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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示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27:5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临澧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临澧县人民法院今天下午2:30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审判长孙凌、代理审判员赵丽娜、人民陪审员段克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莹莹担任法庭记录。[14:28:06]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14:28:19]
- [主持人]: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内容是原告的车辆湘J55139号及湘J2102号挂车由被告承担货物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货物每次事故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8月2日晚10点 30分,原告单位驾驶员郭XX驾驶湘J55139及挂车湘J2102运一车啤酒从澧县开往重庆,行驶至湖北松滋境内红东线42KM500米时,为避让对方车辆操作不当至主车撞向公路右侧护栏,挂车向左侧翻,不仅将他人车辆损坏并致人员受伤,而且将车上啤酒倾覆损毁,经现场勘查,啤酒损毁金额高达57987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一方面向被告及时报案,另一方面重庆祥茂物流公司对重庆国人啤酒总公司给付了全额赔偿之后已从原告的运费中全额扣除。而此过程中,原告方还承担了施救费和处理未损货物返还的运输费、装卸费9900元。原告依照保险法规定提起诉讼。[14:29:34]
- [书记员]:(起立)肃静,原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开庭。[14:44:12]
- [书记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5)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6)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另外,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庭传唤的证人不得参加开庭旁听。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不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3)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4)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取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6)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45:33]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4:46:02]
- [审]:(入庭后)全体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完毕。[ 审]:(敲击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临澧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原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澧太平洋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14:46:41]
- [审]:《诉讼参与人签到单》显示,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有原告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临澧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方到庭情况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方到庭情况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经核对,本案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孙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代理审判员赵丽娜、人民陪审员段克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莹莹担任法庭记录。[14:52:30]
- [审]:告知回避权。如果审、书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已书面载明,在此不再重述。[ 审]: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 原]:宣读诉状(略)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湘J55139及湘J2102号挂车购买货物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年8月2日,原告单位驾驶员郭xx驾驶湘J55139及湘J2102车运一车啤酒从澧县开往重庆,行驶至湖北松滋境内红东线42KM500m时,为避让对方车辆操作不当至主车撞向公路右侧护栏,挂车向左侧翻致车辆损坏、人员损失及啤酒损毁。原告当即向被告报案,重庆祥茂物流公司对重庆国人啤酒总公司给予全额赔偿后从原告的运费中全额扣除。原告为此支付施救费、运输费、装卸费合计99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的货运损失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7 887元。[14:53:20]
- [审]:原告对诉状内容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审]: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金额的组成?[ 原]:货物直接损失57987元,货损有关损失9900元(施救费2000元,运输费6400元,搬运费1500元)。[15:02:33]
- [审]:请被告答辩。[ 被]:一、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承保标的为危险货物中的一类四项危险货物,保险期限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原告方承运的货物是啤酒,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分类品名编号GB1226、GB6944国家标准啤酒不属于一类四项危险货物。被告方对不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出险依合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本案事故是发生交通事故侧翻后造成啤酒的损失,并不是啤酒本身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失,啤酒是一种含有酒精的饮料,虽然含有二氧化碳能产生气体,同其他含有二氧化碳饮料一样并不属于危险品。[15:09:16]
