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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资兴市人民法院开庭直播被告人刘绍方盗窃罪一案。[10:35:03]
- [导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员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公诉人入庭就坐。
请审判员入庭就座。[10:39:27] - [主持人]:(敲击法槌)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绍方盗窃罪一案现在开庭。[10:40:08]
- [主持人]:请司法警察提被告人刘绍方到庭。
根据刑诉法之相关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刘绍方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职务)[10:41:07] - [导播 被告人]:姓名刘绍方,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身份证号码431023198203155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油市镇禾巷村三组7号。[10:41:18]
- [主持人]: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执行逮捕?[10:43:55]
- [导播 被告人]: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10:44:13]
- [主持人]: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政法机关处罚?[10:44:29]
- [导播 被告人]:2006年7月6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于2014年4月9日减刑释放。[10:44:41]
- [主持人]:被告人于何时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10:44:57]
- [导播 被告人]:于2014年9月28日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10:46:30]
-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一款之规定,资兴市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绍方盗窃罪一案。[10:46:45]
-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本案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朱建新独任审理,书记员何庆淋担任庭审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诗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是否听清刚刚宣布的有关人员名单?[10:47:04]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10:49:31]
- [主持人]:被告人是否同意简易程序审理本案?[10:52:33]
- [导播 被告人]:同意。[10:52:57]
- [主持人]:根据刑诉法第11条、14条、第28条、第29条、32条、第33条、第67条、第189条、第192条、第193条之规定,当事(被告人)在的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供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除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外,可自行辩解的权利;
4、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作最后陈述权利。
被告人是否听清了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10:53:05]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10:53:27]
- [主持人]:按照上述交待权利中的第一项,当事人(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2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53:46] - [导播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54:07]
- [主持人]: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54:24]
- [导播 公诉人]:宣读资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略)[10:54:38]
- [主持人]:被告人刘绍方是否听清刚刚宣读的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定性及犯罪事实情节有无异议?[10:54:58]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对起诉书指控犯盗窃罪定性及事实情节无异议。[10:55:11]
- [主持人]: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10:55:23]
- [导播 公诉人]:不讯问。[10:55:36]
- [主持人]: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向本庭提供证据。[10:55:55]
- [导播 公诉人]: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摩托车购买收据、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证人林辉的证言;被害人陈光健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刘绍方的供述等。[10:56:18]
- [主持人]:被告人是否听清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56:32]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异议。[10:56:44]
- [主持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以上证据交付被告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本庭将作定案依据予以采信。[10:57:01]
- [主持人]:被告人刘绍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0:57:14]
- [导播 被告人]:没有。[10:57:26]
- [主持人]:请公诉人就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向法庭说明?[10:57:37]
- [导播 公诉人]:被告人刘绍方在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10:57:53]
- [主持人]: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意见。[10:58:05]
- [导播 公诉人]: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绍方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光健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绍方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第二、被告人刘绍方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刘绍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其有罪。结合其量刑情节,请法院综合判处。[10:58:30] - [主持人]:下面由被告人自行发表辩护意见。[10:58:44]
- [导播 被告人]:没有。[10:58:57]
- [主持人]: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0:59:10]
- [导播 被告人]:从轻处罚。[10:59:22]
- [主持人]:本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刘绍方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对被告人刘绍方盗窃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绍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绍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绍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绍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告人是否听清?服不服判?是否上诉?[10:59:44]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服判,不上诉。[11:00:01]
- [主持人]:现在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绍方盗窃罪一案审理结束,现在闭庭。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刘绍方押回资兴市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11:00:17]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本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