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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宏副庭长通报我院亲属间犯罪审理情况

发布会采访媒体

发布会现场全景

刘璐法官介绍亲属间犯罪防范对策

孙庆宏副庭长接受媒体采访
12月2日10:30,一中院“关于亲属间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亲属间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范琳,也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和刑一庭对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朋友们表示欢迎,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10:38:31]
  • [主持人]: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孙庆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刘璐
    [10:38:46]
  • [主持人]:
    亲属间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对象。近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出由偶发向常见转变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格外关注。为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从根源上减少、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我院近期开展了对亲属间犯罪案件的调研,全面梳理和总结此类案件的特征及案发成因。今天在此举行通报会,向大家反馈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处理原则,同时对个人、社会如何防范亲属间犯罪进行重点提示并提出建议对策。
    [10:39:06]
  • [主持人]:
    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两项:一、由一中院刑一庭孙庆宏副庭长介绍我院亲属间犯罪案件审理和调研的总体情况;二、由一中院刑一庭刘璐法官介绍我院处理亲属间犯罪案件的法律原则与防范对策。
    首先请孙庆宏副庭长就我院亲属间犯罪案件审理研究情况进行介绍。
    [10:39:34]
  • [孙庆宏]: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在宪法日即将来临之际,由我代表一中院向各位通报我院近年来审理亲属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亲属间犯罪案件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因主体与侵害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历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我院受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属典型的偶发性案件。2010年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大兴李磊灭门案”是我院审理的重罪刑事案件中为数不多的恶性极大的亲属间犯罪。然而,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亲属间犯罪案件出现了由偶发向常见转变的趋势,年均受理量在十件以上,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均产生严重影响,也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减少此类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从源头防治此类案件的发生,我院抽取了近三年以来审理的16件一审亲属间犯罪的重罪刑事案件进行调研,今天,我将调研的相关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
    [10:41:04]
  • [孙庆宏]:
    一、 亲属间犯罪案件的类型
    从16件案件的发生原因来看,可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家庭暴力型、情感纠纷型、精神疾病型、经济纠纷型。
    一是家庭暴力型犯罪。对近年来发生在亲属间的命案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家庭暴力”已成为“亲情犯罪”案件最主要类型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施暴者犯罪,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因长期对被害人有殴打等行为,对其施暴的手段、力度等往往难以控制,最终导致某次施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另一种是“被害人”犯罪,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压抑和报复情绪,当施暴者行为超出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些平日的受害人出于反抗和报复心理则变成了加害人。
    [10:41:54]
  • [孙庆宏]:
    二是情感纠纷型犯罪。根据调研显示,夫妻之间的亲情犯罪已达到此类犯罪的半数以上,所占比例较高。而这类案件往往就是因夫妻情感产生变故而引发,比如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夫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又不能理智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就伤害甚至杀害对方,也有的因痛恨配偶不忠、不贞,矛盾激化,最终引发命案。
    [10:42:30]
  • [孙庆宏]:
    三是精神疾病型犯罪。在亲情类犯罪案件中,往往被告人或被害人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性格缺陷或精神疾病。在男性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存在较为明显的性格缺陷,具有疑心、暴力等性格特点,3件案件的被告人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患有精神疾病。而在女性被告人中,性格特征表现为在平时的生活中处理问题更容易狭隘、偏执、软弱等性格特点。
    [10:43:04]
  • [孙庆宏]:
    四是经济纠纷型犯罪。这类犯罪往往发生在不同家庭的亲属之间,如兄弟、妯娌、叔侄之间等。主要表现 为亲属间出现经济纠纷时,纠纷双方因过于强调个人经济利益而引发的恶性犯罪。以我院审理的2起经济纠纷件案件为例: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姚某某本来与丈夫商定为购买第三套房屋骗取银行贷款而假离婚,但离婚后丈夫迟迟不按离婚前商定内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姚某某遂于与前夫发生争执,并将前来劝架的公公持铁棍打死;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房产继承等问题对其二哥、三嫂等人心存不满,遂在一次口角中持锄头将二人残忍杀害。
    [10:43:52]
  • [孙庆宏]:
    二、亲属间犯罪案件的特点
    1、亲属间犯罪案件起因存在长期性、潜伏性特点。
