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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院将在本院机关举办“涉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缺失现象”新闻发布会,就该院近年来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诚信缺失现象和推行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等相关内容进行新闻发布。[09:59:52]
- [主持人]:该发布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发布会进行关注。[10:02:48]
- [主持人]: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发布会。[10:09:07]
- [主持人]:发布会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闫春生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发布会现场。[10:34:52]
- [闫春生]: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闫春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10:46:26]
- [闫春生]:首先我代表大兴法院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更加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帮助。[10:46:56]
- [闫春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诚信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大兴区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我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量也进入了逐年激增的态势,其中,劳资双方诚信缺失成为了诉讼案件数量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天我们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的目的也正是希望通过对涉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缺失现象的相关内容的通报,促进诚信、互利的社会劳动关系的形成,减少恶意诉讼,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建设。[10:47:18]
- [闫春生]: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调解中心的领导,《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首都政法综治网、《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本次新闻发布会将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我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也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发布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10:50:15]
- [闫春生]:依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院民三庭刘东民庭长就本次发布会主题进行通报。[10:58:09]
- [刘东民]: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按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就近年来大兴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诚信缺失现象等相关内容,向大家作简要通报。[10:59:07]
- [刘东民]:劳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维持自我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产生的劳动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关系愈发显得重要。当前,随着大兴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矛盾呈现出高发态势。2013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71件, 2014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76件,同比增长32.15%。在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的背后,诉讼当事人诚信缺失的现象也日渐突出。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频发多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干扰,往往导致案情扑朔迷离,人民法院不得不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去进行案件事实的查证工作。[10:59:53]
- [刘东民]: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到了必须加以惩治的地步。为此,我院立足实际,深入调研,充分吸收其他法院惩治不诚信诉讼的先进经验,于2014年年初实行了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通过一年运行,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案件数量猛增的情况下,在其他工作举措的配合下,今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总结案量达到1667件,结案数量增加414件,案件调撤率达到49.37%,同比增长15.06%。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通报。[11:00:15]
- [刘东民]:一、劳动争议诉讼中诚信缺失现象的表现形式。(一)恶意诉讼。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委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为了拖延时间,尽可能不履行应尽义务,恶意利用诉讼权利,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提起诉讼,以使仲裁裁决不产生法律效力。也有个别劳动者以诉讼为业,从诉讼中牟利。他们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工作几天或者几个月后就不辞而别,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之后又继续寻找下一家公司。近两年,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人求职并不是为了谋求工作机会,而是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通过频繁诉讼,从中谋取利益。[11:01:47]
- [刘东民]:(二)虚假诉讼。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立虚假案件。比如个别当事人的近亲属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而真正的当事人对此全不知情。部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弱,诱导劳动者签署大量空白签名,以方便制作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并且向当事人隐瞒案件进程,劳动仲裁后私自立案、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情况毫不知情。[11:11:51]
- [刘东民]:(三)伪造、毁灭证据。1、在用人单位方面。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诉讼优势,一方面因为掌握着充分的管理资料可进行充分的举证,另一方面又可从事一些妨碍法院正常审理的活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经常伪造一些重要证据。[11:12:23]
- [刘东民]:(1)伪造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是模仿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健全,或处于种种目的,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与其产生劳动纠纷,把其告上法庭时,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选择模仿劳动者签字的方式,伪造劳动合同。[11:12:44]
- [刘东民]:第二种情况是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收回合同后自行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处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很多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反映他们只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对前面的内容都不知情。[11:12:59]
- [刘东民]:(2)伪造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资料。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有些多达十几项,但大部分都集中在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上,有关考勤、工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据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因素,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获得。如果用人单位拿出真实的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和规章制度,很多问题便迎刃而解。当法官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时,一些用人单位便会伪造或者篡改这些关键证据。如部分用人单位为证明劳动者旷工,提交无任何人员签字、盖章的考勤表;为了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在工资明细构成中添加加班费一项。[11:13:23]
- [刘东民]:(3)伪造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用人单位私刻多枚公章,对外使用不同公章逃脱必要的法律责任;或者为了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伪造其他单位的公章,出示其他单位开具的文件。如:部分企业刻意防范劳动者留存加盖公章的管理型材料,或者在文件资料上加盖未经备案的部门公章,并在发生纠纷后恶意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处于被动局面。[11:13:50]
- [刘东民]:2、在劳动者方面。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隶属地位,因为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人事管理资料都汇集于用人单位,故劳动者掌握的资料较少,往往很难持有很多对己有利的证据。诉讼中,个别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有限,为证实己方的主张,也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11:15:01]
