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本案审判人员

原告发表诉讼请求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进行举证质证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9月4日9时,丰台法院“氢气球爆炸被炸伤 销售人员诉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起婧,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申女士诉某商场及某策划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38]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9:19]
  • [主持人]:
    原告申女士起诉称,她是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参加某商场的促销宣传时,该商场悬挂的氢气球爆炸,导致其被严重烧伤。原告称,其被烧伤的部位为面部和双手,不仅后续治疗需要费用,且治疗后也难恢复原有状态,并且在一年内要避免阳光直射,这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因此原告将该商场和为其提供氢气球服务的某策划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72.35元。
    [09:15:15]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方庄法庭法官王平英独任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5:2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35:07]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女士诉被告某商场及某策划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方庄法庭法官王平英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聂然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7: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并明确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2014年5月3日,原告所在的公司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某商场为该公司“五一特卖惠”做宣传活动。由于某商场悬挂宣传条幅的氢气球爆炸,只是原告在宣传活动中严重烧伤。据某商场介绍,氢气球是由北京某策划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此次事故不仅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因为烧伤部位为面部、双手,不仅后续治疗费用仍需进行,而且也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加之医生让原告一年内避免阳光直射,给原告的工作造成巨大影响,因为原告的工作一直就是在室外做宣传活动。某策划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除支付了12000元预付款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出院时,原告联系某策划公司和某商场,但他们均未到医院结算出院费用,原告只好自己结清医药费。出院后,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协商有关治疗费用等,但他们均无视原告的要求,不予答复。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7262.35元、误工费62600元、护理费1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40:05]
  • [审判员]:
    二被告分别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1代理人]:
    涉案氢气球是被告二制作安装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一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2代理人]:
    这次伤害由我们公司承担责任,与苏宁无关,我们认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不合理,医疗费金额有出入,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某商场的答辩意见,原告受伤的地方是该商场,该商场也收益,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09:41:04]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 原告代理人]:
    1、照片三张,证明原告在其公司为某商场做促销活动时受伤;2、被告被烧伤的照片,证明原告在其公司为某商场做促销活动时受伤;3、住院记录,证明原告受伤情况;4、出院记录和遗嘱,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被治疗的情况;5、诊断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4;6、医疗费专用票据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7、工行缴费存根,证明原告自己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出院时医疗费是19000多,被告二垫付了12000元,原告自己出了7000多元;8、农行卡对账单,证明同证据7;9、项目用工协议,证明原告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报酬是每日200元,原告是劳务协议,是兼职,但他们一直都有活动;10、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目的同证据9;11、误工证明,证明原告在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与工资情况等;12、电话录音,证明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某商场做促销,氢气球是某商场的;13、电话录音,证明二被告有合作关系;14、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当天的情况及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09:44:58]
  • [审判员]:
    被告1质证。
    [ 被告1代理人]:
    不需要核对证据原件。对证据1、2、3、4、5、6、7、8均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没有提交公司支付临时用工报酬的相关证据,关联性也不认可;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证据11,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也不认可,原告只是临时用工,不能因此计算其误工损失;证据12 ,不认可合法性,没有合法的证据保存方式,真实性也无法确认,不能确认通话对象是谁,关联性也不认可;对于证据13,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二与某商场确实有合作关系;对证据14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2质证。
    [ 被告2代理人]:
    不需要核对证据原件。我认可我公司的气球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我认为这次事故与某商场无关,责任都由我们公司承担。质证意见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
    [ 审判员]:
    法庭核实原告以上证据的原件。
    [ 原告代理人]:
    出示入院、出院记录及医嘱、诊断证明的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的原件;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四份用工协议的原件;工商银行打印的凭条的原件;工商行的对账单原件;误工证明原件;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的原件。
    [ 被告1代理人]:
    不需要再核对证据原件了。
    [ 被告2代理人]:
    不需要再核对证据原件了。
    [10:07:0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无。
    [ 审判员]:
    被告一举证。
    [ 被告1代理人]:
    二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主要是该合同第3页第645规定,证明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二承担;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此合同是二被告之间的约定,原告所在公司是为某商场做宣传,某商场是受益者,应承担责任,二被告之间责任的约定是双方的,与原告无关。
    [ 审判员]:
    被告2质证。
    [ 被告2代理人]:
    认可此证据,认可由我们公司承担责任。
    [ 审判员]:
    被告1继续举证。
    [ 被告1代理人]:
    无。
    [ 审判员]:
    被告2举证。
    [ 被告2代理人]:
    我曾经在医院刷卡支付过1万元的医药费,这个证据我没有,看原告认可吗?提交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收过5000元的条。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认可被告2刷卡支付过1万元医药费;不认可这个条,不知道。
    [ 审判员]:
    原告说的被告2垫付了12000元的费用?