- [审]:根据双方陈述与答辩,当事人对下列事实陈述一致,本庭予以确认:1、2013年12月25日,原告福泰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在被告临澧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保险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0时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货物责任保险每次事故限额30万元,承保危险物品名为“一类四项”。2、2014年8月2日,原告福泰公司驾驶员郭利华驾驶湘J55139挂湘J2102货车承运啤酒在湖北省松滋县境内发生车辆侧翻致啤酒毁损的交通事故。[ 审]:同时,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焦点:1、被告承保时是否向原告提示并明确告知一类四项的危险物品的具体组成或范围,原告承运的啤酒是否属于被告的理赔标的物;2、原告因该事故所致损失是否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 审]:原告对本庭归纳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本庭归纳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和辩论。下面的调查采用当事人举证与回答本庭提问的方式进行。[15:12:29]
- [审]:首先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围绕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保险事故的形成,财产损失的组成这三个方面分组展开举证,出示证据时一并陈述证明目的?[ 原]: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郭大春的身份情况;2、福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经营范围;3、湘J55139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各1份,郭利华《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是事故车辆的法定车主、车辆的营运资格及郭利华具备驾驶资格;4、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松公交认字(2014)第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责任划分;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正本及附表各1份,拟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及原告投有货物损失保险,在保单上没有明确说明只保一类四项;6、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调拨单》1份,拟证明当天原告车辆从澧县托运啤酒2900箱到重庆的事实;7、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扣款说明》1份、损失清单1份,拟证明祥茂公司有物流的主体资格,祥茂公司是重庆啤酒厂运输的总承运人,该公司已将损失赔偿给啤酒厂及损失的计算明细;8、福泰公司于2014年8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1份,拟证明重庆祥茂物流公司最先赔偿重庆啤酒公司损失,祥茂公司赔偿后,要求福泰公司尽早弥补其赔偿款,与福泰公司达成协议,承诺用运费抵赔偿款;9、常德市宏发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的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支付施救费2000元;朱德智、孙喻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发票2份,拟证明原告支付运输费6400元;史开胜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支付搬运费1500元。10、证人史开胜证词1份,拟证明事故经过、定损过程、赔偿方式。[15:15:34]
- [审]:请被告质证。[ 被]:证据1无异议、证据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告方是专业的运输公司,应该对一类四项有相当的理解;证据3、证据4无异议;证据5保单无异议,但一类四项是双方的特别约定,无需特别说明;证据6没有异议;证据7、证据8中损失清单有异议,损失并没有经过被告方参与,也没有经过公证方鉴定,对其客观真实性有异议;证据9无异议,证据10的质证意见同证据7、证据8的质证意见。[15:16:40]
- [审]:原告对被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原]:被告认为关于保单中标注的保险范围“一类四项”不是特别事项,无需作出说明,我方投保是货物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保险中,首先是普通货物,其次是危险货物。关于损失清单,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参与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松滋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到了现场,回来后,我方向县保险公司报案,负责人胡承前答复说近期去江西开会,10号后回来处理,实际处理是在8月20日左右,在澧县啤酒厂处理时,保险公司不派人前往,称不是其赔偿范围,不赔偿。损失额度的计算是澧县物流公司的毛永军、福泰物流公司的人共同清理,打印出损失清单交给各方,祥茂物流公司扣了其运费57987元。[15:23:16]
-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申请证人史开胜出庭作证。[ 审]: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活动由代理审判员赵丽娜主持。传证人到庭。[ 证]:已到庭。[ 审]:证人,你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 证]:我叫史开胜,男,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澧县四新岗镇xx村xx组,职业是运输。[15:25:04]
- [审]:证人,你与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 证]:我的车挂靠在福泰公司,车辆购买被告公司的保险。[ 审]:告知证人作证规则。根据民诉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须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同时,证人经审判长允许,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清楚?[ 证]:清楚。[ 审]:将《证人保证书》交证人签字。[ 审]:证人作证以当事人发问的方式进行。一方当事人在向证人发问时,另一方当事人如认为发问有诱导、威胁等不当行为,可以提出抗议。如抗议成立,证人可不回答发问。下面由申请证人的原告向证人发问。[15:25:37]
