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李颖法官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官正在进行询问

法官正在归纳无争议事实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进行质证

审判长李颖正在主持庭审

审判员蒋强

媒体记者正在庭审现场拍摄报道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网络图文直播现场

微博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7月23日9:30,海淀法院“微博激辩互称遭诋毁 方舟子崔永元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8: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08:3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微博激辩互称遭诋毁 方舟子崔永元对簿公堂”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08]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李颖。
    [09:11:03]
  • [主持人]:
    李颖,女,197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2年进入海淀法院,先后在民三庭、民五庭、民一庭工作,现任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副庭长,对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以及传统民事审判均有涉猎,在其中某些领域有较深研究。主审或参与审理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全国首起高考试题侵权案,起诉奥组委奥运口号侵权案、桂香村商标侵权案、“十送红军”侵权案、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案、首起认定网站格式管辖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患者跳楼医院承担护理不当责任等案件。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审判案例要览》。撰写的王庸诉朱正本等“十送红军”案判决书获首届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件奖,桂香村商标案调解书获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二等奖,并有多篇文书获得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奖、三等奖。调研能力较突出,2003年-2008年连续多次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二、三等奖,两次获人民司法有奖征文三等奖,获得北京法院2004-2006年度调研工作先进个人。曾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审判前沿》、《审判研究》、《北京日报》、《法制晚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案例二十余篇,其中在《人民司法》上就发表论文和案例四篇。司法建议曾获2007年北京高院二等奖。参与多本专业著作的编写,如《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知识产权案例51例》等书籍。编写的《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获得北京政法高层次人才论坛“优秀研究成果”优秀奖,其中自己撰写了10余篇案例。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官明星、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09:11:41]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12:43]
  • [主持人]: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科普学家。被告崔永元是腾讯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使用人。2013年9月起,原被告就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网络争论,原告诉称被告转发了设计原告的各种谣言,对原告构成了人身攻击、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权,请求判令删除微博内容、刊登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32万元。反诉原告崔永元称自2013年9月9日起,反诉被告方是民在其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上发表了大量侵犯崔永元名誉权的言论,侵权微博量及浏览量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社会影响。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删除微博、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7万元。
    [09:14:0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5:0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3:3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4:4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 原告]:
    方是民,男,自由撰稿人、科普学家。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崔永元,男,中国传媒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5:36]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方是民]:
    没有。但对崔永元的职务有异议,崔永元没有提交其教师资格证。
    [ 崔永元]:
    没有异议。
    [09:41:21]
  • [审判长]:
    被告崔永元,三天内向法庭提交教师资格证等职务证明。
    [ 崔永元]:
    听清楚了。
    [09:41:39]
  • [审判长]:
    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41:58]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由本院法官李颖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蒋强和人民陪审员张本正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薛瑾、刘佳欣担任法庭记录,上午由薛瑾进行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吗?
    [ 方是民]:
    听清了。
    [ 崔永元]:
    听清了。
    [09:42:15]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方是民]:
    不申请回避。
    [ 崔永元]:
    不申请回避。
    [09:42:24]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本案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09:44:35]
  • [方是民]: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守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批评、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虚假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被告崔永元是腾讯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使用人,并获得“腾讯认证”。
    [09:47:22]
  • [方是民]:
    2013年9月被告发微博信息“转基因食品,你吃吗,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原告发微博:“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各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争论。原告指出被告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再后,被告转各种各样的涉及原告的谣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被告还发表了数十条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微博。
    [09:51:42]
  • [方是民]:
    经初步整理,发现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原告,其中有“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
    [09:52:12]
  • [方是民]:
    崔永元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明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原告公开表示要对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崔永元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故足见其恶意。涉案微博信息长期刊载在被告微博上,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因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影响很广。更为严重的是,崔永元以其前央视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身份发表侵权言论,更加误导公众,影响舆论,侵权影响极为恶劣。总之,崔永元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之侵害;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崔永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崔永元删除“腾讯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4、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5、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四百十五元;6、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被告侵权微博内容,我方提交被告崔永元侵权微博内容归类列表,其中包括24条微博。
    [09:52:35]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什么权利?
    [ 方是民]:
    名誉权。
    [09:53:33]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崔永元]:
    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崔永元答辩如下:方是民诉称崔永元侵犯其名誉权的微博(以下统称涉诉微博),系崔永元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批评、驳斥方是民的错误言论而发表,没有诽谤、侮辱方是民人格的内容,不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方是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涉诉微博的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侮辱方是民人格的语言,不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09:55:08]
  • [崔永元]:
    涉诉微博中有关事实描述的内容基本真实,均有相应的依据支持,不构成诽谤;“流氓”、“骗子”等意见表达用语均针对方是民的某些特定的行为,有事实上的依据,该用语在网络语言环境下,尚达不到侮辱方是民人格尊严的程度,方是民亦经常使用该类用语评价他人。故,无论是事实描述还是意见表达,涉诉微博均不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二、崔永元基于公共利益质疑、批评、驳斥方是民的错误言论,没有恶意损害其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不侵犯其名誉权。“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双方论战的起因是崔永元认为方是民在这一问题上误导公众,于是对其观点提出质疑,批评、驳斥其错误言论,不存在恶意损害其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论战过程中是方是民不能正确对待相左意见,不断挑起事端,恶言攻击崔永元,致使论战不断升级,过错在方是民;论战的结果是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有了更充分的了解,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促使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审查、查处违法进口、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执法力度,维护了公共利益。故,从起因、过程以及结果来看,涉诉微博系基于公共利益发表的非恶意的合理质疑和批评,不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三、涉诉微博不会给方是民的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不侵犯其名誉权。涉诉微博内容大多是网络用语,公众对该网络用语的接受程度较大,不会使方是民的社会评价实质性降低。同时,方是民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其发言得到了数量众多的关注,即使方是民认为涉诉微博对其造成了影响,凭借其在网络上的话语优势也足以消除影响。故,涉诉微博没有给方是民的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不侵犯其名誉权。综上所述,涉诉微博不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方是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方是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09:55:18]
  • [审判长]:
    目前涉诉的24条微博是否仍然在网上?
    [ 崔永元]:
    还在。
    [09:57:26]
  • [审判长]:
    反诉原告陈述反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8:54]
  • [崔永元]:
    崔永元与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间的纠纷,肇因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不同,原本应该平等理性争鸣。但方是民恶意挑起事端,先是污蔑崔永元“传谣”,指责崔永元“根本不懂”没有“资格质疑”,继而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恶意攻击崔永元及其团队。直至用诉讼的方式,妄图实现其话语霸权,让崔永元“闭嘴”,为转基因鸣锣开道。方是民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恶意诉讼。为正视听,并维护大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名誉权,崔永元特依法向贵院提起反诉。2013年9月8日06:26,腾讯新闻转发了京华时报的报道《方舟子: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崔永元认为该报道存在可商榷之处,评论称吃或不吃转基因食品,公众应有选择权;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公众应有质疑权。孰料,方是民勃然大怒,9月9日17:39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攻击崔永元“传谣”。
    [10:00:20]
  • [崔永元]:
    在崔永元否认传谣后,方是民在同日23:28称崔永元为“转基因方面的白痴”,23:57称崔永元“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9月10日10:09称崔永元“胡说八道”。经初步整理,发现方是民自此起,在其腾讯、搜狐微博发表了大量侮辱、诽谤崔永元的微博内容,具体列举如下:1、污蔑崔永元发起的公益项目。有观点认为,方是民回答别人的质疑一向是靠“证明提问者是坏人,所以他的话不可信”这种逻辑。此次,为了达到降低崔永元社会评价的目的,方是民开始恶意攻击崔永元联合其他机构在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发起的“给孩子加个菜”公益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帮助我国贫困地区那些缺菜吃的乡村学生们。其目的是想通过“给孩子加个菜”,改善贫困地区乡村学生们的就餐条件与伙食,帮助他们增加营养,健康成长,成为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针对该项目,方是民称崔永元是“一帮骗子搞慈善”;“崔团队的人才是骗子。骗子推销的慈善活动能相信吗?”;“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2、污蔑崔永元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提取”2000万管理费。之后,方是民又开始攻击由崔永元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发起成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并诽谤崔永元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提取了2000万元“管理和行政费用”。 “97%的支出都不公布账目明细”、“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称崔永元“一方面是扮演社会良心,一方面是以此为借口接商业代言,还可以转移对其公益基金涉嫌违规违法的注意。崔永元到现在还在不断造谣、骂街”;“浪费捐款”、“涉嫌贪污问题”;“是贪污还是洗钱”;“暗箱作业”。3、污蔑崔永元“小崔考察转基因”纪录片中使用了“职业托儿”。为了让公众更多地了解转基因食品,2013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崔永元自费赴美拍摄转基因纪录片。2014年3月1日,崔永元免费在网上发布了该纪录片,清晰地反映了美国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和观点。纪录片公开后,方是民以【315打假】为标题,发布微博称“崔永元纪录片中采访的超市顾客是个职业托儿”。
    [10:03:12]
  • [崔永元]:
    4、污蔑崔永元以交易手段在“中美电影节”中获奖。作为纪念中美建交30周年的重要文化活动之一,2009年中美电影节在美国导演工会礼堂拉开帷幕,崔永元和他的《电影传奇》制作团队获得杰出贡献奖。方是民发微博诽谤崔永元此次获奖是“一笔德艺双馨好交易”、与美籍商人苏某“存在交易”、“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污蔑崔永元动用关系操纵腾讯微博。方是民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诽谤崔永元“动用关系屏蔽了我的微博,然后造谣说我删微博”,“崔永元在腾讯还真有人”;“他想看到的也许就是这样的局面:他不停地在腾讯微博造谣、诋毁我,而我又被屏蔽得哑口无言。”。6、污蔑崔永元人格,称其不配在大学任教。崔永元调离中央电视台入职中国传媒大学。方是民为此不断对崔永元进行人身攻击,污蔑崔永元“既无学术资质又无学术道德”、“浪费国家经费,误人子弟”,称“中国传媒大学聘请一个满口谎言、谣言的人教历史”、“学术腐败、误人子弟”。7、污蔑崔永元为某品牌有机奶粉代言。崔永元没有为任何有机食品代言,质疑转基因食品完全是出于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方是民为了污蔑崔永元,诽谤崔永元为有机食品代言,有私利,从而误导大众认为崔永元是为经济利益质疑转基因,不可信。为此,方是民捏造事实,言之凿凿的称崔永元为某品牌有机奶粉代言,“为有机食品站台”。
    [10:04:56]
  • [崔永元]:
    8、其他侮辱、诽谤言论。如“造谣成性、诽谤成瘾、谎话谎说”,“下作”、“伪君子”,“疯狗”,“流氓中的无赖”,“跟屁虫”,“精分”,“僵尸”,“侏儒”,“骗子的帮凶”,“造假”,“造假者的帮凶”,“狗腿子”,“与残害儿童的罪犯抱团”,“杂交的奇葩”,等等。以上内容,详见《崔永元诉方是民证据目录》。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崔永元质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其初衷是主张在转基因食品不能确定百分百无害的前提下,就不能轻易成为老百姓的主粮食品,即是要成为老百姓的入口食品,至少要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崔永元与方是民之间的争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口舌之争,崔永元反对打着“科学”的旗号武断的宣称转基因食品绝无危害,反对以泼脏水的方式对质疑者实施人身攻击。然而,方是民为阻止崔永元发表质疑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言论,对崔永元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不断以贬低崔永元人格的方式意图降低崔永元社会评价、社会信誉,以期达到降低崔永元影响力的目的。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在腾讯微博上拥有552万余听众、搜狐微博上拥有1912万余粉丝,自2013年9月9日起连续发表前述侵权言论至今,侵权微博数以百计,被转发量数以万计,被浏览量数以千万计,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社会影响。综上,本案中本诉与反诉有着明显的牵连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分析,显然并非是崔永元侵犯方是民名誉权,而是方是民侵犯崔永元之名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并申请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恳请贵院受理,并支持反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方是民删除侮辱、诽谤崔永元的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2、判令方是民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头版及“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站首页、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年),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方是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经济损失67万元。4、诉讼费由方是民承担。
    [10:06:48]
  • [审判长]:
    被告明确反诉指控的方舟子的微博言论的范围以提交的列表为限,共130条,其中腾讯微博67条,搜狐微博63条,但腾讯微博中的63条内容与搜狐微博相同,只有编号为11、3、44、65的微博内容是腾讯微博独有的,是这样吗?
