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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14时,海淀法院“称营养标签不符实 顾客诉超市赔十倍”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37: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3:39:30]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营养标签不符实 顾客诉超市赔十倍”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39:46]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裴悦君。[13:52:11]
- [主持人]:裴悦君,女,2006年-2009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私法专业,2009年7月-2012年5月,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从事法官助理工作;2012年5月,正式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现主要从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13:52:22]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2:38]
- [主持人]: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于2014年7月26日、7月28日、7月29日、8月7日在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竹荪”共计45袋,合计1030.50元,原告购买后,经查阅营养成分换算方法后发现,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能量系数不符合实际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能量(KJ/100)=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涉案商品实际能量应为1419.9千焦,但涉案商品标注能量值为695千焦,严重不符,相差两倍多,故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030.50元并十倍赔偿10305元、承担诉讼费用。[13:59:28]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9:4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00:47]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14:01:21]
-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14:03:19]
- [原告]:刘先生,197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先生,1978年出生,汉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14:05:0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有变化?[ 原告]:没有变化。[ 被告]:没有变化。[14:06:38]
- [审判员]:若当事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好的。[ 被告]:听清了,好的。[14:07:0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14:07:2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4:07:36]
- [审判员]: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裴悦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可心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应尽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08:3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14:09:0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组织双方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时的陈述意见是否作为双方当事人本案的庭审陈述意见?[ 原告]:同意,相同内容不再重复陈述。[ 被告]:同意,相同内容不再重复陈述。[14:09:1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2014年7月26日、2014年7月28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7日,刘先生分别在超市发公司处购买了“羽利兴”牌竹荪,价格共计1030.50元。购买后,经查阅营养成分换算方法后发现,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能量系数不符合实际要求,依据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能量(KJ/100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依据该公式计算,超市发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能量标签为695千焦(KJ),与实际能量(1419.9千焦)严重不符,相差两倍多。鉴于此,超市发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预包装通则》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众所周知,营养素摄入不平衡将引起很多的疾病,人民的身体健康、智力、体力、学习能力、防病能力等都和合理选择、调理、摄入营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标准化法》第14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超市发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退货(退还超市发公司全部货物即45袋“羽利兴”品牌竹荪)、超市发公司退还全部购物款1030.50元并赔偿1030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12:4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销售的产品与供应商签订了销售合同,从正规厂商进货,并且供应商也取得了生产许可证,被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被告认为凡是取得国家生产许可标志的产品都可以上市销售。二、进货厂商有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技包装均合法有效可以生产。三、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被工商部门处罚发后,被告已经停止了相关产品的销售。四、食品安全法的第96条规定的是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并未食用涉诉讼的食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其他损害,所以不适用十倍的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14:44]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办理退货手续,即退货退货款?[ 被告]:同意退货款。[14:15:20]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应就争议事实向法庭提举证据,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原告首先举证。[ 原告]:证据1、购买“羽利兴”牌竹笋电脑小票4张及发票4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我方分四次购买全部货物;证据2、“羽利兴”牌竹笋外包装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欺骗、侵害原告的违法事实;证据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43号,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14:20:14]
- [审判员]:原告,证据3是一审终审还是二审的情况。[ 原告]:判决已经生效了。[14:20:5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原告本人在朝阳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事项跟本案一致。生效证明被告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14:21:26]
- [原告]:我方继续举证。证据5、共计45袋竹荪实物,有一袋开封了,是为了扫描时方便,内容物全部倒掉了。剩下44袋未开封和食用,即实物为1袋包装袋和44袋未开封食物,外包装信息以上次证据交换时勘验情况为准,今天庭审时仅带一袋包装袋。[14:23:1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不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同证据3意见。证据5认可关联性。我方对于判决内容有不同的意见,且判决的内容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在同一法院审理,判决书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14:25:24]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了。[14:27:03]
