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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访谈的直播主持曹作和。感谢网友关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参加此次直播访谈的嘉宾是:“口碑互动公司、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案”的审判长万兵法官,合议庭成员温国帅法官。
现在他们已经来到我们的访谈现场,两位法官好![10:29:04] - [嘉宾 万兵]:各位网友好![10:30:06]
- [嘉宾 温国帅]:大家好![10:34:41]
- [主持人]:两位法官好!口碑互动公司等非法经营一案刚刚宣判完毕,二位就马不停蹄的来到了我们的访谈现场,首先向两位法官道声辛苦啦![10:35:16]
- [嘉宾 万兵]:谢谢![10:36:47]
- [嘉宾 温国帅]:谢谢主持人,很高兴能有机会与网友在线交流![10:37:20]
- [主持人]:从去年4月到今天,朝阳法院连续审理了三起备受关注的大案,分别是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件(以下简称“秦火火案”),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以下简称“立二拆四案”,再有就是刚刚宣判的口碑互动公司、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案(以下简称“口碑互动案”)。[10:39:10]
- [嘉宾 万兵]:是的,这三起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对这三起案件的审理也进行了大量报道。[10:39:23]
- [嘉宾 温国帅]:确实,“秦火火案”近期也先后获评2014年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等。[10:39:38]
- [主持人]:我们了解,“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恰巧这三起案件也都是朝阳法院审理的。今天借这个机会,两位法官能否帮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这三起案件,也深入的解读以下此类案件?[10:40:02]
- [嘉宾 万兵]:可以。这三起案件虽然都是我院审理的,但是我和温国帅法官并非另外两起案件(“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解读谈不上,因为毕竟我们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仔细的研读案卷,没有参加案件的庭审,没有对案件具体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过审慎的思考。但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们对这两起案件也是十分关注的,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10:40:57]
- [嘉宾 温国帅]:是的,我们不是另外两个案子的合议庭成员,但我们可以基于我们的专业知识背景,做一些法律方面的解释。[10:41:12]
- [主持人]:好的。那我们就做法律方面的解读。借这三个案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0:41:24]
- [嘉宾 万兵]:好的。[10:41:39]
- [嘉宾 温国帅]:非常乐意。[10:41:50]
- [主持人]:“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在我们看来,他们都是网络推手或者网络公关公司,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但为什么判决的结果差距那么大呢?[10:42:34]
- [嘉宾 万兵]:三个案件虽然都是公安部专项行动的系列案件,虽然也均适用“两高解释”,但是由于三个案件的犯罪事实不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此外,三个案件中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不同,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各个单位和个人具体的量刑情节等等也均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做这种直观的、结果上的简单比较。[10:51:02]
- [嘉宾 温国帅]:比较不同案件的量刑结果,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相同罪名、同类犯罪主体的犯罪,只有在考量具体犯罪事实、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诸多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析和比较。否则,不具有可比性。对不同罪名、不同犯罪主体的案件,没法对量刑结果进行简单的比较。[10:51:41]
- [主持人]:同样是网络推手或者网络公关公司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为什么犯罪主体和罪名会不同呢?[10:52:05]
- [嘉宾 万兵]:某一犯罪行为具体涉及何罪名,主要与该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有关。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比如说,同样是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如果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就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罪;如果编造的虚假信息损害的个人的名誉,应属于诽谤罪;如果是为了牟利,通过网络提供有偿推荐或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就会触犯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10:58:08]
- [嘉宾 温国帅]:如果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案件,在处罚单位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仅是自然人实施犯罪的,那就只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自然人犯罪。[11:03:59]
- [主持人]:二位法官能再具体帮我们讲讲犯罪主体的问题吗,也就是什么是单位犯罪,什么是自然人犯罪?[11:04:30]
- [嘉宾 温国帅]: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11:19:38] - [嘉宾 万兵]:单位犯罪具有四个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也不是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二是为本单位牟取利益或为单位的全体成员谋取利益;
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四是法律明文规定有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即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11:20:09] - [嘉宾 温国帅]: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直接以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说,成立公司目的就是为了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从没进行过正当的经营活动,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此外,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也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1:21:51] - [主持人]:二位法官讲的非常清楚。我想问一下,“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应该都是单位犯罪的案件,这两起案件涉及的罪名也相同,都是非法经营罪。那这两个案件,您二位能给我们做一下具体的解读和比较吗?[11:22:07]
- [嘉宾 万兵]:可以。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案件中的被告单位吧。
在“立二拆四案”中,涉及两个被告单位,即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口碑互动案”中仅涉及口碑互动一个公司。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三个公司的犯罪行为:
尔玛天仙公司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经营数额531200元。
尔玛互动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负面信息服务,收取删除费用220200元。
口碑互动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经营数额218 200元。