    [ 崔永元]:
    是的。
    [10:12:50]
  • [审判长]:
    反诉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13:44]
  • [方是民]:
    我就反诉人反诉构成名誉侵权答辩如下:1、反诉人的诉讼理由罔顾事实,混淆是非。双方间的纠纷并非答辩人恶意挑起事端,也并非因为转基因观点的不同所致,双方的纠纷属于名誉侵权,是反诉人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攻击答辩人引起。答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予以还击,在回击反诉人其侵权言论之时,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其回击的方式以及语言强度均弱于反诉人。因此,反诉人才是该起纠纷的始作俑者。2、反诉人所列举的答辩人对其言行的评论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首先,答辩人对反诉人从事或参与的公益项目的评论或微博言论均是基于事实有根有据的的合理质疑。作为公益项目,每一位公民均可对其规范运作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更何况其公益项目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而反诉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不构成侵权。其次,对“小崔考察转基因”纪录片,任何人均有权对其专业性予以质疑,答辩人正式基于反诉人的调查动机、采访对象选择的不合理性以及其整篇逻辑的不严谨性,质疑其客观性,难道在存在如此明显的问题下,答辩人不能发表质疑意见吗?最后,答辩人对反诉人的其他微博评论均是针对反诉人对答辩人的侮辱诽谤的回击,不存在侵权的情形。3、反诉人的反诉属于恶意诉讼。反诉的本质为吞并或抵消本诉,但反诉人的反诉不论事实是否成立均不能达到其效果,反诉人仅为混淆是非,扰乱本诉而提起。属于恶意诉讼。请法院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10:15:16]
  • [方是民]:
    补充意见。第一,崔永元提起了反诉,并将双方诉讼歪曲为转基因方面的诉讼,是在混淆视听,试图掩盖其侮辱诽谤的事实;第二,我方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例如指控崔永元造谣、撒谎、欺骗,崔永元的微博截至2013年11月上旬至少有14篇,崔永元拒绝回复网友的涉及其基金会的质疑,其微博内容至少有2篇,崔永元错误陈述事实的微博内容(不含前述)至少有6处,崔永元无赖逻辑的微博内容至少有5处,崔永元低俗下流微博信息不包括明显侮辱性质的微博至少有5处,从9月开始至2013年11月上旬,其东拉西扯不断转移话题的微博信息有23处,且该23处其后均有我方的回复和解释,以及对其错误的驳斥,可见,崔永元不断转移话题、挑起事端,崔永元罔顾自己的微博内容有1处、其指鹿为马的微博信息至少有4处;崔永元言论自相矛盾的微博至少有3处,总之无论是我方还是其他网民对其作出的崔永元造谣、传谣、东拉西扯、不断转移话题等的评价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我方强调,崔永元方面将很多不是方是民本人发表的言辞强加在方是民头上,而且有多处信息是在片面误导公众和法庭,这些谬误我方将在庭审阶段逐一指出,请求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10:23:57]
  • [审判长]:
    以上共130条微博是否都还没有删除?
    [ 方是民]:
    没有删除。
    [10:24:36]
  • [审判长]:
    对于列表列明的阅读浏览量是否有疑义?
    [ 方是民]:
    对浏览数量没有异议。
    [10:24:48]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意见,合议庭总结以下如下的无争议事实:1、崔永元是腾讯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发表了原告指控的24条微博,且24条微博内容至今存在;2、方是民是腾讯微博用户“方舟子”和搜狐微博用户“方舟子”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发表了原告指控的共计130条微博,且130条微博内容至今存在;3、双方均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双方对此有无疑义?
    [ 方是民]:
    没有异议。我方强调崔永元还是全国政协委员。
    [ 崔永元]:
    没有异议。
    [10:25:4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且本院在庭前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环节,希望双方对于有关以上没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方面,合并同类项一语带过,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分别侮辱、诽谤以及二者兼而有之难以截然分开的情况进行举证,对于主张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以及抗辩事实问题的反驳证据。
    [ 方是民]:
    同意。
    [ 崔永元]:
    同意。
    [10:26:2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出示本诉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明事项。
    [10:28:44]
  • [方是民]:
    第一组侵权微博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主张侮辱诽谤。证据1、公证书,证明被告微博中存在针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内容。证据3-19、崔永元微博,证明微博中存在侮辱、诽谤内容。证据20-26、崔永元微博,证明被告用“斗鸡眼的骂战”等言词侮辱、诽谤原告。第二组证据证据2、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了公证费1415元。证明合理支出:以及证据2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一审律师代理费20000元。第三组证据28、39篇涉及原告的网络文章,证明原告拥有相当的知名度、良好的社会声誉。
    [10:28:52]
  • [方是民]:
    补充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第一组:Laoshi2009新浪微博,证明投票发起人为匿名人,此微博中有多数为辱骂方舟子的,此投票不具有公正性。第二组:1、欧盟批准第二种转基因玉米,2、欧盟通过新转基因玉米品种种植许可,3、新转基因玉米获欧盟批准,证明欧盟已批准转基因玉米。第三组:1、美国有关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2、方舟子微博,证明美国FDA允许莱克多巴胺,方舟子是基于此发表的观点。第四组:1、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简介,证明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为非官方组织。2、王某:笼统说转基因作物不增产是奇谈怪论,证明王某作为转基因生物方面的专家对转基因问题更有发言权。3、美华盛顿公投否决转基因食品的法案,证明华盛顿州多数人不攒成转基因标注。第五组:猜猜谁造假,证明方舟子是针对饶毅的博客发表的微博。
    [10:29:37]
  • [审判长]:
    法庭在此提示一下双方,法庭审理的是名誉侵权案件,双方的微博言论是否涉及侮辱、诽谤的问题,而不是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双方对此不应过多涉及,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双方清楚了吗?
