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办公大楼

案件合议庭成员

上诉方

案件审判长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庭审直播现场
11月27日9:30,二中院“轮椅车与三轮车相撞 轮椅车主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8: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王要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轮椅车与三轮车相撞 轮椅车主索赔偿”上诉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37:33]
  • [主持人]: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09:37:48]
  • [主持人]:
    原告春某诉称,2011年10月16日,自己骑行残疾人轮椅车时,被朱某的雇员夏某逆向骑行改装的三轮车撞倒受伤。经认定,夏某负全责,故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8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双方车辆为机动车,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起诉不准确,法院不应受理。自己对原告已进行过赔偿,原告本次主张超出了法医鉴定结论的合理医疗期限,不应再次赔偿。
    一审驳回春某诉讼请求后,春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09:38:21]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38:43]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8:5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39:5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39:56]
  • [审判长]: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略)。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 双方]:
    无异议。
    [09:42:34]
  •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出庭人员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春某与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春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彤、审判员林立、审判员任淳艺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叫郭文彤,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是林立法官,坐在我右边的是任淳艺法官。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孙文琦担任。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 上诉方]:
    听清了。
    [ 被上诉方]:
    听清了。
    [09:53:38]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对涉案证据享有质证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撤回上诉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询问笔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依法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事实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审判长]: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 上诉方]:
    听清了。
    [ 被上诉方]:
    听清了。
    [ 审判长]:
    对合议庭组成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上诉方]:
    不申请回避。
    [ 被上诉方]:
    不申请回避。
    [09:55: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你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 上诉方]: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审依法改判。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依据的司法鉴定范围过于狭窄,原告在一审中申请重新作出鉴定没有获得同意。因为软组织鉴定范围狭窄,应进行伤残鉴定,故一审法院依据不全面。2、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损害不合理,原告遭遇车祸之后身体精神均受损害,对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医疗期限过长不合理,原告身体受伤之后,软组织受伤较重,故医疗期延长,医疗费合理。
    [09:56:50]
  • [审判长]:
    你是要求支持你的一审诉讼请求吗?
    [ 上诉方]:
    是,要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们对原审判决什么意见?
    [ 被上诉方]:
    我同意原审判决。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10:00:20]
  • [被上诉方]:
    一审鉴定是法院摇号决定的,我没有什么补充的。我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新的答辩意见。
    [10:02:28]
  • [审判长]:
    下面先在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事实进行核实。请当事人阅读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2段至第4页第2段内容,这部分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14时20分许,原告春某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号:北京****)行至一饭店门前时,与夏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后经过交警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夏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0月16日前往某医院治疗,当天做放射科CR及放射科CT检查。并出具放射科CR检查报告单(骨盆正位+骶尾椎侧位),结论为双髋关节及髋骨未见异常、骶尾椎未见骨折;2011年10月17日出具两份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脑CT平扫、颈椎螺旋CT平扫+多平面重建),结论为未见颅内出血及颅骨骨折;颈椎CT平扫未见明确骨折及脱位,颈椎退行性改变,C4-5椎间盘突出。2011年10月21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磁共振(MRI)诊断报告,结论为颈部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退行性骨关节病,C3/4-C5/6椎间盘突出。
    2012年2月3日,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以及夏某,要求赔偿医疗费4449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同年5月2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夏某系被告朱某的雇工,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雇主朱某赔偿。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春某医疗费一千五百四十三元三角五分;驳回原告春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6月7日,原告第二次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检查费1840.3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同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春某医疗费一千六百二十六元七角六分;驳回原告春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份判决在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3年7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6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对其主张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因原告未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同年8月12日,本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23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在2011年10月16日的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的合理医疗期限鉴定。