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全景

主持人宣布新闻通报会开始

新闻通报会记者席

龙云斌副院长发言

陈晓东法官发言

朝阳区卫生局罗晓副局长发言

记者提问一

回答记者提问

图为朝阳法院向朝阳区卫生局正式送达案例通

中法网、朝法官微网络直播现场

朝阳区卫生局罗晓副局长接受采访

陈晓东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11月21日9:40,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便民机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窦京京。
    [09:16:51]
  • [主持人]: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幅大、案件审理周期长、医患矛盾愈发尖锐等特点。医疗纠纷案件顺畅审理可以推动缓解医患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朝阳法院以医疗纠纷案件为突破口,认真梳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暴露出的不规范因素、其他第三方调解组织与司法部门沟通渠道不顺畅以及当前司法环境不能满足医患双方新的司法需求等问题,征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辖区医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代表等意见,以“便民、彻底的解决医患纠纷”为宗旨,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便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实行以来成效显著。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对以上情况进行通报。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35]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09:26:53]
  • [石岩]: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对前来参加此次通报会的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就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09:40:29]
  • [石岩]:
    通报会开始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参加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朝阳区卫生局副局长罗晓、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
    [09:40:57]
  • [石岩]:
    今年4月底,我院举行了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专题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落实该《意见》的举措,我院已先后两次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与区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及向国家和北京市卫计委发送司法建议的情况。
    [09:41:53]
  • [石岩]:
    今天,是《意见》实施后的第三场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就《意见》规定的第五类涉民生重点案件,即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服务合同类案件,针对案件特点和审理情况,从便捷诉讼、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角度出发,向社会公布四项便民机制以及实施情况。
    [09:42:18]
  • [石岩]:
    下面,首先进行第一项,有请我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医疗纠纷便民机制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运行以来的基本情况,有请龙院长。
    [09:42:35]
  • [龙云斌]: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近年来,本着公正司法、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宗旨,我院民事审判以“一个重心、四个一批” 为工作目标,注重总结调研,不断拓展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09:44:03]
  • [龙云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其中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医患矛盾的尖锐性导致医患双方解决纠纷也呈现极端倾向,损害患者合法利益以及患者伤医、职业医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09:44:41]
  • [龙云斌]:
    如何引导医患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如何畅通医患双方利益表达渠道,建立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机制,推动纠纷化解、缓解社会矛盾,是我院始终关注的课题。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我院认真总结审判经验,调研涉民生类型化案件审理方法,以期提高审判质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09:45:24]
  • [龙云斌]:
    基于此,我院在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同时,认真调研、梳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及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并先后征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辖区各医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代表等多方意见,2014年1月1日,本着“便民、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目标,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影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问题,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确立了四项便民机制,即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机制。
    [09:45:59]
  • [龙云斌]:
    四项便民机制中,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着眼医患纠纷的预防,即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行政管理、诊疗行为、处理医患矛盾中的经验做法、漏洞问题,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通报,以期促使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减少不当医疗行为,从源头上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
    [09:46:31]
  • [龙云斌]:
    而医疗纠纷案件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机制,这三项机制的建立则着眼于促进医患纠纷的高效化解,维持纠纷调解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患方权益的及时实现,彻底化解医患矛盾。
    [09:46:51]
  • [龙云斌]:
    具体来说,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的通报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当事医疗机构,一类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09:47:09]
