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本案独任审判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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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全景1

法庭全景2
12月12日9:30,密云法院“投保人买两份保险 保险公司按一份保险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5:28]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45:36]
  • [主持人]:
    原告孙某诉称,今年4月,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人身意外险,每份保险费100元,被告业务员给原告两张承保卡,承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获基本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00%报销……同年11月,原告在自家维修房屋时从房上掉下,后住院7天,经鉴定孙某为九级伤残。后被告以伤残不够七级为由,只按照一份保险赔偿孙某医疗费5000余元, 住院津贴120元,并拒绝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经原告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4万元。但当时原告漏诉另一份保险的医疗费、住院津贴。现原告认为,原告投保了两份保险,被告只按照一份保险进行理赔,显失公平,故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津贴5266.94元。
    [09:46:30]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准备宣读法庭纪律。
    [09:47: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48:2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孙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经到庭,可以开庭。
    [09:49:01]
  • [审判员]:
    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 原告]:
    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某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09:50:4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51:14]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于今天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谭桃园独任审判,书记员崔旭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席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09:51:53]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权利,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52:41]
  • [审判员]:
    对上述权利、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53:0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54:0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此同时本案有关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 席某]:
    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确立投承保关系,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各100元,被告业务员给原告两张“碧升天安”承保卡,承诺人身意外伤害身事故、残疾、烧伤获基本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00%报销。2013年11月24日,原告在自家维修房屋时从房上掉下,入住密云县医院,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7天。行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术。被告按约仅支付一份承保的住院津贴共120元,(4天,每天30元津贴),并同意原告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后理赔残疾金。2014年7月7日,经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原告将鉴定报告送交被告时,被告却以伤残不够七级为由,只按照一份保险赔偿医疗费5000余元, 住院津贴120元(按4天计算,每天30元),拒绝赔偿残疾赔偿金。
    [09:55:47]
  • [席某]:
    故原告之前已经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密云法院以(2014)密民(商)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4万元。但原告漏诉第二份卡医疗费、住院津贴5266.94元。原告认为,原告投保了两份保险,被告应当按照两份保险理赔医疗费、住院津贴等费用,然而被告只按照一份保险进行理赔,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津贴5266.9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为计算错误,现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49.62、住院津贴120元,共计4969.62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49.62、住院津贴120元,共计4969.62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10:03:5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 王某]:
    原告在我公司购买了碧升天安卡,本次事故发生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根据天安卡条款,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条款相关规定赔偿被保险人孙某因事故发生导致的花费医疗费等共计5000余元。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为补偿原则,任何人在其中不能获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并且不承担诉讼费用。
    [10:07:5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以及证明目的。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席某]:
    原告有下列证据,证据一、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情况,证据二、碧升天安卡,原告投保了两份,证据原件在上次诉讼(2014)密民(商)初字第566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给法庭,保留在该案卷宗里。被告代理人上次也参加了诉讼。证明保险卡上显示被告公司承保的为是保险责任为三项,被保险人意外生病残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每次事故绝对面配金额是100元,超过100元,按照比例赔付,承包金额每天是30元,承包说明是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意外事故津贴每次是60天,全面累计是180天,承保期限是一年。证据的来源是由本案被告业务员出具。
    [10:10:13]
  • [席某]:
    证据三、密云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左跟骨骨折伤情,建议休息8周。证据四、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入院记录单,证明医疗过程。证据五、北京某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证据六、鉴定发票,证明交鉴定费2250元;证据七、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据八、道路运输证,证明原告从事货运工作;证据九、住院收费专用收据4949.62元,证据十、理赔费用分割单,证明被告理赔5024.04元。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在这期间发生了人身意外事故,产生了医疗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按承保合同的约定,理赔第二份医疗还有津贴两项费用。
    [10:11: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看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王某]:
    对证据一、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性认可,证据二、碧升天安卡没有意见,对证据三、密云县医院诊断证明书,真实性认可,但是医院诊断证明书上面所盖的公章是病房诊断章,请求法院核实,对证据四、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入院记录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对证据五、北京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六、鉴定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七、机动车行驶证行驶;对证据八、道路运输证,请法院核对原件予以核实。对证据九、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如果原告主张住院费,请提供原件,对证据十、理赔费用分割单的真实性认可,也证明我公司赔偿的费用。
    [10:13:25]
  • [审判员]:
    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原告需要在另外一个案子中使用,所以本院将证据原件退回给原告。
    [ 席某]:
    收到。
    [ 审判员]:
    下面请被告出示证据。
    [ 王某]:
    被告没有证据出示。
    [10:16:2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被告理赔了医疗费5024.04元?住院津贴120元?对吗?
