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中

庭审现场2

原告举证中

被告质证中

庭审现场3

法官庭审中
11月4日9:15,通州法院“3000万不翼而飞 客户向银行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3000万不翼而飞 客户向银行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4:24]
  •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09:16:42]
  • [主持人]:
    庭室简介
    民事审判第三庭,属商事审判庭,现有干警13名,其中法官7人、书记员6人。
    [09:17:22]
  • [主持人]:
    承办法官简介
    张燕,1981年12月出生,通州法院助理审判员,2010年7月1日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
    [09:18:32]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董某诉称,2010年4月7日,其所经营的北京某商贸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在被告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至今。2012年3月15日,该商贸中心将一张支票号码为“0065****”的转账支票背书给被告,委托其向付款人收款,金额3000万元,被告当场受理了支票。2012年3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打印对账单,对账单显示3000万元已于2012年3月16日16时左右到账,但其后,在未得到商贸中心任何授权或指令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该笔钱款转出,导致商贸中心至今无法追回该款项,损失严重,原告作为商贸中心的业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账户资金3000万元。
    [09:20:11]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2:0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4:3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董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某商贸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 审判员]:
    李某还作为代理人吗?
    [ 原告]:
    不作为代理人了。
    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负责人李某,行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83年10月出生,回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员工,住单位宿舍,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宣某某,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副行长,住单位宿舍,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被告]:
    没有。
    [09:27:1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理,书记员沈思思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29:53]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31: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33:20]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7日,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某商贸中心经审核在被告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至今。2012年3月15日,某商贸中心将一张支票号码为“0065****”的转账支票背书给了被告,委托其向付款人收款,收款金额三千万元整,被告当场审查并受理了该支票。2012年3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打印的正式对账单显示,该笔款项于2012年3月16日16时左右已经到账,但其后,在未得到某商贸中心任何授权或指令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该笔资金转出,导致了某商贸中心至今无法追回该款项,损失及其严重,作为某商贸中心的经营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返还上述款项未果。综上,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挽回原告的损失)。
    具体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擅自转账的原告账户内资金叁仟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6:0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 被告]:
    第一,原告起诉的已经丧失了诉讼失效。原告自称他的损失是在2012年3月19日发生,但他却是在今年8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中间原告并没有向我方主张过任何权利,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主张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第二,原告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我行客户某商贸中心2012年3月15日存入支票一张,号码为0065****,金额是三千万元,银行在收到支票后,向支票的付款行广发银行申请付款,广发银行向我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要求对该支票做退票处理,退票理由是票据状态异常,之后我方对该支票进行了退票处理,并告知了原告退票情况。原告自称该款项是2012.3.16已经到帐,是被告擅自将该笔资金转出,这是不对的,该笔钱并没有进账,也并不是被告擅自转出,被告的对账单上仅仅是我行对该支票做退票进行的处理,该支票进账和出帐的时间是一样的,实际上是同一笔交易,实际意义是是退款的情况,这笔钱也并没有进账,更不存在我私自转让的情况。该笔支票是被付款行退票,资金没有进入某商贸中心的帐户,更不存在我行擅自转出的情况。
    [09:40:1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41:55]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 原告]:
    证据一,客户对账单(原告从在被告处打印的,并且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证明在2012年3月16日原告帐户有3千万元进帐,然后在2012年3月16日又有3千万元出帐,证明在原告有三千万元款项进入到原告帐户,此后在原告未经允许被告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该款项转出,该转出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二,转账支票一张、进账单回单一张,退票理由书一张、提出借方电话退票一张。这组证据证明被告该退票理由写的是票据状态异常,这是广发银行给的退票理由,被告以此理由进行退票是错误的,因该退票理由非法定退票理由。对被告的退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有过错的,该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我们不认可该退票符合被告所主张的是正常退票行为。
    证据三,2014年10月17日银行客户对账单(从被告银行打印出来的),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开户银行帐户一直和被告有业务结算往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储蓄合作关系,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是不成立的。而且我们一直也在向被告交涉此事。
    [09:45:15]
  • [审判员]:
    你方提交了一份北京某商贸中心开户许可证,这个作为证据提交吗?
