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

本案书记员

本案公诉人

本案辩护人

本案庭审现场
2月3日9:30,大兴法院“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由于系统问题本次直播推迟发布,敬请谅解。
    [09:59:17]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9: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0:02:26]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5月间,利用伪基站冒充中国移动客服10086给客户发送兑奖短信,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网银在线等网站在京东商城进行购物、消费,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02:56]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童yun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淑芬、闫占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鑫担任法庭记录。
    [10:03:4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10:03:53]
  •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04: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就坐。
    [ 书记员]: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谭某已传到候审。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传被告人谭某到庭。
    [10:06:31]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
    [ 被告人]:
    谭某。
    [ 审判长]:
    有无别名(化名)?
    [ 被告人]:
    曾用名谭某某。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被告人]:
    19**年*月*日。
    [ 审判长]:
    身份证号码?
    [ 被告人]:
    460***************。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族。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无业。
    [10:13:02]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
    [ 被告人]:
    河南省。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何时被羁押的?
    [ 被告人]:
    2014年7月9日。
    [ 审判长]:
    你被逮捕的时间 ?涉嫌什么罪名?
    [ 被告人]:
    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 审判长]: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 被告人]:
    2015年1月16日收到的。已经超过三天了。
    [10:14: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童yun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淑芬、闫占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文波出庭为其担任辩护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谭某,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 辩护人]:
    没有。
    [10:18: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谭某,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5月间,利用伪基站冒充中国移动客服10086给客户发送兑奖短信,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网银在线等网站在京东商城进行购物、消费、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24:14]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无补充或变更?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谭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一致,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不再做当庭陈述。
    [10:26:43]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讯问的吗?
    [ 公诉人]:
    谭某,你要如实供述,基站是怎么建成的,通过什么途径?
    [ 被告人]:
    网上学的。
    [ 公诉人]:
    骗取了谁的钱了?
    [ 被告人]:
    姜某。
    [ 公诉人]:
    通过什么途径付款?
    [ 被告人]:
    转账。
    [ 公诉人]:
    用哪张卡转账的?这些银行卡都是用于犯罪吗?
    [ 被告人]:
    是,除了林某那张以外,其他卡都为犯罪转账。
    [10:28:2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谭某有需要发问的吗?
    [ 辩护人]:
    你通过什么方式学的犯罪方法?
    [ 被告人]:
    网上学的建基站。
    [ 辩护人]:
    有具体的人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这些钱干什么用了?
    [ 被告人]:
    存在卡里。
    [10:28:58]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证据卷第93-94页,被害人姜某陈述。证据卷第95页,被害人姜某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证据卷第96页,被害人姜某证明。证据卷第97-101页,交易记录.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9:5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1-5页,刑事报案材料。证据卷第6页,函。证据卷第91页,受案登记表。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0:5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11-14页,到案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1:3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15-17页,证人陆某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2:0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22-23页,搜查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2: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71页,扣押清单。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3:2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76-7、第80页,银行账户查询。第74页,冻结查询。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4:30]
  • [审判长]:
    这些银行卡都是用于犯罪的吗?
    [ 被告人]:
    除了林某的那张,其他卡都是用于犯罪的。
    [ 审判长]:
    手机卡是干什么用的?
    [ 被告人]:
    犯罪查询用。
    [ 审判长]:
    项链是干什么用的?
    [ 被告人]:
    自己买的。
    [10:35:0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卷第27-53页,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据卷第54-70 页,购物单网上截图。请法警出示一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5:51]
  • [主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提交吗?
    辩护人:没有。
    [10:45:1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证据提交吗?
    [ 辩护人]:
    没有。
    [11:01:19]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谭某,有上述申请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 辩护人]:
    没有。
    [11:01:33]
  • [审判长]:
    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被告人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建议从轻处罚。请审判员依据相关证据及被告人谭某当庭表现依法判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审判长]:
    请被告人自行辩解。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信用卡诈骗的定性没有异议。但量刑方面希望从轻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犯罪所得并无挥霍。3.被告人年龄小,不懂法律。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提供、揭发其他犯罪份子的信息。5.被告人家属愿意退赔。
    [ 审判长]:
    揭发有具体内容吗?
    [ 辩护人]:
    供述中提供诈骗网络平台上贩卖木马等人的QQ号。
    [11:01: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谭某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11:02:23]
  • [审判长]:
    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被告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在开庭笔录上签字。
    [11:02: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2:58]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二庭周虹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03:2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