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08:56:29]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三庭涂琳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未办车牌上路出事故 商业险限额内免赔”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8:57:17]
- [主持人]:原告石某诉称:2013年10月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北侧,赵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遇原告的轿车停放在路边,赵某驾驶车辆的右前部与原告车辆左侧相撞。经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是张某所有,赵某系借用该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在事发当天无车牌也未办下临时行驶号牌。该车临时行驶号牌签发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13年11月9日。此事故造成原告修理费损失6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张某、赵某、及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没有上车牌,商业性保险限额内不同意承担责任。[08:57:59] - [电台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三庭涂琳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09:01:21]
- [嘉宾涂琳]: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09:01:38]
- [电台主持人李雷]:今天,涂琳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首先还是请涂琳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09:02:24]
- [嘉宾涂琳]:2013年10月2日3时40分,在顺义区顺平辅路石园北区北侧,赵某多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张某川所驾驶头西尾东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碰撞,造成车号为京PK1P**车辆损坏。[09:07:30]
- [嘉宾涂琳]: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川所驾驶的车辆系贾某强所有。赵某多所驾车辆系张某所有,赵某多系借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车架号LSVCC49F722******的车辆,在事发当天无车牌也未办下临时行驶号牌。[09:08:40]
- [电台主持人李雷]:当时这辆车连临时车牌都没有?[09:09:08]
- [嘉宾涂琳]:被告称,他购买的是二手车,此车原车主是海关总署,我方购买该车后于2013年9月27日向交管部门申请车牌,但是办理车牌需要7个工作日,此事故为2013年10月2日,在此期间我车辆没有办下车牌也没有临时通行牌证。[09:09:59]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相关单位没有给被告办理车牌也没有给临时车牌,有点不合理吧?[09:10:28]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相关单位没有给被告办理车牌也没有给临时车牌,有点不合理吧?[09:10:32]
- [嘉宾涂琳]:这只是被告方的一个答辩意见,没有办理车牌的原因原告也没有说明,而且也没有提交证据。所以我们也没有认定其原因。[09:12:38]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当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受损严重吗?[09:13:05]
- [嘉宾涂琳]:比较严重,车辆价值20多万,这次修理费花了近5万元钱。[09:15:00]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这个案件的焦点在哪呢?[09:15:37]
- [嘉宾涂琳]:被告说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告知我方没有临时通行牌证不应上路,且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并没有因我方车辆没有悬挂车牌而对我方进行行政处罚,故交管部门是允许我方车辆上路行驶。我方车辆已定期年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损失一经查清,焦点就在于未办车牌上路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09:17:04]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保险公司的意见是什么?[09:17:29]
- [嘉宾涂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修理费数额认可。交通费不认可。因为张某的车辆在事发时没有上临时车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没有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就上路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公司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09:17:53]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接下来咱们法院如何审理?[09:18:19]
- [嘉宾涂琳]:我们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商业三者险条款已经明确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免除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故张某、赵某多以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张某明知其所购买车辆没有临时通行牌证,仍出借赵某多使用,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09:18:46]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最后是什么结果呢?[09:19:09]
- [嘉宾涂琳]:最终,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千元,被告赵某多赔偿原告贾某强车辆损失费共计三万三千元(已扣除张某给付的一万五千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贾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09:19:22]
- [电台主持人李雷]:通过审理这个案子,涂琳法官有什么要提示听众朋友的呢?[09:20:08]
- [嘉宾涂琳]:一是上路车辆必须要办理车牌,没有车牌上路是不合法的,对于相关保险等手续也应及时办理。对于有车牌借给他人的车主也应当注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如果外借车辆出事故,车主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09:21:43]
- [电台主持人李雷]: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三庭涂琳法官,再见。[09:22:11]
- [嘉宾涂琳]: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09:22:5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09:23:21]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2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