- [原]:证人,请问之前在我办公室做的调查笔录中你陈述的情况是否真实?[ 证]:真实。[ 证]:湘J55139号车出事故时你是否在现场?[ 证]:当时在现场,当天一起出车。[ 原]:当时你与司机是否报案?[ 证]:出事后就向交警与保险公司报案。[ 原]:交警与保险公司的人是否到现场?证:都到了现场。[ 原]:事故车辆是否发生侧翻?[ 证]:是的。[ 原]:车上运输的什么东西?[ 证]:啤酒。[15:27:13]
- [原]:后来怎么处理的?[ 证]:拖到澧县啤酒厂,啤酒厂检测人员认为合格的就收回,不合格的报废。[ 原]:拖回澧县是谁拖的?[ 证]:找的澧县福泰公司的车辆。[ 原]:车辆侧翻后有无用吊车清理?[ 证]:是的,因为当时必须用吊车才能处理,而且请人清理,是交警找的人和吊车。[ 原]:这次事故损失多少,你是否在现场?[ 证]:事故处理了两三天,我一直在现场。还有祥茂物流的印总与黄师傅都在。[ 原]:保险公司派人去没有?[ 证]:没有。在那等了几天也在等保险公司。[15:27:54]
- [原]:有人通知保险公司没有?[ 证]:通知了,保险公司开始说没时间,后面说不赔偿了。[ 原]:最后确认的货物损失是多少?[ 证]:58987元,我是一直经手清点啤酒的过程。[ 原]:你的车辆投保没有?[ 证]:投了全保,应该是什么责任都有保险公司负责。[ 原]:货物损失保险有无投保?[ 证]:投了。[ 原]:包括哪些货物?[ 证]:所有拖的货物都保。[ 原]:你是否清楚危险货物包括哪些?[ 证]:不清楚,只知道烟花、鞭炮属于危险货物。[ 原]:你的车辆是运输危险货物还是普通货物多?[ 证]:普通货物多,即使拖危险货物出去,也要带普通货物回来。[ 审]: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没有。[15:33:36]
- [审]:证人回答本庭提问。事故车辆的运费与货物价值是多少?[ 证]:运费是1万多,货物价值不清楚。[ 审]:保险公司的员工到现场后有无定损?[ 证]:没有。[ 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什么时间通知你们的?[ 证]:记不太清楚,十几号到二十号左右。[ 审]:当时保险公司出险的有几人?[ 证]:2个人。[ 审]:损失的确定有几人在场?[ 证]:我、福泰公司的代理人黄师傅、重庆祥茂物流公司的印经理、澧县啤酒厂的毛永军。四方参与后确定的货损金额57987元。[ 审]:这笔损失是如何支付的?[ 证]:因为我们没有钱给,就用运费抵货款。澧县啤酒厂安排我们拉啤酒。[ 审]:证人还有无补充的?[ 证]:没有。[ 审]:证人退庭。[15:35:30]
- [审]:下面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质证。[ 原]:证人史开胜向法庭陈述的情况与我调查的情况基本一致,细节方面有些许出入。可以确定的是确实立即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了现场。到澧县处理损失的时候应该有5方当事人到了现场,总体上其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澧县啤酒厂经过仔细清点、造册登记,损失数据当时就确定了。因此我认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证人证言是合法有效的,请法庭采纳。[15:38:16]
- [审]:请被告质证。[ 被]:证人证言的相关基本事实我方没有否认,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对现场查勘是确认的,对货物损失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举证完毕。[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各1份,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拟证明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是明确的。[15:47:52]
- [审]:原告质证。[ 原]:证据1无异议,证据2我方在此前没有看到投保单,该投保单与我方向法庭出示的保单内容差不多,只不过该保单中载明的一类四项内容写得明显一点,而我方的保单中一类四项只是在空格中打出,看不清,但是否有这一项就拒绝赔偿其他普通货物的损失在法庭辩论阶段说明。[ 审]:被告继续举证并陈述证明目的。[ 被]:举证完毕。[15:52:22]
- [审]:现在进入法庭询问阶段,首先由原告回答本庭提问。原告,你公司系湘J55139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J2102号挂车的实际车主还是名义车主?[ 原]: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系黄XX、史XX、郭XX三人,挂靠我公司经营。[ 审]:主车及挂车是否均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原]:是一并投保的。我方车型是在拖货物时主车和挂车在一起。[ 审]:本案保单所涉“货物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个独立险种,你方现在是否仅就货物责任保险向被告索赔?[ 原]:是的。[15:53:09]
- [审]:事发后为什么没有申请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原]:定损我方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参加,保险公司开始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参加,10号以后不同意赔偿,货主只能邀请几方当事人在场,共同清点后得出货损金额。[ 审]:货物的损毁如何构成?[ 原]:侧翻造成的损毁、路人的哄抢造成的损失。[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发表质证意见?[ 被]: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知道是啤酒后,不属于一类四项,不属于赔偿范围。就没有参加后续的事。[ 审]:是否向原告下达拒赔通知书?[ 被]:电话通知的。[15:54:01]
- [审]:原告方,你陈述定损的五方当事人的关系?[ 原]:重庆大中林公司,国人啤酒总厂、澧县啤酒厂是重庆国人啤酒厂的分支机构,重庆大中林公司有一个长期的货运单位是重庆祥茂物流公司,祥茂公司长期替重庆啤酒运货,包括从澧县啤酒厂调货,祥茂公司与澧县毛永军的物流公司、临澧福泰运输公司经常合作,祥茂公司运货指派澧县毛永军运货,事故发生在8月2日,烟花爆竹的运输已经进入淡季,福泰公司拖危险货物的车辆只能运输普通货物,澧县物流公司就要求福泰公司为其运货。[ 审]:毛永军与澧县物流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当时是股东之一。[ 审]:货物的损失在相关当事人的财务有无记载?[ 原]:目前还没查到,实际车主承运的没有走单位的账,因此福泰公司没有账目,重庆祥茂公司有没有财务记载,因为未前往调查还不清楚,重庆国人啤酒总厂应有记账。[15:54:43]
- [审]:重庆国人啤酒总厂与重庆祥茂公司有无运输合同?[ 原]:有。[ 审]:被告对原告陈述进行质证?[ 被]:我方不予质证。[16:01:17]
