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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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现场
12月16日14:30,西城法院“整形网站刊登照片 女星起诉名誉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整形网站刊登照片 女星起诉名誉赔偿”案,感谢您的关注。
    [14:36:25]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网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刊登自己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类文章的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由于原告从事主持、演艺工作,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代言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及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及诉讼费。
    [14:36:54]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审判员李蕾担任独任审判员,由书记员张必义担任法庭记录。
    [14:37:33]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7:4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14:37:54]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14:38:40]
  • [审判员]:
    请坐。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情况
    [14:39:32]
  • 原告赵某,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律师。
    被告北京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院长助理,住该单位宿舍。
    [14:40:1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1:34]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蕾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必义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
    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2:4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 原告代理人]:
    事实理由:宣读起诉书。201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网站中刊登了文章“轻松去除鼻唇沟 注射除皱是首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
    原告是中国著名影视演员、节目主持人。曾任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的主持人,2003年凭借某热播剧成为观众喜爱的影视演员,2009年主演某导演的某热播剧成为当年最红的女演员之一,更是成为了大众喜爱的实力派演技明星。荣获多项荣誉。除了出演许多热播剧及电影外,被告亦代言了很多广告,如奥迪Q5、某百货、某平板电脑等等。经过原告多年努力,已经具有极高的品牌代言价值。
    原告一直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且,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上共计9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4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44:3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详见答辩状。1、被告网站自建成后,此网站没有专业的员工运营,被告的网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我们也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我院的网站自建成起至今每日访问量最低时只有15人,最多也就60人,点击率更低,平均下来每日也只有10人。2、由于我公司的网站不是专业人士所管理和运营的,我公司网站的部分文章及照片也是转载的。使用原告的照片也确实是无心之过,不存在恶意侵害。原告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照片,是我公司网站的8级链接目录下的照片,浏览量非常小,影响微乎其微。3、在2013年4月,我院的网站改版,之前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本案所涉及的照片全部下线,再未使用。我们在2013年4月份就已经停止使用赵某的照片。4、我们的网站流量很小,点击率更低,此照片出现的页面也是网站的八级目录下的链接。我公司对该照片使用时间很短,既没有恶意侵权,也没有因此获利,对原告的负面影响很小,不同意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信。5、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太高,我院无力承担。我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整形科只是其中的一个科室,员工也只有6人,由于没有任何宣传,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法承担原告的赔偿金额。我们也没发现任何媒体对赵某是否整形进行过报道。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明确下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47:1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平面广告合同复印件,原件经质证后退回。证明原告肖像使用一年的酬金是30万元,原告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和较高的知名度。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广告平面合同是2012年签订的,至今息影已有2年,在这2年期间没有看到原告的新作品,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2012年身价较高,但是不能证明现在的身价。
    [14:50:15]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6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网站系被告单位的网站,被告擅自将原告照片作为其网站文章的配图,使得公众误认为原告曾在被告处做过相应的检查和治疗,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 被告代理人]:
    认可涉案网站系我单位的网站,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网站刊登照片没有标明原告名字,点击量极低,也不足以使人产生误解,不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影响力也极低。
    [14:55:5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3、与被告侵权照片对应的原告百度搜索照片。证明目的同证据2。
    [ 被告代理人]:
    认可照片是赵某的照片。我公司网站不是专业人士在运营,其中的部分照片也是转载的,使用原告的照片属于无心之过,不存在恶意侵害,当时也不知道使用的是赵某的照片。
    [14:56:2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百度百科关于原告的介绍。证明原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艺人的身价与其演艺活动的频繁程度及曝光频率有密切联系,原告已经息影多年,现在身价大幅度下降了,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
    [14:57:2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对被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公证费用为1040元。作出公证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原因是先做的公证,后交的公证费。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14:59:2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它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举证期。
    [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
    [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 审判员]:
    原、被告均不申请举证期,本案的举证期限于今天届满,本院将以现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5:00:2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认可公司网站上所载照片系原告的照片?
    [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的照片,但是我们并没有标注原告的姓名,也没有标明原告曾在我公司做过相应手术,不足以使人产生误解。
    [ 审判员]:
    该照片是如何取得的?
    [ 被告代理人]:
    从百度图库上搜的,然后进行的转载,当时不知道是原告的照片。
    [ 审判员]:
    上述照片在网站上刊登了多久?
    [ 被告代理人]:
    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我单位早已经将涉案图片删除了。
    [ 原告代理人]:
    认可被告所述,确实已经删除了。
    [15:02:3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社会评价降低有无相关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知名艺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照片作为其文章配图使用,对浏览网页不特定的第三人来说,可能认为原告接受过整形手术,或者可能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整形手术,因为原告是艺人,对是否整过容比较敏感,因此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失。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照片的情况视为请原告为其代言,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原告自身代言的金额以及被告的侵权程度。我们是考虑上述因素之后自己估算的。
    [ 审判员]:
    双方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无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无补充。
    [15:04:5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展开法庭辩论,不得使用攻击性、污辱性的语言。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1、被告已经承认侵权网站为被告所有,也承认网站上所载照片为原告的照片。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将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用于自己的宣传网站,以此诱导浏览网页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在其医院消费,以实现盈利的目的。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网站文章的配图,这使得浏览网页的不特定第三人认为原告接受过注射除皱手术,甚至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除皱手术,这些虚假的事实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贬损,原告作为艺人身份特殊,是否接受过整形手术对其名誉影响很大。4、被告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就在侵权网站上将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在原告2013年3月12日做公证时依然存在,可以看出被告的侵权行为十分严重。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首先,我公司的网站并非专业人士在运营,使用原告的照片确实无心之举。其次,我公司网站点击量非常小,涉案照片更是刊登在网站的8级链接之下,点击量微乎其微,对原告几乎没有影响。而且我公司在文章及配图中均未提到原告的名字,也没有对原告是否进行过整形有过任何表述,不足以使人产生误解,也不会毁损降低原告的名誉。最后,我认为我们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侵害,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了,也不能证明因为我方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7:46]
  • [审判员]:
    相互辩论。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是一家盈利性的医院,其将原告的照片作为整形文章的配图使用,且点击率达到245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作为艺人对是否整形的评价十分敏感,被告刊登原告照片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的网站从未进行过宣传和推广,且刊登原告照片的网页并非公司网站主页,点击率非常小,不会对原告造成不好的影响和任何经济损失,且我公司早已将上述照片删除。
    [15:08:2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对本案能否协商解决?
    [ 原告代理人]:
    双方意见差距过大,不同意协商解决。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协商解决。
    [15:08:4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5:09:05]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任旋旋(导播)、葛明柱(现场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5:11:2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