    [ 原告]:
    这个因为被告也承认我们在此开户且一直使用,证明目的我们已达到,所以这份证据我们不作为证据提交了。
    [ 审判员]:
    北京某商贸中心的开户时间有问题吗?
    [ 原告]:
    没有问题。
    [ 被告]:
    没有问题。
    [09:46:1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账单显示三千万元已经入帐了,对此我们否认,实际情况在刚才的答辩状中已经说的很清楚,这只是现实原告存入三千万元作为退票的标记,并非真实的三千万已经入帐,不是入账与转出的记录。
    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些东西正好证明我方的主张,记录实际上是属于退票的记录,并且最后退票理由书上的加盖的章是广发银行的业务公章,也能更好的证明是由于广发银行作出的出票,我方在对方申请退票的情况下必须同意退票,并不存在原告所述时间点的问题,日期都是3.16日,我行在受到退票理由书的同时必须马上对他进行处理,我行一般是在中午收到的支票,下午四点多我们作的交易处理,
    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账单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只能该公司和农商行有业务关系,不能证明他和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不能证明对方由于这个案子向我方主张过权利,任何一家企业如果有三千万元这么大金额的损失,会在第一时间内会处理,原告根本有就本案进行过主张。
    [09:50:53]
  • [审判员]:
    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
    证据一交易记录详细信息,证明三千万元的贷方和借方交易时间,机构代号,交易柜员,交易码,柜员流水号都是一样,尤其是柜员流水号都是一样,证明这只能是一笔业务,不是原告所述的该笔钱先入账再转账,如果是先入账在转账,会产生两笔交易的流水号。只是银行对该笔做的退票处理。
    证据二退票登记簿,证明我方在为该企业办理退票之后会通知企业人员领取被退的支票以及退票理由书,单位名称账号都是对方所提交的支票,也能证明对方企业已经知道了退票的实际情况,并且持有被退的相应票据,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的原件也正好证明了这点,如果这个支票是被正常付款,那么支票的原件肯定是在银行自己手里保管,不可能退给原告。
    [09:53:18]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该详细信息是被告自己单方在自己内部打印出来的,而且它不能对抗对帐单记载的内容。是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在系统打印的,我方也没有看见过,也不知道被告是如何打印的,和我方的银行对账单是不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也没有加盖任何权威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的公章。第二个流水号应该写上原流水号。
    对证据二退票登记簿这个票确实是退给我方了,退票时间处有涂改,而且退票理由违规原因是状态异常,退票理由不是法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同时可以比照其他票据的退票理由,可以看出这个退票理由跟其他所有退票理由都是不一样的。我们通过咨询其他银行得知这个状态异常的是十分宽泛的,不是正常退票理由。
    [09:55:4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唐某某是谁?
    [ 原告]:
    是我们某商贸中心员工。
    [ 审判员]:
    你方提交的支票是2012年3月20日唐某某领回去的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员]:
    你方起诉的被告返还的三千万元是支票上记载的三千万元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员]:
    你方什么时候知道三千万元进帐了接着又出去了?
    [ 原告]:
    在2012年3月19日知道的。
    [ 审判员]:
    什么时候知道的三千万元进帐的?
    [ 原告]:
    2012年3月16日当天,我们就知道三千万元进帐了。被告电话通知的。
    [ 被告]:
    这三千万元没有入帐,我们没有给原告打电话。
    [ 审判员]:
    每次入帐,银行都会给你们打电话说入帐了吗?
    [ 原告]:
    因为这笔款项比较大,我们通知银行有款项入帐了就电话通知我们一下。
    [ 审判员]:
    有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09:59:15]
  • [审判员]:
    你们是否后来找过银行?
    [ 原告]:
    找过银行,银行告诉我们这个支票退票了。他们说广发银行提出票据异常,然后通知我们,我们在3月20日把支票领回。
    [ 审判员]:
    从知道票据在退票之日到现在已经隔了两年半,你们为什么现在才起诉?