    [ 方是民]:
    清楚了。
    [ 崔永元]:
    清楚了。
    [10:30:5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1:45]
  • [崔永元]:
    收到原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证据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不侵权,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证据3-26对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即对该网页打印件来源于互联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该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微博内容均有事实依据,不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以下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微博1不能证明被告属于侵权言论,是对画皮方舟子的节目内容的评论,且微博内容中的骗子一词是来源于节目的报道(4分50秒),因此该微博内容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微博2,从一系列的科普知识来看,方是民多次误导公众,该微博内容是对事实的描述;微博3,11月25日13:55,是评论性微博,是有事实依据的,有初步证据证明方是民有欺骗公众的行为,其之前称不再去上海电视台录节目了,但后多次去录节目,且在雾霾的问题上多次玩文字游戏,该微博有事实依据。微博4、是对网友微博的回复,内容有事实依据,不侵权。微博5、11月12日11:15的微博不侵权,该微博内容是对网友微博的转载,涉及的文章是对质疑的回复,方是民相关回应称其认证信息是腾讯微博的工作人员未经其同意随意写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微博6、是对相关微博的评论,有事实依据,是公众质疑《新语丝》是否为第一份中文网络刊物;微博7、12月15日23:15的微博是对微博内容的评论;微博8、微博内容客观真实,有证据证明方是民及其妻子在美国确实有房产;微博9、12月25日12:36的微博内容客观真实有依据;微博10的内容是对相关微博内容的转发,视频的内容是方是民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称某位领导人的文章是别人代笔的;微博11-14的微博内容主要均为崔永元认为方是民炮制了众多谎言的内容,被告发微博都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在我方证据中有具体的体现;微博15微博内容有事实依据,也是对相关微博内容的评论,是转载的相关网友的文章,网友的文章也是有客观依据的;微博15微博内容有事实依据,也是对相关微博内容的评论;微博16有客观事实依据,方是民曾表示要公开打假基金的去向,但迟迟没有公开;微博17是对大洋彼岸的绅士的微博的评论,相关微博也是来自网友的文章,讲述的是方是民在打假的过程中有双重标准,被告的质疑也是有事实依据的;微博18-19是对大洋彼岸的绅士的微博的评论,有事实依据;微博20是被告的质疑;微博21微博有事实依据,香港凤凰卫视有“人渣排行榜”,方是民排名第二,所以是有出处的;微博22-23中的内容有客观事实的依据的;微博24中“斗鸡眼”有揶揄、调侃的成分,不是侵权;证据27该证据没有委托合同、实际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佐证,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8、关于方舟子所获奖项报道8篇。对该证据中1-5来源于互联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该证据6-8,因网页无法打开,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从证据标题来看,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二、有关方舟子部分文字报道31篇。对该证据中第2、5、6、7、8、12、14、22、30、31项,因该网页无法打开,真实性无法确认,从该证据的标题来看,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的其他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三、对对方本诉补充证据共五组证据。对于该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证据中所反映的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该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证据中所反映的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组证据关联性不认可,网上的投票发起人是不是匿名,不影响其公正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第二组证据证明内容不准确,因我方的证据也提交了我国商务部官网上的内容,与原告的证据内容不一致,故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第三组证据我国商务部已经明令禁止了相关药品;第四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五组证据不认可关联性,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
    [10:54:30]
  • [审判长]:
    被告对本诉进行举证。
    [10:56:19]
  • [崔永元]:
    第一组:1、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县资产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美国房管局房屋查询公证、认证、翻译件,该房屋在中介网站上的售价打印件,证明1、编号为:2013―0651498 记录日期为2013.10.30,转让人为:SHI MIN FANG,受让人为:JU HUA LIU;2、编号为:2013―0651497记录日期为2013.10.30,转让人为:ADAMS MATTHEWS和ADAMS NICOLE RAE ,受让人为:JU HUA LIU;3、美国房管局房屋查询公证、认证、翻译件;4、该房屋在中介网站上的售价打印件,证明方是民及其妻子刘菊花在美国拥有房产。第二组:2、公证书,方是民微博,(1)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造谣、诽谤”;(2)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采用“造谣、传谣、毁谤、政治迫害、攻击家属的方式来攻击他人”;(3)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血口喷人、造谣成性、诽谤成瘾、谎话慌说的大尾巴狼”;(4)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为“造谣、传谣、当骗子帮凶的著名主持人”;(5)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靠造谣、诽谤反对‘打假斗士’的称号”;(6)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造谣、传谣、诽谤、人身攻击、拼爹、满地打滚”;(7)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造谣、传谣、撒谎欺骗中国公众”;(8)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为“骗子的帮凶”;(9)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为“职业骗子的跟屁虫”;(10)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给孩子们吃转基因的食用油;(11)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给孩子加个菜的慈善活动是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12)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慈善团队为骗子,并称崔永元抱网络流氓的大腿。第三组:3、方是民微博称:“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 方是民微博称:“我不和猪打架,我杀猪。在我发出严厉警告后,还想拱我妻子、砸我妻子饭碗的猪更该杀,即使花一生的时间杀,即使被血溅一身。” 方是民微博称 156名海内外学者为“流氓”。4、孙某新浪微博、方是民搜狐微博:因孙某质疑方是民妻子刘菊花论文,方是民微博称:“孙某岂止抄别人的硕士论文、不入流期刊的论文,他连网上帖子都敢抄到论文里。”第四组:5、深圳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推出《揭秘方舟子》系列报道。6、方是民新浪微博:《揭秘方舟子》报道后,方是民微博称深圳电视台的主持人为“残害儿童的肖某手术做虚假广告,应该让这些助纣为虐的媒体人都付出一点代价。”同时,方是民公布台长陈某的信息,称其为“残害儿童的帮凶”,并称深圳卫视为 “一家公众媒体为报私仇,没有任何下线,足见其无耻了!和肖传国一样,都是败类之徒!”。第五组:7、《时代周报》发表了孙某撰写的《流氓式打假是一场社会瘟疫》一文。8、方是民新浪微博,证明2011年12月8日,《时代周报》发表了孙某撰写的《流氓式打假是一场社会瘟疫》一文。之后,方是民在微博中称《时代周报》为“流氓报纸”,孙某为“流氓教授”,称时代周报为“黑媒”。第六组:9、《南方周末》发表了两篇文章、《方法:方舟子与他所影响的论战法则》、《打假资金:没有时间表的“透明”》;10、方是民新浪微博,证明2012年6月21日,《南方周末》发表了题为《方法:方舟子与他所影响的论战法则》和《打假资金:没有时间表的“透明”》的两篇文章。之后,方是民微博称南方周末“处心积虑不择手段”并发布网友在南方周末大楼前“撕报纸”的视频。第七组:11-13、方是民搜狐微博,《财经郎眼》节目播出后,方是民微博称 “郎某一来北京就让人给介绍女孩子,然后带着女孩一起到娱乐场所玩,别看五十多了,真是一个花心大少”。方是民微博称节目嘉宾郎某是“骗子”,石某是“骗子帮闲”,主持人王某为“烂小主持人”、“骗子的小跟班”。第八组:14、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称崔永元加菜慈善团队为“骗子加流氓”。15、“加菜”慈善活动受资助的川花小学微博图片,证明崔永元加菜慈善活动的真实情况。第九组:16、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2013年9月19日,方是民因与旅美华人曹某在转基因问题上意见相左,给曹某贴上“大骗子”的标签,微博称她为“曹骗子”。第十组:17-18、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科普作家“云无心”为“骗子帮闲”。方是民微博称科学松鼠会是“伪科学老鼠会和骗子帮闲会”,称“学生物出身的会员为老鼠会成员、骗子帮闲的帮闲”。第十一组:19、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新浪微博的创收模式是收骗子保护费”。第十二组:20、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朱某为“人猪”、“大水货”等,并在微博中称:“如果今年朱某的造假问题得不到处理,我就开始全面揭露中国农大、中国农大食品学院、中科院大学、中科院植物所的领导。”第十三组:21、方是民搜狐微博、被搜索网友的报警回执(图片),证明方是民及其粉丝搜索“独立调查员”,称“独立调查员”真名周某。被搜索的网友于2013年8月1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报警。
    [10:59:48]
  • [审判长]:
    被告明确第一组到第三组证据的证明目的?
    [ 崔永元]:
    证明我方发表上述微博的时候均是有客观事实依据、有出处的,不是信口开河。
    [11:02:0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为节省庭审时间,建议被告合并同类项,分组说清证据。
    [ 崔永元]:
    好的。
    [11:03:40]
  • [崔永元]:
    补充证据1:第一组:1、新浪网投票结果:“认为谁是在新浪微博上造谣、诽谤、构陷他人最多的?”,证明截止到2012年07月31日 23:59,方舟子在十位候选人当中获得22720票(89.9%),参与投票的人共计25266名。2、截止到2012年07月31日 23:59,方舟子在十位候选人当中获得22720票(89.9%),参与投票的人共计25266名,证明截止到2012年07月01日 00:13,在27841名参与投票的人中,方舟子获得了20710(74.4%)票。3、2012年中国人渣排行榜和十大人品最差榜,证明2013年1月3日,香港《凤凰卫视》报道的“内地网评2012年中国人渣排行榜及10大人品最差榜出笼”一文,方是民在一百名上榜者中排名第二。第二组:4、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2013年11月7日,方是民微博称:“欧盟刚刚又批准了种植先锋公司的转基因玉米。”5、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告,证明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欧洲议会通过了禁止美国先锋集团转基因玉米在欧洲种植的申请。”第三组:6、文章《方舟子:有没有合法安全的“瘦肉精”》,证明该文章称:“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7、方是民新浪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对人有害的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而莱克多巴胺用作瘦肉精对人体无害”、“中国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8、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该公告内容为自2009年12月9日,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第四组:9-11、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大气颗粒物不是肺癌的重要病因。”12、新浪新闻:《钟南山该不该迎合公众?》,该文章称:“……对于灰霾危害,公众共识早已经形成,灰霾会致癌……。”13、文章《世卫机构首次认定大气污染致癌污染危害与烟草相同》,证明该文章称:“接触颗粒物和大气污染的程度越深,罹患肺癌的风险越大。”14、《终南山:淮河以北人均预期寿命因雾霾短5年多》,证明该文章称:“世界卫生组织把灰霾跟抽烟放在同一个档次,是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肺癌和膀胱癌。”第五组:15、方是民新浪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瓶装水中铬的限量为每升1毫克。”16、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第八章化学问题第156页、总铬和六价铬的关系,证明《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对总铬量(包括3价铬和6价铬的总量)为0.05(p)。17、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关于饮用水铬含量标准、点击PDF文档、见“铬毒性问答说明”第2页,证明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关于饮用水铬含量标准为0.1mg/L。第六组:18、方是民新浪博客,19、中国网关于转基因的新闻报道。第七组:20、方是民搜狐微博,21、方是民新浪博客, 22、纽约时报关于转基因的民意调查23、NPR(全国公共广播电台)关于转基因的报道,24、美国加州民众关于转基因的公投结果,25、美国《华盛顿邮报》关于转基因的报道。第八组:26、方是民新浪博客,27、人民网报道,证明方是民在该微博中称“实际上,按惯例,一个研究人员一旦被怀疑造假却不愿意出示原始数据澄清自己,那就等于默认了造假。”28、网易文章:《方舟子:科技打假基金募集是合法的》,证明2006年11月9日,方是民就“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合法性等问题,接受网易新闻中心聊天室主持人晓虹的采访时称: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以后要支出的时候也是要一笔笔公布出来,这样的话至少可以让大家有一个监督的作用。29、罗某微博,证明2012年3月,捐款人罗某要求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未果后。罗某认为,“募捐时承诺过公布的基金后来没公布就是骗捐”。30、网友博客,证明该文章称:方是民的博士论文和在美国《生物化学杂志》(JBC)上发表的论文存在造假的嫌疑,主要方式为“拼凑图片的造假方法”。31、方是民新浪微博,证明网友要求方舟子出示美国《生物化学杂志》编委会信函,但方舟子至今仍拒不出示该信函。32、新语丝网站上刊登的采访文章,证明2001年8月6日,方舟子接受《新民周刊》记者苏庆先采访时称:“我把博士后研究时做的东西(克隆了一个基因)申请了专利,得到一笔钱,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33、新华专访网页,证明2003年7月2日,方是民在接受新华网视频访谈时称:“我有一个专利,我当时和同事们克隆了一个基因。”34、《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2001年6月,方舟子著)一书中的个人简介,证明在该书的作者简介中,方是民自称:“兼任生物信息公司的咨询科学家。”35、2001年6月15日《直面中国学术腐败:在溃疡处撒“盐”》一文,证明该文中,方是民在接受采访时称:“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36、2001年8月6日,《新民周刊》发表《方舟子访谈:活跃在网络上的啄木鸟》一文,证明该文中,方是民在接受采访时称:“兼任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37、网友的新浪博客,证明该文章对方是民“美国生物信息公司的咨询科学家”的身份进行质疑。第九组:38、《法治周末》发表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证明2011年03月30日,《法治周末》发表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以四个整版的篇幅揭露方是民三起抄袭文章。39、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证明“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文章所报道内容是来源于被采访对象的陈述以及提供材料,或此前网上的争论和汇总,均属有据可查。”第十组:40、深圳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推出《揭秘方舟子》系列报道,证明传统媒体对方舟子打假行为的报道。第十一组:41、网眼八分斋,证明新媒体对方舟子打假行为的报道。第十二组:42、方舟子:废医验药是发展中医药必由之路,证明该文章中,方是民主张“废医验药”。43、方是民微博内容,证明方是民在微博中称:“十几年前我一个朋友办网店向留学生卖国内出的书,我帮他在新语丝网站登过图书目录,几万种图书中夹杂了几十本中医典籍”。44、万网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显示:www.hanlin.com的注册管理人为 Shi-min Fang。45、新语丝网站上刊登的文章,《与网侠方舟子谈文论网》,证明该文章称“和国内朋友合开的网上书店(汉林网上书城等)”。第十三组:46、网页打印件,证明新语丝网站上推荐的中医类图书。47、网页打印件,证明2000年1月16日至2007年1月15日,新语丝网站上发布中医类广告。第十四组:48、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是民,住美国某地。49、谷歌地图搜索9590 Gold coast San Diego 92126,Gold coast路段从9370至9600号均为郁郁葱葱的绿化地,并无任何建筑物。50、新浪网友微博,新浪认证网友、Qualcomm(高通)美国总部电信工程师“沙狐隆美尔”实地考察“9590 Gold coast San Diego 92126”附近,除了一个警察训练基地外,就是一个垃圾桶。
    [11:12:1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对本诉进行举证。
    [11:14:45]
  • [崔永元]:
    补充证据2:第一组证据:1、武汉中院判决方是民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决书,证明方是民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而被判决败诉。第二组证据:2、万网查询结果,证明据万网查询结果显示:www.xys.org的注册人为:Shi-min-Fang。3、方是民腾讯微博,证明腾讯认证资料显示:“方舟子,创办世界上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4、文章《答于建嵘〈方舟子你为何如此不诚实?〉》,证明2005年10月,方是民曾在《答于建嵘〈方舟子你为何如此不诚实?〉》一文中写道:“我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跟贴有我自己的标准,最低标准是不选用新冒出的ID发表的污辱读者智慧的垃圾,要有可信赖的来源”。5、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2012年9月10日,新浪官方微吧曾转发一个讨论方木大战真相的帖子,方是民发微博称:“这是新浪微博管理层支持、纵容恶意造谣、诽谤我和我家人的证据。他们主动为该匿名用户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无法辩解没有注意到该侵权言论”。6、方是民搜狐微博,证明方是民微博称:“新浪官方微博向用户推荐诽谤、攻击我的匿名微博,在我的律师给新浪发律师函后,新浪删除了这些微博。删除了,我同样起诉新浪微博侵权。推荐诽谤性微博属于编辑行为,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不加V以及新浪微博其他用户在新浪微博上任何涉及我女儿的攻击性言论,我都会同时起诉新浪”。第三组证据:7、(1)《当方舟子遇到吕瑛们》等新语丝网站文章。第四组证据:8、中国新闻网文章 《方舟子风骚了:自曝用身体写作》,9、新语丝文章。10、方是民搜狐微博。
    [11:17:12]
  • [崔永元]:
    补充证据3:关于美国房产的查询公证书;补充证据4:新语丝网站文章的公证书。
    [11:23:32]
  •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涉及到香港、美国公证有英文部分的,是否有符合证据规定的中文翻译件?
