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中

原告举证中

被告质证中

法官庭审中
1月16日9:30,通州法院“称被前车开车门刮倒 自行车车主受伤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被前车开车门刮倒 自行车车主受伤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1:35]
  •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09:24:21]
  • [主持人]:
    庭室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现任庭长张静。民二庭管辖通州区城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商品房预售、不当得利等案件。民二庭于2007年获得通州区法院优秀党支部的光荣称号,2008、2010年各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民二庭是个年轻的集体,全庭平均年龄30岁左右,朝气蓬勃,在张静庭长的带领下正朝着先进庭室的行列前进。
    [09:27:58]
  • [主持人]:
    承办法官简介
    李想,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民二庭代理审判员,该法官法学理论娴熟,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水平较高。
    [09:28:15]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邢某诉称,2014年6月17日,原告骑自行车行驶至通州区怡乐中路,适有被告张某停放车辆开车门将其刮倒,导致其腰椎爆裂性骨折。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本次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232 451.56元。
    [09:29:47]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1:1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3:45]
  • [审判员]:
    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邢某某,女,195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袁波,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双方]:
    没有异议。
    [09:35:1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想独任审理,书记员杨晨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双方]: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员]: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 双方]: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
    [ 审判员]:
    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 双方]:
    听清楚了。
    [09:42:48]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 原告]: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 95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13 500元、护理费15 600元、交通费895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3450.41元、残疾赔偿金76 60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自行车损失费480元,二次手术费29 900元,共计人民币233 286.7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与起诉书一致。
    [09:45:43]
  • [审判员]:
    二被告,原告当庭增加了部分诉讼请求,现针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另行主张答辩期,是否同意今日开庭?
    [ 被告]:
    不另行主张答辩期,同意今日开庭。
    [ 审判员]:
    被告张某某答辩。
    [ 被告一]:
    我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但是原告自行车很破旧,合理合法同意赔偿。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
    [ 被告二]:
    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含有不计免赔,医疗费要求扣除自费药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是17天,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再无充分的证据及因本次事故导致其误工的我公司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就认可复诊就医时间次数一致的金,营养费没有医嘱,伤残赔偿金应按照户籍性质,应为18年,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自行车损失原告没有提交受损自行车的维修单据及报废声明,主张新车的价值我方不同意赔偿,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实际发生后在主张。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范围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09:49:4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双方]: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 原告]:
    证据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责任
    证据二、病例手册及病案,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护理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护理费
    证据四、误工证明,
    证据五、交通费票据
    证据六、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
    证据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
    证据八、证明,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09:56:19]
  • [审判员]:
    保险公司质证。
    [ 被告]:
    一、认可无异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实际住院为17天,病例手册载有原告名字的认可,其他无记载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需要提交护理协议;证据四误工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交银行的工资卡明细,应提交纳税证明,误工费应为定残之日前一日;五、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仅认可前八次就医时间相一致的票据,其他不认可;六、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其中12.8元的复印费与就医无关,复诊次数为8次。自行车票据真实性不认可,自行车2014年12月18日购买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七、鉴定无异议意见书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据八、护理人员的误工不认可,应提银行工资明细及社保证明。
    [ 审判员]:
    被告张某某质证。
