉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将台方上述请求转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辽宁高院调查发现,有关涉案人员已被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其户籍所在地涉及广东、江西、四川、湖南、湖北、重庆等地。
    [10:52:40]
  • [郃中林]:
    因本调查取证案所涉人员较多、查找困难及取证内容和程序较为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全面完成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及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通报台方,同时分别向广东、江西、四川、湖南、湖北、重庆六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分别予以协助调查取证。
    [10:52:53]
  • [郃中林]:
    经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戈阳县人民法院和都昌县人民法院,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兴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省市12家大陆法院后续协助,最终完成了对全部13名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其中,7名被调查人无法找到;对于找到的6名被调查人,均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询问,并根据台方要求对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制成光盘。
    [10:53:07]
  • [郃中林]:
    本案前后经大陆7省市13家法院具体协助,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8月5日将全部结果附带71页书面材料和10张取证录像光盘一并回复台方。
    [10:53:19]
  • [郃中林]:
    案例7:西藏高院协助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就一给付保险金案件。
    [10:53:32]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53:50]
  • [郃中林]:
    201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1年度保险字第22号给付保险金案件相关材料,请求调取台湾居民李某某在西藏旅行期间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急救记录。
    [10:54:56]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55:08]
  • [郃中林]: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送的台方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立即立案并指定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达娃次仁、次仁旺旦两位法官负责办理。两位承办法官不顾严冬天气严寒,随即远赴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调查取证。在得知因当时条件和管理水平所限,工布江达县卫生服务中心在救治患者李某某时并未制作病历资料后,两位承办法官要求该中心当时的出诊医师和护士就接诊救治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而且联系当时通知该院前去接诊救治患者的工布江达县措高乡派出所警官到场介绍情况。根据该警官的介绍,两位承办法官又连夜赶到工布江达县巴河镇,找到当时依警方要求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的巴河镇雨阑诊所和省奎诊所的两位医师,由两位医师对当时的急救情况分别出具书面说明。因台方调查取证请求书中所提到的巴松措湖医务站并不存在,为进一步核实清楚有关情况,两位承办法官到患者当时自巴松措湖至工布江达县交通检查站途中经过的工布江达县措高乡中心卫生院和巴河镇中心卫生院两家医疗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该两家医疗单位在当时并未接诊该患者。在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后,西藏高院将调取的证据完整归类,对部分不易辨认的手写的证人证言予以整理打印,对所取得的书证复印件均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并对调查取证经过作出详尽说明后,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有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作出回复。
    [10:55:21]
  • [郃中林]:
    案例8: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就一房屋。
    [10:55:45]
  • [郃中林]:
    (一)请求事项
    [10:55:59]
  • [郃中林]:
    201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台方协助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调查人黄某某的死亡时间,死亡时财产及负债情况,是否立有遗嘱,在世时的婚姻状况,继承人情况、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继承人是否存在抛弃继承权的情况和是否已在台陈报遗产清算程序,以及台湾关于继承、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10:56:10]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0:56:21]
  • [郃中林]:
    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3月1日收到台方回复材料。该案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协助,全面完成了大陆法院全部请求事项。台南地院查询到了被调查人黄某某的死亡时间、遗嘱、在世时的婚姻情况,详细列明了三位继承人身份、户籍地址及是否抛弃继承权状况,以及近20页的台湾相关规定,并制作了调查结果一览表,还将被调查人黄某某及其配偶和前妻户籍誊本复印件一并附上。上述取证结果为案件审理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奠定了基础。
    [10:56:32]
  • [郃中林]:
    案例9:浙江杭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吴某某等17人返还财产案。
    [10:56:50]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0:57:02]
  • [郃中林]:
    本案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首例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而且是目前两岸有关部门开展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中返还财产数额最大的一起。