    [ 崔永元]:
    我方对重要的部分做了翻译,没有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11:46:3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于被告的本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方是民]:
    我没有看到翻译件和中文翻译,被告所述的67万美元在英文文件中没有任何体现。如果被告律师认为英文原件中有67万美元,被告能否指出?被告称方是民夫妇以67万美元购买了美国的房产,但是看不出哪个地方体现了。
    [ 审判长]:
    请被告明确一下?
    [ 崔永元]:
    在补充证据3,英文的公证认证没有翻译,我方复印后在需要翻译的地方做了翻译,两个公证认证一个是购买房产的,一个是声明放弃权利的,另外还有在网站上查询的。圣地亚哥房屋的编号与英文的一致,在我方补充证据3网页打印件中的倒数第2页。
    [11:46:58]
  • [方是民]:
    公证文件上没有67万美元的数字?
    [ 审判长]:
    请被告回应?
    [ 崔永元]:
    政府机构的查询没有价格,但是在检索文件中是有的。
    [ 方是民]:
    网页打印件不是美国政府的政府网站,可见是一个普通的商业网站,且该文件看不出与所谓的政府公证认证文件上所说的地名上房屋的关联,我方认为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和网页检索文件与本案不具备任何关联性,未提交法律上要求的翻译文本,不具有合法性。我方强调,崔永元的相关诽谤言论有两条,第一条是13年12月22日发表的“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另外又于2014年1月8日诽谤称“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科普骗来的”可见,第一被告想证明其有事实依据,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骗钱行为;第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曾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第三,一般来说,尤其是自由职业者在美国买豪宅不构成侵权,但是说骗钱是侵权;第四,诽谤他人骗钱的后果远远超过称其为骗子;第五,被告前后矛盾,前面说300万美元,后面说67万美元购买美国的房产,被告是信口胡说,人云亦云没有事实依据,结合被告出示的证据,该证据也显示该证据形成于2014年5月,显然,证据的形成时间远远迟延崔永元发表言论的时间,不可能用其后组织的材料支持其先前的诽谤行为,其如果有事实依据支持其说法,其应当拿出2013年12月20日及其之前或者2014年1月8日当日或之前所形成的事实依据,而显然他拿出的证据看不出来与本案有关联,该文件也没有中文翻译,我方不得不得出这类证据与本案无关,同时没有合法性及证明目的的意见。
    [11:47:14]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于被告的本诉证据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11:50:40]
  • [方是民]:
    第二组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是公证是不必要的,方是民不会删除自己的微博,即使删除,方是民还要在微博上表示将相关微博删除了,还要表述理由,对方是民微博进行公证不具有必要性。方是民微博中确有对崔永元的评价,但这些评价完全正当合理符合逻辑的。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第三组方是民微博信息属实,方是民发表的相关言论有相关事实依据,发表的表态是自己的言论自由,与本案无关,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第四组证据,孙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我方不予考虑,不具有关联性,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第五组证据关联性不认可,有关打假基金的炒作均属于恶意诋毁;第六组证据,微博内容中的评价是正当的,在2010年卫生部叫停肖传国手术之前,其已经实施了至少1千例手术,其中没有实质性的好转,本人还曾在网上悬赏,若有患儿达到治愈率,可领取40万的奖赏,因为肖传国在手术前,在其网站口头的介绍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孙某的文章与本案无关;第五―十二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证据11中,方舟子在相关微博的原创内容是“物以类聚。”关于郎咸平来北京找女孩子等的陈述都是在引号中,方舟子是对相关文章发表的评论,不能说方舟子说过相关的言论。转发或者列有网址的只引出其他文章的微博就是转发内容等同于微博作者的原创信息,如果这样的观点成立,那么被告也应对其全部的转发、评论内容进行负责,但是庭审中被告与所谓的转发、评论、被转发、被评论进行区分,将其说成别人的意见,与他无关,被告的逻辑是对己一套标准,对原告另一套标准,是自相矛盾的。被告的证据目录所述的证据内容和其当庭陈述的内容,都是其片面的断章取义或刻意歪曲。
    [12:06:11]
  • [审判长]:
    时间关系,上午的庭审进行到原告对被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的质证,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12:07:00]
  • [方是民]:
    被告是刻意歪曲原告的言论含义、断章取义。方舟子为什么对一些人提出了批评,方舟子是详细撰文阐述的,对方进行骗子的评价应当有逻辑和逻辑关联。对“人猪”的言论,被告将方舟子的有依据有理由的调侃,歪曲为方舟子直接侮辱,可见被告是诋毁。被告第21个证据称骚扰独立调查员,但这些证据中没有任何体现,仅仅是有两个证据支持其观点,其中之一是周某的微博,这些内容中没有涉及方舟子,没有涉及方是民粉丝,即便是方是民粉丝也不能证明和方是民的关系,微博中也强调所有信息都是自己公开的。其他的证据无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能推论的是被告在栽赃嫁祸、混淆视听,被告说有事实依据,但是所有的证据逐一罗列无法得出结论,我方不认可其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12:16:26]
  • [审判长]:
    今天上午的庭审就到这里,下午继续进行对被告本诉的证据的质证。下午14:00还在17法庭继续开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
    [12:16:3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0:5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01:1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宣布继续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由本院法官李颖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蒋强和人民陪审员张本正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薛瑾、刘佳欣,下午由书记员刘佳欣担任法庭记录。
    [14:01:39]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方是民]:
    不申请回避。
    [ 崔永元]:
    不申请回避。
    [14:01:57]
  • [审判长]:
    下面继续由原告对被告证据补充证据1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02:28]
  • [方是民]:
    对被告补充1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第一组1、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不予认可:首先,该投票活动的发起人是一名隐名的微博用户,其组织的投票结果缺乏公信力;其次,该组织者对原告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不甚明确,组织的投票不排除带有一定的诱导性和倾向性,该项资料不足为据。2、该投票结果对证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第二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的此项言论有事实为据:(1)欧盟批准第二种转基因玉米,(2)商务部公告:欧盟通过新转基因玉米品种种植许可,(3)新转基因玉米获欧盟批准,(4)关于吃转基因食品会导致“绝育”的说法纯属谣言。第三组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方舟子 2011年的微博称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是从科学的角度上讲,且有事实为据:(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证明2012年莱克多巴胺在美国可以当做合法瘦肉精,(2)在美国,确实可以将莱克多巴胺作为瘦肉精使用。第四组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原告的言论具有科学依据,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13年10月17日发布报告,首次指认大气污染对人类致癌,说明在此之前大气污染致癌本身是不确定的。(2)公众认识不代表科学事实――比如地心说。第五组该证据缺乏合法性。因为网址是英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而被告提供的该证据,只附有相关链接,既无正文又无译本,缺乏合法性。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17证据,我方在微博当中是一个笔误,而且在当天本人微博中就作出了修改。第六组中的18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第六组中19该言论缺乏公信力,难以作为证据使用:“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并非政府性机构,而民间学术讨论机构,并不能代表官方的和政府的权威性立场。转基因大豆能增产有事实为据:作者王某简介:曾任中国水稻所生物工程系第一任系主任、中国农科院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水稻生物工程项目首任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际水稻遗传工程学会常务理事。王大元作为该领域的专家更有证明力。第七组的20关联性欠缺,证明目不认可。第七组的21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欠缺:这只是原告对美国人转基因食品认可程度的一种客观描述,被告以此为证据,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第七组的22-24《纽约时报》对转基因进行民调只是在美国组织的众多民调中的一个,公信力和权威性欠缺,转基因是不需要标注的。(3)第七组的25关联性欠缺,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14:15:37]
  • [方是民]:
    第八组的26、27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性:这是原告对造假行为的一种较为客观、理性的观点,既不存在侮辱、诽谤性言论,也没有针对被告进行侮辱诽谤,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第八组的28欠缺关联性,非但不能证明原告骗捐,反倒证明原告对待募捐的一种态度,即希望能够有效使用捐得的资金。我方并非该小组的成员,是该资金的受益人,也无权对该资金有指挥权利,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等,以后要怎么样,如果我方是管理人,他应该说的是我将要怎样。这些证据足以推论出被告的信口雌黄。第八组的29欠缺关联性,没有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可能是由种种原因共同导致,如资金使用并未统筹完毕等。但这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原告系骗捐。第八组的30-31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持有异议、不予认可:该博客系一匿名网友所发,不足以对原告的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造假进行论断,缺乏公信力,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八组32-3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前欠缺关联性,非但不能证明原告骗捐,相反,其证明了原告的身份、职位以及其经济来源。并不像被告所声称的骗来的。第八组37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网友系以匿名身份对原告的职位进行质疑,不能排除该匿名网友带着对原告敌视态度对原告进行有目的和有倾向的质疑。关联性欠缺,原告没有披露自己的供职单位,不能据此否认原告咨询科学家的身份,该文章作为证据存在证据能力欠缺。
    [14:16:38]
  • [方是民]:
    第九组的3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第九组39属于未生效判决,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这个是有关判决的新闻报道,不客观、不全面,仅仅表现了一部分案情,庭审只是罗列正反两面观点,并没有指控方是民所谓抄袭事宜,而且该判决法官认定,媒体在采写时却有不当之处,本案还在二审审理当中,还没有生效,无论是否生效,均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我方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第十组、第十一组认可我方自己发表的微博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提供的链接无法打开,难以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新语丝的网页无法打开,无法确认真实性,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14:19:19]
