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本案庭审现场
2015年1月5日9:30,大兴法院“称欠款到期不还 起诉清偿本息”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4: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梁晓,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高某与被告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29:1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高某称,时某于2012年4月向其按月息1分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半年。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促其仍未清偿本息。现高某将时某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3万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至开庭当日。
    [09:34:39]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四庭刘虎成法官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家禹担任法庭记录。
    [09:35:3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35:5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36:21]
  • [书记员]: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8:06]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原告]:
    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任忠义,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
    时**,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单县时楼镇。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福银,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4:4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5:0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虎成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赵家禹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48:58]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包括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49:25]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9:4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09:51:23]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 原告]:
    事实及理由见起诉书。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清偿债务人民币30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上述债务利息8100元(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1分的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5年1月5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2:4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当庭答辩?
    [ 被告]:
    同意当庭答辩。答辩意见如下:借款的事实存在,但是到期我方归还了,欠条还款当时已经还给被告,被告当时已经撕毁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给清了。当时给了本金3万元,利息是按月给付的,还包括了其他借款的利息。当时就双方在场没有其他人,具体还款的时间就是欠条上载明的时间。
    [09:53:4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
    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本金是3万元,并且约定了利息是1分。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当时已经撕毁扔到垃圾筒里了。
    [09:56:0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交。
    [09:57:16]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双方没有异议的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予以认证,有异议的在判决中述明。关于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
    [ 原告]:
    欠条撕毁是原告向被告追债时,对于借款的事实当时产生了争议,被告否认有借款事实,原告向被告出示这个借条,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所以被告就把借条给撕毁了扔在了地上,当时原告夫妻双方一起去的,当时原告的丈夫把撕毁的欠条捡起来了。被告没有偿还过本金,具体撕毁借条的时间要回去核实,地点是在被告的家里。当时撕毁欠条我方没有报警。
    [ 被告]:
    撕毁借条是在我家里,当时原告的丈夫也在场并且我妻子也在场,具体撕毁的欠条捡没捡起来我不清楚。偿还借款的方式都是现金偿还,每次偿还的地点也不确定。
    [09:58:5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通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借款3万元借款的事实存在,双方没有异议,另外既然债务债权关系存在,被告称支付了本息,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被告]:
    通过调查审理,是原告主动把欠条给的被告,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欠条撕毁的行为原告也没有报警,欠款撕毁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又发生了借款行为,证明之前的欠款已经偿还完毕了,这笔债务已经不存在了,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3:4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06:45]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07: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07:40]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四庭速录员,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8:08]
  •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