    [10:57:15]
  • [郃中林]:
    本案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魏仲伯等17人(其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魏仲伯和曾宇辰等13人系台湾居民)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诈骗窝点,搭建起电信诈骗网络平台,并在台湾及大陆各地先后招募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从2008年11月至2010年5月,采用冒充台湾户政事务所、台湾警察署、台湾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拨打台湾民众电话,谎称被害人涉及洗钱、诈骗等案件,要求被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及家庭成员情况,将自己银行账户内资金交由地检署保管、审核等手段,先后对数十人实施诈骗。涉案17名被告人被大陆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并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
    [10:57:27]
  • [郃中林]:
    在上述电信诈骗案审结后,浙江有关法院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请求向台湾被害居民送达涉案刑事裁判文书,并请求提供被害人有关信息,以便及时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3月将上述讯息和资料通报台方,并请台方尽快予以协助。
    [10:57:38]
  • [郃中林]: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及杭州中院和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及台湾10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在协议框架下的通力协作,杭州中院于2013年6月7日将应返还给17名台湾居民被害人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370775.72(约合新台币1100万元)全部汇往各被害人在台湾有关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中单笔最大的一笔约人民币194万元(约合新台币945万元)。
    [10:57:49]
  • [郃中林]: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损失,确保依法及时便捷地返还台湾居民被害人财产,两岸有关方面始终保持密集联络并加强与两岸银行等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适值两岸刚刚建立货币清算机制,最终确定本案采用两岸银行直接汇兑这一手续最便捷、费用最低廉的财产返还方式。在收到台方反馈的被害人银行账户等完整信息后,大陆三级法院前后仅用了5个工作日即完成材料转递和汇款手续。
    [10:58:02]
  • [郃中林]:
    案例10:福建漳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李某返还财产案。
    [10:58:13]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0:58:25]
  • [郃中林]:
    本案是目前唯一一起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实践中全额返还被害人财产的案件。
    [10:59:48]
  • [郃中林]:
    该案涉及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艺真、张倩琳等受他人雇佣,分别冒充台湾单身女子,通过拨打网络虚拟电话,骗取台湾男子的信任,假装与之谈恋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再由被告人李斌将骗取的个人信息交由台湾老板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告人总计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182人次,其中诈骗既遂本案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约40000元)。有关被告人被大陆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定罪并判处刑罚。
    [11:00:01]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1:00:12]
  • [郃中林]:
    漳州中院在审理该起电信诈骗犯罪案时,积极促成被告人退赔。因本案仅被害人台湾居民李某一人报案,其被骗金额全部追回。为及时向被害人返还被骗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经漳州中院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作出讯息通报并提出相关调查取证和罪赃移交请求。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协助确认被害人李某的相关信息并经李某签署有关文件并反馈大陆后,漳州中院于2014年4月3日将被害人李某被骗财产人民币8264元全额汇入其在台湾开立的账户。本案返还金额虽然不很大,但对已报案的被害人而言,却实现了全额返还,其实际损失得到了全部追偿。
    [11:00:25]
  • [郃中林]:
    案例11: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11:00:42]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1:00:54]
  • [郃中林]:
    这是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案件。 2012年7月,台湾居民谢贤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离婚而情绪激动,在台湾宜兰县的住处将妻子方某某缢勒致死。在该刑事案件在台湾被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方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方某某与前夫之子陈某(均系福建闽侯县人),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向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方某某死亡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及精神慰抚金的赔偿申请,陈某另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死亡所致的殡葬费的申请。
    [11:01:16]
  • [郃中林]:
