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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9:30,海淀法院审理“十六年前匿名存款 储户取钱遭拒诉银行”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6:3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28:01]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十六年前匿名存款 储户取钱遭拒诉银行”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1:34]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宋硕。[09:32:02]
- [主持人]:宋硕,男,法学硕士,2008年7月进入海淀法院工作,现任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工作中始终保持着对审判事业的不懈追求,细致钻研审判业务,共参与审理了400余件商事案件刻,并利用业务时间,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撰写数篇专题性法制调研稿件及信息,分别被《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日报》等刊发,曾获北京日报《法官讲法》栏目一等奖、获人民政协报《法官视点》栏目二等奖、三等奖。2009年5月,被评为海淀法院优秀共青团员,2010年7月,被评为海淀法院优秀党员。[09:32:08]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33:03]
- [主持人]:原告韩先生诉称,1999年1月17日,原告以“明明”的名义匿名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2013年12月,韩先生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09:33:1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3:2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0:01:4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01:46]
- [书记员]:报告法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0:05:00]
- [审判员]: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10:05:24]
- [原告]:原告韩先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刘连娣,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负责人郭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沙先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北京市。[10:07:35]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0:15:44]
- [审判员]:法庭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先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宋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韩斌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0:16:25]
- [审判员]: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0:16:4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原告]:1999年1月17日,原告以明明名义在工商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对上述人民币存款原告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原告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被告为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87633.92元及自1999年1月17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18: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无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我方无法办理存款支取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银行要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因原告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我方无法为其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第二,本案实为存款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存单的所有权。[10:21:41]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10:22:58]
- [原告]: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证明1999年1月17日,原告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在工商银行存款87633.92元,存期为5年,利率为4.50%,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证据2、两份证人证言,证人因故此次不能出庭,我方申请下次庭审时证人出庭作证。[10:24:20]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原件,被告核对后就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质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待证人出庭后发表质证意见。[10:24:3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告]:证据1、定期存款凭条,证明我行确有户名为明明的定期存款一笔。[10:25:32]
- [审判员]:原告就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质证。[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该笔存款恰恰是原告办理的存款业务。[10:25:51]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其他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26:17]
- [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你方在1999年1月17日办理所涉存款时是否向被告方出示身份证件?[ 原告]:没有,银行也没有要求出示。[ 审判员]: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认可,因当时没有要求,故我方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件。[10:26:43]
- [审判员]:被告,你方拒绝原告支取存款的理由是什么?[ 被告]: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我方为银行客户办理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业务的存取业务,应当核对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审判员]:被告,原告1999年1月17日存款时,当时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是否需要核对身份证件?[ 被告]:当时没有实名制要求,所有没有要求核对身份证件。[10:28:07]
- [审判员]:被告,本案所涉银行存款的本息共计多少?[ 被告]:截至2015年2月5日,本息合计10万余元。[ 审判员]:原告,为何没有在存款期限届满时及时支取?[ 原告]:因为存单存放在保险柜内,因保险柜钥匙之前丢失,直到2013年才找到。[10:28:53]
- [审判员]:原告,是否到被告处要支取过涉案存款?[ 原告]:2013年12月份,我方持存单到被告处要求支取。[ 审判员]:原告,当时被告拒绝你方支取存款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拒绝理由是我方无法提供明明的身份证件。[10:29:03]
- [审判员]:被告,储蓄实名制实施之前,储户未提供身份证件存款的,目前应如何支取?[ 被告]:根据我方前述规定,储户应提供身份证件。[10:29:45]
- [审判员]:原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10:29:55]
- [审判员]:鉴于原告申请的证人此次未能出庭作证,此次开庭就到这里,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30:0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0:38:05]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有秩序退庭。[10:38: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38:2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0:38:33]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赵曦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刘乐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10:38:48]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39: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