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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4日9:30,石景山法院“邻里纠纷打伤民警 触犯刑律被公诉”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09:42:33]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刑事案件。[09:42:4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42:52]
-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地,因琐事与尹某华发生纠纷,尹某华报警后,八角派出所民警闫某、朱某林出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因李某华不配合民警工作,拒绝前往派出所,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后将民警闫某从单元门口的楼梯上推下,致闫某颈部、左上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43:05]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代理审判员孟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09:43:46]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9:4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52:55]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54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10:13:53]
- [代理审判员]: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被告人]:无。[10:24:01]
-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因为什么?[ 被告人]: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为涉嫌妨害公务。[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10:24:44]
- [代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孟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 代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回避。[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代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代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李某某]:听清了。[10:25:26]
- [代理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第472号起诉书。(宣)[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10:26:17]
- [代理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在警察调解的时候摔倒,不是我成心的。[ 代理审判员]:你的意思是不是你推了民警?[ 被告人]:对。[ 代理审判员]:妨害公务罪只是指你故意伤害民警,而是你阻碍了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明白了吗?[ 被告人]:明白了。[ 代理审判员]: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10:28:11]
- [代理审判员]:对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代理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认罪。[ 代理审判员]: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你进行审判?案件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结果是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白吗?[ 被告人]:明白,我同意。[10:30:38]
- [代理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公诉人不再讯问。[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案发当天民警为什么到现场?[ 被告人]:来处理我与尹某某的纠纷。[ 代理审判员]:尹某某有没有动手?[ 被告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谁报警?[ 被告人]:尹某某的妻子。[ 代理审判员]:所以民警到了现场?[ 被告人]:对。[10:33:27]
- [代理审判员]:民警要求你做什么?[ 被告人]:民警开始没说让我去派出所,尹某某的妻子一直说要去派出所。[ 代理审判员]:你是怎么回答的?[ 被告人]:我认为没有必要去派出所,就不同意。[ 代理审判员]:后来民警是否要求你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被告人]:有。[ 代理审判员]:在此过程中,你是否与民警有身体接触?[ 被告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现在休庭五分钟,给你时间回忆一下。(休庭五分钟)[10:36:07]
- [代理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李某某,你想清楚了吗?[ 被告人]:想清楚了。[ 代理审判员]:在开庭时要如实回答问题,考虑自己的后果。[ 被告人]:是。[ 代理审判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 代理审判员]:案发当天有没有跟尹某某发生肢体接触?[ 被告人]:没有,只是发生了口角。[ 代理审判员]:派出所来了几位民警?[ 被告人]:两位。[ 代理审判员]:民警要求你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你怎么说的?[ 被告人]:我说不去。[ 代理审判员]:你为什么不去?[ 被告人]:因为尹某某没有受伤,民警到了现场我们的口角也结束了。[ 代理审判员]:你是否与民警发生了肢体接触?[ 被告人]:有。民警让我去派出所,我不同意,他拽我的时候,我躲闪,还跟他撕扯,他就摔下去了。[ 代理审判员]:另一位民警当时看见了吗?[ 被告人]:看见了。[ 代理审判员]:民警摔到楼梯下之后,你做了什么?[ 被告人]:我吓傻了,什么都没做。[ 代理审判员]:你是案发当天被抓获的吗?[ 被告人]:是。[10:55:40]
- [代理审判员]:你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无。[ 代理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证人闫某的工作证复印件,证人闫某、朱某某、尹某某、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0出警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宣)[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无。[ 代理审判员]: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0:56:16]
- [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0出警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以上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尹某某发生纠纷,尹某某的妻子报警,后两名民警着警服到现场处理,在民警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解决纠纷时,李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去派出所且准备离开现场,民警抓住李某某的手时被李某某退下楼梯。证人证言证实民警没有不文明执法的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李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实施撕扯、推搡等行为,致使民警摔下楼梯,执法记录仪因此造成损坏,数据缺失,故案发过程的认定应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判决。[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也许是民警拽我,我躲闪的时候他摔到楼梯下的,我认罪。[ 代理审判员]: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起立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起立)今后我多学习法律知识,跟街坊搞好团结。[ 代理审判员]:还有补充吗?[ 被告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坐下。[ 被告人]:(落座)[10:57:37]
- [代理审判员]:现在我代表本院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书将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孟琳,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刘艳炜。(全体坐下)被告人李某某,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代理审判员: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代理审判员]:是否上诉?[ 被告人]:不上诉。[ 代理审判员]:缓刑考验期内不能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就要撤销缓刑,将你收监执行,在此期间还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被告人]:是。[ 代理审判员]:现在闭庭。[10:58:2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刑庭刘畅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59:41]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