  • [龙云斌]: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我院常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病历管理不健全等行政管理瑕疵,而这些问题也往往直接导致引发纠纷或加剧矛盾。同时,医疗机构在日常行政管理、处理医患矛盾方面也不乏好的做法和经验。上述问题和经验都在一定范围内值得借鉴。但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多为代理律师或医疗机构具体科室的工作人员,加之多数医疗机构均分设众多科室,因此往往出现某一科室的案件,同一医院的其他科室毫不知情的情况,造成相同的问题在同一医院多次出现,针对这一现象,我院将典型案例通报的对象首先锁定在涉案的当事医疗机构本身,即通过通报向其指出经验、问题或不足,供其在全院范围内的医疗活动中借鉴经验或汲取教训。
    [09:47:29]
  • [龙云斌]:
    与此同时,如果上述经验或问题并非某一医疗机构的个例,而是对其他医疗机构具有借鉴意义、值得引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注意,我们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报,建议其在所辖医疗机构范围内予以转发或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卫生行政管理。我们希望,通过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规范医疗活动、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患双方的良性沟通及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09:48:33]
  • [龙云斌]:
    其他三项制度中,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旨在最大限度的发挥诉讼调解的司法功能,加大调解力度、简便诉讼程序、加速案件审理,以期及时、平稳、彻底的化解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旨在顺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加快审理进度、便捷群众诉讼,通过确认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机制旨在帮助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判决履行利益,从而加快执行速度,提高执行效率,更快的实现患方的权益,并进一步缓解医患矛盾,该项制度要求审判法官在审结案件的同时多做一些工作,积极敦促医疗机构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并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局面。
    [09:49:58]
  • [龙云斌]:
    上述四项便民机制遵循“及时、自愿、合法、便捷”的原则进行。“及时”是对承办法官的工作要求,以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自愿”是指是否适用便民机制、适用何种便民机制,均以医患纠纷双方的自愿选择为前提;“合法”是指便民机制的适用均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 ;“便捷”是指机制的运行本着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开展。
    [09:50:16]
  • [龙云斌]:
    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着眼于医患纠纷化解的三项机制运行呈现出显著成效。截至11月20日,我院共适用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化解医疗纠纷17件,适用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34件,且上述案件均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对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做到了及时督促履行、及时发放案款,至11月20日,我院以裁判、调解方式审结医疗纠纷案件 171件,其中已生效的裁判、调解案件131件(生效判决46件、裁定34件、调解51件),均已适用督促履行机制并全部实现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为100%,履行金额达1634.75万元。上述机制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3月,我院调解审结一起因肾移植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经法官积极督促,医疗机构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一次性给付了高达70余万元的赔偿款。次日,患方送来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盛赞法官“公正司法、真心为民”。
    [09:51:36]
  • [龙云斌]:
    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今天我们也将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发出首期通报,通报五起典型案例的情况,涉及病历书写规范问题、医务人员责任心问题、医德医风建设问题等,希望相关通报能够引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医疗机构的关注与重视,并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方法、完善制度等方式,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类似问题,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09:53:14]
  • [龙云斌]:
    上述四项机制的落实既需要法院认真高效履职,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支持。我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和机制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机制做法,力争实现医疗纠纷案结事了、实现医患矛盾的彻底化解,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09:53:31]
  • [石岩]:
    龙院长的介绍让我们对医疗纠纷便民机制出台的背景、目的、四项便民机制的具体内容以及自今年1月以来部分便民机制的运行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今天我院将向朝阳区卫生局发出首期《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
    [09:55:41]
  • [石岩]:
    下面有请我院民一庭陈晓东庭长,宣读首期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的内容。有请陈庭长。
    [09:55:57]
  • [陈晓东]: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而与此同时,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医疗机构在诊疗规范、职业建设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直接引发了医疗纠纷,有些加剧了医患矛盾,有些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09:57:16]
  • [陈晓东]: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问题,今年年初,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了包括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在内的四项便民机制。
    [09:57:30]
  • [陈晓东]:
    该《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在依法便捷审理医疗纠纷的同时,积极调研、梳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及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在近期总结、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着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病历书写管理不规范、化解医患纠纷的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患关系的和谐,且其中部分问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对于当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同样具有借鉴和警示意义。为引起相关医疗机构的重视,促使其改进工作,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特将相关案例及发现的问题向贵局作如下通报:
