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

直播现场

主持人

王关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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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10时,房山法官谈“孩子被水‘吞噬 ’谁该担责?”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很高兴在这里与广大网友一起交流。
    [09:54:18]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代理审判员王关林将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直播间通过鲜活案例,谈一谈孩子溺水,谁来担责?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10:03:47]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北京西南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达到近100万人,下辖6个派出法庭。在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房山法院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多项丰硕成果,先后荣获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等一系列荣誉。
    [10:04:08]
  • [主持人]:
    同时,房山法院还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庭室,如河北人民法庭、执行庭、刑一庭等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审判庭,更涌现出了一批如“全国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厉莉,首都十佳法官韩朝利和王宁,“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赵洪波等优秀干警。
    [10:04:26]
  • [主持人]:
    漫长的暑假结束了,可在孩子们期盼的快乐时段,溺亡的惨剧却一再重演!开学了,可学校已经注定无法迎接到那些本该按时“归来”的孩子们,他们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假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王关林法官结合近期该院宣判的两起儿童溺亡案例,为您进行详细解读,以期通过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快乐、充实的社会成长环境。
    [10:05:16]
  • [主持人]:
    《华夏之声》栏目通过主持人贾雯与法官之间的对话,结合实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为广大听众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10:06:07]
  • [主持人]:
    直播节目即将开始,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房山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关林的情况。
    [10:06:54]
  • [主持人]:
    王关林,男,1981年5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同年7月到房山法院工作,曾在执行庭、政治处、城关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助理审判员。2012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
    [10:07:37]
  • [主持人]:
    现在,王关林法官已经走进了直播间,节目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8:12]
  • [主持人]:
    观众收音机前朋友大家好,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王关林法官作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现在正在为你进行的是法治说法。
    [ 王关林]:
    听众朋友们好,主持人好。
    [10:10:35]
  • [主持人]:
    今天说的是孩子被水"吞噬" 谁该担责?漫长的暑假结束了,可在孩子们期盼的快乐时段,溺亡的惨剧却一再重演!开学了,可学校已经注定无法迎接到那些本该按时"归来"的孩子们,他们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假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王关林法官结合近期该院宣判的两起儿童溺亡案例,为您进行详细解读,以期通过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快乐、充实的社会成长环境。
    [10:23:50]
  • [主持人]:
    下面请王法官结合你审理的案件来进行介绍。
    [ 王关林]:
    案例一,污水坑,溺亡三幼童案。阳阳(5岁)和帅帅(7岁)、丹丹(6岁)兄妹俩一起玩耍时,不幸溺亡与玉米地旁边的污水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两案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污水坑的所有人、责任人和受益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4年6月,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50%,污水坑的责任方共同承担50%。
    [10:24:34]
  • [主持人]:
    这个案件来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况,这三个孩子玩儿的时候家长没有在旁边看管吗?这个污水坑是什么情况?
    [ 王关林]:
    没有人看管,当时在村子的外围,有1、2米深。孩子处在的环境还是很危险的。
    [ 主持人]:
    这个污水坑的所有人来承担责任,这个所有人好找吗?
    [ 王关林]:
    当时所有人在村委会,找的村委会,责任方归村委会所管。
    [10:27:53]
  • [主持人]:
    当时责任人和当时的人,是不是也推托他们的责任。是不是当时孩子的父母没有办法接受,当时是什么情况?