    虽然案件的犯罪动机和诱因不尽相同,但除了个别案件中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案发时作案动机不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其他案件中的各类原因均与亲属间在平时生活中长期存在各种矛盾相关。以家庭暴力类诱发的杀人案件为例,被害人均为在家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家之主”,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待家庭成员有侮辱、殴打行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有家暴等明显过错,被告人出于气愤或一定程度的防卫而激愤杀人。以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父子关系,因刘某在家庭生活中有常年酗酒,并在酒后对妻子无端殴打的暴力行为,导致父子关系长期不和。2013年1月13日23时30分许,在刘某再次醉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动手中将被害人打死。而在因生活琐事口角引发的案件中,虽然案发原因具有临时性,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一些行为往往存在着长期的不满,案发时因被害人言行触及被告人的以往的不满情绪进而发生犯罪行为。因此,从亲属间暴力型犯罪案件的起因来看,案件发生具有突发性,但真正诱因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特征。
    [10:44:42]
  • [孙庆宏]:
    2、犯罪主体性别特征显著,犯罪对象家庭地位具有极端化特点。在调取的案件中,12件案件的被告人为男性,多为青壮年,仅有4件案件的被告人为女性,男性犯罪人的比例高达75%。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害人在家庭地位具有极端化特征。被害人或为在家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强势群体,或为在家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老弱。尽管被害人在性别上男女比例大致相当,但总体来看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亲属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
    [10:46:35]
  • [孙庆宏]:
    3、从犯罪类型及犯罪后表现来看,夫妻间暴力性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被告人犯罪后悔罪态度明显。在16件亲属间杀人案件中,7件丈夫杀害妻子,2件妻子杀害丈夫,4件子女杀害父母,1件母亲杀害孩子,2件兄弟相残。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夫妻间矛盾引发犯罪的案件数量居多,占案件比重约为56%。这类案件夫妻的案发年龄主要集中为中年夫妻,个别案件中为老年夫妻或青年夫妻。从亲属间案件犯罪后表现来看,被告人作案后悔罪态度明显,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均有有主动投案和积极救治情节,对于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有杀人后轻生的行为。以陈某某杀妻案为例,因其妻子龚某某向其提出离婚,陈某某不同意进行挽留,2012年5月7日12时许,再次挽留妻子无果后,陈某某采用扼压龚某某颈部的手段,致龚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作案后在房间内自杀未遂,被送至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10:47:53]
  • [孙庆宏]:
    三、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对上述亲属间犯罪的现象进行分析,发现之所以在亲属间会产生如此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0:48:43]
  • [孙庆宏]:
    一是家庭内部缺乏正确处理日常生活矛盾的能力和方法。从亲属间的犯罪起因来看,此类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成员间不能正确处理平时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这种情况在家庭琐事型案件和情感纠纷型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在平时生活中存在一定的摩擦,因未能及时化解或化解不当导致双方矛盾在案发时集中爆发。以王某杀害其弟黄某一案为例,王某与黄某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尽管案发时被告人因黄某不听其规劝为由将其弟杀害,但其真正气愤杀人的原因在于平时兄弟间言语的冲突。而在女性为受害人的情感纠纷案件中,被害人对于本来就已经处于失去理智边缘的被告人的言语刺激或强硬态度,往往激发被告人痛下杀手。以张某某杀妻案为例,张某因嫌妻子长期玩牌等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妻子又提出离婚等刺激性言语,被告人失去理智遂拔刀杀妻。
    [10:49:39]
  • [孙庆宏]:
    二是精神疾病控制困难。在精神疾病型案件中,被告人的性格缺陷和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正确看待和处理家庭成员间发生的问题,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调查发现,如果一个普通家庭中有一个成员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那么,仅治疗费用就可能拖垮一个家庭,对其他家庭成员形成经济和精神压力。如果压力得不到缓解,就极有可能使其他家庭成员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以寻求所谓的“解脱”。另一方面,如果该患者具有暴力倾向,那么其亲属就有可能成为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对象。
    [10:50:43]
  • [孙庆宏]:
    三是教育不当带来的隐患。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发生在父母子女间的亲情犯罪基本都与家庭教育的不当有一定关联。一方面,有些父母对于家中的独子独女长期溺爱,使这些“温室”里长大的孩子,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都非常脆弱,常常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孩子的心理扭曲。如温某某杀母案中,被告人温某某的父母都是大学教授,但却对温某某长期溺爱,致使其40多岁仍需父母供养,在妻子与其离婚后,温某某便把婚姻的失败归咎于父母未能给其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心怀怨恨,最终只因母亲外出未向其请假而残忍将母亲杀害。另一方面,有些父母则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仅对儿女要求十分严苛而且动辄便对孩子拳脚相加,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难以抹去的阴影。而无论是长期溺爱还是棍棒教育都是教育的异化,这种畸形的爱终将换来变态的恨,结果往往酿成悲剧。
    [10:52:11]
  • [孙庆宏]:
    四是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滑坡,亲情观念淡薄。现代社会物质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之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在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下,人们对个人经济利益更加重视,甚至出现了利益至上的价值观。这使得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滑坡,亲情观念淡薄,一旦亲属家发生经济纠纷,又难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时,亲情往往变得格外脆弱,利益受损方作出泯灭亲情,手足相残的犯罪行为。
    [10:52:59]
  • [孙庆宏]:
    各位媒体朋友,我们希望借助今天的通报会,引起社会各界对亲属间犯罪所折射出问题进行关注和反思,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引发的各类问题,提醒存在家庭危机和隐患的人们,莫让利益、冲动蒙蔽双眼,让家成为爱和希望的温馨港湾。
    [10:53:22]
  • [孙庆宏]:
    随后,我院刑一庭的审判长刘璐法官将就我院审理亲情犯罪案件的法律原则与亲情犯罪的防范对策进行介绍和说明。
    谢谢大家!