    2013年2月,台湾宜兰地检署通过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请求调查陈某某、陈某财产及所得。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明,两被调查人系困难户,无房产、存款等财产。同年8月,台湾宜兰地检署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依据大陆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决定书,认定陈某某、陈某的资力无法维持生活,有受抚养权利,符合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条件,故决定给予陈某某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新台币673447元(折合人民币约138580元),给予陈某殡葬费、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98623元(折合人民币约102605元)。
    [11:01:37]
  • [郃中林]:
    (二)办理情况
    [11:01:50]
  • [郃中林]:
    201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请求书,请求对台湾宜兰地检署上述案件之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遗属补偿金发还等事项予以协助。
    [11:03:19]
  • [郃中林]:
    收到台方上述第二次请求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作为个案再予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进行沟通联络,最终确定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的样式,补偿金的给付方式及可以用于补偿金划款的金融机构等。之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两位被害人遗属送达了台方裁定书,进行了调查询问,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账户并提供了银行存折封面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填写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等。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将上述材料回复台方后,被害人遗属陈某某、陈某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和14日顺利收到全部补偿款。
    [11:03:33]
  • [郃中林]:
    案例12:美亚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案。
    [11:03:49]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1:04:52]
  • [郃中林]:
    2007年7月6日,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美亚公司)以共同侵权为由将陈某某、谢某某、英属维京群岛商莹旭公司(简称商莹旭公司)及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莹旭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某作为商莹旭公司的投资人及莹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进行抗辩。2009年6月12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2007年度重诉字第306号民事判决,驳回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遂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10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2009年度重上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判决莹旭公司向美亚公司给付美金761,603.96元及自2008年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5%计算)。莹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提起上诉,但其上诉理由中并未提出系争纠纷应由仲裁解决的主张。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年度台上字第1856号民事裁定,驳回莹旭公司的上诉。2012年3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出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该院2009年度重上字第120号第二审判决确定并生效。
    [11:05:03]
  • [郃中林]:
    2012年1月19日,美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述民事判决。
    [11:05:40]
  • [郃中林]:
    (二)裁判结果
    [11:05:52]
  • [郃中林]:
    上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莹旭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该院对本申请案具有管辖权。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陈某某作为莹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抗辩,且莹旭公司在二审和三审程序中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莹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09年度重上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系在其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莹旭公司在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从未以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进行抗辩,而是参加诉讼并就系争纠纷进行程序与实体抗辩,故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前述判决并不具有因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而影响法院管辖权的情形。综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认(台)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的2009年度重上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11:06:03]
  • [郃中林]:
    案例13:王某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案。
    [11:06:19]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1:06:35]
  • [郃中林]:
