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法院2014年9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新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15:17:44]
  • [主持人]:
    今天下午15:30本院公开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及第三人刘大竹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现在审判员、书记员正在做庭前准备工作。
    [15:20:27]
  • [主持人]:
    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随我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15:31:25]
  • [书记员]:
    传原、被告及第三人到庭,请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就座。请值庭法警入庭。
    [15:31:49]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各方当事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15:32:15]
  • [原告]:
    原告刘斌及委托代理人周德春到庭。
    [15:32:45]
  • [书记员]:
    被告新田县房产局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15:35:33]
  • [被代]:
    县房产局的法定代表人谢贤文未到庭,其委托了县房产局工作人员李志雄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5:36:02]
  • [书记员]:
    第三人是否到庭?
    [15:36:25]
  • [第三人]:
    第三人刘大竹到庭。
    [15:36:4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2、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当事人需要发言或有其他事情的,应当举手向审判长报告;3、法庭内的所有人员在庭审开始后必须关闭手机及移动通讯工具;4、法庭内的所有人员不准吸烟;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喧闹法庭或者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对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或者法警劝告制止的,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5:37:11]
  • [书记员]:
    原告方你们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5:37:23]
  • [原告]:
    申请刘位业出庭作证。
    [15:37:52]
  • [书记员]:
    我院已经给刘位业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请刘位业退出法庭等候,待传唤时再入庭作证。
    [15:43:35]
  • [书记员]:
    被告方你们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5:44:26]
  • [被代]:
    不申请。
    [15:44:55]
  • [书记员]:
    第三人,你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5:45:22]
  • [第三人]:
    不申请。
    [15:45:48]
  • [书记员]: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5:46:1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刘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德春、被告新田县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雄、第三人刘大竹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15:46:30]
  • [审判长]:
    请坐下。
    [15:46:50]
  • [审判长]:
    (敲击法槌)新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及第三人刘大竹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5:53:03]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到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告你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5:53:21]
  • [原告]:
    刘斌,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莲花乡下户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802141812。
    [15:53: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德春,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15:54:28]
  • [审判长]:
    宣读周德春的函、书、证。
    [15:54:47]
  • [审判长]:
    被告,请报告你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5:55:15]
  • [被代]:
    被告新田县房产局,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新林路14号。法定代表人谢贤文,局长。
    [15:55:32]
  • [被代]:
    委托代理人李志雄,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县房产局法制股股长,住龙泉镇房产局内,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70924535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5:56:03]
  • [审判长]:
    宣读李志雄的授权委托书。
    [15:56:22]
  • [审判长]:
    第三人,请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15:56:38]
  • [第三人]:
    刘大竹,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新田县莲花乡下户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106091815。
    [15:56:57]
  •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和第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5:59:46]
  • [原告]:
    无异议。
    [16:00:02]
  •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6:00:19]
  • [被代]:
    无异议。
    [16:00:48]
  • [审判长]:
    第三人,你对原、被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6:01:23]
  • [第三人]:
    无异议。
    [16:01:42]
  • [审判长]:
    经核对,原、被告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6:02:48]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彭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子君、人民陪审员杨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骆辉担任法庭记录。
    [16:03: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庭审前本院已经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已经清楚你们的权利义务?
    [16:03:29]
  • [原告]:
    收到了,清楚。
    [16:03:50]
  • [被代]:
    收到了,清楚。
    [16:04:03]
  • [第三人]:
    收到了,清楚。
    [16:04:18]
  • [审判长]:
    当事人已经知道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不再宣读,需要特别告知的是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被告、第三人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16:04:4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6:05:06]
  • [被代]: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6:05:21]
  • [第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6:05:3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1、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是否超越职权;3、事实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4、适用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是否正确,是否有滥用职权问题;5、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16:05:56]
  • [审判长]:
    法庭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举证有权进行质证,也可以提供反证。法庭审理程序包括:法庭调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裁判等四个阶段。在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发言要经审判长允许,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可随着法庭审查内容,随时提出。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以上庭审程序中还有与本案有关的需要说的话,还没有说,法庭将另给你说话机会。当事人之间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原告,听清楚了吗?
    [16:06:14]
  • [原告]:
    听清楚了。
    [16:06:29]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16:06:46]
  • [被代]:
    听清楚了。
    [16:07:06]
  • [审判长]:
    第三人,听清楚了吗?