    [10:53:40]
  • [支持人]:
    孙庭长的发言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了此类案件当前的趋势、案件的主要特征以及产生的深层原因,使大家对此类案件的整体情况有了清楚的了解。下面,我院刑一庭的审判长刘璐法官将就处理亲属间罪案件的法律原则与防范对策进行介绍和说明。
    [10:54:06]
  • [刘璐]:
    大家好,根据我们对近年来亲属间犯罪案例的研究总结,发现此类案件的发案不仅逐年增多而且越来越呈现出类型化的趋势。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亲属间犯罪案件,我们在公正审理,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了犯罪背后所折射出的诸多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在此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亲属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从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多角度提出了联合防治此类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下面我分别加以介绍说明。
    [10:55:00]
  • [刘璐]:
    一、我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
    由于亲属间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此类案件往往既侵犯了社会法益又违反了亲属伦理,较之一般刑事案件会对社会产生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影响,因此在以往处理此类案件时,我院法官更加慎重,秉持着以下原则和方法处理案件。
    [10:55:42]
  • [刘璐]:
    1、严格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轻则轻,当重则重。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由于被告人侵犯对象的身份特殊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在充分考虑案情的基础上进行量刑。即在尊重社会一般观念的基础上,考虑到亲属伦理的特殊之处,严格适用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以我院以往处理的部分女性犯罪案件为例,在我院审理的女性暴力型犯罪案件中,三分之一的女性被告人由于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最终采取了非法手段进行自我救助。此类案件中受虐待妇女的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确实在案件中存在过错,因此在量刑时应尽量人性化司法,对被告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悔过自新的角度做出量刑处罚。而对于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的案件,由于其不仅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对亲情伦理的严重践踏,尽管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应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依法严惩。
    [10:56:44]
  • [刘璐]:
    2、适当进行矛盾化解工作,注重亲属间关系的修复,消除再起纠纷或犯罪的隐患。审理亲属间犯罪案件,应当更加注意矛盾化解。此类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并非在于被告人对被害人金钱的赔偿,而应更多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因为,只有被告人真心的忏悔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作为亲人的被害人的创伤。法官应当适时的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坦诚沟通的机会,使被害人一方的怨恨得以宣泄,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亲人造成的伤痛。通过鼓励被告人向被害人真诚悔罪、真诚道歉,使被害人的心灵得到慰藉。而亲人的谅解与宽恕更能促使被告人更快重获新生。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在适用法律手段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进行矛盾化解工作,以帮助修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尽可能消除亲属间再起纠纷甚至是犯罪的隐患,从而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双重效果。
    [10:57:50]
  • [刘璐]: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多种司法手段,切实防范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亲属间犯罪案件的发生带给社会的影响更为深远。我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司法手段,切实减少和防范此类案件。一是对一定时期内亲属间犯罪案件进行基础性调研,分析研究案件的数量、特点、成因,对案件裁判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了解,为今后稳妥裁判此类案件提供成熟经验。二是针对此类案件反映的相关社会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向社会组织发送司法建议,积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三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借助普法宣传日采用集中开庭、公开宣判、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公民采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家庭问题,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10:59:14]
  • [刘璐]:
    二、亲属间犯罪的防范对策
    有效防范亲属间犯罪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据之前的调研分析,我们提出如下防范对策和建议:
    [10:59:28]
  • [刘璐]:
    第一,建立家庭弱势群体日常救助、关怀机构。调研显示,妇女、老幼、病残等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更容易受到亲属间犯罪行为的侵害。尤其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被害人,以及身患重大疾病的被害人,由于生理特点其自身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较差,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扶。目前我国除妇联组织担负了一部分妇女被害人的帮扶工作外,并无家庭弱势群体日常救助、关怀机构,对于更多家庭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很难通过现有社会机构对自身权利遭受的侵害进行有效维护。因此,建议成立相应的组织为妇女、老幼病残等家庭弱势群体提供咨询和投诉的帮助。该机构可依托基层派出组织、自治组织进行,如有的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就挂牌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等。这些机构主要职责为受理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虐待等投诉,开展普法宣传,定期对登记在册的此类人群进行问题摸排,对有侵害弱势群体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进行训诫。必要时依靠政府相关职责部门采取措施对家庭侵害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从而减少和遏制此类亲属间犯罪的发生。