    [ 原告]:
    在这之间我们一直与被告在沟通,因为被告后来说公安局曾经跟他们核实过,出票人报案的事实,我们也知道出票人可能涉嫌诈骗,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了,我们当时认为刑事很快解决,我们想等刑事解决了我们再走民事。还有我们在被告处是开立帐户的,我们跟被告是储蓄合同关系,只要我们在这里开立帐户,只要我们跟被告有业务来往,我们就不着急跟被告解决这个问题。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支票退票后,原告是否向你方主张过三千万元出去了?
    [ 被告]:
    没有向我方主张过,我们是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这事。是这次起诉的时候才知道这事。
    [10:02:48]
  • [审判员]:
    你方说与被告多次沟通,是否有证据?
    [ 原告]:
    没有证据,是电话沟通。
    [ 审判员]:
    你们怎么知道报案这事?
    [ 原告]:
    因为不是原告报案的。原告不是报案人。
    [ 审判员]:
    你方怎么知晓报案这事?
    [ 原告]:
    这三千万是原告替别人收了帐款,收帐款是另外一个人跟出票人之间好像有借款往来。
    [ 审判员]:
    谁报案的?
    [ 原告]:
    唐某某。
    [ 审判员]:
    你们是代唐某某收的这三千万吗?
    [ 原告]:
    是的。
    [10:04:03]
  • [审判员]:
    待三千万元出去之后是唐某某报案的?
    [ 原告]:
    是的。唐某某应该是2012年3月16日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的。
    [ 审判员]:
    你们报案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后来是否了解刑事的进展情况?
    [ 原告]:
    刑事立案了,进展情况不了解。
    [ 审判员]:
    被告,公安局是否找你们了解情况?
    [ 被告]:
    2014年有公安局找过我们,要求查询北京某商贸中心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五百万元的进出情况。其他的情况没跟我们提。
    [ 审判员]:
    是谁去的?
    [ 被告]:
    北京市公安局去的。
    [ 审判员]:
    当时提到了三千万元转帐支票的事?
    [ 被告]:
    提了,这并非真实的三千万元交易背景。
    [10:06:32]
  • [审判员]:
    从形式上显示的一进一出,你们怎么跟公安局解释的?
    [ 被告]:
    客户流水清单上显示的一进一出,已经退票了,这并没有进入到某商贸中心的帐户。
    [ 审判员]:
    3月16日从形式上显示出三千万已经进帐,同一天三千万又出去了,这是怎么回事?既然没有进帐,为什么显示进入了三千万元?
    [ 被告]:
    在客户流水上都显示一进一出,因为客户在头几天给我们存的支票,为了客户第一时间查询到流水,当时能够查询到这个显示,明白这是属于一种退票交易。
    [ 审判员]:
    从退票单上显示不出来这实际上没有入帐的?
    [ 被告]:
    进帐出帐这是同时进行的。
    [ 审判员]:
    银行是专门的金融机构,从你们打的进帐单来看,时间金额是转帐,接着显示三千万元出去,是转帐,至于原因还有几点几分显示不出来。
    [ 被告]:
    系统原因。
    [ 审判员]:
    你们的系统一直以来被退票的原因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进帐也显示一进一出?
    [ 被告]:
    是的。
    [ 审判员]:
    现在的系统还是这样操作?
    [ 被告]:
    是的。
    [10:08:00]
  • [审判员]:
    你们这样的操作系统起码让客户产生一个理解上的问题。作为普通的储蓄帐户来说,他们看到的只是这个流水单。除了你们银行是这个系统,是否了解别的银行也是这样做的吗?