    [09:57:48]
  • [陈晓东]:
    案例一:原告李某某等四人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09:58:14]
  • [陈晓东]:
    (一)基本案情:患者杨某某系原告李某某等四人的近亲属,其因“喘憋伴双下肢水肿1月,加重1天”于 2014年1月3日晚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急诊抢救室。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肺炎、I型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房颤动,起搏器植入术后。2014年1月17日,患者杨某某经抢救无效病逝。
    [09:58:43]
  • [陈晓东]: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具杨某某的《北京市医学死亡证明书》时,将第四、五联中患者的身份证号填写错误。杨某某身份证号为“110101192303052067”,但医务人员在《医学死亡证明书》第四联中将其身份证号填写为“110101193203052067”,即出生年分1923年错写为1932年,第五联中填写为“1101193203052067”,即不仅将1923错写成1932,还在年份之前漏写了“01”两位数字。
    [09:59:04]
  • [陈晓东]:
    上述情况导致杨某某家属办理火化事宜受阻,原定的追悼会及遗体告别仪式被打乱,为最大限度降低影响,患者家属不得不当即从殡仪馆赶往医院办理补正手续并再行折返殡仪馆。这一工作疏漏直接引发了医患纠纷,并以致成诉。
    [09:59:19]
  • [陈晓东]:
    (二)审理情况:案件审理中,经我院主持调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家属表达了歉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59:35]
  • [陈晓东]:
    (三)反映出的问题:1、少数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具体工作疏忽大意,缺少认真负责的精神;2、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意识较差,对患者亲属有不耐烦情绪,医德医风有待提高。
    [09:59:57]
  • [陈晓东]:
    案例二:原告刘某、高某与被告某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0:00:27]
  • [陈晓东]:
    (一)基本案情:原告刘某、高某之子(以下简称患儿)于2012年12月27日因“发热伴咳嗽伴喘憋1天”,三次在其二人陪护下在某儿童医院门诊就诊,后因病情加重于当晚入住该院。2013年1月11日,患儿在该院去世。患儿之父刘某、之母高某认为某儿童医院对患儿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了患儿的死亡,故诉至本院,要求某儿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10:00:47]
  • [陈晓东]:
    (二)审理情况: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为证明某儿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交了患儿在该院门诊就医的病历手册。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 。
    [10:01:04]
  • [陈晓东]:
    后,本院审判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双方当事人核对,使得部分内容得以确认,但仍有一些文字内容难以识别。最终,本院告知司法鉴定机构,由其对难以辨认部分的病历内容是否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行判断,如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则结合已确认的内容直接进行过错的审查和判断。
    [10:01:17]
  • [陈晓东]:
    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出具如下鉴定意见:某儿童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10:01:28]
  • [陈晓东]:
    最终,本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在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综合考虑酌定某儿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令该院向二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10:01:41]
  • [陈晓东]:
    (三)反映出的问题:门急诊病历手册不仅具有保存、再现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情况的功能,同时也具有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书面告知的作用。为了实现记录诊疗过程的功能,同时也便于患者识别,进而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
    [10:01:56]
  • [陈晓东]: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本案中,某儿童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10:02:09]
  • [陈晓东]:
    对于门急诊患者,门急诊病历手册是判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重要鉴定材料,如因病历书写潦草而导致不能确定病历内容的,将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且一旦造成鉴定不能,因鉴定不能系医疗机构过错所致,故将推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虽然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经大量辨认、识别、说服工作,促使鉴定机构完成了鉴定,并最终化解了纠纷、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仍客观上给案件审理造成了一定阻碍,同时也加剧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满。
    [10:02:20]
  • [陈晓东]:
    案例三:原告李某某等三人与被告某部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0:02:58]
  • [陈晓东]: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2日至1月29日,患者刘某某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入住某部委医院呼吸内科,2008年2月6日至3月25日,刘某某在该院ICU住院治疗。2010年1月15日,刘某某在北京市和平里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刘某某之夫李某某、之女李某甲、之子李某乙认为,某部委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存在过错,导致刘某某病情加重,以致死亡,故诉至本院,要求某部委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10:03:14]
  • [陈晓东]:
    (二)审理情况:此案审理过程中,三原告提交了从某部委医院复印的刘某某的病历复印件,并加盖有该医院的骑缝红章,同时,某部委医院则提交了刘某某的病历原件。对比上述病历复印件与原件,发现临时医嘱单第4页倒数第4行至第8页倒数第10行,复印件中只有医师马某某一人的签字,而原件中,在马某某的签字前多出了医师俞某某的签字。患方表示病历系在起诉前复印,据此患方主张诉讼后医方擅自修改了病历,并以此为由拒绝将相关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10:03:29]
  • [陈晓东]:
    此外,因本案鉴定历时较久,鉴定中发现病历中部分使用热敏纸机打的检验报告单字迹消褪、内容模糊,而在患者复印病历时,医院并未将全部检验报告单复印。
    [10:03:47]
  • [陈晓东]:
    上述情况成为本案医患矛盾激化、庭审对抗激烈的重要原因,既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也最终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10:04:01]