  • [方是民]:
    第十三至十四组46-50新语丝的网页无法打开,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欠缺,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针对第十二组和第十三组证据方是民的朋友,就帮助这个朋友刊载过图书目录,网页上声明书籍为翰林书店销售,可以明确分别处,书店与新语丝的区别,是否夹杂了中医典集我方并没有留意,网上书店是否销售了中医典籍与方是民的观点是好恶关联的,销售中医典籍的用处还包括历史研究之用,并不是说,中医典籍只供爱好者,或中医从业者而用,方是民本人其实也研究过部分中医典籍,对中医的历史和原理有所了解。对于被告补充证据3谷歌地图搜索不认可真实性,也不认可与判决中地址是对应的。
    [14:25:13]
  • [方是民]:
    对被告补充证据2中,对第1判决书虽然是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不服该判决,而且在互连网络上公开了很多重要理由,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亦是国际期刊数量。我方据不执行该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了方是民妻子的财产,方是民妻子提出了执行异议,后法院又将划回了方是民妻子帐户。虽然判决生效了,但没有对方是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总之我方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第2个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3并不是方是民的自述,不是腾讯资料所显示的。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5、6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均是我方正常的观点表达,并没有不妥。
    [14:30:15]
  • [方是民]:
    对证据7、8、9、10与我方无关,而且我们认为他们发表的文章没有不当之处。对于枉法法官名单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的表达方式,列入名单中的法官可以向主要责任方主张权利,枉法法官的判决我们均可以找出枉法的事实理由。证据8与我方无关,没有任何信息,与本案无关。证据9没有打印体现出的最后一行的网址信息,而且明显能看到网络文章的题目下,彻底的女性主义者,可见是摘抄,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同意其证明目的。证据10认可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是一个观点的表达,无关任何人格问题和名誉问题。
    [14:33:02]
  • [方是民]:
    对补充证据3上午已经一并发表了,不认可其关联性,不同意证明目的,是被告的诬陷。补充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方是民任主编管理的新语丝中的文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个文章不是方是民所写,其中有些内容反而体现出新语丝网站上有翰林书城的广告页,翰林书城推荐书目中超过了一千五百册,在其中涉及中医的仅仅是五本,用这个攻击我方言行不一,完全是栽赃陷害,其后有30多页英文资料,因为被告未提交中文翻译件,故不具备合法性。故不认可香港公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3088、3089号公证书看一下原件,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不同意证明目的,我方从未来删除相关微博,3089号公证书是用百度搜索的微博,是网络转贴,不具备合法真实的消息来源的,我方的搜狐微博公证,没有必要性,我方不会删除微博。
    [14:52:45]
  • [审判长]:
    原告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 崔永元]:
    就是为了证明相关微博,还有个别的不是方是民的,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14:53:0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质证。
    [ 方是民]:
    我方认为不是方是民的微博都与本案无关。“中国人渣排行榜”的微博,只能体现出互联网上对方是民有攻击,不能作为被告来攻击我方的依据。对新华网的有关报道不能说明方是民的微博就何不当,大气污染问题是一个学术问题,有相关讨论是很正常的。有些微博是匿名诽谤消息,我方在一年前就在寻找这为匿名的用户,匿名发表的文章可信度极低,不应成为被告一个资深媒体人的消息来源。人人网上的信息,我认为生物化学博士的文章都不会读,是恶意发表诽谤言词,如果认为论文数据有假,应该向学校举报,或者将这些文章发表专业性的学术期刊上,以学术探讨的方式提出置疑,在大众网络上发表这些所谓数据图造假的文章是混淆视听。
    [14:55:07]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原告崔永元对反诉的事实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
    [ 崔永元]:
    证据目录一共67份证据:第一组方是民最早的侵权言论:1、腾讯微博2013.09.09/17:39,主张诽谤。2、腾讯微博2013.09.09/23:28,主张侮辱、诽谤。3、腾讯微博2013.09.09/23:57,主张诽谤。4、腾讯微博2013.09.10/10:09,主张侮辱、诽谤。5、腾讯微博2013.11.05/13:57,主张诽谤。第二组 (诬蔑崔永元发起的公益项目):6、腾讯微博2013.09.15/12:06,主张诽谤、侮辱。7、腾讯微博2013.09.15/12:40,主张侮辱、诽谤。8、腾讯微博2013.10.05/13:47,主张侮辱、诽谤。第三组 (污蔑崔永元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提取”2000万管理费。):9、腾讯微博2014.01.11/23:55,主张诽谤。10、腾讯微博2014.03.05/22:08,主张诽谤11、腾讯微博2014.03.13/11:56(已公证),主张诽谤、侮辱。12、腾讯微博2014.01.12/18:05,主张诽谤。13、腾讯微博2014.01.12/22:28,主张诽谤。14、腾讯微博2014.01.14/22:28,主张诽谤。第四组诽谤崔永元纪录片:15、腾讯微博2014.03.15/14:09(已公证),主张诽谤。第五组诽谤崔永元以交易形式得奖:16、腾讯微博2013.11.04/23:07,17、腾讯微博2013.11.05/10:58,主张诽谤。第六组诽谤崔永元动用关系操纵腾讯微博:18、腾讯微博2013.11.16/11:06,19、腾讯微博2013.11.19/15:35,主张侮辱、诽谤。第七组侮辱崔永元人格,称其不配当大学教授:20、腾讯微博2013.12.17/13:05,21、腾讯微博2013.12.17/20:00,22、腾讯微博2013.12.24/15:44,23、腾讯微博2013.12.26/15:25,主张侮辱。第八组(污蔑崔永元为某品牌有机奶粉代言):24、腾讯微博2014.03.09/21:59,主张诽谤。25、腾讯微博2014.03.09/22:13,主张侮辱、诽谤。第九组(其他)以侮辱为主:26、腾讯微博2013.10.05/12:45,27、腾讯微博2013.10.18/12:50,28、腾讯微博2013.10.25/10:36,29、腾讯微博2013.11.05/13:26,30、腾讯微博2013.11.15/09:38(已公证),31、腾讯微博2013.11.19/13:37,32、腾讯微博2013.11.30/17:29,33、腾讯微博2013.12.15/14:52,34、腾讯微博2013.12.27/19:01,35、腾讯微博2013.12.31/18:35,36、腾讯微博2014.01.05/17:26,37、腾讯微博2014.01.07/11:30,38、腾讯微博2014.01.09/11:10,39、腾讯微博2014.01.10/12:50,40、腾讯微博2014.01.17/17:27,41、腾讯微博2014.02.06/23:13。诽谤为主:42、腾讯微博2013.10.08/08:58,43、腾讯微博2013.10.19/13:37,44、腾讯微博2013.11.07/14:29,45、腾讯微博2013.11.23/14:05,46、腾讯微博2013.11.23/15:02,47、腾讯微博2013.11.24/12:04,48、腾讯微博2013.11.26/21:43,49、腾讯微博2013.12.13/15:39,50、腾讯微博2013.12.22/21:11,51、腾讯微博2014.01.03/21:40,52、腾讯微博2014.01.05/20:16,53、腾讯微博2014.01.09/16:42,54、腾讯微博2014.01.11/12:33,55、腾讯微博2014.01.16/21:27,56、腾讯微博2014.01.21/12:24,57、腾讯微博2014.03.11/22:55。侮辱且诽谤:58、腾讯微博2013.09.23/16:35,59、腾讯微博2013.09.23/18:24,60、腾讯微博2013.11.22/18:57,61、腾讯微博2013.11.24/12:37,62、腾讯微博2014.01.03/21:11,63、腾讯微博2014.01.05/21:33,64、腾讯微博2014.01.07/22:08,65、腾讯微博2014.01.16/15:29,66、腾讯微博2014.02.21/22:39,67、腾讯微博2014.02.22/22:14。证据二中都是方是民搜狐微博内容,与腾讯微博的基本相同个,只是少了4条,序号为3、11、44、65,详见我方证据目录。
    [14:59:31]
  • [崔永元]:
    证据三:1-17证明崔永元有良好的公众声誉证据。第一组:1、奖杯(2007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第二组2、证书(2008年“第二届华鼎中国新闻节目最佳表现男主持人”),第三组3、奖杯(2009第三届华鼎奖“中国电视主持人公众形象满意度调查第一名”),第四组4、奖杯(2009第三届华鼎奖“中国电视主持人公益行为满意度调查第一名”),第五组5、证书(第五届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6、奖杯(第五届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第六组7、证书(获得首届(2008年度)中华慈善新闻奖三等奖),第七组8、奖状(人民网主办的2010“责任中国”年度评选活动中,您当选“十大责任公民”),9、奖杯(人民网主办的2010“责任中国”年度评选活动中,您当选“十大责任公民”),第八组10、证书(中国电视纪录片2010年度人物),第九组11、证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第十组12、证书( 第七届“中华慈善奖”),13、奖杯( 第七届“中华慈善奖”),第十一组14、证书(第二十六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电视节目主持人奖),15、第二十六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杯,第十二组16、新浪网《崔永元获“2013年度责任人物”》,17、奖杯(二零一三年度责任人物),上述证据证明崔永元有着良好的社会声誉。18-49证明为本案的合理支出。第十三组18、律师聘用合同,19、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崔永元为维权付出75000元律师费。第十四组20、2014年1月1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2、(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510号,第十五组23、2014年3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4、(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492号,第十六组25、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85号,27、(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86号,第十七组28、2014年4月1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9、(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87号,30、(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88号,31、(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89号,32、(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90号,33、(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091号,第十八组34、郑瑞泰律师事务所账单一张,35、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发票一张,36、KWH/CA/140514/3677/yn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上述证据证明公证总费用72310元。第十九组37、2014年3月26日住宿费发票,38、2014年4月15日住宿费发票,39、2014年6月8、9日住宿费发票,证明律师赴京住宿费用2313元。第二十组40、2014年3月13日上海至北京火车票2张,41、2014年3月14日北京至上海火车票1张,42、2014年3月15日北京至上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4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3张,44、上海市车费发票2张、北京市车租车汽车专用发票1张,45、2014年3月26日上海至北京火车票3张,46、2014年3月27日北京至上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保险单各3张,47、2014年4月14日上海到北京火车票1张,48、2014年4月15日北京至上海机票1张,49、2014年6月8日火车票1张,上述证据证明律师交通费10013元。我方举证完毕。