- [刘东民]:(1)自行编造存在加班的证据。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是,加班事实最有利、最直接的证据是考勤表,一般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一般无法获取考勤表。为了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一些劳动者提供自己编造的工作记录。这些记录因为没有用人单位的认证,所以用人单位一般都不认可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当然,也有个别劳动者每天都记录自己的工作内容,这些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如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根本无法判定其真实性。而有些劳动者本来没有加班,为了获取加班费,随意编造工作记录。[11:16:59]
- [刘东民]:(2)恶意损毁、盗取、骗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一年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二倍工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个别劳动者为了达到获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目的,有时采取偷偷毁灭、盗取、骗取保管在用人单位处的劳动合同,然后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11:17:20]
- [刘东民]:(四)虚假陈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点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作为局外人对劳资双方有什么约定,发生了什么事并不了解,只有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中做出判断。当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的真实只有一个,当两方对同一事件说法完全相反时,说明至少有一方是在撒谎。当事人在以下事实上容易进行虚假陈述。[11:17:41]
- [刘东民]: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元素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发生争议后恶意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这些案件大部分都发生在用工不规范的小微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如服装、家具制造、物流、保安等公司;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签订过劳动合同,当发生争议后,他们在庭审中一开始往往否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拿出劳动合同后又不得不承认有劳动关系。大部分工伤类案件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不小心受伤,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较重的法律责任,往往否认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过,或者辩称双方是劳务、承包、承揽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不承认双方是劳动关系。当然,也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是劳务关系,但是,当其在工作中受伤后,为了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编造各种事实,期望法院能确认为劳动关系。[11:18:04]
- [刘东民]:2、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况。根据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对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很难搜集到加班证据。这就导致在法庭上,双方对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有无加班的事实争论不休。现实情况是,很多劳动者的确存在加班,但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证明加班事实。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本来没有加班,为获取加班费,谎称自己存在加班,通常还拿自己制作的工作记录加以佐证。[11:18:28]
- [刘东民]:而用人单位为了不支付加班费,即使事实上存在加班,也一口否认存在加班事实,或者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当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签到表、工作单等证据时,用人单位恶意隐匿这些资料,在诉讼中拒不提供,或辩称这些资料丢失、被盗,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证。[11:18:44]
- [刘东民]:3、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和工资数额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负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没有入职登记表等能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证据时,劳动者就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离职时间推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或者用人单位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对工资数额问题进行激辩。劳动者往往夸大工资标准,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用人单位方面则反之,往往压低工资标准。[11:18:59]
- [刘东民]:4、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劳动关系解除环节的问题是引发劳资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约占80%左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劳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各执一词。主要表现为:有些劳动者自己旷工或者因自己原因自行离开用人单位,过一段时间后又为了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主张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保险或者口头辞退等原因才离职,因此,在庭审中,劳动者通常都会将离职原因推卸给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但是为了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强迫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并要求劳动者亲笔写明是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庭审中,用人单位常常会拿出离职申请表,证明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或者是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辞退,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一方先提出来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真实原因法官往往很难准确认定。[11:19:22]
- [刘东民]:5、委托代理人滥用诉讼技巧。部分律师事务所律师买断案件,不让劳动者出庭。在没有向劳动者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条件下,随意编造相关事实。一些代理人不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劳动者,阻碍法官联系劳动者本人,提供给法官的电话往往难以打通,极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只会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当法官发现有问题时,这些代理人就将责任推到劳动者身上。[11:19:49]
- [刘东民]:违背案件事实,完全否认证据。一些代理人的诉讼策略往往是不论对方出示什么证据,都矢口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和诉讼各阶段的陈述经常不一致,恶意否认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11:20:10]
- [刘东民]:(五)恶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事实。当事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中为了推翻一审判决,又提交新证据;当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重要情形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告知法院,致使判决发出后因为诉讼主体问题造成错案。[11:20:29]
- [刘东民]:二、劳动争议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成因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纷繁复杂,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诉讼参与人利欲熏心,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无论是前文提到的某些劳动者以诉讼为业、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书买断案件,还是某些用人单位通过伪造劳动合同来逃避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等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诉讼参与人的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巨大的诉争利益面前,诉讼参与人往往都使出浑身解数。在不诚信诉讼可能带来明显利益的情况下,其中一些诚信观念缺失的诉讼参与人便违背良知,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和法律尊严,作出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等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11:21:08]
- [刘东民]:二是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政策的影响,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11:21:25]
