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阳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法官向证人提问
11月15日9时,朝阳法院“装修公司撤离 艺术中心索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09:03:08]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装修公司撤离 艺术中心索赔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3:3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3:5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28:47]
  • [原告]:
    蒋先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梦觉,住北京市西城区。
    [ 被告]:
    北京中恒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3号15号楼247单元2B。法定代表人闫召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6:31]
  • [审判员]:
    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先生与被告北京中恒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文丹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
    2、提供证据;
    3、委托代理人;
    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
    5、提起反诉;
    6、申请回避。
    [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5、关闭通讯工具。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明确表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今天开庭?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09:49:3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首先进入法庭调查,原告诉讼请求?
    [ 原告]:
    1、请求法院判了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装修费9万元。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扩大的经济损失10 132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4年7月26日开始,以270000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4-10-28为513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新民华商场的租金损失为91 098元。
    [09:50:0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你诉讼请求的依据?
    [ 原告]:
    第一,合同总额为30万元,根据合同5.4.1条规定我们实际向被告支付了装修费27万元,3万元为质保金。我们现在认为被告没有施工第三期工程,第一期、二期工程是完工了,故我们要求被告返还第三期工程的工程款9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是统一最后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二,扩大的经济损失是因为,第三期工程被告进行装修是9万元可以装修完毕的,但因被告未施工,我们找了佳木斯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共花费100 132元,故我们认为扩大的经济损失是10 132原。佳木斯公司的装修跟被告的装修要求基本一致,只是设计上有一些差别,但主要是因后期材料费上涨,故我们公司多支出了一万余元。
    第三,根据合同第11.3条约定,我认为被告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第三次的竣工验收时间应该是7月26日开始,但对此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根据双方施工的进度达成的口头协议。
    第四,是因被告延期完工,导致我方租赁新华商场发生的费用。原来我公司承租新华商场的租期是自2014-6-10至2017-6-9。原被告合同每月约定具体的施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2014-7-1。
    [09:50:3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 原告]:
    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的《西舞兰灵艺术培训中心》进行装修(工程地点:新年华商场4F)。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却擅自撤离施工现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你是否需要答辩期?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我可以当庭答辩。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是6月23日签订合同,原告只向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9万元。一期二期工程均以完工,我们的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90%,三期工程完成了三分之二以上。我们并没有就2014-7-26竣工结算达成口头协议, 2014-6-24我就开工了。
    [09:52:14]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 原告]:
    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的《西舞兰灵艺术培训中心》进行装修(工程地点:新年华商场4F)。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却擅自撤离施工现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09:53:3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你是否需要答辩期?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我可以当庭答辩。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是6月23日签订合同,原告只向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9万元。一期二期工程均以完工,我们的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90%,三期工程完成了三分之二以上。我们并没有就2014-7-26竣工结算达成口头协议, 2014-6-24我就开工了。合同没有工程开工日期,也部分一二三期,只是支付工程款分三期。对于被告所述的9万元装修费,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将工程将近完工,我们没有理由返还原告工程款。对于违约金,被告即提出违约金,又提出赔偿损失,我们认为是重复的。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原告只是支付了工程款9万元,因此违约责任在原告。在三期工程快完工时,7月20日左右被告的项目经理突然离职,我们的经理到现场说可以派别人继续干,但原告称母亲住院,让我们等等,后来我们才知道已经由其他的施工单位完工了,所以我们认为违约责任在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均不同意。
    [09:54:46]
  • [审判员]: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关于事实,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 双方]: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
    1、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只支付了我们9万元。
    [ 原告]:
    2、2014-6-24、2014-6-25农业银行转账凭单各一张,2014-6-25收款收据一张,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一张,2014-7-25收据两张,证明我方支付的工程款。第三期的工程款是支付的现金。
    [ 被告]:
    有三张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收款单位不是我单位,牡丹卡明细真实性认可,但不能确定是转给谁了。我们认可24、25日两天支付的9万元,之后我们就没有收到过任何款项了。
    [ 原告]:
    3、施工现场照片6张,其中5张拍摄于2014-8-5,另外一张证明截止至2014-8月底被告仍未回来复工,由于拍摄照片不清楚,我们下次补充提交。
    4、北京西武蓝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恒远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以及恒远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另行委托了公司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100 132元。我们跟恒远的合同是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且已履行完毕。
    [ 被告]:
    真实性不认可,我们也不申请进行鉴定。我们认为该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09:56:05]
  • [原告]:
    5、隐蔽工程验收单,有被告的员工周某某的签字。
    [ 被告]:
    周某某是我公司的人,但是否还有其他人的签字我需要回去核实,周某某是代替我公司为原告进行装修,但其没有权利接收工程款,原告没有尽到谨慎核实的义务,周某某不能代表我公司收取工程款,被告没有核实公司的名称,将工程款交给周某某,责任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 原告]:
    6、谈话录音(当庭播放)
    [ 审判员]:
    被告下次开庭时对录音进行质证,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7、我方跟中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我方的租赁损失。
    [ 被告]:
    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申请进行鉴定。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这个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原被告的施工合同之前,跟被告无关。
    [10:13:1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原告违约在先。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第三期工程没有施工,造成了我方的损失,但我方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是否能够就涉案工程分为一、二、三期进行举证?
    [ 原告]:
    我们需要延期举证,我们有一位证人是被告的员工。他可以证明工程施工、完工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可以举证证明你们曾经与原告协商沟通在周某某撤场后继续施工的问题,以及原告自己所称其母亲生病要求被告等待期回应后再施工的情况?
    [ 被告]:
    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10:15:02]
  • [原告]:
    之前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可能不够准确,庭后原告代理人将进行核实,下次开庭时再行陈述,没有变更的陈述均以本次开庭为准。
    [10:46:21]
  • [主持人]:
    审判员:请证人进入法庭,核实证人身份情况。
    证人:许某某,自由职业(木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判员:证人到庭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员:你跟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我跟原告没有关系,是我帮着周某某干活的。
    审判员:被告的名称是北京中恒基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你是否是这个公司的员工?
    证人:不是。我跟周某某是干活认识的,他后来自己接活,7月1日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他干活。我去干活的那天施工工程也就刚刚开始进场。周某某也没有说过他是为哪个公司干活,当时我跟周某某负责管理工人,最多时有14个人。我每天的工资是440元,一个工程干完了才会跟我结账,这个工程一直没有跟我结账。我从7月1日一直干到8月1日我回老家,8月7日我回来就听说周某某不干了,走了。8月7日我回来后给周某某打电话,他说那个地方的工程停了,让我去上地那边干了一个星期。周某某说过,这个工程应该是要在8月5日完工的。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原告:工程是否完工?
    证人:没有完工,是我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自己说工程没有完工,但是他不干了。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被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退庭,阅笔录签字。
    [10:48:41]
  • [审判员]:
    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被告]:
    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内容需要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50:10]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后签字,退庭。
    [10:50: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孙媛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0:51:4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