    2009年3月11日,台湾居民王某某以台湾居民夏某某欠其借款港币120100元,经多次催告仍不返还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申请对夏某某签发支付命令。2009年3月17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2009年度促字第4560号支付命令,该支付命令载明:1、债务人夏某某应向债权人王某某清偿港币120100元及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否则应于支付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异议。2、如债务人未于第一项期间内提出异议,本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2009年5月20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证明前述支付命令经于2009年3月24日送达,业于2009年4月13日确定。
    [11:06:48]
  • [郃中林]:
    2010年7月,王某某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前述支付命令。
    [11:07:00]
  • [郃中林]:
    (二)裁判结果
    [11:07:10]
  • [郃中林]:
    中山中院经审查查明:1、申请人王某某于2008年2月购买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屋并在该房屋居住。2、被申请人夏某某对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促字第4560号支付命令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3、双方均明确确认就本案申请认可支付命令所涉事项,双方既未订有仲裁协议,也未向大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相同之诉讼或仲裁。
    [11:07:22]
  • [郃中林]:
    中山中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中山中院对本申请案有管辖权。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促字第4560号支付命令的效力已于2009年4月13日确定,该支付命令确认之事项非属大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且申请认可的支付命令确认之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所列不予认可之情形。综上,依照有关法律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0)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促字第4560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11:08:03]
  • [郃中林]:
    案例14:梁舒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和解笔录案。
    [11:08:15]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1:08:26]
  • [郃中林]:
    梁舒某(女,福建省南安市人)于2009年1月与梁桦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2009年4月30日,梁桦某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彰化地院向梁舒某送达了起诉状及传票,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双方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彰化地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确定“两造愿意离婚”。
    [11:08:38]
  • [郃中林]:
    梁舒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彰化地院作出的前述民事和解笔录。
    [11:08:54]
  • [郃中林]:
    (二)裁判结果
    [11:09:10]
  • [郃中林]:
    泉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彰化地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对申请人梁舒某进行了合法传唤,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梁舒某在前述民事和解笔录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认可申请,该和解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无不应予以认可之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有关规定,该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泉民认字第16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彰化地方法院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11:09:26]
  • [郃中林]:
    案例15:和华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案。
    [11:09:39]
  • [郃中林]:
    (一)基本案情
    [11:09:51]
  • [郃中林]:
    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和华公司)与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凯歌公司)于1998年6月8日签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以及《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其中《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和华公司向凯歌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美金,凯歌公司以其所有的500张高尔夫球场球证作为担保。两份合同均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裁决,并约定了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前述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和华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申请仲裁。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2年仲声仁字第135号仲裁裁决:(一)凯歌公司应给付和华公司美元3,900,000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和华公司的其余请求;(三)仲裁费用由凯歌公司负担65%,由和华公司负担35%。
    [11:10:01]
  • [郃中林]:
    2004年3月5日,和华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前述仲裁裁决。
    [11:10:17]
  • [郃中林]:
    (二)裁判结果
    [11:11:46]
  • [郃中林]:
