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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09:00本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08:59:33]
- [主持人]:首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基本案情[08:59:48]
- [主持人]:2014年7月1日,被告梁春花向原告朱会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第三天归还。但直到现在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且不知去向。被告梁春花丈夫翁永清也表示不知妻子去向,一直未回家,拒绝给付欠款。故原告向蓝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夫妇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09:00:33]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02:04]
- [主持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⑴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抽烟;
⑵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⑶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⑷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者提问;
⑸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闭。[09:03:33] - [审判员]:蓝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会兰诉被告梁春花、翁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09:03:53]
- [审判员]: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朱会兰,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1梁春花,女,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未到庭)被告2翁永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未到庭)[09:04:58]
- [审]:今天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雷渊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强盛、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魏圆担任法庭记录。[09:05:25]
-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你们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09:05:40]
- [审]:是否申请回避?[09:05:51]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06:01]
-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除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⑴提供证据的权利;⑵进行辩论的权利;⑶请求调解的权利等。[ 审]:你们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以下义务:⑴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⑵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⑶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象,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09:06:33]
- [审]:刚交待的权利及义务,是否听清楚?[09:06:43]
- [原告]:听清了。[09:06:56]
-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07:10]
-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09:07:24]
- [审]:原告方对诉状有无补充?[09:07:33]
- [原]:无。[09:07:44]
- [审]:现在由原告举证。[09:07:52]
- [原]:借条一张,拟证明2014年7月1日被告梁春花向原告借款50 000元,讲是三天就还。[09:08:07]
- [审]:证据待定。[09:08:16]
- [审]: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09:08:30]
- [原]:要求被告还钱,并支付从今年7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还完本金之日起的利息。[09:08:41]
- [审]: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交待最后陈述权(略),最后陈述?[09:08:54]
- [原]: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给付相应利息。[09:09:05]
- [审]: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当庭组织调解,现在休庭![09:09:17]
-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同庭合议,本案定期宣判!退庭![09:12: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09:12:57]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