  • [陈晓东]:
    (三)反映出的问题:病历完成后,特别是为患方复印后,即应保持原有形态,不宜再进行添加内容等修改,否则,会引起患方对病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合理怀疑,认为医方篡改、伪造病历,不同意将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而医方的解释亦难以获得患方的认可。某部委医院医务人员在患方复印病历后修改病历的行为,加重了患方对病历的质疑,阻碍了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10:04:37]
  • [陈晓东]:
    另外,检验报告单等作为病历内容的一部分,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测后,患者生化等指标的客观反映,是医务人员诊断患者病情、确定对症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的重要材料。使用特定材质打印的病历字迹消褪、内容模糊,往往导致无法鉴定,影响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和责任的判定。某部委医院在病历管理方面,对于使用热敏纸打印的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未采取复印等有效措施妥善保管留存。
    [10:04:51]
  • [陈晓东]:
    案例四:原告单某某等四人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
    [10:05:13]
  • [陈晓东]: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6日,患者曹某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该院行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2013年8月7日,曹某经治疗无效死亡。2013年8月29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医调委)的主持下,曹某之夫单某某作为患方家属代表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向患方赔偿400884元,此医疗纠纷终结。2013年9月10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将上述赔偿款全额给付患方家属,即本案四原告。
    [10:05:29]
  • [陈晓东]:
    2014年2月,四原告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调解程序违法等为由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北京市医调委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10:05:41]
  • [陈晓东]:
    (二)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此案后,为查明双方争议的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四原告所述的可撤销的情形,一方面承办人专门到北京市医调委了解相关情况,调取了卷宗材料,医调委明确调解是按照同等责任即50%的比例确定的赔偿额。另一方面,举证质证后,经商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对曹某的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共同责任(上限)。由于该责任比例并不明显高于北京市医调委调解时确定的同等责任的比例,且四原告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北京市医调委的调解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未给四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亦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本院认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四原告所述的北京市医调委在调解时违反法定程序,亦无法律依据。综上,本院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5:59]
  • [陈晓东]:
    (三)反映出的问题:目前,本市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医患双方通过行政机构、北京市医调委等其他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第三、医患双方通过诉讼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10:06:13]
  • [陈晓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有效。
    [10:06:26]
  • [陈晓东]:
    本案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即通过第二种方式试图化解医疗纠纷。但是,调解协议达成后,因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本案即属此种情况。本院认为,调解协议达成后如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可以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稳定,纠纷解决更加彻底,避免因一方反悔而过多消耗社会资源。
    [10:06:37]
  • [陈晓东]:
    案例五:原告李某平等六人与被告某行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0:06:55]
  • [陈晓东]: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15日,患者李某某因“胸闷、憋气”至某行业医院急诊就诊,后出现胸闷、烦躁、神志不清等症状,某行业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宣布李某某死亡。后,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平、李某光、李某辉、李某明、赵某茹、李某梅认为,某行业医院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其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本院,要求某行业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40余万元。
    [10:07:15]
  • [陈晓东]:
    (二)审理情况: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光、李某明对某行业医院代理人进行辱骂、殴打,某行业医院医务人员兼委托代理人樊某某不顾法官的劝阻,在法庭内与原告李某光、李某明发生互殴。经法官严厉制止后,三人才停止违法行为。后经法官批评教育,李某光、李某明、樊某某三人均承认错误。鉴于三人在法庭上相互侮辱、殴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本院结合上述三人的认错态度及各自的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李某光罚款三千元、原告李某明罚款二千元、被告某行业医院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罚款三千元。李某光、李某明、樊某某当场领受罚款决定书,同时提交了书面检查,并缴纳了罚款。
    [10:07:33]
  • [陈晓东]:
    (三)反映出的问题:某行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在原告情绪激动、出言不逊的情况下,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从法庭指挥和法官劝阻,与原告发生互殴,使双方矛盾加剧,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樊某某作为医务人员,自身受过良好的教育,应当自觉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即使患方家属情绪激动且有不理智行为出现,亦应保持冷静、克制,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10:07:48]
  • [陈晓东]:
    针对上述五个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本院特向贵局提出如下建议:
    [10:08:02]
  • [陈晓东]:
    一、要求辖区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建立相关制度,对因责任意识淡薄导致患方合法权益受损的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10:08:14]