    [11:00:57]
  • 第二,完善民间、基层家庭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机制。在通常的家庭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和问题大多数家庭都能通过内部成员间如父母、兄弟姐妹、叔伯等亲属的出面调停予以解决。但部分家庭也存在着内部矛盾化解机能较差的现象,比如在某些文化水平较低、家庭关系复杂的家庭中,家庭成员自身就无法通过有效手段使家庭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化解。而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习惯,一些单位、基层组织也没有对这些家庭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解和干预,社会组织的调节功能缺位,调节机制、矛盾疏导的化解机制不健全,都导致家庭矛盾和积怨不断膨胀,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完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职能的方式建立基层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机构,选聘专职或兼职的调解员,对比较突出且自身难以调和的家庭纠纷及时介入,本着早发现早化解,及时疏导问题的原则,从源头对案件防微杜渐。
    [11:02:10]
  • [刘璐]:
    第三,建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帮扶医疗制度。在近几年的刑事案件中,因精神疾病发作而作案的被告人成逐年增多趋势。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但对于大多数不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而言接受正规系统的治疗仍比较困难。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的80%因各种原因而流散到社会中。很多家庭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或担心病人受到虐待,将病人留在家中,而患病人员的家属则成为患病者潜在的侵害对象,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导致精神疾病患者伤害其亲属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我们建议建立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帮扶制度,对家中有此类病患的家庭进行定期走访和帮扶,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过程中给予资金补贴。
    [11:03:18]
  • [刘璐]:
    第四,建立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亲属间犯罪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前奏”发展过程。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在对自己的亲属犯罪前,大都经历了一种心理上的矛盾和反复比较权衡的过程,如果此时有专门的心理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治疗,那么类似的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目前,在我国,心理机构的发展现状是:一些医院有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但普及率还比较低;一些有条件的大学、中小学配备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教师,普及率也不高;基层的村庄、社区则基本没有类似的心理咨询机构。因此,我们建议以社区等基层组织为依托,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逐步建立并完善家庭心理辅导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网络,使存在心理问题的家庭成员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和救治,让紧张、压抑等负面心理得到宣泄和化解,避免心理失衡, 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亲属间犯罪。
    [11:04:35]
  • [刘璐]:
    第五,端正教育理念,高度重视道德教育,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亲属间犯罪的案件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人民群众在道德教育方面的缺失。尽管从我国社会整体来看公民基本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长久以来的应试教育使学校和家庭都更注重文化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对公民道德教育、品格教育的培养。一些家长扭曲的教育理念、异化的教育手段,使得许多孩子变得自私、冷漠,也使得本该充满温馨和关爱的家庭变成了充满仇恨、相互残害的战场。要想根治这种怪现象,关键在于对公民道德教育的普及和重视,转变只重知识积累轻视人格培养的错误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关爱家人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11:05:29]
  • [刘璐]:
    第六,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让法律为亲情“护航”。我国的全民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有些人总认为自己不会触犯法律,法律离自己很遥远。这样导致其在遇到家庭、亲属之间的复杂问题时,要么仅凭一时感性冲动来处理事情,甚至是不计后果,要么想拿起法律武器自救却求助无门。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普法”工作还应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尤其要讲求实效、深入人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认真审理好亲属间犯罪案件的同时,与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入宣传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知识。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推动普法工作和警示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实行综合治理,引导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把“亲属间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11:06:44]
  • [刘璐]:
    各位媒体朋友,世界上最真的感情莫过于亲情。它是人类休养生息的港湾,是人们心中温柔的花朵,人间真爱的源泉。亲情的真挚与宽容给我们带来了幸福和欢乐,我们更应该倍感珍惜。预防和减少亲属间犯罪,需要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亲情”这一社会和谐最基本的纽带,使“亲属间犯罪”的悲剧不再重演!
    [11:07:12]
  • [支持人]: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支持。
    散会。
    [11:07:28]
  • [主持人]:
    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对北京一中院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