本院依职权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4月3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其分析说明如下:被鉴定人春某于2011年10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左膝关节、左足、腰部挫伤,颈部软组织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退行性骨关节病等,予以保守治疗。根据被鉴定人伤后病历记录及诊断,本次车祸主要造成其多发软组织损伤,皮肤无伤口,未伤及神经、大血管、肌腱、关节囊,颈椎CT未见明确骨折及脱位。伤后4天颈部MRI提示C3/4-C5/6椎间盘突出,脊髓内末见明显异常信号。此种软组织损伤引起的疼痛一般经过对症处理,3-7天逐渐好转消失,部分病人需要2周左右恢复,少数病人经过2周治疗后,疼痛仍未减轻,或出现麻木,肢体无力等情况,需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合并其他损伤。本例被鉴定人至今仍诉颈部疼痛,双手及双足麻木,临床诊断为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该疾患属自身退行性变,可不同程度地影响颈椎及肢体功能,同时在此病变基础上,一旦遭受轻微外力,也易于发生不良后果。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第6.1条规定,颈部软组织损伤的误工期上限为15天。由于被鉴定人多发软组织损伤,伤后临床症状突出,持续时间较长,医疗期限应适当增加,建议60-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结论表示认可。
    前次诉讼后,原告持续理疗,医疗费明细记载治疗为:远红外理疗、按摩、影像学检查等,个人自费部分为3924.64元。
    [ 审判长]:
    双方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上诉人?
    [10:13:13]
  • [上诉方]:
    第四页第一段第三行说了建议医疗期限60-90日,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 审判长]:
    一审是对鉴定结论的内容进行了表述,这个表述有没有问题?
    [ 上诉方]:
    鉴定结论是这么表述的。但是我对这个鉴定这样表述有异议。
    [ 审判长]:
    向你释明一下,一审判决书是对鉴定结论的复述,鉴定结论就是这样表述的。
    [ 上诉方]:
    明白了。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 被上诉方]:
    我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对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法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进行调查,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根据双方的诉讼意见,本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法院所做鉴定是否适当;2、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3、现其存在的病症与当时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持有异议?
    [ 上诉方]:
    对法庭归纳的焦点没有意见。我认为一审所做鉴定不适当,一审法官老让我掏钱作鉴定。
    [ 被上诉方]:
    我没有意见,没有补充。
    [10:14:34]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本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陈述事实及举证质证。下面由合议庭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核实。问题一、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是什么时间发生的?
    [ 上诉方]:
    2012年6月7日之后。
    [ 审判长]:
    在上两次诉讼中涉及到这笔费用了吗?
    [ 上诉方]:
    没有。
    [ 审判长]:
    你这些票据都是治疗什么?
    [ 上诉方]:
    脖子和腰,以这个为主。
    [ 审判长]:
    你认为你的伤情和什么有关?
    [ 上诉方]:
    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 审判长]:
    除了票据以外还有别的证据吗?
    [ 上诉方]:
    还有病例。
    [10:18:15]
  • [审判长]:
    这都是疾病的情况,但是没有对病因作进一步的明确。还有没有别的证据?
    [ 上诉方]:
    还有拍的片子。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票据和病例发表质证意见。
    [ 被上诉方]:
    我认为与我无关。
    [ 审判长]:
    上诉人,在以前的诉讼中,也是针对医疗费主张过?
    [ 上诉方]:
    对。
    [ 审判长]:
    申请过鉴定吗?
    [ 上诉方]:
    申请了伤残鉴定,不做我伤残鉴定没法判。
    [ 审判长]:
    一审法院委托的是中衡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这个鉴定书你收到了吗?
    [ 上诉方]:
    收到了。但我认为这个不是专业的鉴定中心。
    [ 审判长]:
    鉴定事项的内容有没有异议?
    [ 上诉方]: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是不是你主张的内容?
    [ 上诉方]:
    是。
    [10:24:25]
  • [审判长]:
    在此之前有一个鉴定意见书,涉及到上诉人对于作软组织损伤的鉴定是不持异议的,就是说上诉人曾经对鉴定的内容是予以明确的。你听清了吗?
    [ 上诉方]: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什么意见?
    [ 被上诉方]: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问题二、现在身体有什么状况?
    [ 上诉方]:
    我现在老疼。
    [ 审判长]:
    去相关部门认定过伤残吗?
    [ 上诉方]:
    没有。
    [10:24:52]
  • [审判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以前的诉讼中主张过吗?
    [ 上诉方]:
    主张过。
    [ 审判长]:
    原来法院怎么处理的?
    [ 上诉方]:
    没有支持我。
    [ 审判长]:
    你这次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之前主张过的是基于同一事件吗?
    [ 上诉方]:
    是。
    [ 审判长]:
    你针对以前生效的判决申诉过吗?
    [ 上诉方]:
    没有。我现在都直不起来腰。
    [10:26:30]
  • [审判长]:
    你认为你现在的症状和交通事故有关系?
    [ 上诉方]:
    对。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有没有补充?
    [ 上诉方]:
    我们现在吃低保,生活困难,他得给我损害赔偿。
    [ 被上诉方]:
    没有补充。
    [10:30:1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要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对双方意见一致的问题不再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要重复,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上诉方]:
    因为对方给我送错了医院,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被上诉方]: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审判长]:
    经过第一轮辩论,双方当事人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如果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将结束法庭辩论。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上诉方]:
    没有补充。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上诉方]: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0:30:3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 上诉方]:
    我现在伤情很重,疼痛受不了。我的车拖了一个月才给我修,我的伤情和对方有关,对方应该赔偿。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最后陈述。
    [ 被上诉方]:
    没有补充意见。
    [ 审判长]:
    因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法庭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争取协商解决纠纷。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上诉方]:
    双方协商不了。
    [ 被上诉方]:
    我也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调解必须自愿、合法,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
    [10:33:43]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民六庭唐亮副庭长、汪慧,研究室涂浩、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35:43]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