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上午9时新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煜楚与被告唐继飞、唐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
    [08:57:36]
  • [主持人]:
    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08:57:56]
  • [主持人]:
    现在审判员、书记员正在做庭前准备工作。
    [08:59:00]
  • [主持人]:
    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随我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09:01:41]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携带武器、凶器的人、5、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有上述人员者,请立即退出法庭。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影响开庭秩序;2、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录音、摄像;3、不得吸烟、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请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摄像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09:05:55]
  • [书记员]: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09:06:29]
  • [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庭就座。
    [09:06:42]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09:06:52]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09:07:02]
  • [书记员]:
    请坐下。
    [09:07:33]
  •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郑婷、周家蔚与被告唐继飞、唐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进行调解、审理。先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2007年5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潇,女,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系原告杨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郑玄,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飞,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未到庭)
    被告唐某华,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未到庭)
    被告保险公司的名称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公司负责人肖宏,任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是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5号。
    委托代理人熊耿(特别授权),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09:14:09]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4:25]
  • [原告]:
    无异议。
    [09:15:10]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无异议。
    [09:18:49]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庭已经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被告唐某飞、唐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09:19:48]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本次调解、审理由审判员刘学柏主持,书记员李秋香担任记录。现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告知如下(内容略),原、被告双方,你们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20:36]
  • [审判员]: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20:50]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21:0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由原告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09:24:23]
  • [原代]:
    宣读诉状。(内容略)
    [09:24:53]
  • [原告法定代理人]:
    无补充。
    [09:25:23]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26:06]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根据我公司与被告唐柏华签定的合同来讲,认可的医药费为3999元,护理费只认可70天的费用按60元每天计算,对伙食费无异议,对交通费只按照4元每天计算70天,原告去鉴定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并没有经我方认可的第三方组织。鉴定机构对鉴定伤残属错误,对二级的护理费不予认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提供任何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故只按照我国的法定标准认可。对鉴定费、营养费我公司不予认可。其余费用愿意在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认可。对原告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提出疑问。
    [09:29:28]
  • [审判员]:
    被告唐继飞、唐柏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现开始法庭举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09:30:29]
  • [原代]:
    1、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医药费收据,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70天及支出住院费用4991.58元的事实;2、法医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940元的事实;3、椅发票,拟证明原告支出轮椅费783元的事实;4、住院病历资料,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情况;5、CT影像诊断报告书,拟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唐继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7、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护理140天的事实。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09:37:41]
  • [审判员]:
    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被告逐一核对质证。
    [09:38:59]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对证据1需提供费用清单。对证据2、3、4、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如果相撞,不可能撞在脚跟。对证据7委托部门是杨某楚,不是交通部门,而且委托时没有其它人在场,鉴定伤情标准错误。
    [09:40:18]
  • [审判员]:
    保险公司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09:40:59]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申请重新鉴定。
    [09:41:18]
  • [审判员]:
    如申请重新鉴定,请在休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
    [09:42:07]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证据1 -5,被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6鉴定结论是法定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被告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被告提出异议,该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规则,本庭作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09:42:4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的询问部分。
    [09:43:04]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为核实本案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事实部分可以向对方发问,但发问的内容不得超过本案审理范围。现询问原告有无问题询问对方?
    [09:43:31]
  • [原代]:
    无。
    [09:43:56]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无。
    [09:44:30]
  • [审判员]: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庭向当事人询问几个问题。
    [09:47:01]
  • [审判员]:
    原告杨某楚受伤后,共住院多少天?已收到被告多少钱?
    [09:47:27]
  • [原代]:
    在新田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0天,收到被告唐某飞9000元。
    [09:47:53]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唐某飞的驾驶证及湘LBH958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有无异议?是否垫付了原告医疗费?
    [09:48:19]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无异议,未垫付。
    [09:48: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小结,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月22日13时20分,被告唐某飞驾驶所有人为被告唐某华的湘LBH958货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地税局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楚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杨某楚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唐某飞负全部责任,杨某楚不负责任。原告杨某楚受伤后,在新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支出医药费4991.58元及轮椅费783元;原告的伤经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护理140日,支出鉴定费940元。被告唐某飞已垫付原告9000元医疗费,其驾驶的湘LBH958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09:50:0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法庭辩论的焦点是: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原告赔偿的项目、赔偿的标准、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发表辩论意见,不讲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许人身攻击,力求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下面由原告、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09:50:39]
  • [原代]:
    我方所举的证据基本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对方提出一个疑问关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可以自行委托也可通过法院委托,所以我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是合法。对方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关于医药费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3999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只要有相应的票据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如数进行承担。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3999元的观点不符合法律依据。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只有70天,但原告是小孩,行走的功能是否能得到恢复,所以鉴定部门把护理时间定得较长,主要是考虑到以后的功能是否可以得到恢复,我方认为是合理的,而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关于营养费等其它费用,只要是合理费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相关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全部予以赔偿。购买轮椅是实际所需。关于交通费,保险公司认定以4元每天计算交通费用,我方不知道保险公司以何标准计算的,但是法律规定有票据就可以支持。保险公司应对二被告唐某飞、唐某华未承担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09:51:56]
  • [原告法定代理人]:
    无补充。
    [09:52:17]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对鉴定结论使用的鉴定标准使用错误,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标准鉴定,所以对护理时间不予以140天认可,而以70天认可,护理标准由于原告法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故按法律规定。医药费都是按被告唐某华与我公司签字的合同予以计算并赔偿。我公司应承担的费用1579元(减去唐某华已给付原告的部分)。
    [09:53:10]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都已畅述清楚,本庭在裁判时,将充分考虑双方的辩论意见。
    [09:53:3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09:54:36]
  • [原代]:
    请法庭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09:54:55]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作最后陈述。
    [09:55:54]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请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赔偿1579元。
    [09:56:2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程序。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庭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调解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三是查清事实、分清是否。现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09:57:11]
  • [原代]:
    同意。
    [09:57:35]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同意,但是需要报上级公司审批。
    [09:57:57]
  • [审判员]:
    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申请了重新鉴定,再者被告唐某飞、唐某华未到庭,保险公司对调解数额需向上级公司审批,故调解程序结束。
    [09:58:25]
  • [审判员]: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查看无误后请签名或盖章。
    [09:59:35]
  • [审判员]:
    本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10:00: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关注,下次庭审再见!
    [10:02:38]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