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主持人闫春生

康临芳庭长进行主题发言

尹凤云主任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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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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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11日10:30,大兴法院“食品安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院将在本院机关举办“食品安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闻通报会,就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09:34:34]
  • [主持人]:
    该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关注。
    [10:29:46]
  • [主持人]:
    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10:29:56]
  • [主持人]:
    通报会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闫春生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10:30:15]
  • [闫春生]: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闫春生,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10:49:06]
  • [闫春生]:
    首先我代表大兴法院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出席本次通报会,更加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10:49:29]
  • [闫春生]:
    出席今天通报会的领导和嘉宾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工商局的领导,《北京晨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北青社区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大兴报、大兴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我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10:50:28]
  • [闫春生]:
    依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院民四庭康临芳庭长就本次通报会主题进行通报。
    [10:50:43]
  • [康临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按照会议议程,下面我就近年来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案件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10:59:06]
  • [康临芳]: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009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做出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尤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出了食品安全纠纷中的“十倍赔偿”规定。虽然在此之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对欺诈行为作出了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由于惩罚性力度不够大,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实际效果方面仍存在不足。《食品安全法》将惩罚性赔偿提高到十倍,毫无疑问,将能更好地发挥赔偿、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另外,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有的两倍惩罚性赔偿提高到三倍,且规定了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日益受到重视。
    [10:59:43]
  • [康临芳]: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纠纷发生后,法院一方面要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还要总结审判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向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鉴于此,我院对2010年-2014年所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归纳了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提出若干建议。
    [11:00:15]
  • [康临芳]:
    一、我院近年来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食品作为一种商品,需要经过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才能到消费者手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
    [11:00:31]
  • [康临芳]:
    经统计,我院2010年-2014年所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共计22件。其中,2010年为5件,2011年为2件,2012年为4件,2013年7件,2014年为14件。总体上来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从被起诉的对象来看,我院受理的绝大部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被告都是超市或商场等这类食品销售商。这是因为,生产商所在地往往与消费者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而消费者与销售商联系接触起来比较方便,再加上法律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基于便利维权原则的考虑,消费者更倾向于起诉以超市和商场为典型代表的销售商。从案件所涉及的食品类别来看,主要包括酒类、茶叶、大枣、面包、粽子、饺子、鸡蛋等老百姓的日常食用品。从食品安全具体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些食品超过了保质期,有些食品的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有些食品的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等。
    [11:01:11]
  • [康临芳]:
    二、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我院在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从被起诉对象来说,被告涉及辖区内的物美、乐购等大型综合超市。一般来说,除了部分自产自销食品外,大部分食品生产完毕后都需经由第三方销售给消费者。超市、商场、便利店等就是典型的销售商。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倾向于在大型综合超市和商场购买食品,这不仅在于大型综合超市食品种类多、价格实惠、购物方便,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大型综合超市更注重商誉的培养,所以在经营活动管理、商品质量把关等方面更加规范和严格,所以更值得信赖。但是,我们统计了受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后发现,我院辖区内的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商业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大型综合超市均成为了相关案件的被告方。大型综合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纷纷“中枪”的现象表明,消费者无论在哪里购买食品,都应当注意食品的安全问题,不能完全地将食品安全问题寄希望于销售商的自觉。
    [11:01:42]
  • [康临芳]:
    二是从诉讼请求来说,消费者均主张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十倍赔偿”的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目的和作用:第一,填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不合格食品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损害。“十倍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填补消费者的损失。第二,惩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来说,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比其他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重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责任主体,其不仅要填补消费者的损失,更要施加超过消费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第三,威慑潜在或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惩罚性赔偿的终极目的是对潜在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威慑,使得人们不敢从事违反食品安全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第四,鼓励消费者勇敢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通过“十倍赔偿”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从而激励消费者更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对我院受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所有案件的消费者都充分利用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十倍赔偿”的权利,要求超市等销售商不仅返还购物款,还应当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种现象表明,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大大提高,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也确实威慑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
    [11:02:05]
  • [康临芳]:
    三是从案件处理结果来说,调解难度比较大,部分被告甚至“宁判不调”。从诉讼成本来说,一起官司打下来,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超过一年,需要当事人耗费不少财力和精力。考虑到诉讼活动的这些成本,法院调解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的好途径。我院在受理食品安全纠纷后,通常会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然而,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并不容易调解,调解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部分消费者在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大量买进不合格食品,导致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双方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第二,部分超市主张与供货厂商仅为联营合同关系,超市仅提供场地供厂商使用,超市并不负责具体进货与销售事宜,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超市认为,由于涉及事后向供货厂商的索赔事宜,如果调解协议未征得厂商的同意,事后追偿将遇到困难。如果法院判决处理,则直接可以依据判决书向厂商索赔,因此宁愿法院判决也不接受调解。
    [11:02:29]