- [审]:被告方,你方在格式合同的文书中是否有无具体记载危险货物?[ 被]: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共几十小类,没有列明。[ 审]:你方在承保时是否将危险物品分类表向投保人送达?[ 被]:原告方是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无需送达。[ 审]:承包时是否向投保人告知“一类四项”的具体内容?[ 被]:只告知是“一类四项”。[ 审]:“一类四项”是指什么?[ 被]:“一类四项”共57项,第一大类爆炸物品、第四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品和物质。这是国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16:01:35]
- [审]:你方有无普通货物承运人保险?[ 被]:有。[ 审]:你方承包时是否知晓原告方需要拉普通货物?[ 被]:是原告需要投保什么就投什么。[ 审]: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是否收取不同的保费?保险费是按什么比例收取?[ 被]:是的,收费比例我不清楚,只知道第一类收费最高。[ 审]:有无证据提交证实收费比例?[ 被]:需要向公司查询才知晓。[ 审]:保险业务员是否知晓“一类四项”的内容?[ 被]:业务员也不一定清楚,是原告需要投什么就投什么。[ 审]:投保时业务员是否需要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一类四项的内容?[ 被]:我不清楚。[ 审]:你方在承保时有无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被]:“一类四项”是一个明确的内容,不需要特别约定,对方投什么保,我方就保什么。[16:02:55]
- [审]:原告方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有异议。被告称因为保单上是一类四项,因此未参加定损的过程及拒赔,以前并未这样说过。对方称“一类四项”专业的运输公司应该清楚,而我方向法庭提交的保单附页上很隐蔽的地方打印有“一类四项”,主页上没有说只保一类四项,不保其他货物。被告认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16:03:25]
- [审]:被告休庭后应向法庭提交你公司的具体险种及按照不同保险收取费用的标准。[ 审]:原告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原告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被]:没有[ 审]:原告有无新的事实及证据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新的事实及证据补充?[ 被]:没有。[ 审]:经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询问,本庭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对有分歧的证据货损金额待休庭合议后再作出综合认证结论。法庭调查结束。[16:05:47]
- [审]: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我方认为本案货物损失的结果是清楚明确的,货物损失通过五方当事人在澧县作出的处理,经过造册登记,我方也已承担了这笔损失,如果非要用财务上的凭证来证实损失的存在,我想请法庭延长举证期限,我方前往重庆调取证据。2、普通货物应当在承保之列,按照保单的约定,虽然保单标题为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但其涵盖内容不仅为危险货物,除其他货物还有第三种责任保险,况且从现实中看,福泰公司承运的货物中普通货物居多,比重大致四六开,若仅仅只保危险货物,是否还有无必要投该险种,福泰物流公司的道路运输证及经营范围第一项就是普通货物,危险货物中包括一类一项到六项、八类、九类就包括在内,为什么保险公司仅包括一类四项,其他的都不保,被告关于这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我方在投保时是要求将所有经营范围内的都进行投保,现在被告仅保“一类四项”,且标注不清晰,我方无法认同。此外,从保险法相关规定看,只能当承运货物危险等级提高的情况下,有告知义务,现在承运普通货物,危险等级降低,发生事故后发而不保,违背了保险法的精神。3、被告方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普通货物发生事故不赔的理由不成立,在货物保险中未提出是高危货物保险,若不保普通货物,应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明确提示应采用粗体字提示,我方提交的保单中没有用粗体字进行提示,也没有对免责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明确的说明应该是常人都能理解的说明。就连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一类四项”的具体内容。按照正常理解,所有危险货物都在保险之列,没有危险的更应该在保险之列。保单的附页中仅注明挂车的车号,一类四项,具体是什么意思也无法理解。且福泰公司未签字盖章,未达成一致意见,福泰公司的目的是保所有承运货物。[16:13:39]
- [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1、本案争议的险种是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从事危险货物的承运人投的保,福泰公司可以运输多种危险货物,仅投保一类四项,危险货物的分类是国家分类的,只能表明一类四项,保险公司也不可能详细列明一类四项的具体内容。2、一类四项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福泰公司自己应该清楚。[16:14:54]
-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当事人在此轮的发言应简洁明了,不得重复已阐述的观点,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补充一点,关于险种,被告方偷换了概念,被告方称有普通货物保险,也有危险保险,但普通货物保险只能发生在只能运输普通货物的公司中,而福泰物流公司不仅运输普通货物,而且运输危险货物,运危险货物时如果不能运输普通货物,应作出明确说明。不能运输危险货物的保单使用的保单是仅保普通货物的保单,而都能运输的公司的保单应是同时包含在内。[ 审]: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购买什么保险就承保什么,原告方购买一类四项,就保这一项,原告运输普通货物,可以在我公司购买普通货物的保险。[16:19:54]
- [审]: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庭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调解。[ 审]:鉴于本案缺乏调解基础,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举证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0日,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16:20:22]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21:59]
- [主持人]:感谢审判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感谢广大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下次直播再见。[16: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