上述三公司对外提供有偿删帖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此均以单位犯罪追究单位责任,同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需对犯非法经营罪的被告单位处以罚金刑,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50万,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20万,口碑互动公司被判罚金20万。
此外,我们可以看出,口碑公司的犯罪行为和尔玛互动公司非常接近,两个公司均是只有有偿删帖行为,没有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两个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也非常接近,从刑罚的处罚结果来看也是均衡的。[11:33:33] - [主持人]:在“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这两个案件中,均涉及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立二拆四案”涉及“立二拆四”本人,也就是杨秀宇,他在尔玛天仙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策划总监,在尔玛互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卢梅在尔玛天仙公司任媒介部主管、尔玛互动公司任客户经理。“口碑互动案”中,杨飞系公司总经理、李金福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杨雪萍系公关部总监。[11:34:13]
- [嘉宾 万兵]:是的。主持人做了很多功课啊。[11:34:31]
- [主持人]:是啊。那我想问一下,单位犯罪中哪些个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标准是什么?这种判断标准和职务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11:34:48]
- [嘉宾 温国帅]:单位犯罪主要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11:35:35] - [嘉宾 万兵]:判断哪些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哪些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简单的根据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来判断。
也就是说职务和“是否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是否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例如,以法定代表人为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就不必然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单位。
如,尔玛互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以尔玛互动公司为例,杨秀宇在该公司并无任何职务,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任何行政职务,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他本人才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该公司有偿删帖的违法经营行为起着决定、策划、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因此尽管他在尔码互动公司没有行政职务,仍要追究他个人因该公司犯罪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11:36:26] - [主持人]:两位法官讲过之后,就非常清楚了,判断哪些人需要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看他在公司犯罪行为中起的作用。[11:36:38]
- [嘉宾 万兵]:是的。[11:36:47]
- [主持人]:那我们再来具体看一下,“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中,杨秀宇、杨飞、李金福三个人的刑罚吧。立二拆四是被判4年罚金15万,杨飞和李金福被判1年半并处罚金各4万。两位法官能否具体解读一下?[11:37:02]
- [嘉宾 万兵]:杨秀宇、杨飞和李金福,均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单位口碑互动公司仅有提供有偿删帖这一单一事实而杨秀宇同时担任尔玛天仙和尔玛互动两个公司的负责人,两公司分别涉及有偿删帖和发布虚假信息等多起事实。
其次,从非法经营数额来看,杨秀宇所涉及的两被告单位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是53.1万余元和22万余元,杨飞和李金福所在口碑互动公司只有21.8万余元。
第三,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杨秀宇策划实施了多起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中包括利用较为低俗的手段策划“事件营销”,如干爹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船震等。因此,两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
此外,从量刑情节来看,杨秀宇、杨飞、李金福均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等酌定减轻的情节,此外杨飞、李金福所负责的口碑互动公司,在“两高解释”颁布后,有纠正有偿删帖违法经营行为的情节,这在本案量刑时也进行了考虑。[11:38:40] - [主持人]:聊完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们再来看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两起案件中,卢梅和杨雪萍担任的角色是非常相似的,他们两个人均是在公司管理人的授意下负责具体实施有偿删帖、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并在具体实施中起主要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卢梅是获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万,杨雪萍是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两位法官能否再具体解读一下?[11:39:01]
- [嘉宾 温国帅]:卢梅系尔玛天仙公司媒介部主管、尔玛互动公司客户经理,杨雪萍系口碑互动公司公关部总监。
考量这两个人的判决结果,也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两个单位的犯罪事实不同。
其次,两个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同。
第三,二人均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但口碑互动公司在“两高解释”颁布后,有纠正有偿删帖违法经营行为的情节。
此外,还要具体考虑卢梅和杨雪萍分别在公司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的犯罪活动等。综合以上因素,最终二人收到了不同的处罚。换句话说,就是要遵循罪刑责相适应的的原则。[11:43:43] - [主持人]:同样是利用网络造谣传谣,为什么会涉及不同的罪名。三个案件涉及了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三个罪名,能否解读一下?[11:50:46]
- [嘉宾 温国帅]:这个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这主要与犯罪客体有关。比如说,诽谤罪主要所规制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主要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主要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1:51:06]
- [嘉宾 温国帅]:具体到这三个案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尔玛互动、尔玛天仙、口碑互动等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推荐、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则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11:51:31] - [主持人]:除上述三个罪名,利用网络造谣传谣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11:59:10]
- [嘉宾 万兵]: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梳理。《解释》全文共有十条,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能涉及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11:59:28]