    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华公司提交了经公证证明的仲裁裁决书,凯歌公司在厦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中院有权受理本案。和华公司与凯歌公司之间的争议虽是因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而引发,但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属于金钱借贷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且双方事先以书面方式约定将纠纷提交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院于2004年6月13日作出(2004)厦民认字第20号民事裁定,对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2002年仲声仁字第135号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同年7月30日,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于2007年3月履行完毕。
    [11:11:58]
  • [郃中林]:
    这是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在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之前,根据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民事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本案即是据此受理、裁定并执行的。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尚未发现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案件。
    [11:12:11]
  • [凤凰卫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统计数字方面,每项内容后面都给出结案率成功率的数字,我们该怎么理解能给出解释吗?这个协议在台湾民调为什么那么高?
    [11:18:31]
  • [郃中林]:
    关于我们这里面使用的结案率和成功率是这样的,年度的结案率是以当年的审结办结的案件作为分子,以当年新收的案件和上一年未办结的案件作为分母得出来的,所以大家看一些数字是80%多或者是90%多,有些案件确实是因为我们刚刚收到,我们要转下去各级法院执行,还需要时间。最终所有的案件都是被结掉的,我们的成功率是从已结案件里面,有多少是成功协助的。完成协助和成功协助,这是两个概念。应该讲完成协助率是百分之百,送达成功率是什么意思呢?例如我们确确实实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送达给这个人,取证也是我们对你请求协助调取的证据,我们确实找到了,取得了这些证据,这叫成功。
    [11:18:49]
  • [郃中林]:
    你提到支持率为什么这么高,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和意义的问题和现象,现在两岸之间已经签了21项协议,应该讲这个协议一直到目前为止支持率非常高。台湾是相对比较多元的社会,有这么高的支持率,恰恰说明这个协议因为它是实实在在的,就是让每一个老百姓平等受惠,应该讲我们两岸的老百姓和两岸的司法机关都是平等受惠的,这个不存在谁对谁优惠和让利的问题,因为大家是平等合作。目前现在台湾法院请求案件数量大于大陆请求台湾法院,主要是我们有的法院还不善于利用协议,请求量较低。我们预测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大陆法院的请求量会上升,2013年调查取证案件数已经超过了台湾请求量,总之这个协议完全是平等互利的。特别是共同打击犯罪,犯罪问题是两岸老百姓共同痛恨的,司法协助也是两岸老百姓需要的,所以这个比例是很高的,应该讲老百姓还是需要的。
    [11:19:00]
  •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是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除了司法互助工作以外,近年来两岸法院在司法交流方面开展的交流工作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
    [11:28:02]
  • [郃中林]:
    谢谢你的问题,人民法院的涉台司法工作基本是三大块,一块是涉台案件的审判。第二块是涉台的司法互助,就是我们今天发布会的主题。第三块是涉台司法交流。
    [11:28:39]
  • [郃中林]:
    应该讲,协议签订之后,根据协议的第二条规定,两岸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交流,协议项下两岸的司法交流,开展的还是比较顺畅的,也是比较频繁的。大概的情况基本上是这样的,这些年基本上的平均数字,每年我们大陆法院大概有300人左右访问台湾,我们接待台湾方面的法律界的朋友大概是500人左右。除了我们一般的法官交流,司法高层交流现在两岸比较积极的开展起来。
    [11:28:54]
  • [郃中林]:
    刚才新闻发言人已经讲到了,2011年我们在南京举办了两岸四地司法高层论坛,去年我们在台湾举办论坛期间,港澳方面是各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参加。大陆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出席,我们九位大法官赴台参加论坛。应该说研讨增加了了解和互信。
    [11:29:06]
  • [郃中林]:
    这里我特别想讲一个感想,两岸之间的交流,尤其是法律领域和司法领域,交流较顺畅,收获较大,主要原因,两岸是同文同种,特别是两岸都是传承中华传统的法制文化,台湾现行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来自大陆国民政府那个时期的,而我们大陆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那时候我们也是参考借鉴了非常多的台湾地区的经验。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两岸的法律特别是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非常有效和务实,我们也期待未来两岸的司法交流能够更加的积极、更加的有效、更加务实。[
    [11:29:26]
  • [深圳卫视]:
    协议履行至今五年,大陆和台湾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请你介绍一下两岸互助合作遇到的挑战在哪里?另外一方面,你是港澳台地区的司法方面的负责人,我想问一下,在港澳特区方面司法的构建以及实际使用的情况能否介绍一下。
    [12:00:00]
  • [深圳卫视]:
    如果说目前我们有一些司法互助领域的挑战,我觉得一个是现在整体的效率上,我认为两岸都有提升的空间。因为我曾经也担任过法官,从事过1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作为法官,我很体谅法官希望尽快结案,对当事人而言谁都希望自己尽快从官司里面摆脱出来,现在我们司法互助走到了可以互相协助,但是协助的效率我觉得还有提升的空间。为什么呢?因为刚才介绍我们现在的联络机制,各自都还有中转环节,台湾法院不能直接把他们的请求转给我们地方法院,要经过台湾法务部门中转一次,大陆还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中转一次,这样会耽搁一定时间。比如一件文书送达,邮件从台北飞到乌鲁木齐,乌鲁木齐要飞往喀什,需要很长的时间,我在想,台湾方面能不能开通二级窗口,我们大陆能不能开通三级窗口,尤其对案件非常集中的地方,像厦门和金门非常近,船半个小时就可以到达,但是现在送达和请求要经过金门飞海峡,到台北,台北再到福州,福州再到厦门,绕一大圈。我们期望两岸共同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12:00:14]