- [刘东民]:三是法律对不诚信诉讼的有效规制不足。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第111条、第112条以及第115条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做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没有把不诚信诉讼当成一个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另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较少,起诉条件低、立案审查宽松,诉讼费用极低,也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认真对待诉讼。[11:21:43]
- [刘东民]:四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三者在这一问题上是一脉相承的。正是因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原则的尴尬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诚信原则的无奈。[11:21:56]
- [刘东民]:三、我院实行的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针对劳动争议审判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现象突出,伪造、毁灭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重要证据的行为时有出现,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经研究论证,决定实施诚信诉讼告知制度,以使诉讼参与人明确自己的行为后果,切实打消其侥幸心理,从而规范其行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11:22:18]
- [刘东民]: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制作诚信诉讼告知书。告知书分项列明可能受到惩罚的不诚信行为表现,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如果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同时法院还将向新闻媒体通报,并将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纳入相应的征信系统。[11:22:38]
- [刘东民]:二是在送达阶段向诉讼参与人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在向诉讼参与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同时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使诉讼参与人明确自己的诚信诉讼义务,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诉讼,打消其通过不诚信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念头。[11:22:55]
- [刘东民]:三是在开庭阶段向诉讼参与人讲解告知书内容。承办法官在正式开庭前,向双方诉讼参与人讲解告知书文本内容,释明其诚信诉讼义务,并告知其违反后果,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在告知书的保证栏内签字,确认已阅读告知内容,并承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罚。[11:23:02]
- [刘东民]:四是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醒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诉讼义务。在开庭审理和庭后调解、制作判决书阶段,当法官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的苗头时,随时向诉讼参与人进行提醒、警示,彻底消除其侥幸心理,防范案件审理偏离正常轨道。[11:23:40]
- [刘东民]:五是加大对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的制裁力度。在充分告知、释明及提醒的基础上,对仍然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惩罚与震慑的目的。[11:23:50]
- [刘东民]:自2014年3月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实施以来,我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有一定减少,通过告知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该制度的实施,有力提升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今年以来,劳动争议审判庭对一起被明确认定为通过伪造公章伪造虚假证明的用人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对该用人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该用人单位服从罚款决定并一次性缴清了全部罚款。通过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我院形成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教育制裁并重,净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环境,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11:23:57]
- [刘东民]: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诉讼理念。加强对劳动者、企业、律师的诚信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法制讲座、网络、报刊、电台等灵活的方式宣传诚信诉讼的重要性。下一步,我院将联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总工会等多方力量,选取不诚信诉讼的经典案例,对企业管理层和劳动者进行专题讲座,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诚信诉讼理念。[11:24:20]
- [刘东民]:二是进一步完善“预警-审查-制裁”机制。1、“预警”―实行诚信诉讼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诚信诉讼告知书》,对所有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一律发放告知书,并要求其在承诺栏中签字,让诉讼参与人知晓如果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将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通过诚信告知、引导、教育等措施,一开始就给当事人敲响“警钟”,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正面指引和防控,有效引导当事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理性真诚对待审判活动。[11:24:48]
- [刘东民]:2、“审查”―加强法院内部防控,提高法官甄别能力。加大审查、甄别和分流力度,认真核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代理权限等重要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法官庭审过程中也要注重察言观色,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发现有不诚信的苗头要立即警示,必要时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以查明案件事实。要加强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审查甄别力度,对涉嫌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官要认真搜集固定证据,及时向领导汇报,为下一步实施处理奠定牢固基础。[11:28:56]
- [刘东民]:3、“制裁”―建立禁止性规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如出现不诚信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要敢于用足法律手段,严格将此项惩罚措施落实到实处,在充分告知、释明及提醒的基础上,对仍然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彻底消除诉讼参与人的侥幸心理,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如果是律师做出不诚信行为的,法院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其作出进一步的相应处理。[11:29:15]
- [刘东民]:三是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将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曝光,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11:29:41]
- [刘东民]:四是构建完整有效的信用考察体制。随着信用考察体制的建立,诚信诉讼也应该纳入社会诚信的监控范围内。通过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的违法信息输入诚信系统,并与其他社会信用系统(如银行、工商、税务、房管等)实现对接,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诚信考察体系,实现各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打击防范。使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影响到其贷款、买房、消费等正常经营或日常生活,增加其失信成本,缩小其生存空间,以更加有效地防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11:29:58]
- [闫春生]:下面根据会议议程,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来宾发言。[11:33:02]
- [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来宾进行发言。[11:33:36]
- [闫春生]:下面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宾发言。[11:35:54]
- [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宾进行发言。[11:36:38]
- [闫春生]:下面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来宾发言。[11:39:07]
- [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来宾进行发言。[11:40:37]
- [闫春生]:下面根据发布会流程,记者朋友可以进行提问,有哪位记者朋友想提问,请示意我。[11:49:45]
-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现场正进行媒体提问环节。[11:51:34]
- [闫春生]: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朋友想继续采访,请散会后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今天出席发布会的领导、嘉宾和各位媒体朋友们。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11:58: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书记员李薇的辛勤工作![12:07: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2:0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