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15时新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钢要与被告叶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主持人]:
    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钢要与被告叶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15:10:29]
  • [主持人]:
    下面由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15:11:01]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正在宣布法庭纪律。
    [15:12:52]
  • [书记员]:
    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15:16: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15:17:08]
  • [审判员]:
    坐下。
    [15:17:3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开庭准备完毕。
    [15:18:00]
  • [审判员]:
    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沈钢要与被告叶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5:18:2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沈钢要,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农民,住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何进平,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忠新,男,1965年10月20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个体户,住新田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郑玄(特别授权),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15:20:4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21:05]
  • [原告]:
    无异议。
    [15:21:45]
  • [被代]:
    无异议。
    [15:22:08]
  • [审判员]:
    审: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22:38]
  • [审判员]: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彭剑辉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秋香担任本案的记录工作。
    [15:22:55]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15:23:32]
  • [原告]:
    听清楚了。
    [15:23:54]
  • [被代]:
    听清楚了。
    [15:24:11]
  • [审判员]:
    除庭前已经告知的权利义务外,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15:25:1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5:25:34]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25:49]
  • [被代]: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26:0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5:26:25]
  • [原代]:
    宣读起诉状(内容略)。
    [15:26:51]
  • [审判员]:
    原告有何补充?
    [15:27:07]
  • [原告]:
    无补充。
    [15:27:23]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5:28:27]
  • [被代]:
    一、原告诉请答辩人给付工资51264元的事实不成立;二、原告诉请的补偿款45000元不是事实;三、本案案由是错误的。(当庭向原告方送达答辩状,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15:28:58]
  • [审判员]:
    现由原告就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
    [15:37:36]
  • [原代]:
    1、工程结算单,拟证实被告的工作人员廖建华在2011年9月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原告为被告爆破石方是20298立方米。请质证。
    [15:38:12]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15:38:31]
  • [被代]:
    一、对于该证件的真实性我们持有异议,廖建华的字是否是本人所签不清楚,而且爆破的立方数现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字。
    [15:38:53]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方提出了异议,本庭待综合其他的证据再予以认可。
    [15:39:2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5:39:41]
  • [原代]:
    2、被告方在原诉讼中提交的民事答辩状,拟证明被告在原诉讼中对此案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事实。请质证。
    [15:40:13]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15:40:38]
  • [被代]: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证明方向持有异议。本案被告未曾在该证据中表明认可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5:41:35]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方提出了异议,本庭待综合其他的证据再予以认可。
    [15:42:19]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5:42:32]
  • [原代]:
    举证完毕。
    [15:42:50]
  • [审判员]:
    被告方向法庭举证。
    [15:50:43]
  • [被代]:
    1、宁新公路建设公司出具的表格,拟证明原告造成爆损的事实;2、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约定爆损由原告承担的事实;3、诉状一份,拟证明原告现所诉讼的请求与原诉讼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不是劳务工资。请质证。
    [15:52:26]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15:52:56]
  • [原代]:
    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没有写明是代付沈钢要爆损款。对证据2,证人应该到庭做证,本调查笔录的证人未到庭,证明效力微小,证人所讲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爆破员不是原告安排,而是由被告安排的,原告只是打炮眼,所以爆损不应由原告承担。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正好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
    [15:53:58]
  • [原告]:
    无补充质证意见。
    [15:54:28]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1、2由于原告方提出了异议,本庭待综合其他的证据再予以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了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提出了异议,本庭待综合其他的证据再予以认可。
    [15:54:56]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15:55:32]
  • [被代]:
    举证完毕。
    [15:56:11]
  • [审判员]:
    原告,你于何时去被告方工作,从事何工作?
    [15:56:41]
  • [原告]:
    2011年4月份,对机械设备进行加工制孔工作。
    [15:57:08]
  • [被代]:
    是打炮与放炮的工作。
    [15:57:27]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有爆破资质?是否以个人名义去工作的?