  • [康临芳]: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若干建议和提示。食品安全大于天。虽然我们每个人的职业不同,但我们都是食品的消费者。食品安全关系我们每个人的餐桌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虽然每个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规模大小不同,但任何企业都应培育良好的商誉、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发展和壮大的基石;虽然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重点不同,但作为市场秩序的裁判者,食品监管部门必须合格履行职责。作为审判机关,我院一方面积极通过案件审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惩罚不法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的职责,另一方面总结食品安全案件中的问题,向消费者、经营者和监管者提供适当的司法建议与提示。
    [11:02:51]
  • [康临芳]:
    (一)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证据,及时提起诉讼、理性解决纠纷。1.妥善保存证据。证据是消费者能否打赢官司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客观地认定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进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食品安全案件而言,关键性的证据是那些能够证明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或食品销售者形成了法律关系的证据。比如,消费者去某家超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如果要起诉这家超市,那么消费者就必须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确实购自该超市,证明的手段就是保留超市的购物小票和要求超市开具发票。实践中,有不少消费者不是很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常常不收取小票、随便丢弃小票,也不重视开具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就会让自己陷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境地,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除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外,消费者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买的食品,因为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最终需要食品本身来证明。此外,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罚,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
    [11:03:23]
  • [康临芳]:
    2.及时提起诉讼。食品安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先与食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沟通协调,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沟通协调的时间不宜太久,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就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协商的时间过久,可能造成证据的遗失等后果,尤其是有些食品不宜长期保存,如果在协商上面耗费太多时间,等到打官司的时候,作为证据的食品可能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此外,消费者还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食品安全纠纷同时可能构成侵权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两种案由。无论是在立案过程中,还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食品安全侵权诉讼的原告举证责任通常都较买卖合同纠纷更重,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后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起诉案由。
    [11:03:41]
  • [康临芳]:
    3.理性解决纠纷。不管是与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协商,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最终体现在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上。食品安全案件中,我们建议消费者理性选择案件的解决方式,必要时应当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之所以做出这种建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取得了十倍赔偿,但也不足以抵消自己为打官司而付出的成本,尤其是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比如,假如消费者取得十倍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一审法院调解方案的数额为4000元,一旦消费者接受调解方案,短时间甚至当庭就可能拿到4000元赔偿款。如果消费者为了1000元的差额不接受调解,即使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但如果被告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前提下,消费者仍需要等上几个月才能拿到赔偿款。基于这种时间和精力成本上的考虑,调解有时优于判决;二是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虽然《食品安全法》颁布已经六年了,但是关于十倍赔偿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分歧,就北京而言,不同法院掌握的尺度也存在一些差异,从这个角度看,调解也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方案。
    [11:04:05]
  • [康临芳]: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规范性。1.强化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当前,很多企业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漠是一个非常突出和现实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不了解《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导致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为了几十块、几百块的钱去打官司,就算提起诉讼,企业也不一定会败诉。这种不良的意识导致了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漠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实际上也给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比如,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类职业打假人,他们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并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小企业可能面临几十万的赔偿数额。一旦败诉,巨额赔偿款势必影响这些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各类企业应当强化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习和了解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以法律要求作为最低限度的经营活动准则。
    [11:07:44]
  • [康临芳]:
    2.提高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规范性。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是一套流程化的过程,应当严格把关各个重点环节,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明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以超市为主的食品销售商来说,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产品进货管理机制,这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了能够证明销售商本身并不知道所销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就必须对供货厂商资质进行必要审查,依照正规进货渠道进货并保留合法的进货凭证,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
    [11:09:07]
  • [康临芳]:
    (三)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保证食品质量,有赖于生产环节的精心管理与严格控制,更离不开监管环节的全面把控与严密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固然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制度约束的乏力、监管各环节的失守。食品安全大于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餐桌上的风险”,不仅仅满足于媒体曝光后的被动执法,而是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工厂、超市、商场等食品生产和销售地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法处罚。
    [11:09:27]
  • [康临芳]:
    以上就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在今年的3•15来临之际,我们举办本次新闻通报会,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能动作用,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能为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权、为各类食品经营者规范生产销售活动、为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指引作用。
    [11:09:47]
  • [闫春生]:
    下面根据会议议程,请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来宾发言。
    [11:15:10]
  • [主持人]:
    按照会议议程,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来宾进行发言。
    [11:17:09]
  • [闫春生]:
    下面根据会议议程,请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来宾发言。
    [11:19:05]
  • [主持人]:
    按照会议议程,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来宾发言。
    [11:19:30]
  • [闫春生]:
    下面由我院主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尹凤云发言。
    [11:22:21]
  • [主持人]:
    按照会议议程,我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尹凤云发言。
    [11:22:55]
  • [闫春生]:
    下面根据会议流程,记者朋友可以进行提问,有哪位记者朋友想提问,请示意我。
    [11:37:32]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11:42:43]
  • [闫春生]:
    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朋友想继续采访,请散会后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今天出席通报会的领导、嘉宾和各位媒体朋友们。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1:49: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1:50: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