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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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9点资兴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宋贱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现在为大家直播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宋贱改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及附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供电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09:13:50]
  • [主持人]:
    请值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宣布法庭纪律(略)。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的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公诉人入庭就座。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09:15:40]
  • [主持人]:
    (敲击法槌)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贱改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及附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供电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在开庭。
    [09:16:48]
  • [主持人]:
    请司法警察提被告人到庭。
    根据刑诉法之相关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职务)
    [09:17:12]
  • [主持人]:
    姓名宋贱改,男,1964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身份证号码4310811964050337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兴市蓼江镇陈家坪村石角头组367号。
    [09:17:47]
  • [主持人]:
    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执行逮捕?
    [09:18:08]
  • [主持人]:
    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资兴法院决定对我继续监视居住。
    [09:18:25]
  • [主持人]: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政法机关处罚?
    [09:19:02]
  • [主持人]:
    没有。
    [09:19:19]
  • [主持人]:
    被告人于何时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19:34]
  • [主持人]:
    于2014年9月2日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19:52]
  • [主持人]:
    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09:20:09]
  • [主持人]:
    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曾开诚,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丁南,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系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
    [09:20:25]
  • [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贱改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及附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供电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庭决定两案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庭由资兴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兼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孝芳、赖仁忠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庆淋担任庭审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江萍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郭昌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供电公司的委托,委托代理人陈丁南出庭诉讼。
    [09:20:48]
  • [主持人]:
    原、被告人是否听清刚刚宣布的有关人员名单?
    [09:21:26]
  • [主持人]:
    听清了。
    [09:22:03]
  • [主持人]:
    听清了。
    [09:22:19]
  • [主持人]:
    被告人是否同意郭昌明律师出庭为你辩护?
    [09:22:33]
  • [主持人]:
    同意。
    [09:22:42]
  • [主持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同意陈丁南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09:23:27]
  • [主持人]:
    同意
    [09:26:38]
  • [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14条、第28条、第29条、32条、第33条、第67条、第189条、第192条、193条之规定,当事(被告人)在的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可以提供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除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外,可自行辩解的权利;
    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作最后陈述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可就本案与被告人和解、撤诉。
    原、被告人是否听清了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
    [09:27:12]
  • [主持人]:
    听清了。
    [09:27:29]
  • [主持人]:
    听清了。
    [09:27:44]
  • [主持人]:
    按照上述交待权利中的第一项,当事人(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2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原、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8:05]
  • [主持人]:
    不申请回避。
    [09:28:31]
  • [主持人]:
    不申请回避。
    [09:28:40]
  • [主持人]: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8:56]
  • [主持人]:
    宣读资检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略)
    [09:29:36]
  • [主持人]: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29:51]
  • [主持人]:
    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略)。
    [09:30:10]
  • [主持人]:
    被告人是否听清刚刚宣读的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定性及犯罪事实情节有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有无异议?
    [09:30:27]
  • [主持人]:
    听清了,对起诉书指控犯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定性及事实情节均有异议。是供电公司拆除电表后,我自己把线接起了。
    [09:30:47]
  • [主持人]: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09:31:02]
  • [主持人]:
    是的。你是否是自己把线接起的?把变压器砸坏?
    [09:31:29]
  • [主持人]:
    是的。
    [09:31:39]
  • [主持人]:
    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09:31:53]
  • [主持人]:
    没有。
    [09:32:35]
  • [主持人]:
    诉讼代理人是否向被告人发问?
    [09:33:02]
  • [主持人]:
    不需提问。
    [09:33:16]
  • [主持人]:
    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向本庭提供证据。
    [09:33:36]
  • [主持人]:
    报案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监视居住决定书、电费退补表、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宋建明、宋德胜、宋礼双、蔡丽红、李小红、宋伍兰、黄江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贱改的供述等.(略)
    [09:33:47]
  • [主持人]:
    被告人是否听清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09:34:11]
  • [主持人]:
    听清了,无异议。
    [09:35:00]
  • [主持人]: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09:35:10]
  • [主持人]:
    无异议。
    [09:35:27]
  • [主持人]:
    公诉人就被告人量刑情节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或者需要说明的?
    [09:36:01]
  • [主持人]: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发表。
    [09:36:23]
  • [主持人]:
    被告人就量刑情节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或者需要说明的?
    [09:36:37]
  • [主持人]:
    没有。
    [09:36:54]
  • [主持人]:
    辩护人就被告人量刑情节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或者需要说明的?
    [09:37:12]
  • [主持人]:
    态度好,初犯、偶犯;被告人系精神病人,依法从轻处罚。
    [09:37:28]
  • [主持人]: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民事部分向法庭提交证据。
    [09:37:52]
  • [主持人]:
    司法鉴定书一份、资兴市价格鉴定意见中心认定书一份。
    [09:38:08]
  • [主持人]:
    请司法警察将原告人方提供的证据交由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
    [09:38:30]
  • [主持人]: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原告人提供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09:38:46]
  • [主持人]:
    没有异议。
    [09:39:04]
  • [主持人]:
    没有异议。
    [09:39:18]
  • [主持人]:
    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09:39:35]
  • [主持人]:
    没有。
    [09:39:54]
  • [主持人]:
    没有。
    [09:41:23]
  • [主持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意见。
    [09:41:41]
  • [主持人]:
    一、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充分证据,充分证实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本案罪名认定。被告人宋贱改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宋贱改在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审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宋贱改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贱改犯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09:42:05]
  • [主持人]:
    被告人是否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有无辩护意见?
    [09:42:15]
  • [主持人]:
    听清了,没有。
    [09:42:33]
  • [主持人]:
    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42:54]
  • [主持人]:
    态度好,初犯、偶犯;被告人系精神病人,依法从轻处罚。
    [09:43:11]
  • [主持人]:
    就民事部分,由原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09:43:32]
  • [主持人]:
    依法判如所请。
    [09:43:48]
  • [主持人]:
    因本案附带民事,原、被告人是否同意调解?
    [09:43:58]
  • [主持人]:
    依法判。
    [09:44:14]
  • [主持人]: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09:44:35]
  • [主持人]:
    从宽处理。
    [09:44:50]
  • [主持人]:
    由原告人作最后陈述。
    [09:45:04]
  • [主持人]:
    判如所请。
    [09:45:21]
  • [主持人]:
    合议庭合议,十分钟后继续审理
    [09:45:50]
  • [主持人]:
    本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宋贱改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对被告人宋贱改犯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及附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当庭宣判:
    被告人宋贱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贱改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贱改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宋贱改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贱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贱改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昌明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贱改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宋贱改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贱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宋贱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 562.8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09:54:31]
  • [主持人]:
    被告人是否听清?服不服判?是否上诉?
    [09:55:14]
  • [主持人]:
    听清了,服判,不上诉。
    [09:55:28]
  • [主持人]:
    现在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贱改犯盗窃罪、损害电力设备罪及附事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网湖南资兴市供电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审理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09: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