    [ 原告代理人]:
    结算时是19000多元,医院说差7600余元,我们就以为被告二垫付了12000元。
    [ 被告2代理人]:
    5000元是第一笔给的,是原告的公司说要5000元住院押金,我就给了,给我写了这张条。
    [ 审判员]:
    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姓李的这个人吗?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原告转过院,第一次入院花费的费用我们没有出,不清楚怎么回事,不知道是不是被告二出的。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二庭后去原告公司核实被告二有无给过这5000元。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2代理人]:
    可以。
    [ 审判员]:
    被告1质证。
    [ 被告1代理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2继续举证。
    [ 被告2代理人]:
    无。
    [10:13:08]
  • [审判员]:
    氢气球是为了某商场的宣传活动而做的?
    [ 被告2代理人]:
    是的,是我们委托被告2做的。
    [ 审判员]:
    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 原告代理人]:
    从5月3日受伤到出院是13天,200元一天,医生说一年避免阳光直射,就是25*200*12,每月工作日是按25天计算的。
    [ 审判员]:
    护理费呢?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因为是家属护理,参照一般人员护理标准,120一天,按13天计算,因为原告手脚都烧伤了,我们认为是需要护理的。
    [ 审判员]:
    后续治疗费?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出院时开了5000元的药,让她一个月后复查,每次都要5000元,我们按四次计算的。伙食补助费50一天,13天。
    [ 审判员]:
    二被告的意见。
    [ 被告1代理人]:
    误工费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只是临时工,每月工作日是不固定的;护理费必须有医院需要护理的证明,原告没有,我们不认可;后续治疗费,现在看不出来,如果有,不应本案解决;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 被告2代理人]:
    医疗费有出入;误工费也不认可,一年避免强光直射,但不是一年不能工作;护理费和伙食补助,我就不提意见了,钱也不多;后续治疗费不认可,没有依据,精神损失费也不认可。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工作就是路演,是室外宣传活动,在这个公司已经工作一两个月了,这个公司就是专门做宣传活动的,公司说一个月可以提供不少于25天的活动,原告工作主要在室外,室外肯定有强光直射;面部损伤肯定对女孩子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后续治疗费,上面我已经说过了,每次复诊都要5000元左右,原告因为没钱都没有再去拿药。
    [ 审判员]:
    原告兼职的含义。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是这样说,但其实每天活动都很多,没干多久就说让原告入全职,单位担心诉讼的事,才说兼职。
    [ 被告1代理人]:
    无。
    [ 被告2代理人]:
    不认可后续治疗费每次5000元,没有那么高;原告出院我没有接到通知。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出院时我们通知被告二,但他不接电话,我们才自己付钱的。
    [ 审判员]:
    需要双方核实的情况,双方须于下周五前反馈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明白。
    [ 被告1代理人]:
    明白。
    [ 被告2代理人]:
    明白。
    [10:19:0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在某商场做五一活动时受到伤害,气球是某策划公司做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1代理人]:
    同答辩意见。
    [ 被告2代理人]:
    该负责的部分我们会负责,不必要的我们不承担。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1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2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休庭。
    [10:20:45]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聂然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21:1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