    [ 王关林]:
    当时我们找到村委会,当时他们说没有责任。孩子才几岁,主要由监护人来负责。
    [ 主持人]:
    当时家长怎么说的?
    [ 王关林]:
    家长说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自己的义务。
    [10:28:57]
  • [主持人]:
    在认定之前村委会是什么态度?
    [ 王关林]:
    责任范围家长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了,法律意识还是不是很强。
    [ 主持人]:
    这个无水坑当时有没有其他的案例?
    [ 王关林]:
    以前没有。
    [ 主持人]:
    这个无水坑存在多长时间了?
    [ 王关林]:
    有一段时间了。
    [10:37:10]
  • [主持人]:
    这个污水坑从现在来说,对环境也好,对安全也好,是不安全的。
    [ 主持人]:
    这个案件有多长时间了?
    [ 王关林]:
    有半年了吧,这个案件不是我审理的。
    [ 主持人]:
    这个案子审理了之后,这个污水坑也没有处理?
    [ 王关林]:
    目前我也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污水坑的。
    [10:41:23]
  • [主持人]:
    这个污水坑造成的危害,肯定有人得对此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由污水坑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有承担责任,是对半承担,是怎么考虑的?
    [ 王关林]:
    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我们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来确定的。他们是作为过错方和管理方,他们是有一定责任的。
    [ 主持人]:
    当时是有大人看管,孩子掉进去了,家长还会承担责任吗?
    [ 王关林]:
    这个还得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 主持人]:
    我曾经采访过一个法官,当时是家长和孩子在一起,当时孩子掉进去,家长是不会游泳的,呼救后,没有人来管,就是刚才说的,这个是否是污水坑的所有人承担的更重一些?
    [ 王关林]:
    这个得根据污水坑有没有采取救援人员来施救。看他们有没有采取一些措施。
    [ 主持人]:
    如果说污水坑采取了一些提示?会减轻他们的责任吗?
    [ 王关林]:
    也得根据他们的提示的情况?我们这也有一些案件。
    [10:49:19]
  • [主持人]:
    那请你介绍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
    [ 王关林]:
    案例二,蓄水池,吞噬两少年。刘全(12岁)与张康(14岁)相约外出打球,后来被发现命丧蓄水池。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安全教育及监管不力,对孩子溺亡存在较大过错。两少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蓄水池的所有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管理上也具有瑕疵,在两少年的溺亡事故存在过错。2014年9月,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蓄水池的所有方负担20%的赔偿责任。
    [10:57:05]
  • [主持人]:
    这个为什么责任是减轻的呢?
    [ 王关林]:
    这个家长的监护方面是不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民法规定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应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来管理。这个蓄水池的所有人已经给了提示,这个两个少年应该是看到了。
    [ 主持人]:
    谁能证明是他们去那儿玩时出了事故?
    [ 王关林]:
    孩子当时有一个手机,当时是跟家长联系了,开始说打球,后来发现的时候已经出了事故。之后报警,法医的鉴定。
    [10:59:58]
  • [主持人]:
    这两个孩子已经很大了,有一定的行为能够了。这个警示牌怎么能够证明能够让人看见呢?
    [ 王关林]:
    当时我们去勘验了,这个警示牌足够可以让人看见了。孩子还是比较小,他们还是对危险认识不足,所以就发生危险了。
    [ 主持人]:
    如果是成年人的话,蓄水池责任方用承担责任吗?
    [ 王关林]:
    责任还是有一定的过错,过错的程度其得具体查明。
    [11:15:11]
  • [主持人]:
    如果是幼童?
    [ 王关林]:
    责任还是更重要一些。在这起案件中。
    [ 主持人]:
    这个案子事发之后,蓄水池和家长是什么态度?
    [ 王关林]:
    家长已经认识到蓄水池一方有过错,蓄水池一方在防护措施有一定的过错,在村委会附近,居委会的居民都来此休闲,应该采取一项的措施,本身他是存在过错的,希望他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11:17:40]
  • [主持人]:
    蓄水池承担过错了?
    [ 王关林]:
    承担了。
    [ 主持人]:
    这个案子判了多久了?
    [ 王关林]:
    3、4个月。
    [11:18:18]
  • [主持人]:
    这两个案件的相同点在哪呢?
    [ 王关林]:
    “污水坑”与“蓄水池”的相关责任方对“危险源”重视程度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0:32]
  • [主持人]:
    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也提醒大家,不仅仅是农村的孩子还有生活在城市里的孩子,都是有一定提醒作用的,作为孩子的家长,要时刻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平时也要多做这方面的安全教育。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聊到这里。非常感谢王关林法官的做客,下一阶段节目再见。
    [ 王关林]:
    听众朋友们再见,主持人再见。
    [11:29:38]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次活动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本院书记员隗美娜为本次直播提供现场记录!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