    [15:58:01]
  • [原告]:
    没有。以个人名义去被告方工作。炸药与异火索由被告方提供。我的工作全是被告安排的并遵守被告的工作制度。去工作时没有书面的约定。
    [15:58:31]
  • [被代]:
    原告来我方工作时自说有爆破资质,由于我方与原告关系较好,所以没有查看。原告在我方工作,并没有受我方管理,我方只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完成。
    [15:59:31]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是否就爆破量进行了约定?
    [15:59:58]
  • [原告]:
    被告有个设计图,按具体做了多少工作而结数。
    [16:00:22]
  • [被代]:
    没有约定工作量。
    [16:00:36]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是否就爆破单价进行了约定?
    [16:01:01]
  • [原告]:
    7元6一方。
    [16:01:21]
  • [被代]:
    原告说的是事实。
    [16:01:39]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就爆损是否进行了约定?
    [16:02:08]
  • [原告]:
    没有约定。
    [16:02:24]
  • [被代]:
    进行了约定,爆损由原告承担。
    [16:02:42]
  • [审判员]:
    被告,你与原告是否有爆破方案?
    [16:03:04]
  • [被代]:
    因为这个爆破全权承包给原告的,所有事宜由原告方安排。
    [16:03:26]
  • [审判员]:
    原告,爆损是指哪种?
    [16:03:55]
  • [原告]:
    不是爆破飞石。
    [16:04:15]
  • [审判员]:
    被告,爆损是指哪种?
    [16:04:36]
  • [被代]:
    爆破飞石等造成的损失。
    [16:05:11]
  • [审判员]:
    原告,你根据被告的要求,将部分爆破转让给第三方,是否有书面协议?
    [16:05:34]
  • [原告]:
    只有口头协议。
    [16:05:51]
  • [审判员]:
    原告,爆破完工时间是哪天?
    [16:06:18]
  • [原告]:
    2011年7月份爆破工程完工。
    [16:06:37]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共给付了多少钱给你?
    [16:07:01]
  • [原告]:
    103000元,2011年5月、7月及年底陆续给付的。
    [16:07:36]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是按什么给付你这些钱的?
    [16:08:06]
  • [原告]:
    按计量给付的。
    [16:08:25]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讲的是否是事实?
    [16:08:51]
  • [被代]:
    工程现在还没有完工,所以不存在2011年7月完工。被告已给付的103000元是预付款。
    [16:09:1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询问对方当事人?
    [16:10:02]
  • [原代]:
    无。
    [16:10:31]
  • [原告]:
    无。
    [16:10:53]
  • [被代]:
    无。
    [16:11:1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爆损由谁承担及相关问题开始法庭辩论,现由原告就本案争议的事项发表辩论意见。
    [16:12:14]
  • [原代]:
    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被告就按爆破石方给付原告支付工资,按7元6每立方计算,炸药、雷管、导火索、安检员都是由被告安排,原告仅负责打炮眼的工作。关于爆损究竟由谁负责,双方并没有书面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法理、情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做出决断,原告只打炮眼,其它的工作由被告完成,炸药装多少,都是由爆破员负责,而爆破员也是由被告安排并发放工资,原告在被告方仅负责打炮眼的工作,故爆损不应由原告承担。故被告提出以原告的工资抵爆损是不正当的,应不予以支持。
    [16:14:56]
  • [原告]:
    无补充。
    [16:15:19]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5:46]
  • [被代]:
    原告不仅是打炮眼,还负责放炮,否则如何以7元6每立方石方计算工资。原告并没有证据支撑原告所说的事实。关于爆损的问题,只有放炮的人才知道放多少炮药可炸多远,老板肯定是不知情的,这完全是由爆破员承担爆损。关于45000元的补偿款的问题,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16:16:34]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就本案补充辩论意见?
    [16:17:00]
  • [原代]:
    无。
    [16:17:20]
  • [原告]:
    无。
    [16:17:34]
  • [被代]:
    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16:17: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意见。
    [16:18:17]
  • [原告]:
    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8:38]
  • [被代]: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8:57]
  • [审判员]:
    民事案件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
    [16:19:18]
  • [原告]:
    同意。
    [16:19:35]
  • [被代]:
    须询问被告本人的意见。
    [16:19:56]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代理人需征求被告本人的意见,故本庭不在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现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16:20: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1:5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庭审再见。
    [16: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