- [主持人]:尽管两位法官刚才已经明确讲到了,说“秦火火案”与“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分别是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也分别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二位法官讲了,基于上述不同,不能做简单的比较。但是作为普通的公众,我们还是觉得,这三个都是网络推手,他们在相同性质的公司,从事着类似的工作,并且可能还均以“富有营销策划才能”自居,因此我还是忍不住想让两位法官帮我解读一下对这三个人的裁判。可以吗?[11:59:45]
- [嘉宾 万兵]:那我们就再解释一下。案件不同、罪名不同、情节不同都会导致不同量刑结果。三个案件中,秦志晖(网民“秦火火”)被判3年,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判4年,杨飞被判一年半。
“秦火火”,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名字“谣翻中国”,其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而“立二拆四”杨秀宇,自称是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炮制多起网络事件,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对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尔玛天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尔玛互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飞,系口碑互动公司总经理。在口碑互动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最后,我想说的是,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因此,还是那句话,不能对不同罪名、不同主体的案件进行比较,不能在不考虑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因素的情况下简单比较裁判结果。[12:13:47] -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两位法官。通过今天的访谈,真是涨了不少知识。我看到,今天的访谈也受到了许多网友的关注,有些网友还提出了一些问题。访谈的最后,两位法官能否再回答几个网友的提问?[12:14:06]
- [嘉宾 万兵]:好的。[12:14:33]
- [嘉宾 温国帅]:非常乐意。[12:15:16]
- [主持人]:那我们先来看看这个问题,有网友马卡龙问:“三个案件都是专项行动案件,秦火火去年4月就判刑了,立二拆四晚了半年,口碑互动的案子到今年才进入审理程序,这是为什么?能否做一个解释?”[12:15:31]
- [嘉宾 温国帅]:这主要与每个案件诉讼进展情况有关。每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宣判,通常要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司法机关,各司法机关分别承担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种不同职能,相应而言,就对应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对于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均有具体规定,通常先进入审判程序的,自然也就会先结案。从我院受理案件的先后时间来看,分别是“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不同案件涉及的事实数量不同、被告人数量不同、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等也均不仅相同,因此也就出现了三个案件先后审理、宣判的情况。[12:15:45]
- [主持人]:还有网友“sssss”提问:“秦火火没有罚金,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单位和个人均有罚金。还是火火牛啊!找人了吧?”[12:17:38]
- [嘉宾 温国帅]:这主要与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不同有关。罚金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既可以依附于有期徒刑、拘役等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在何种情形下可适用罚金刑,具体要看刑法分则关于各罪刑罚的规定。
“秦火火”所犯的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而“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所涉及的罪名都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46条、293条的规定,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没有关于适用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规定,而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对于犯非法经营罪的,应适用罚金刑。[12:17:54] - [主持人]:温法官一解释,我们就清楚了。看来这和找不找人无关,而是严格依法判决的结果。[12:18:03]
- [嘉宾 温国帅]:是的。[12:18:12]
- [主持人]:网友“嘟嘟脸儿”提问:“从网上查,口碑互动的案子13年10月就案发了,被告人已经都关了15个月了吧?杨飞说超期羁押,是不是真的超期了啊?”[12:18:25]
- [嘉宾 万兵]:这个案件没有超期羁押的情况。根据目前的一审判决结果,杨飞的羁押期限至4月16日届满。[12:18:40]
- [主持人]:网友“紫夜雪舞”问的问题和刚才的问题相关,他问:“杨雪萍判了16个月,什么时候出来啊?是不是又回家过年啦?”最近明星吸毒案,媒体曾经以回家过年来报道,确实,春节临近,网友对这个问题很关心啊![12:18:59]
- [嘉宾 温国帅]:是的,根据一审判决,杨雪萍的羁押期限到2月15日届满。也就是说,她可以回家过年了。[12:19:12]
- [主持人]:网友“安倍晋二”问:“诉讼代表人为什么不被判刑?”[12:19:21]
- [嘉宾 温国帅]:简单说,诉讼代表人就是代表单位参加诉讼的人。也就是说代表单位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而不是指代替单位承担实体上的刑罚后果,也就是说,诉讼代表人不代单位受过。[12:19:34]
- [主持人]:关于杨雪萍回家的事儿,看来网友还是很关心的。又有网友“一毛钱的爱”关于这个问题提问了,他说:“杨飞上诉了怎么办?16号还能出来吗?”[12:19:43]
- [嘉宾 万兵]:本案今天当庭宣判,庭后被告人都签收了判决书,上诉期从明天开始计算共10天,上诉期的届满日应为2月22日,但因为这天正好是春节假期,也就是遇到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上诉期届满日应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即2月25日。
在此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此外,如果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至终审判决前,一审判决也是未生效的。
但是,在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判决书所确定的刑期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也应予以释放,并且不会因为节假日而顺延。也就是说,杨雪萍是确定可以回家过年的。
需要说明的是,因判决尚未生效,法院通常会为杨雪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判决生效前,杨雪萍还需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另外,如果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杨雪萍的行为认定和刑罚处罚就需要二审法院审查,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雪萍也需要到庭应诉。[12:19:57] - [主持人]:时间过得真快!感谢两位法官做客本网,为我们详细解读相关法律和具体案件。[12:20:05]
- [嘉宾 万兵]:感谢主持人,感谢网友的关注![12:20:13]
- [嘉宾 温国帅]:聊得非常愉快![12:20:23]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直播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各位网友再见。[12:20:33]
- [嘉宾 万兵]:再见![12:20:49]
- [嘉宾 温国帅]:再见![12:20:55]
- [主持人]: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今天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2:2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