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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播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现在为大家直播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被告人曹志敏犯失火罪一案。[09:15:02]
- [导播 书记员]: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请公诉人入庭就坐。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员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审判员入庭就座。[09:19:49] - [导播 审判长]:审判员:(敲击法槌)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志敏失火罪一案现在开庭。[09:26:22]
- [导播 审判长]:审判员:请司法警察提被告人曹志敏到庭。
根据刑诉法之相关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曹志敏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职务)[09:26:46] - [导播 被告人]:姓名曹志敏,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身份证号码4310811967101550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高桥村下湖洞组147号。[09:27:05]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执行逮捕?[09:27:33]
- [导播 被告人]: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资兴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我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资兴法院决定对我继续监视居住。[09:27:41]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政法机关处罚?[09:28:23]
- [导播 被告人]:没有。[09:28:31]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于何时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09:28:48]
- [导播 被告人]:于2014年9月26日收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09:29:10]
- [导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一款之规定,资兴市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志敏失火罪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本案由资兴市人民法审判员张华独任审理,书记员何庆淋担任庭审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德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是否听清刚刚宣布的有关人员名单?[09:29:18]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09:29:53]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09:30:10]
- [导播 被告人]:同意。[09:30:23]
- [导播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1条、14条、第28条、第29条、32条、第33条、第67条、第189条、第192条、第193条之规定,当事(被告人)在的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供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除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外,可自行辩解的权利;
4、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作最后陈述权利。
被告人是否听清了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09:30:34]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09:30:57]
- [导播 审判长]:按照上述交待权利中的第一项,当事人(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2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09:31:17] - [导播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09:31:30]
- [导播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1:49]
- [导播 公诉人]:宣读资检林刑诉[2014]16号起诉书。(略)[09:32:03]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曹志敏是否听清刚刚宣读的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失火罪定性及犯罪事实情节有无异议?[09:32:15]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对起诉书指控犯失火罪定性及犯罪事实情节无异议。[09:32:40]
-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09:32:57]
- [导播 公诉人]:不讯问。[09:33:10]
- [导播 审判长]:你烧山后,是否栽种树苗?[09:33:22]
- [导播 被告人]:是的。[09:33:36]
- [导播 审判长]: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向本庭提供证据。[09:33:47]
- [导播 公诉人]:报案材料;到案说明;证人李兴林、谢开桂、谢菊英、何庆香、邱文彬、谢爱南、李松霖、雷胜、谢秀兰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山林权证、租田协议书,资林鉴字[2014]8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烧山造林协议、谅解书;被告人曹志敏的供述等。[09:34:00]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以上证据?有无异议?[09:34:14]
- [导播 被告人]:没有异议。[09:34:26]
-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34:39]
- [导播 公诉人]:没有证据再向法庭举证。[09:34:53]
-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以上证据交付被告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本庭将作定案依据予以采信。[09:35:1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曹志敏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09:35:25]
- [导播 被告人]:没有。[09:35:36]
- [导播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意见。[09:35:47]
- [导播 公诉人]:定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依法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量刑: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量刑一年以下。[09:35:58]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发表辩护意见。[09:36:15]
- [导播 被告人]:没有。[09:36:37]
- [导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09:36:47]
- [导播 被告人]:没有。[09:37:04]
- [导播 审判长]:本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曹志敏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对被告人曹志敏失火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09:37:12]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曹志敏违反野外用火有关规定,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4.5亩,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志敏主动向所在地林管站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志敏积极与下湖洞组各受损农户达成烧山造林协议,由曹志敏将火失林地造好林,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志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曹志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志敏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09:37:29]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服不服判,是否上诉?[09:37:55]
- [导播 被告人]:听清了,服判,不上诉。[09:38:07]
- [导播 审判长]:现在宣布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志敏失火罪一案审理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09:38:21]
- [导播 主持人]:本次记录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今天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09:4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