  • [陈晓东]:
    二、要求辖区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规范意识。如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对病历书写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10:08:25]
  • [陈晓东]:
    三、要求辖区各医疗机构严格病历管理制度,完善病历封存的告知程序,及时提示患方封存病历;已给患方提供复印件的病历材料,不得再对病历原件进行添加或修改;对因纸张材质导致字迹易消褪的病历材料,应及时复印或更换打印介质。
    [10:08:35]
  • [陈晓东]:
    四、要求辖区各医疗机构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对于经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的医疗纠纷,建议由医患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医疗纠纷,亦建议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以实现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
    [10:08:47]
  • [陈晓东]:
    五、要求辖区各医疗机构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守法意识,以医疗机构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庭纪律被处罚事件为戒,杜绝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10:08:58]
  • [石岩]:
    谢谢陈庭长。
    [10:09:26]
  • [石岩]: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朝阳区卫生局的领导出席新闻通报会,下面有请罗晓副局长针对我院通报内容发表意见。
    [10:10:00]
  • [罗晓]: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参加朝阳法院举办的医疗纠纷便民机制新闻通报会。
    [10:10:54]
  • [罗晓]:
    早在四项便民机制的起草、制定过程中,朝阳法院就曾多次到我局就相关细节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此高度重视,曾组织内部对口科室,认真研读相关机制内容,立足监督管理职能定位,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我局还专门召开辖区医疗机构医务处处长会议,邀请朝阳法院相关人员参加,共同研讨协商便民机制如何搭建。
    [10:11:06]
  • [罗晓]:
    今天,我们欣喜的看到,朝阳法院充分考虑了我局的建议以及辖区医疗机构的意见,就如何畅通部门衔接、便利医患双方快速解决纠纷进行了修改完善,且四项便民机制运行近11个月以来,已初步显现出成效。从医疗纠纷四项便民机制的制定过程,我们即可看出朝阳法院对相关机制的重视,我想相关机制的建立也充分体现了朝阳法院不断拓展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责任感。我个人认为相关机制都很务实,能够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督促履行机制,对患方而言,免除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繁琐,对医院而言,通过法院履行给付义务,也使财务手续更加规范、完善。再比如,我局信访和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的第一起医疗纠纷,经我局告知,医患双方到朝阳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法官裁判、督促自动履行,该案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确认、当天执结,彻底化解了医疗纠纷、缓和了医患矛盾,同时这起案件的处理也为我局处理医疗信访案件、调解医患纠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可以说,便民机制的建立很好的契合了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推行便民利民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作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希望相关机制的运行能够对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10:11:22]
  • [罗晓]:
    同时,作为医疗纠纷便民机制运行以来,首期典型案例通报的受文单位,我们认为首期通报的五起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通报所反映出的问题,大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引发医患矛盾,但是却未引起医疗机构的足够重视。案例的通报有利于我们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10:11:38]
  • [罗晓]:
    为充分发挥四项便民机制的作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
    [10:11:50]
  • [罗晓]:
    一、积极配合朝阳法院的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及时向辖区医疗机构转发通报全文,并根据通报内容,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汲取经验、整改不足,最大限度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0:12:55]
  • [罗晓]:
    二、做好自身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力量,多渠道参与解决医疗纠纷,并与朝阳法院做好调诉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医疗纠纷;
    [10:13:26]
  • [罗晓]:
    三、充分发挥医疗行政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从管理和服务入手,解决辖区医疗机构面临的困难,使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
    [10:13:39]
  • [罗晓]:
    总之,今后我局将与朝阳法院加大合作力度,立足各自职能定位,积极推进四项便民机制的落实,努力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积极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良性互动及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谢谢大家!
    [10:14:01]
  • [石岩]:
    下面的环节留给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欢迎大家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
    [10:15:52]
  •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法院办法非常好,对社会起到便民作用,在北京市是首个实施办法吗?在全国是首个吗?
    [10:38:35]
  • [陈晓东]:
    同样的实施办法,据我所知,前两年西城法院也推出过便民机制,但内容有所不同。我们这个办法是四项机制,包括诉调快结,司法确认,督促履行,典型案例通报。
    [10:40:20]
  •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今年1-11月中,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案件是多少?
    [10:41:57]
  • [陈晓东]:
    今年截止目前,我院共受理该类案件213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年收案量的比例并不高。我院去年受理的案件量是6万多件,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双方矛盾较为激烈,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而且涉及相关医学鉴定,审理周期也相对较长,审理起来难度较大。
    [10:43:36]