    [15:10:46]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被告方是民发表质证意见。
    [ 方是民]:
    对我方发表的微博真实性都认可。对美誉度证据真实性认可,我们也基本同意其证明目的。对支出证据真实性我方认可,认可对方确实支出的数目,但这与我方无关,我方的言论并没有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故不认可关联性,律师费收费标准远远高于上海市、北京市律师费用政府指导价标准,属于偏高的收费。公证的必要性我方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我方从来没有否定过微博言论,基本上没有删除过微博,必须删除时也会发声明,对于其他的公证是没有必要的,很多公证也是知名的网站内容。
    [15:14:44]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被告进行举证。
    [ 方是民]:
    我方就反诉向法庭提交七组证据:转基因领域批评言论依据为我方反诉第一组和有关转基因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方是民关于转基因领域的批评言论的依据,以及关于转基因权威观点的补充证据。1、崔永元2012年9月1日微博。2、崔永元2012年9月22日微博。3、崔永元2012年9月8日微博。4、网站新闻《崔永元对骂方舟子:说我白痴 我也可以说你白吃》。5、《我与崔永元关于转基因的争论》。6、农业部网站转基因权威关注频道科普宣传栏目尾页。7、《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另外我方向法庭提交以下十项补充证据,主要证明转基因的安全性:1、转基因植物和世界农业;2、现代食品生物技术、人类健康和发展研究;3、联合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用于南部非洲地区粮食援助的声明;4、欧盟资助转基因研究的十年(2001-2010年);5、转基因作物和植物育种;6、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证明;7、美国植物生物学家关于利用生物技术对植物进行基因改造的声明;8、《生物技术与食品(第二版)》的内容提要;9、2000年7月17日《转基因生物》;10、非洲科学院第九届年度会议宣言。正是基于我方上述提交的证据中,所以我方才在微博中说你可以不吃,但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发展。第二组证据,“加菜”项目批评言论依据:证明方是民对“加菜”公益项目的批评言论的依据。1、项目志愿者韦某搜狐微博,证明加菜项目志愿者否认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微博被崔永元转发,可确认其志愿者身份是真实的。2、川化小学搜狐微博,证明加菜项目川化小学也使用转基因大豆油。3、项目志愿者杨某搜狐微博,证明加菜项目“所有加菜学校流程几乎相同;猪肉煮熟捞出切片肥瘦分开,肥肉下锅爆出油后再加瘦肉及其他菜”。 4、高山小学搜狐微博,证明加菜项目高山小学账单中购买猪油,志愿者杨某称自己爆猪油的说法系撒谎。5、崔永元2013年9月30 日的转发微博,被转的微博称:“给孩子加个菜坚持透明公益,欢迎监督、批评、质疑和关注”。
    [15:18:20]
  • [方是民]:
    第三组证据,(“公益基金”批评言论依据):证明方是民对 “崔永元公益基金”批评言论的依据。1、《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证明红十字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公益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2、文章《崔永元投资两亿元 只为拼凑历史真相》,证明崔永元口述历史项目投入了2亿元。3、崔永元公益基金审计报告,2007~2012年崔永元公益基金累计支出20319559.99元,其中项目管理成本1949549.53元。4、第五期、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财务报告,证明仅公布乡村教师两期培训的支出情况。5、2012年第5期培训项目执行费用明细,证明2012年第5期培训项目执行费用明细显示现金支出272377.68元。6、2012年第6期培训项目支出总表,证明2012年第6期培训项目支出总表显示现金捐赠支出333862.51元。5、6的数目与审计报告显示出的数目相比,只是很少一部分支出,我方的批评是有根据的。7、崔永元公益基金介绍,证明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非营利或盈利不分配的组织,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8、工商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公司。9、文章《有所敬畏有所尊重》,证明一个捐赠者对崔永元公益基金提出质疑。10、崔永元基金会项目培训报告,证明崔永元基金会第六期(2012年)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报告,载明长沙到北京机票费每人1210元(共110人),这是全价机票款。第五期(2011年)的报告未列机票单价费用,但列明黑龙江、湖南返程机票费用109900元等。11、“春天里”搜狐微博,证明全价机票存猫腻。12、崔永元基金会项目培训报告,证明469元的T恤、399元的帽子、1999元天价球票、5018元天价体检。
    [15:21:25]
  • [方是民]:
    第四组证据(“纪录片”批评言论依据):证明方是民对“纪录片”批评言论的依据。1、《崔永元赴美国考察转基因食品情况》视频,证明情节之一为崔永元在有机食品超市采访了一个女人,该人称她得了癌症晚期,吃了一个月的有机食品和生食之后,癌症消失了。视频本身的字幕没有显示生食,只是翻译了有机食品。2、(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93号公证书,证明博客主人称患癌症后接受了常规治疗……为他人提供辅导,一个小时的会谈建议捐助50美元;接受了崔永元的采访。3、(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94号公证书,证明博客主人称患癌症后接受了常规治疗……为他人提供辅导,一个小时的会谈建议捐助50美元;接受了崔永元的采访。第五组证据:证明方是民对“国际大奖”批评言论的依据。1、博客文章《崔永元得了“国际大奖”》,证明涉案言论的前因后果及上下文语境。2、中美电影节网站介绍,中美电影节由美国鹰龙传媒公司EDI Media Inc.创办及主办至今。3、EDI Media Inc.的注册登记信息,证明EDI Media Inc.是JAMES SU为负责人的、成立于2002年的商业公司。4、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网站关于电影传奇的宣传网页,证明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网站宣称电影传奇获得中美电影节金天使大奖。5、2009中美电影节组委会组织结构图,证明中美电影节主席是苏彦韬。6、崔永元获“2009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证明报道陈崔永元获得的奖项是“2009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2009年10月31日崔永元从苏彦韬处领取该奖。7、“小崔说事之美国往事”视频,证明2009年11月15日,崔永元采访苏彦韬,请他和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第六组证据:证明方是民称崔永元“为有机食品站台”言论的依据。1、网站文章《某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证明某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2、《崔永元如此为有机食品站台》,证明崔永元为有机食品站台的事实。第七组证据:证明方是民对崔永元“信口开河、造谣传谣”等批评言论的依据。1-18、我与崔永元关于转基因的争论(续);我与崔永元关于转基因及其他争论(续二至续十八),证明汇总了双方的涉案微博言论,方是民的言论均是对崔永元言论的反击。19、《崔永元如此为有机食品站台》,证明讲述崔永元如何为有机食品站台。
    [15:40:30]
  • [审判长]:
    对反诉被告提交的统计表的意见,反诉原告一周之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 崔永元]:
    同意。
    [15:43:30]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原告崔永元对反诉被告方是民所提交的反诉证据进行质证。
    [15:44:14]
  • [崔永元]:
    对第一组到第六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即不否认上述网页确实曾出现在互联网上的主张,但对于上述证据之内容与客观真实是否相符,以及是否能够证明方是民之主张存有异议。作为反诉抗辩证据,方是民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即证明我方在反诉状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所列举的方是民侵权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但方是民的证据显然不能给出有效证明。方是民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覆盖反诉状中所列举的侵权言论。反诉状中列举了争议起因、骗子流氓搞慈善、2000万管理费、职业托、“德艺双馨”好交易、操纵删帖、不配在大学任教、为有机奶粉站台、其他等9方面的侵权言论,但方是民只有针对性的提交了部分反驳证据,对不配在大学任教、操纵删帖以及其他三个侵权点未做任何回应。这一点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方是民所举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发表的言论,不足以否定其言论的诽谤性质。即便在方是民有回应的六个方面,其所举的证据也都是自相矛盾,甚至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比如:在第一组证据2中,2012年9月22日崔永元曾发微博称:“法国:吃转基因玉米实验鼠长满肿瘤”,方是民将其作为崔永元“传谣”的证据,但在同一组证据7中,国家农业部网站上的文章证实2012年9月19日,法国凯恩大学塞拉利尼教授确在《食品与化学毒物学》科学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报告了用转基因玉米NK603进行大鼠两年饲喂研究,引起大鼠产生肿瘤,此事引起广泛关注。虽然2012年11月29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声明不接受该论文的结论,但崔永元在当时发布这则微博的行为显然是传播真实消息的行为,而不是“传谣”。我们发过证据3的内容,但不能因为我说白痴,你就可以说我白痴。证据6、7包括累计有10篇所谓的权威文章报道,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有争议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是民可以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所谓传谣、所谓白痴的依据。在第二组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互之间没有关联,不存在证明力,不能证明方是民没有侵犯我方的名誉权。证据3中案外人发布微博称学校将肥肉下锅爆出油后再加瘦肉和其他菜,证据4显示部分学校购买清单中包括“猪油”,欲以此证明案外人说法系撒谎。我方认为,肥肉爆油和另外再购买猪油之间并无矛盾,不能因此证明案外人撒谎,更不能因肥肉是否爆油这样的问题上纲上线到“一帮骗子加流氓搞慈善”。在第三组证据1中,方是民以此证明红十字会有权从崔永元公益基金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这点我方从来不否认,然而在方是民的微博中却慌称崔永元有权提取10%管理费,并称突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可见方是民所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方是民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类似的逻辑充斥于方是民所举的证据中,在此不一一举例。2007年到2013年基金会的帐目都是公开的,从对方提供的证据7中可以看出,我们是非盈利或者盈利不分配的机构,这个要求是红十字会提出的,不管是盈利还是不盈利,都要做到盈利不分配,这是一个慈善的规定,而方是民断章取义,方是民把后半句给删掉了是对我方的一个诽谤。总之,我方认为方是民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嫌侵权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言论仅仅是就事论事而非恶意攻击崔永元人格。刚才方是民说网上的网友言论不真实,那我们现在原样返还给你方。在捐赠的过程中,我们会写捐赠了400元的帽子,是因为捐赠者捐了400元是用来买帽子的,我们就用这400元钱去买帽子,才会出现有的价格看上去很高的原因。对崔永元“信口开河、造谣传谣”等批评言论依据。第四组的证据是针对我们的纪录片中用了职业托儿,就凭现在这些证据,哪怕是真实的,就可以说我们的纪录片中就是职业托儿,法庭可以仔细的看一下纪录片中的超市当中的女性,和博客当中的照片不是一个人,基于双方的厉害冲突,方是民明知道不是一个人,就非说是一个人,不管从样貌、姓名都是不相同的,因此方是民在他的微博当中说我方的说法是诽谤。第五组的证据有一个时间的排列,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央视拍片子都是要事先立项的,通过了才可以去拍,不可能有任何交易。第六组方是民说,我方反诉状说的侮辱诽谤至少有九个方面,但是在对方提交的证据中三个方面没有提及,对方在这三个方面没有进行形式方面的讨论。
    [16:03:17]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统计表中微博内容,与你方第七组中的微博内容一致吗?
