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

合议庭组成人员

庭审现场
2015年1月6日9时,石景山法院“称被广告牌砸伤 诉至法院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
    [09:21:4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事案件。
    [09:21:5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22:08]
  • [主持人]:
    原告赵某艳诉称,2014年7月16日19点12分许,原告下班步行至距离某商城正门10米处,被一广告牌砸中头部,后广告牌飘落到天大商场正门前,被商城穿黄色工作服的管理人员捡到。因血流不止,原告立即冒雨步行至北京某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19点30分许报警。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漠视生命,从责任和义务和人道主义来说都应有人陪同原告去治疗,这样无动于衷给受害人赵某艳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北京某商贸公司赔偿:医疗费1121.7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损失费衣服一件120元,雨伞1把39元,合计4980.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2:19]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代理审判员郭春瑞、人民陪审员冯凤增、人民陪审员赵燕茹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郭春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彭迪担任法庭记录。
    [09:23:23]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3:3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4:32]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赵某艳,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某地产劳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尹某鑫(系原告之夫),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某装饰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同原告。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总,住单位宿舍。
    [09:32:5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35:07]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已过简易期限,现法院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赵春艳诉被告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郭春瑞、人民陪审员冯凤增、人民陪审员周丽萍组成合议庭,由郭春瑞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彭笛担任法庭记录。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44:00]
  •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原告代理人]:
    2014年7月16日19点12分许原告赵某艳下班步行至距离天大商城正门10米处,被一广告牌【奥特莱斯品牌加盟(某商城的图标)折扣店】砸中头部,后广告牌飘落到某商城正门前,被商场穿黄色工作服保洁员工(有照片)捡起,拿进商场后门,当时有两名穿白色工作服的管理人员,赵某艳就和管理人员说:“你们的牌子把我砸伤了”。当时商场管理人员就说:“你是报警还是去医院啊?”这时赵某艳的头部血不断涌出已染湿了胳膊,当时还是保命要紧,于是赵某艳就自己冒雨步行来到最近的北京某医院进行抢救,并与当日19点30分许报警,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漠视生命,从责任和义务和人道主义来说都应有人陪同去治疗,这样无动于衷给受害人赵某艳带来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诉讼请求:1、赔偿医疗费:1121.7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损失费:衣服1件120元;雨伞1把39元。共计4980.7元。
    [09:45:45]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 原告代理人]:
    第一,某商城的监控录像,证明事件的发生,集中在九点十二三分钟之间。第二,员工照片,用于寻找当时处理事件的员工。第三,照片,证明广告牌是某商城的广告。第四,照片,商场内部的照片,证明奥特莱斯与某商城之间的关系。第五,照片,当时被砸坏的雨伞。第六,医疗费的单据。第七,工资收入证明。
    [09:57:4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认可事实经过发生在我们门口。对视频认可,事实发生在某商城门口,但认为证据三中的广告牌子不是我们商城的,具体是哪里的我们也不知道。证据二显示的该员工是我商城的保洁人员。对证据七的工资认可。
    [ 审判长]:
    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无。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
    [10:12:36]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当时是大风天气吗?
    [ 原告代理人]:
    是。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查是八级风。
    [ 审判长]:
    被告,你商城与天大尾货之间的距离?两者的关系?认可广告牌上有奥特莱斯的logo吗?
    [ 被告代理人]:
    不到500米,一年多以前,某尾货商城用过与我们一样的广告牌,我们还曾经起诉对方。不确定这牌子是我们的。对方做的是街道上的广告牌子,路东西两侧都有。
    [10:13:49]
  • [审判长]:
    原告,录像是从哪调取的?
    [ 原告代理人]:
    录像时从派出所调取的,有两段录像,其中一段看不到事发情况。我认为某尾货商城在某商城路东南,当时是西北风,我认为天大尾货的牌子飘到某商城的可能性不高。
    [ 审判长]:
    视频中的人是照片上的保洁员工吗?
    [ 被告代理人]:
    不是。
    [ 原告代理人]:
    是。我家在这个商场附近,我爱人当时神志清醒,认得这个员工是当时捡牌子的人。
    [ 审判长]:
    被告,你向员工核实过吗?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自查过掉下的牌子是否是我们的,我看了我们的监控,外部内部都有,没看到牌子从哪掉的。该员工确实拿回过这个牌子,然后扔到了垃圾桶里。该员工也不清楚这个牌子是谁家的。
    [10:15:08]
  • [审判长]:
    原告,当时被砸到直接去医院了?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我爱人出了很多血,她很害怕,当时的员工也没有人管,她就直接去燕京医院了。缝了十一针,医生让我们休息十天,我们休息了十五天,但是误工费是按十天算的。
    [10:16:49]
  • [原告代理人]:
    她当时动不了,必须有人护理,按一天一百算得。她流了那么多血,加强营养500不多。她当时穿的一件白衣服。
    [ 审判长]:
    原告,你什么时间报的警?
    [ 原告代理人]:
    当天事件的发生是19:12分,我们报警是19:30分左右,当时向某商城员工和管理层讯问,他们都不承认。然后九点多我们又报警,调取录像,但是当时调取的录像不对。第二天上午10点我们又报警,才调取了证据一。
    [10:17:4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广告牌的归属问题应当用排除法,不是某尾货商城,而是某商城。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无。
    [10:18:2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如果对方不承认广告牌是他们的,我们不同意。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员工做的不好,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同意调解。
    [ 审判长]: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现在闭庭。
    [10:19: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民一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20:48]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