  •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请问卫生局的罗局长,该办法除了保护医方权益,对患者提出一些便利措施外,朝阳法院近年来还对医疗机构减少医疗纠纷、完善医政管理方面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10:47:11]
  • [罗晓]:
    朝阳区的医疗机构是比较多的,绝大部分医疗纠纷通过行政部门、医学会和医疗机构自身等解决。我们每年接到的投诉大约1000-2000件左右,其中真正到司法程序的并不多。但是,多年来,朝阳法院给朝阳区的医政机构提供了很大支持,对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给予了很多实践指导,朝阳法院还给我们的医务人员进行过许多培训,从这些方面来防范医疗机构的制度漏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的正常发展。有时,发生医疗纠纷可能是因为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今天,朝阳法院通过典型案例通报,使我们集中了解了目前存在的管理问题,我们会充分考虑朝阳法院的建议,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完善相关工作。
    [10:54:28]
  • [《北京晚报》记者]:
    当前,医患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相关暴力事件频发。在此,我想请问在座的各位领导,对医患双方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10:55:53]
  • [龙云斌]: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应该说,近两年,医患关系确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们也注意到,近一段时间,医生过劳死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尽管,如我们今天所通报的,个别医务人员确实存在着责任心、医德医风等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量的医务工作者为了公共卫生事业、为了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长期坚持奋战在临床一线,甚至是冒着自身健康、生命受损的危险。
    [10:56:21]
  • [龙云斌]:
    医患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与医疗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在此,我想说的是,医患双方之间应当更多的增进理解与信任,特别是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情况下,更应保持清醒与理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
    [10:56:35]
  • [龙云斌]:
    此外,医患纠纷的解决也并非只有诉讼一条途径,目前,已经形成了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以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多元化机制。从更便捷的解决纠纷、更迅速的实现权益等角度讲,建议医患双方在互信、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更多的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10:56:49]
  • [《法制晚报》记者]:
    龙院长,您刚才讲到朝阳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我想问一下,您认为医疗机构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10:57:19]
  • [龙云斌]:
    从我们案件审理和调研的情况来看,工作责任心、态度等问题只是个别义务人员存在的现象,医疗机构的突出问题较为集中的表现在病历管理以及患者知情权保障方面。如病历书写、修改不符合规范,对于用药、手术等治疗情况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全,随意涂改、增减病历内容,病历记录前后时间、顺序矛盾,甚至是丢失病历原件等。
    [10:57:39]
  • [龙云斌]:
    另外,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均负有告知义务,在存在可替代的诊疗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向患者告知说明。但是,部分医疗机构对此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例如要求患者在空白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术前告知事项与实际手术情况不一致等,这些都构成了对患者知情权的侵犯。
    [10:59:14]
  • [龙云斌]:
    上述两类问题极易使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产生合理怀疑,造成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加剧激化医患矛盾,同时也会导致鉴定难以启动、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10:59:32]
  • [《新华社》记者]:
    朝阳区卫生局的罗晓副局长,请您简要介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患矛盾的优势。
    [11:08:50]
  • [罗晓]:
    通过司法程序,第一是权威性,第二是彻底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关系情感应该最好,但现在恰恰构成一个社会问题,有时双方甚至矛盾激烈,这个矛盾应该能通过事先沟通解决。建议从医疗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有时一点纠纷就无限扩大,反而不利于矛盾解决。
    [11:09:28]
  • [《新华社》记者]:
    请问龙院长,怎样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是否可以举例说明?
    [11:10:11]
  • [龙云斌]:
    从今天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实施这个机制,就是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便利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正常而言,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举证、质证,鉴定程序等。通过这个机制,可以简化这些程序。
    [11:11:02]
  • [陈晓东]:
    医疗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8个月以上,长的有两年、三年的,其主要原因是案件审理中涉及鉴定程序。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其审理周期较长。怎样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公正性呢?通过这个机制,审理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和速调快结机制。这两个机制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我们法院仅需就协议是否违反限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损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情形进行审查,这个审查完毕后,再做出的裁定就可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11:11:52]
  • [《京华时报》记者]:
    一般医疗纠纷案件平均审理期限8个月以上,通过实施办法后,现在的审理周期是多长时间?
    [11:12:53]
  • [陈晓东]:
    便民机制中,目前适用的第三方司法确认案件和速调快结案件,全部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审结。
    [11:13:18]
  • [石岩]:
    好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下面请龙云斌副院长将我院首期典型案例通报送达朝阳区卫生局罗晓副局长。(送达略)
    [11:14:17]
  • [石岩]:
    今天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谢谢大家!
    [11:16: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宋晓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