    [ 被告]:
    我们不清楚别的银行系统是否也是这样操作的。
    [ 审判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去广发银行国贸支行调取了某融通公司帐户的交易明细。这张交易明细调取的是3月1日到3月31日整个三月份的交易明细。原告发表你方质证意见。
    [ 原告]:
    (看后)因为是法院调取的,对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既然在我们账户上有三千万元的入帐,当时广发银行肯定是有资金过来,那么我们的账户上不可能有三千万元到帐。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看后)对法院调取的该证据没有意见。都认可。
    [10:10:44]
  • [审判员]:
    被告,原告从你手里拿走的进帐单,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是广发银行交付给你们的?
    [ 原告]:
    是广发银行交付给我们的退票理由书,我们让原告领走的。
    [ 审判员]:
    什么是退票异常?
    原告,通过跟广发银行沟通,广发银行说退票异常是某融通公司对该支票进行了挂失处理,时间比较长了,广发银行不能确定是否是做了挂失处理,但是一般情况是做了挂失处理。
    [ 审判员]:
    这里有一份2014年10月27日法院去北京广发银行工作的记录,把这个情况跟双方说一下(略详见工作记录)听后,双方发表意见。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 原告]:
    退票理由不是法定理由,农商行以退票理由不明确的退票理由来退票,是不对的。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 被告]:
    我方没有意见。
    [10:12:36]
  • [审判员]:
    对于诉讼时效原告意见?
    [ 原告]:
    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开立帐户并正常使用资金,双方合同关系一直在存续期间,所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 审判员]:
    被告对诉讼时效是否有补充?
    [ 被告]:
    原告一直认为我方有过错,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是履行权利,原告在2012年3月19日在知道了退票情况,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或者是原告会计的常识性规定,他应该知道该笔支票被退票,应该是某流通公司主张权利,是否向某融通公司主张了权利我方不知道。隔了这么长时间才向我方主张权利,只能是浪费司法资源,是明知而为知。
    [ 审判员]:
    原告,当时唐某某去报的什么案件?
    [ 原告]:
    具体案由我们不清楚。
    [10:14:43]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的部分法庭予以确认,有异议部分,待评议之后再予以确认,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15:4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第一我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从被告处打印的客户对帐单,客户对帐单是指银行客观记录企业资金流转情况的记录单,银行对帐单反映的主体是银行和企业反映的内容是企业的资金反映的形式是对企业资金流转的记录,银行对帐单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的凭单。银行对帐单具有客观性全面性等基本特征。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局的对帐单加盖了章,是政府的文件,在银行对帐单中显示进入了三千万元,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对帐单记载的内容,我们认为被告退票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我们认为是广发银行和被告的违法退票行为导致了我方的损失。基于此我们合理怀疑被告与广发银行有串通的行为。我们认为支票在进入银行系统时被告和广发银行擅自将款项撤离,理由是第一如果没有资金往来,该款项不会进入我方帐户。
    第二,如果款项是空头的话,银行应罚某融通公司,某融通公司并未受到处罚,所以我们认为不是空头,我们认为某融通公司避免罚款转入后又转出。我们作为个人也无法进入到银行系统也无法核实内部操作流程,所以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恳请法院查清款项的流动情况和走向。坚持诉讼请求。
    [10:18:5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在调查环节里把本案关键事实查看的非常清楚,对方所谓的入帐不存在,那笔票被广发银行做的退票,没有任何资金的流动,某商贸中心所谓的三千万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如果有入帐而是某融通公司的帐户转入某商贸中心的帐户,某融通公司没有三千万元的入帐,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来要求农商行来赔偿不存在的三千万元资金,我方认为对方所有的诉讼请求只是找个无辜方农商行来承担不存在的损失,这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这已经证明了是退票,某商贸中心没有任何损失,不应该要求我方赔偿任何损失。坚持答辩意见。
    [10:21:5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对帐单有三千万元到帐被告以广发银行票据状态异常进行退票该理由是要素不清楚,退票理由不明确,并非退票的法定理由。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原告明知道该票据被退票,不断要求我行承担责任,这是对司法的浪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坚持答辩意见。
    [10:23:36]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庭前也组织过双方协商,本案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工作放在庭下进行。本按延期宣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0:25:3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7:0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