- [审判员]:现将证据原件退还你方。[ 原告]:已收到。[14:27:12]
- [审判员]:原告,产品在何处?[ 原告]:一直在我方处。[14:27:24]
- [审判员]:你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销毁、变卖,造成损害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14:27:36]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证据1、商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据2、羽利兴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一套。证据3、是检验报告书一份,证明经检验竹荪内在的成分是符合国家的规定。证据1和证据2共同证明本案商品我方的正规供货渠道。[14:28:39]
- [审判员]:原告核实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14:29:1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4:29:23]
- [审判员]:双方商议本案的举证期限。[ 原告]:我方申请截止到今天。[ 被告]:我方同意截止到今天。[14:29:41]
- [审判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26日,双方之后提交的证据,除本庭认为确有必要,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本庭将不予进行举证质证,是否有异议?[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4:31:06]
- [审判员]:经双方质证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询问,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没有签订合同,是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属实。[14:31:37]
- [审判员]:原告,将买卖过程陈述一下?[ 原告]:原告有生活上的需要,还有一部分是送朋友,被告销售这样的产品,原告分四次在被告处分别购买产品。[14:32:48]
- [审判员]:原告,你在什么时候购买了多少袋竹荪,数额是多少?[ 原告]:在2014年7月26日购买了11袋羽利兴竹荪,7月28日购买了10袋,7月29日购买了12袋,8月7日购买了12袋。[14:33:33]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上述的过程是否认可?[ 被告]:认可。[14:33:43]
- [审判员]:原告你方所购买的货物都是同一货物吗?[ 原告]:是的。[14:34:56]
- [审判员]:原告在起诉本案诉讼之前,是否与被告沟通过。[ 原告]:没有。[14:35:05]
- [审判员]:针对涉案购买情况,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原告]:没有。[14:35:22]
- [审判员]:原告,你要求退货、退还货款1030.5元的依据?[ 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14:36:05]
- [审判员]:你方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货款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14:36:43]
- [审判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的表现方式?[ 原告]:具体表现是产品配料里面标注的有能量系数标签成分,能量系数标签不属于配料的具体名称,能量系数标签分为动物油和植物油,需要明确具体的使用能量系数标签的名称。[14:37:15]
- [审判员]:本案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 原告]:内在不太清楚有无质量问题,只是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37:41]
- [审判员]:原告,你方是否食用过本产品?[ 原告]:由于安全问题没有食用过。[14:38:23]
- [审判员]:原告,你方何时知道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 原告]:2014年7月26日发现的。[14:38:54]
- [审判员]:原告,对于包装能量标准不符,对你方造成了什么损失?[ 原告]: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知道产品不合格会产生一些情绪。原告起诉被告中咨询过一些法律相关方面的律师。[14:38:56]
- [审判员]:能否确定具体对于产品包装的标识的法律规定?[ 原告]:GB28050-2011。[14:46:59]
- [审判员]:被告,对于供货单位的资质是否进行过审查?[ 被告]:进行过审查。[14:47:18]
- [审判员]:你方和供应单位的合作时间?[ 被告]:从合同上看是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现在还在合作。[14:47:59]
- [审判员]:对于原告称能量系数标签表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你方是什么意见?[ 被告]:对于购买没有意见,对于计算方式和原告引用的关于问答的公式在2014年2月26日做了修改。[14:48:43]
- [审判员]:被告,你方提交的检验报告是否是原告所起诉的产品?[ 被告]:是的。[14:49:1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清楚涉案商品的能量系数的来源?[ 被告]:不清楚。[14:49:34]
- [审判员]:你方认为竹荪是属于生鲜制品?[ 被告]:是的,属于干制品未添加其他的配料。[14:50:19]
-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你所购买的竹荪,是否是被告所述的干制品?[ 原告]:不属于。[14:51:03]
- [审判员]:原告,本案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什么类型。[ 原告]:属于干货类型的。[14:51:41]
- [审判员]:原告,产品能量的波动幅度范围多少?[ 原告]:加减10。[14:54:19]
- [审判员]: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不认可。[14:54:33]
- [审判员]:原告,被告不认可你方计算的方式,以及表格的计算的方式,你什么意见?[ 原告]:食品类的东西应该按照国家标准。[14:55:18]
- [审判员]:原告对食品标签国家强制性安全的规定是什么意见。[ 原告]:涉案产品应该由适用的国标所规定。[14:55:28]
- [审判员]:被告,涉案的鉴定书上是哪个公司。[ 被告]:是北京羽利兴商贸有限公司。[14:56:45]
- [审判员]:被告,他是经销商吗?[ 被告]:是的,直接向超市发发货。[14:56:56]
- [审判员]:原告,你在超市发那个门店购买的商品?[ 原告]:根据购买产品小票上显示,分别在天通苑东店、玉泉路店、农科院店购买的产品。[14:57:10]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的店铺是你公司的店铺?[ 被告]:是的。[14:57:58]
- [审判员]:被告,对供货单位是否进行过审查?[ 被告]:审查过,见我方提供的证据。[14:58:09]
- [审判员]:被告,关于涉案的产品,在原告起诉诉讼后,是否做过改进?[ 被告]:在别的店铺也销售过,已经没有了。[14:58:20]
- [审判员]:原告,是否清楚现在相同货物的现状?[ 原告]:没有关注过。[14:59:00]
- [审判员]:原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了。[14:59:08]
- [审判员]:被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了。[14:59:2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9:5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能量标识对于干菜类并非是强制性规定,对商品必要的审核中,不应该也这么一个审核,被告这边没有相关的过错。我方不同意根据食品安全法来进行十倍赔偿。[15:00:31]
-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了。[15:01:01]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了。[15:01:1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1:34]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需要跟公司协商调解方案。[15:02:11]
- [审判员]:鉴于被告需要回去跟公司协商调解方案,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5:02:46]
-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15:03:0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15:03:2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03:43]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03:53]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蔡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刘乐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15:04:06]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04:1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