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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9:30,门头沟法院“低价卖铜线 砖头暗调包”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09:21:26]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低价卖铜线 砖头暗调包”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门头沟区某处,以低价卖铜线为由,在交易时用砖头将铜线调包,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09:24:02]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理。[09:32:06]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2:2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34:00]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5:20]
- [审判员]: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提被告人王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男,34岁(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受到过。[ 审判员]:你说一下。[ 被告人]:2011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审判员]: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4年10月23日。[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常跃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慧兰、代理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解释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王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上权利被告人王某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57:0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刑诉(2014)第204号起诉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职高附近,以低价卖铜线为由,在交易时用砖头将铜线掉包,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我知道。[ 审判员]: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坐下),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补充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没有讯问。[ 公诉人]:没有讯问。[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现在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提问,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当时你通过什么方式用砖头掉包的?[ 被告人]:我就是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把砖头装在袋子里,然后给被害人。[ 审判员]:被害人没有检查也没有过称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怎么想用个办法来骗钱?[ 被告人]:就是我自己想的,当时没有钱。[ 审判员]:这个案件是去年发生的,为什么今年才去投案的?[ 被告人]:我害怕,总是这样躲着也不是回事。[09:58:36]
- [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赵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内容略)。[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09:59:2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人仅对量刑发表公诉意见。1、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劣迹,应依法从重处罚;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王某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王某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错了,以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掉包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王某,判决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我对判决没有意见,我不上诉。[ 审判员]:法庭希望你以后不要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 被告人]:我知道了。[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10:00:4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常跃和李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01:1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