    [ 方是民]:
    与我方第七组中的内容一致。
    [16:04:58]
  • [崔永元]:
    我简略看了一下对方提交的统计表,刚才对方举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我方有传谣行为,具体的意见我们对对方第七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我们认为关联性有异议,因为统计表是当庭提交的,所以我们一周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 方是民]:
    我方还要提交关于谩骂、侮辱、诽谤方是民妻子的微博。
    [16:07:05]
  • [审判长]:
    双方都是以24条和130条微博为准的是吗?
    [ 崔永元]:
    是的。
    [ 方是民]:
    是的。但我方还是要提出关于方是民妻子的微博。
    [16:07:17]
  • [审判长]:
    双方就本诉、反诉是否还有新证据提交?
    [ 方是民]:
    没有了。我们是认为崔永元反诉指控事实中是有不符的。他说方舟子职责的是不公开帐目,我方说的是97%的帐目明细,我方是要求公开帐目明细,而不是某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崔永元]:
    没有了。
    [16:09:0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按照法庭的指示回答以下问题。
    [16:09:33]
  • [审判长]:
    24条微博中有方舟子转发的吗?
    [ 方是民]:
    有,是17号。
    [ 审判长]:
    被告有转发的微博吗?
    [ 崔永元]:
    这个需要回去核实一下,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6:13:45]
  • [审判长]:
    对于转发微博双方有甚么意见?
    [ 方是民]:
    对方作为资深媒体人和全国政协委员,他应当以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要求,应当以政协委员的深入实际发挥应有的更好的责任担当,却说出了我方习惯性造假者这是明显的侮辱诽谤,虽然没有任何评论,直接转发,但是读者会认为崔永元是认同此类言论的,并对这些语言进行了更大范围的传播,所以其应当对其转发的侮辱诽谤的内容承担责任。
    [ 崔永元]:
    虽然是公众人物,但转发微博就应当,基本真是,不是带有恶意的,就不构成侵权。我们认为双方对于转发的微博的注意义务,应该是在同一水平上的,看是不是善意的,看转发者的内容,是否是内心确切,如果是善意、内心确切,又没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就不是侵权,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16:18:52]
  • [审判长]:
    原告举例说明你方认为被告哪些言辞构成诽谤?强调一下,诽谤的言辞主要指无中生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依据虚假的事实进行不公正的评论。举例时按照庭前整理的列表说明微博言论的序号。
    [ 方是民]:
    关于诽谤的举例。第8条骗钱买豪宅,说的是方舟子在网站上哭诉,但其没有证据证明。黑基金的问题,原告从未管理任何基金项目,不存在敢不敢晒,而崔永元仅仅公开了3%的基金支出的细目,而大部分都没有公开。包含骗子、无耻、下流等的词汇,这些是侮辱性称谓,尽20个微博中都有提及。
    [16:19:38]
  • [审判长]:
    崔永元微博中称“肘子”是基于什么考虑?
    [ 崔永元]:
    是调侃性的,不认为是侮辱。
    [ 方是民]:
    我方当然认为不是调侃性,这个是被方舟子所揭发的一些人士,更多的是匿名的网民用侮辱性词汇攻击我方使用的,都是在恶意攻击原告的场合使用的,肘子是明显侮辱性的含义,是因为我方的笔名是方舟子,方舟子是原告朋友们对我方的称谓。
    [16:26:37]
  • [崔永元]:
    “肘子”不是崔永元发明的,是大量网友这样称呼的。
    [16:27:14]
  • [审判长]:
    对此被告有哪些需要说明和反驳的?因诽谤涉及事实的举证问题,请结合自己的反驳抗辩证据说明相关言论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
    [16:27:51]
  • [崔永元]:
    关于诽谤的有2013年11月5日13:57的微博,我方证据7、8说是骗子推荐的基金,证据15超市顾客是职业托儿。关于侮辱的有证据29有崔大尾巴狼,大尾巴骗子,这个比肘子厉害多了。证据33中称为疯狗,证据37主持人僵尸。
    [16:29:00]
  • [审判长]:
    第36条微博中称“精分”是指“精神分裂分子”吗?
    [ 方是民]:
    是指精神分裂。
    [16:29:05]
  • [审判长]:
    对于相关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话题的问题,而不构成侵权的,双方请发表各自意见?
    [ 方是民]:
    在纪录片中所说的言论都不构成侵权,客观利益也是促进了科学知识的传播,避免了有机食品治癌、防癌,涉及到有机食品能否治疗癌症。还有所谓的“加菜”、公益基金项目,是否操纵腾讯微博、屏蔽微博言论。
    [ 崔永元]:
    我们认为24条大部分都是直接跟转基因相关,因为被告的这些微博大我分都是转发、评论的,这些微博都是一些长微博和视频资料,被告评论很简短,但内容大部分是转基因。作为一个网络公众人物,比如打假基金也是涉及公众利益。
    [16:31:17]
  • [审判长]:
    被告指出的130条微博中那些可以体现出方是民有恶意?
    [ 崔永元]:
    这些有诽谤也有侮辱,如果是涉及诽谤是歪曲事实,如果是发表意见的时候,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就是侵权了,我们对其质疑后,就说我们传谣。
    [16:32:22]
  • [审判长]:
    原告指出的24条微博中,有哪些可以体现出崔永元是有恶意的?
    [ 方是民]:
    明知中国的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是明确要求,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他应该能够知道合法的、正确的消息来源在哪里,应该知道专业的转基因来源是我国政府和权威机构,崔永元认为政府在此问题上具备权威性,对一些事实、网络言论应该辩明是非,不得轻信匿名网友的网络言论,应该探究其来源。如果说是黑基金,应该先查询基金的管理者是谁,才能进一步指出谁有责任公布,但其不作正当的信息采集,而是采信他人的恶毒攻击言论。而且他在微博中有大量的下流的词汇。
    [16:39:33]
  • [审判长]:
    被告认为原告的恶意在哪里?
    [ 崔永元]:
    我方认为方是民首先就开始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说我方传谣、没有资格,方是民是有动机的,他的目的就是阻止我方继续对转基因提出质疑,他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就是诋毁崔永元,就从很多方面很多角度,包括公益项目、公益基金。对方是借质疑的旗号来降低崔永元的社会评价。
    [16:42:30]
  • [审判长]:
    双方对于公众人物在讨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话题相关的事件时,在讨论涉及科学问题的话题时,应遵循怎样的讨论规则有什么看法?公众人物在微博发言时应当注意什么?
    [ 方是民]:
    双方都是公众人物,相对普通公民应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应该更加谨言慎行,但也是有条件的,在对方不断造谣、挑起事端、恶意诽谤的情况下,也有批评的权利。
    [ 崔永元]:
    对原告的观点表示同意,我们认为是原告先挑起事端,我们是正当防卫。评价应该是对事不对人,应该用词文明,但是如果逾越了道德的标准,为了公众的利益,采取一些比较激烈的挖苦言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应当予以准许的。发表言论最关键是要看,是否是处于善意还是恶意,如果是处于善意用于有比较尖刻的,可以理解,如果是恶意的,就不一样了,如果是恶意的就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16:44:26]
  • [审判长]:
    对于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双方有何意见?
    [ 方是民]:
    都是估算的。
    [ 崔永元]:
    都是估算的。
    [16:45:56]
  • [审判长]:
    在双方指控对方侵权的内容中,有没有指向他人、而并非指向本案当事人的内容?如有,请具体指明。
    [ 方是民]:
    不完全都是指向对方的,涉及一帮骗子、第7条中的崔团队、崔永元加菜团队、第64条微博中的打嘴无暇是对崔永元的讽刺,杂交奇葩是对崔永元顾问的讽刺,不是指的是被告。
    [ 崔永元]:
    说崔永元找了一帮骗子,本身也是诋毁崔永元,崔团队当然包括崔永元,加菜团队中当然也包括崔永元,第64条是针对崔永元而发的,是一些侮辱性的所谓诗句,结合上下文来看,不明国籍的政协委员应该指的是崔永元,因为对方也说我方是政协委员,如果后面的前半句是我方,但前面一句的后半也应该说的是。
    [16:49:59]
  • [审判长]:
    崔永元微博中有指向他人的吗?
    [ 崔永元]:
    我方的微博只是针对方是民的,崔永元微博中的骗子和流氓就是方是民,没有他人。
    [16:51:22]
  • [审判长]:
    刚才被告说方是民有三个方面没有举证,被告具体说明一下哪三个方面?
    [ 崔永元]:
    对照我方反诉状,第5、6、8点。
    [16:51:54]
  • [审判长]:
    其他侵权言论指的是什么?