    [16:07:30]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16:07: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陈子君法官主持。
    [16:08:40]
  • [审陈]:
    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
    [16:09:43]
  • [被代]:
    200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刘斌颁发2000-114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四至:前自墙;后左段与刘大竹房共墙,右端自墙;左自墙;右与李祥舟房共墙。
    [16:10:00]
  • [审判长]:
    原告,刚才所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听清楚了吗?与你起诉请求更正的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2000-1143号房产证的内容一样吗?
    [16:10:18]
  • [原告]:
    听清楚了,是一样的。
    [16:10:32]
  • [审陈]:
    第三人刚才所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听清楚了吗?
    [16:11:08]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16:11:24]
  • [审陈]:
    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16:11:42]
  •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
    [16:11:56]
  • [审陈]:
    由被告房产局进行答辩。
    [16:12:21]
  • [被代]:
    宣读答辩状(略)。
    [16:12:35]
  • [审陈]:
    现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16:12:54]
  • [第三人]:
    房屋本各自砖墙为界,我重新建房时经多方商量,主动协商无结果。
    [16:13:12]
  • [审陈]:
    因本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本案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条件。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超过诉讼期限的事实进行举证。
    [16:13:32]
  • [被代]:
    1、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2000-1143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新田县城镇房屋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3、买卖契税票据复印件;4、房屋平面图复印件;5、关于请求勘察与更正《2000-1143号房权证》西侧左段产权的报告》复印件;6、原告刘斌与刘大旺于2001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均欲证明原告已经超过了诉讼期限。
    [16:13:52]
  • [审陈]: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16:14:15]
  • [原告]:
    证据1签名不是原告本人签名,原告也没有委托刘大甫代签;证据2申请人不是刘斌本人签名,这是被告程序不合法;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有异议,原告所买房屋面积少了0.45米,把左边写成右边,把自墙写成共墙;证据5在2014年8月29日申请,是因为原告今年拿到房产证后发现的,被告告知原告诉权;证据6因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刘大旺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所以没有合法性。
    [16:14:44]
  • [审陈]:
    下面由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16:15:03]
  • [第三人]:
    无异议。
    [16:15:19]
  • [审陈]:
    合议庭有几个问题询问原告,请如实回答。原告刘斌你是什么时候取得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2000-114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
    [16:15:50]
  • [原告]:
    2014年3月才收到该房屋所有权证,对其具体内容不清楚。
    [16:16:10]
  • [审陈]:
    被告提供的证据5,是你向被告提出的吗?
    [16:16:30]
  • [原告]:
    2014年8月29日向被告提交,报告内容是本人所写,内容属实。证是2014年8月颁发的。
    [16:16:45]
  • [人民陪审员杨]:
    被告提交的证据6,是不是你和刘大旺写的。
    [16:17:07]
  • [原告]:
    是我写的。
    [16:17:29]
  • [审判长]:
    鉴于被告提出了原告超过诉讼期限这一主张,合议庭现在休庭三十分钟进行评议。现在休庭。
    [16:17:4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6:40:44]
  • [审判长]:
    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公开审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即关于请求勘察与更正《2000-1143号房权证》西侧左段产权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报告中有如下表述:贵局2000年8月18签发之2000-1143号房产证中,后左段与刘大竹房共墙与前三证本段产权属性相悖有错。当时接证后,买方就发现了此错误,找卖方刘大旺作了签字更正;苦于没有及时到房管所申请更正。此内容与证据6,即刘大旺与刘斌的更正证明时间上能相互吻合。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合议庭对被告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的主张进行了评议。下面进行当庭宣判。
    [16:41: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6:41:24]
  • [审判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在2000年8月23日后即已经知道了房权证龙泉镇字第2000-114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内容,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从知道该证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现在才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故,被告提出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斌的起诉。
    [16:41:44]
  • [审判长]:
    请坐下。刚才是口头宣判,裁定书现当庭通知各方当事人在2014年9月30日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不再另行通知。若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应以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6:42:01]
  • [审判长]:
    原、被告、第三人是否服判?
    [16:42:14]
  • [原告]:
    不服判,要求上诉。
    [16:42:29]
  • [被代]:
    服判。
    [16:42:46]
  • [第三人]:
    服判。
    [16:43:03]
  • [审判长]:
    新田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及第三人刘大竹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闭庭。
    [16:43:23]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读核对庭审笔录后签名或捺手印。
    [16:43: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关注,下次庭审再见!
    [16:45:51]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