  • [郃中林]:
    第二个方面是具体操作问题需要协调,比如,现在大家各自相互协助对方送达,但是各自送达方式不一样,台湾有寄存送达,大陆没有寄存送达,这些东西现在大家初步探讨已经有所共识,但是还没有彻底的明确。再如,近期台湾法院提出来采取远程视讯取证,类似架一个摄像机两边联线,台湾法官在那边,证人在那边,这肯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是这样的。但是目前还是有问题的,一个是法律上的障碍,比如说两边的法律制度允许不允许采取这种方式跨境取证,这是法律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二个是技术连线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之前两岸检察机关曾经试图建立远程取证的方式,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实际真正运转起来,因为两岸之间的通信方式、通信的技术格式,特别是加密方式不一样。目前厦门和金门之间有关司法机关都已经做了初步的研讨,大家探讨从厦门和金门之间专门拉一条专线,大概年租金是十几万人民币,金门法院证人在大陆厦门这边作证,金门法院把图像转入到台湾法院专网,这可能就能解决,这目前在探索过程当中。刚才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我也已经提过,台湾地区尚未明确认可大陆民事裁判的既判力,也尚未将大陆法院的调解书和支付令纳入认可范围。这需要台湾有关方面本着落实协议约定和互惠原则,尽快加以解决。
    [12:00:29]
  • [郃中林]:
    司法互助协议当时磋商只有三个多月,很快就签署了,这个协议比较全面,但是它也比较原则,它的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包括像罪赃的移交和罪犯的移管,这个需要双方共同坐下来,形成一些更具体的操作规则,甚至不排除是补充性质的协议和条款。
    [12:00:53]
  • [郃中林]:
    总的来讲,民意支持率很高,现在整体的合作也是比较顺畅的。总之,我们对大陆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是满意的,对台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台湾各级法院尽心尽力开展两岸司法互助也要表示钦佩和感谢。我相信,只要两岸各有关方面精诚合作,两岸各级法院竭心尽力,有关的挑战都能被克服,两岸司法互助的前景会更加光明。
    [12:01:04]
  • [郃中林]:
    关于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工作,现在两岸之间叫司法互助,港澳叫司法协助,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各自的法律文件写成这样,我们就这样叫。港澳司法协助,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上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港澳特区政府商签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签了以后我们内地方面就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把它转化,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港澳方面再用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令的方式转化。到目前为止内地和港澳之间在民事领域签署一些安排,跟香港目前在文书送达领域签了安排,在仲裁裁决认可领域签了安排,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认可安排签了安排。跟澳门目前我们在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领域,在仲裁裁决的认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这些领域都签了安排,而且案件都有一定的量。
    [12:01:17]
  • [郃中林]:
    目前来看,我们跟香港之间基本上大概的统计,平均过去15年,每年大概1000件左右的案子,去年内地和香港之间大概的案件是1500件,澳门之间的案子每年大概是50到100件。目前跟港澳之间哪些领域没有建立安排呢?跟港澳在刑事领域都没有制度性的安排能够签署。在民事领域跟澳门已经基本都有了,跟香港方面现在调查取证问题没有解决,还有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的裁判认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原因比较多,但更多的是因为法系差别较大。尤其香港是普通法系,内地是大陆法系,两边有很多的法律理念和框架对接起来是有难度的,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是基本的原因。如果内地和台湾、香港、澳门对比起来,相对而言现在两岸司法互助起步最晚,09年才签协议,但是两岸之间现在相对而言合作的范围是最宽的,也是最全面的,几乎包含刑事和民事的所有领域,文书送达、裁判认可、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罪犯移管各个领域都有已经有框架性的机制建立起来。
    [12:01:28]
  • [郃中林]:
    案件量现在两岸是最大的,去年我们两岸之间案件量已经达到9000多,今年两岸的案件量可能会超过10000,也就是说两岸之间的量几乎是内地和香港的9到10倍。而香港和内地之间又几乎是内地和澳门之间的10倍,所以量是不太一样的,大概是这么一个概念,谢谢。
    [12:01:40]
  • [台湾中国时报记者]:
    发言人你好,我发现刚才发言人在报告里面提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关注公平正义,台湾那边长期以来希望大陆方面能够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和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精神,把台湾跑到大陆的罪犯遣返,在对于遣返台湾罪犯,特别是重大的要犯,不知道大陆怎么回应台湾长久以来的愿望,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呢?
    [12:19:03]
  • [郃中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刚才我们前面发言人已经讲了,今天我们新闻发布会是人民法院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情况。刚才我在介绍案例的时候,前面也大概讲了,司法互助协议里面写了八项,人员遣返不属于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责,这个你需要向我们有关的主管机关询问,因为这个不属于法院的事情,很抱歉,谢谢。
    [12:20:04]
  • [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记者]:
    我有两个简单的问题,一个是如果我没有了解错的话,最高人民法院是第一次对互助协议的情况进行通报,我想知道为什么选择五周年这个节点。前面发言人介绍了我们五年来的成效,我想知道这五年来,就你个人而言,你觉得我们人民法院在协助方面最大的突破或者说亮点是什么呢?