    [ 王某]:
    一共是5024.04元,包括住院津贴。住院津贴一共赔偿120元。5024.04元减去120元就是赔偿的医疗费。
    [ 审判员]:
    原告称被告的住院手续原件已经交给被告公司了,是吗?
    [ 王某]:
    是的,属实。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在被告处是投保了两份碧升天安卡吗
    [ 王某]:
    是的。
    [10:17:05]
  • [审判员]:
    被告碧升天安卡,保险公司可以允许投保人投保两份吗?
    [ 王某]:
    可以投保多份。
    [ 审判员]:
    但是保险公司只按照一份赔偿,是依据什么?
    [ 王某]:
    全额赔偿后,没有超过一份保险的,就按照一份赔偿,如果超过了一份保险费用,在用第二份赔偿。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根据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据实赔偿。
    [ 席某]:
    既然被告允许原告以多投的方式,允许投保是多份,而其有限制了,医药费以外的损失,其该项约定现失公平,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相违背,所以被告辩称的观点不能成立。
    [10:18:42]
  • [审判员]:
    原告一共住院几天?
    [ 席某]:
    7天
    [ 审判员]:
    一共花多少医疗费用?
    [ 席某]:
    一共花了5266.54元。其中不包括抢救费等,只主张了7天住院所花费的费用。
    [10:19:11]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席某]:
    第一点,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双方要约承诺,原、被告确认的是碧升天安保险卡,在被告出具的该卡当中,明确承诺了,三项承保责任以及承保的赔偿金额。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在该承保卡说明一栏当中,并没有表明或明显提示不予承保的事项,所以原、被告双方与碧升天安保险卡所承诺的事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事实上,被告在庭审当中,所提出的观点性意见,则与双方所依据的保险卡所说明的事项不符,所以我方认为保险卡有效,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点,被告所持的保险补偿原则,则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事实上,本案因意外伤害导致现在不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能从事运输工作,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劳动能力,作为本案的被告,不能承担其他项的损失赔偿,仅限于承保的3项,而又允许原告,可以投多份保险,对此是显失公平的,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认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0:20:14]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王某]:
    第一、保险补偿原则,对本案只是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的赔偿,根据相应的补偿原则任何人不能从中获利,我公司根据原告花费费用进行赔偿。第二,如果原告能提供未赔偿医疗费的发票原件,我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可以相应赔偿,第三、请原告和法官打开,原告提供的天安卡的里面、第二段中有明确规定。
    [10:21:22]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 席某]:
    第一、关于是否从中获利问题,原告损失已经不仅局限于被告理赔范围,通过原告向法院出具的限定报告,证明了原告已经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对于承保不能弥补原告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所以对此不存在从中获利问题。第二、被告在庭审当中承认已经将第一份天安卡当中所承诺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并也认可了已经将该涉案的票据原件收取,而在今天的法庭上面,被告又要求出具发票的原件。此观点不能成立。第三、关于告知义务的问题,我们在诉讼请求变更中已经将100元投保金在诉讼请求当中予以扣除,并且应当说明的是,在该卡上面,只能承认在明显位置上面所说明的事项,请求法院审查。
    [10:21:57]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 王某]: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
    [ 席某]:
    坚持诉讼请求。
    [ 王某]: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席某]:
    不同意调解。
    [ 王某]: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本案将定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8法庭进行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今天开庭到这,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0:22:56]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23:3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23:47]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