    [ 被告]:
    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鉴定费及诉讼费依法判决。
    [09:59:07]
  • [审判员]:
    被告张某某举证。
    [ 被告]:
    保险单。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认可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质证。
    [ 被告]:
    认可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出示?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
    [ 双方]:
    没有。
    [ 审判员]:
    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本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本院出具的书面判决为准。
    [ 审判员]:
    法庭质证结束。
    [10:02:1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双方,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情况是否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情况为准。
    [ 双方]:
    认可,无异议。
    [ 审判员]:
    询问原告。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是否就诊?
    [ 原告]:
    前往潞河医院就诊,当日因无床位且未X光拍未拍摄爆裂性骨折,预约2.26核磁,后拍摄出骨折伤情当日住院至2014.7.13,
    [ 审判员]:
    出院后是否复诊?
    [ 原告]:
    均前往潞河医院复诊。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当日如何前往?
    [ 原告]:
    999救护车前往由被告出具费用,复诊费用均系原告打车自行前往,具体同医疗费票据载明的日期。
    [ 审判员]:
    原告在何地工作?
    [ 原告]:
    在某村村民委员会,未签订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具体是否有工资领取签收单不清楚。
    [10:05:02]
  • [审判员]:
    如你所述下周一下午之前如原告存在工资签收单提交法庭,逾期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楚?
    [ 原告]:
    听清楚了,原告工作地是村中的拆迁办做饭,高的收入每月可7000元左右。
    [ 审判员]:
    陈述原告护理情况?
    [ 原告]:
    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费用同护理费发票,出院当日至医嘱载明的截止日期均系原告的女儿张燕进行护理?
    [ 审判员]:
    你方提交的发票与你方出院时间有二天差距,对此给予法庭解释?
    [ 原告]:
    住院期间以发票为准,出院后以公司为其开具的休假载明为准。
    [ 审判员]:
    陈述原告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
    [ 原告]:
    每月3300元,现金方式发放,庭后提交原告的工资签收记录单。
    [ 审判员]:
    你方主张营养费依据?
    [ 原告]:
    按照住院期间自行估算。
    [ 审判员]:
    原告本人能否提交购买营养品等票据?
    [ 原告]:
    没有,根据伤情和年龄自行酌定。
    [10:08:22]
  • [审判员]:
    陈述原告的户口性质?
    [ 原告]:
    居民户口性质。
    [ 审判员]:
    你主张误工费的依据?
    [ 原告]:
    共计4.5个月,根据医嘱主张。
    [ 审判员]:
    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
    [ 原告]:
    自行酌定。
    [ 审判员]:
    你方主张自行车损失的依据?
    [ 原告]:
    早以前购买的自行车无发票仅有收据,后将收据换的发票,车辆2012年左右购买,车辆已经出卖,没有照片,当时就顾抢救伤人。
    [ 审判员]:
    你主张二次手术费是否实际发生?
    [ 原告]:
    未发生。
    [ 审判员]:
    事发后二被告是否向原告进行赔偿?
    [ 原告]:
    均未赔偿。
    [ 审判员]:
    询问被告张某某。
    [ 审判员]:
    车辆何时出卖?
    [ 原告]:
    此后车辆有事故报废了,走的拍卖,我手中无证据。
    [ 审判员]:
    事发后你是否给原告进行过赔偿?
    [ 原告]:
    救护车费用和部分医药费用是我自行垫付,提交法庭10张医药费票据。
    [10:11:58]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张某某补交的证据质证。
    [ 原告]:
    对于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并非在我方主张的范围内。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质证。
    [ 被告保险公司]:
    以上票据的真实性均认可,我认为对于非原告诉求范围内应该自行理赔。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事发后是否对原告及被告进行赔偿和理赔?
    [ 被告保险公司]:
    均没有。
    [ 审判员]:
    原告,对于你方主张交通费依据?
    [ 原告]:
    自原告的住处至潞河医院。
    [ 审判员]:
    二被告,对于法庭责令原告补交的上述证据,待原告提交后法庭通知二被告质证。
    [ 被告]:
    不要求质证,要求法庭核实。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是否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张某某]:
    在事发现场我看到过原告的自行车,原告的自行车已经很破旧,我对于原告车辆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故对于此部分损失过高,不同意赔偿。
    [ 被告保险公司]:
    没有。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 双方]: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
    [10:14: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就本案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保险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保险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
    [10:18:2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 双方]: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陈述调解方案?
    [ 被告]:
    医药费凭票据,护理可以按照医嘱、误工达到法庭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对于交通费同意酌定,每次大概20-30元,对于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赔偿,庭后我同意计算后给法庭赔偿具体数额。
    [ 审判员]:
    由于双方需核实具体数额,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庭后法庭再次为双方组织调解工作。
    [ 双方]:
    好的。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庭给双方部分调解期调解期间将不计入审限,现向双方告知。
    [ 双方]:
    好的。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0:21:5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3:17]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