    [12:20:44]
  • [郃中林]:
    我想你的第一个问题基本上帮我回答了。我们是第一次就两岸司法互助组织新闻发布,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个时候,就是因为它是五周年。一个是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是新生事物,因为过去没有制度性的框架。一个新生事物经过五年,应该讲基本上来说,它的机制和体制、运作到底是怎么样的,基本就定型了,因此我想五年基本上可以作为一个判断的时间节点。
    [12:21:08]
  • [郃中林]:
    至于你讲到最大的亮点,协议签署的时候,很抱歉我没有亲身参加,但是从2010年底,我一直参与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我感觉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不能说都是亮点,但是我觉得亮点纷呈,非常之多,包括我们司法解释的发布。大家可能注意到,目前两岸之间已经签了21项协议,用法律文件形式转化的,可能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个特色。这个跟经贸领域不太一样,经贸领域的很多东西不需要这样的操作,但涉及到司法领域,就很讲究法律依据和程序操作,所以我们用司法解释来落实协议。
    [12:21:23]
  • [郃中林]:
    如果你想再让我举什么例子,比如我们举办了两岸四地两届司法高层论坛,恐怕这个是目前为止,两岸四地同一业务领域公务部门的首长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切磋业务问题,似乎还没有过的。
    [12:21:38]
  • [台湾联合报记者]:
    谢谢发言人,在我们的材料附件里面第19页,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第16条第3款提到,依照大陆法律规定不认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有关这点请问可否具体举一个案例,有没有台湾请求司法调查取证,但是大陆法院不予协助的案例。 第二个问题是两岸电信诈骗这几年非常的猖獗,也造成两岸民众很多人受害。但是我们知道大陆的诈骗罪跟台湾的诈欺罪,两边的刑责差很多,据了解大陆诈骗罪刑期是五年以上,台湾的诈欺罪刑期是1年到7年,大陆和台湾司法有没有沟通,因为有很多台湾的被告,他们在大陆犯诈骗罪,他们很希望回到台湾服刑,他们担心在大陆被判重罪,回到台湾会被判轻罪,这个大陆和台湾有没有商讨呢?
    [12:23:18]
  • [郃中林]:
    关于提到司法解释第16条第3款里面的第一句话,这个实际上规定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4条里面的第3款,这个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来自协议的约定,我们制定司法解释是为了履行协议,所以这项内容要写进来。实践执行中在我印象中非常少,几乎没有。但是我了解两岸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同,比如,通奸在台湾是犯罪,大陆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又如,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在台湾地区是犯罪,但是依照大陆法律,目前只能予以民事制裁。
    [12:23:43]
  • [郃中林]:
    关于两岸之间的诈骗和诈欺行为,这方面是我们很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确确实实需要两岸有效的衔接。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为两边的管辖不同,最后可能受到实际的惩处不同,我觉得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司法正义精神。最好两岸应该大体相当,这是未来的努力目标,所以我们希望跟台湾有关的方面做一些沟通和探讨,包括也特别希望就类似的业务执行问题能够和台湾的有关法院做一些探讨,因为有很多问题是要在法院这个层面来沟通解决的,包括我刚才讲的送达方式的有效性,这些恰恰是两岸法院法官所最关心和最了解的。我们希望两岸的法院和法官在协议项下就这些问题多交流,目前在这方面的交流还需要通过各自的联络窗口进行,这个可能会影响沟通的效果。
    [12:23:58]
  • [郃中林]:
    在罪犯移管方面,台湾地区移管的规定已经出台了,刚才发言人已经介绍了,我们在努力加快相关司法解释起草,有关的双向机制建立以后,罪犯移管结果上差距不会太大。与此相关,我也希望包括就跨境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无论是民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由谁来行使管辖权或者是谁来优先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两岸有关部门应共同做一些探讨,这样才能真正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12:24:11]
  • [孙军工]: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光临。
    [1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