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嘉宾朱建娜法官

访谈进行中

直播人员
7月1日9时,顺义法官谈“遭撞击甩车外又遭本车碾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09:00:12]
  • [主持人]:
    今天,顺义法院民三庭朱建娜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遭撞击甩车外又遭本车碾压”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09:01:13]
  • [主持人]:
    原告邵某诉称:2013年1月14日,在顺义区某交叉路口,原告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贾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受到第一次撞击后受伤,因安全带损坏不能使用,又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甩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二次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原告认为,人保作为承保贾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以及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在第一次撞击之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原告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被告贾某按30%的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三者险的部分;被告某公交公司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就原告因职务行为所受损害按照70%的赔偿承担超出交强险、三者险的部分。
    [09:01:34]
  • [电台主持人泽华]: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泽华。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三庭朱建娜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09:02:12]
  • [嘉宾朱建娜]: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09:03:10]
  • [电台主持人泽华]:
    今天,朱建娜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首先还是请朱建娜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09:03:55]
  • [嘉宾朱建娜]:
    2013年1月14日,在顺义区某交叉路口,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适遇贾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受到第一次撞击后受伤,因安全带损坏不能使用,又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甩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二次受伤。
    [09:07:22]
  • [电台主持人泽华]:
    那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呢?
    [09:08:31]
  • [嘉宾朱建娜]:
    交管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贾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09:08:54]
  • [电台主持人泽华]:
    你原告的诉求是什么呢?
    [09:09:15]
  • [嘉宾朱建娜]:
    此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原告认为,杨某作为贾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应与司机贾某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人保作为承保贾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以及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某公交公司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就原告因职务行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第一次撞击之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原告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太平洋北分应当在所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要求被告人保服务部在交强险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被告太平洋北分在交强险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被告人保服务部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被告太平洋北分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被告贾某、杨某按30%的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三者险的部分,并负连带责任;被告某公交公司按照70%的赔偿承担超出交强险、三者险的部分。
    [09:09:33]
  • [电台主持人泽华]:
    那被告涉及的当事人什么意见呢?
    [09:09:56]
  • [嘉宾朱建娜]:
    首先,被告对于原告甩出车外是否与自己开的车有接触有争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调查此事故时,虽未在事故认定书中对原告是否于撞击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事故予以明确,但综合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调查取证情况可以确定: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原告本身的伤情均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原告于两车相撞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的事实予以确认。
    [09:11:39]
  • [电台主持人泽华]:
    那其他争议呢?
    [09:12:26]
  • [嘉宾朱建娜]: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如邵某被甩出本车后又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其是否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承保本车交强险以及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即太平洋北分赔偿?
    [09:14:06]
  • [嘉宾朱建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其致害方的角色不变,都应与被保险人一并处于第三者的对立面。本案中,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某系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偿自己”。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对自身及其他事故当事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某公交公司基于用人单位责任对其他事故当事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性赔偿责任,其责任基础仍为邵某的过错行为,邵某不能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否定自身的过错行为,也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人;综上,虽然邵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与本车发生二次事故,但由于邵某系某公交公司的司机,是大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本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本车的第三人,太平洋北分也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09:16:13]
  • [电台主持人泽华]:
    那就是邵某在本案中又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但根据法律不可能将二者统一到一个人身上。
    [09:17:12]
  • [电台主持人泽华]:
    那还有其他争议吗?
    [09:17:23]
  • [嘉宾朱建娜]:
    争议三在于,邵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某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邵某在起诉时偷换概念,说自己因为在整个事故中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没有过错,公司应当赔偿自己。
    [09:19:30]
  • [嘉宾朱建娜]:
    关于争议焦点三,邵某主张其发生本次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某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某公交公司已经依法为邵某交纳了工伤保险,邵某也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邵某在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再因同一事由向同一用工主体主张雇员受害相关损失,要求某公交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09:23:04]
  • [电台主持人泽华]:
    真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交通事故,那咱们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呢?
    [09:24:08]
  • [嘉宾朱建娜]:
    法院经审核确认邵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该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投保三者险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的部分,先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赔偿规则,基于邵某与贾某分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故对于邵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人保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人保服务部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贾某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09:26:56]
  • [嘉宾朱建娜]:
    最终,法院判决人保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923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15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4万余;被告贾某赔偿原告邵某鉴定费1200元;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9:27:13]
  • [电台主持人泽华]: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三庭朱建娜法官,再见。
    [09:27:45]
  • [嘉宾朱建娜]: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09:28:1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09:28:34]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09: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