    [ 崔永元]:
    指证据目录一中的第九组证据,比如说是骗子帮凶,死不认罪的前科。
    [16:52:10]
  • [审判长]:
    原告需要说明吗?
    [ 方是民]:
    关于操作腾讯微博,第8条微博网址中打开后看不到内容,这足以说明腾讯微博确实是偷偷删除或屏蔽了方是民的微博,我们得出了一个推论,我方的微博信息被腾讯偷偷屏蔽了,随后被悄悄删除了,所以我方发出了质疑,是某人动用关系删除微博,是联想到的,看来崔永元在腾讯还真有人,这些文字是方是民发表微博之后被屏蔽了,是我方的一些感受和置疑观点,发表两条微博之后也并没有对崔永元的所谓的人身声誉产生损害后果,如果崔永元有损害,也是因为他自己的发表侮辱偎傍言行,他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与我方的84、85条微博没有因果关系,没有产生不良后果。关于不配在大学任教,我方认为崔永元有很多自相矛盾、栽赃、诋毁、传谣、造谣的行为。
    [17:00:35]
  • [审判长]: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到方舟子不是打假资金的受益人,被告什么意见?
    [ 崔永元]:
    大家都知道所谓的打假基金就是因为方舟子而成立的,他现在说他不是管理人,这个说法很牵强,方舟子也在自己微博上声称要将打假基金透明的,他要想透明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基金是一个很不规范的运作项目,究竟谁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无从可查,公众只是认为为方舟子发起的,而且供他使用的,我们认为他就是这个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17:02:05]
  • [审判长]:
    方是民是不是在美国买豪宅?
    [ 方是民]:
    这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7:02:36]
  • [审判长]:
    这个与本案有关,你方起诉的第24条中也有关豪宅的问题。
    [ 方是民]:
    如果是有人拥有住宅,就能够成立骗钱买豪宅吗?我方拒绝回答在中国和在美国购房的任何问题,我们拿钱买住宅这事是被告的举证义务,因为是被告的微博中说骗钱买豪宅,我方在中国还是在美国花了多少钱买豪宅,是崔永元的举证义务。
    [17:04:28]
  • [审判长]:
    崔永元是什么国籍?
    [ 崔永元]:
    中国。
    [17:04:36]
  • [审判长]:
    原告说不明国籍的政协委员依据是什么?
    [ 方是民]:
    是其他人要求其提供绿卡,而崔永元只是提供了一个中国护照的照片,看不到护照信息,方舟子曾经说查明或分辨是否有美国国籍,只要察看他所持有的中国护照签证页就可以了,如果他拥有美国护照或美国的绿卡,在中国护照上是体现不出信息的,一个人不敢晒中国护照的内页,就可以让人怀疑他的国籍,可以质疑是否属于中国国籍。
    [17:06:30]
  • [审判长]:
    崔永元的基金具体项目的流程?
    [ 崔永元]:
    比如我们在当地的医院为乡村教师做体检,他体检是有一个市场报价的,就作为一个捐赠体检项目的价值,一个是收到那么多的捐赠,每个人多少的体检费用。这个项目是医院本身自己捐的。
    [ 方是民]:
    我们看他的报表都没有非货币捐赠的信息,如果像被告所说也是不严谨,我方提交的基金帐目可以查看一下是否有非货币捐赠。
    [ 崔永元]:
    以实物捐赠的情况,这个是帐务的处理方式,与欺骗和贪污是不同的,机票是我们向基金会了解,为什么是全价的是一个是包机,就是我们这个项目的乡村老师共同坐同一架飞机,这个与零售的情况不一样,在包机的情况下,向他们讲解飞行、飞机方面的知识,这个在通常的飞行中是不具备的,所以我们认为全价票也是合理的。
    [17:11:05]
  • [审判长]:
    崔永元主张红十字会收走了10%管理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 崔永元]:
    在方是民的反诉中第三组证据第1份就是崔永元公益管理基金规则,第10条中写的很清楚的。
    [ 审判长]:
    取消过方是民的一次讲座这个是事实吗?
    [ 方是民]:
    是的,这个是学生组织邀请的,不知道什么原因取消了。
    [ 审判长]:
    崔永元说方是民有小号、是否雇佣网络水军,是否有证据证明?
    [ 崔永元]:
    如果是水军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这种现象是目前看起来的一个不道德现象。
    [17:13:24]
  • [审判长]:
    崔永元现在是中国传媒大学是专职还是兼职教师?是否有教师证?
    [ 崔永元]:
    是否是专职还是兼职我们要回去核实,但人事关系已经调入中国传媒大学了。
    [ 崔永元]:
    我方还想问一下,原告方认为崔永元24条微博中是侵权的,这条微博解释关于方是民买豪宅的,我方提供了两份美国公证,我方就问一个问题,关于交易买卖的时候有一个方是民放弃他的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有方是民签字的地方,在这个文件上的方是民的签字是否是真实的。
    [ 方是民]:
    法庭诉状后有签字,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是否是真实的。
    [ 审判长]:
    是还是不是?
    [ 方是民]:
    方是民的签字在法庭那里有存档的,起诉状后的签字与原告所说的签字,正常人都可以看出来。
    [ 审判长]:
    可以理解为不是吗?
    [ 方是民]:
    正常人理解是,不是。
    [17:19:52]
  • [审判长]:
    双方对本诉、反诉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方是民]:
    不认可被告的反诉。没有其他补充了。
    [ 崔永元]:
    没有补充了。
    [17:19:5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意见的时间。双方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必再行重复,并围绕法庭询问中提到的有关言论是否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在发表言论时的注意义务,双方的言论是否违背了讨论公共话题时的应遵循的讨论规则、相关言论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是否超越言论自由的界限构成侮辱、诽谤而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损失、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辩论。注意发言简洁,用语理性规范,避免过激的人身攻击的言论。首先由原告即反诉被告方是民发表辩论意见。
    [17:21:45]
  • [方是民]:
    没有直接用流氓来形容崔永元,对方的证据64中确有方是民微博中其他网民的调侃文字,但是基于崔永元在先发表的调侃攻击内容回复的,该文字可以看出。有很多匿名的攻击,用肘子这样的词汇侮辱我方,但实名的诽谤是比较少见的,崔永元的诽谤侮辱言词损害巨大。被告的侮辱诽谤多达到了几十条,通过举证质证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对方诽谤的依据何在,骗钱买豪宅,何成骗钱?这些事实依据何在?还诽谤方是民会公开打假帐户,这些都不存在事实,更有其他明显侮辱性词汇,但是被告结合证据对多数诽谤内容都无涉及,更无关联。被告也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政协委员,拥有更多粉丝的微博大微,资深的媒体人,有更大的话语权,不能让原告承担过多的容忍义务,尤其是在被告的诽谤侮辱言论不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显而易见,不应以匿名发表言论,而发出诽谤之声,司法实践中也判决公众人物对普通公民造成的损害,有无必要的侵权损害,被告的每一条微博浏览量都在一百万以上,可见其影响范围之巨大,况且还有其他的一些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转引,更加造成言论的扩散,给方舟子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倘若判决了有公职身份人物,肆意侮辱诽谤,那将树立怎样的典范,进如何进化网络环境,有公职身份的人物,设定了可传谣的特权,那样怎么体现公平正义。法律保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崔永元发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支持其诽谤言论的证据,导致原告声望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崔永元的侵权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方是民]:
    对于反诉的辩论意见发表如下。崔永元是恶意栽赃,对我方的微博断章取义,恶意栽赃、肆意歪曲,有很多处歪曲,崔永元代理人上午说所有的言论有事实依据,但我方也明确指出了,他的大部分证据均没有涉及,更没有依据,我们的微博是有事实依据或正常推理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知情权和公共利益作出的,对崔永元是否顾托儿,进行了批驳,产生了社会效果是良好的,避免了相关的有机食品致癌的相关言论,我方不构成对崔永元的侵权。
    [17:35: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即反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7:36:2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即反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崔永元]:
    针对本诉发表如下辩论意见:崔永元确实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我方发表的微博都是为公共利益而提出批评,客观上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是方是民首先发微博攻击我方,从9月初到2013年11月15日,崔永元都是用非常克制的态度来讨论转基因食品公众是否有知情权的问题,我方质疑后方是民开始用攻击性的语言回复,方是民并不是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我方的质疑而是用出格的言语挑起了论战,我方的质疑是负责任的、合理的。肘子一词不是崔永元发明的,是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网友对方舟子调侃的称谓,没有达到侮辱的程度。关于流氓和骗子,网络环境上的骗子就是不说实话,崔永元认为方舟子符合网络上的骗子流氓的特征,并不构成侮辱、诽谤。关于骗子和流氓在方是民的微博中也是其惯用用语,方是民对于这种词语的容忍程度就应该大于一般人,我们认为网络上的语言环境相对生活中的语言环境相对宽泛。我方发表的微博不会对对方造成实质损害。关于人渣榜虽然是网络上的投票,但也可以说明方是民不像他所说的那样。崔永元是非恶意的,是善意的,虽然有一定的贬义语言,但不能达到侮辱的程度,所以原告的起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希望驳回其诉讼请求。
    [17:59:55]
  • [崔永元]:
    反诉辩论意见。我们认为应当认定方是民在美国有房产,而且价值至少有67万元。所有对崔永元的言论都是恶意的。今天的本诉和反诉应该进行比较,从数量来看,我们反诉的微博有130条,本诉只有24条,我方主张的微博是在腾讯和搜狐微博上发布的,而原告指出我方的都是一个微博上的,原告指控我方的侵权的方面不会超过四个点,但我方指控的有九个方面。从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出对方的侵权行为都更加严重。方是民从9月9日开始使用各种侮辱词汇,如疯狗、精分、狗腿子,相对于骗子、流氓,我们觉得肘子这个词看不出明显的侮辱,但对方指控我方是崔大尾巴狼。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中,有很多方是民直接使用流氓文字的,所以我们认为从这两个诉讼从程度、数量、内容来比较,很明显方是民的行为性质明显恶劣。
    [18:00:0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 方是民]:
    没有意见了。
    [ 崔永元]:
    没有意见了。
    [18:00:2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方是民]:
    坚持本诉诉讼请求。坚持反诉答辩意见。
    [ 崔永元]:
    坚持本诉答辩意见。坚持反诉诉讼请求。
    [18:00:35]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在宣判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双方是否申请法院进行调解?
    [ 方是民]:
    不同意调解。
    [ 崔永元]:
    不同意调解。
    [18:00:4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组织当庭进行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请签字。
    [18:00: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8:01: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8:01:4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8:01:5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刘佳欣、薛瑾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的大力支持。
    [18:02:1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8:02: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8: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