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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14时,通州法院“醉酒驾驶摩托 出车祸被查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 出车祸被查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10]
- [主持人]: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14:05:46] - [主持人]:庭室简介
刑事审判第一庭,现有干警13名,其中法官7人,书记员6人,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审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所处理案件关系到通州区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工作责任是打击犯罪分子,为维护通州区作为首都城市副中心的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刑事审判第一庭是个团结奋进的光荣集体,全庭干警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指引下,在朱长军庭长的带领下,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成绩。[14:07:28] - [主持人]:承办法官简介
王欢欢,女,1987年7月出生,2010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14:10:38] - [主持人]: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0时10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绿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单位门口时,与贺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14:12:14]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14:48]
- [书记员]:首先宣读法庭规则。(全体起立)[ 书记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加振;新闻记者、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对于违法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6:21]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请审判员入庭;(转身)报告审判员,被告人已传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员]:可以开庭,全体坐下。[ 审判员]:提被告人 张某某 到庭,(法警执行)[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锤)[ 审判员]:被告人 张某某 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年龄?出生日期 ?[ 被告人]:39岁,1975年12月16日[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文化。[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某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审判员]: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 审判员]:住址?[ 被告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某乡。[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这次是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审判员]: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2014年12月3日。[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满三日了吗?[ 被告人]:已满。[14:18:15]
-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20天,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欢欢担任审判员,书记员 李红伟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智斌。[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二、自行辩护的权利(解释)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勘验或鉴定、检查的权利(解释)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解释)[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14:20:11]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卓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62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被通州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日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绿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桑德集团门口时,与贺某某(男,24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被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呼吸酒精检测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文刚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小东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录像光盘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4:24:19]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被告人张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认罪?[ 被告人]: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人]:同意。[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控方的书面建议,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4:26:43]
- [审判员]: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说一下案发经过?[ 被告人]:当时是哥们结婚,请我们喝酒,然后12点多我骑摩托车回家,我的车子刮到他的左车门了,他跟我要钱,我当时看了一下他的车也不严重就没给他,然后他报警了,警察来了,把我带走了。[ 公诉人]:你开的什么车?[ 被告人]:绿色“钱江”牌摩托车。[ 公诉人]:对方是什么车?[ 被告人]:白色的小车。[ 公诉人]:当时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两杯白酒。[ 公诉人]:知道酒后不能驾车吗?[ 被告人]:我知道。[ 公诉人]:知道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吗?[ 被告人]: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了。[ 公诉人]:现在对这个事情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14:29:27]
- [审判员]:被告人下面回答法庭的讯问?[ 审判员]:你赔偿对方多少钱?[ 被告人]:两千多。[ 审判员]:你有驾驶证吗?[ 被告人]:有。[14:31:02]
- [审判员]: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车辆照片,呼吸酒精检测单,证人贺某某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抽血录像光盘等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审判员]: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请合议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新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4:34:3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有给自己辩解的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14:37:08]
-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4:41:02]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4:43:15]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了?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不上诉。[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出法庭(法警执行)[14:44:26]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