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王婧玲法官

本案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网络图文直播

庭审现场
4月1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擅用‘西湖龙井’商标售茶 龙井茶协起诉超市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45: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范静。
    [13:45:4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被指擅用‘西湖龙井’商标售茶 龙井茶协起诉超市侵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6:0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王婧玲。
    [13:47:00]
  • [主持人]:
    王婧玲,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学硕士。2009年6月进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2012年9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就职于民事审判第五庭。独立办案一年,共审结近四百件知识产权案件,无一被发回改判。法律英语能力突出,曾参加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并多次翻译国外经典案例,如谷歌数字图书馆案等。
    [13:47:16]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47:30]
  • [主持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原告系91298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6月25日,原告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被告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安宁庄店公证购买了一盒茶叶。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被告未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3:47:57]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8:1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9:53]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1层X05-7、X05-8。法定代表人张荣耀,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14:03:34]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王婧玲独任审判,由王多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
    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2、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 当事人有权举证;
    4、 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
    1、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 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05:05]
  • [审判员]:
    双方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05:42]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 原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原告系91298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6月25日,原告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被告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安宁庄店公证购买了一盒茶叶。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被告未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审判员]:
    与起诉书中一致吗?
    [ 原告]:
    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
    [ 原告]:
    2000元公证费,28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其他的为经济赔偿。
    [14:09:5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
    两次公证,第一次公证的店铺与原告之间是租赁关系,第二次公证的商家也是租户,被告在侵权主观方面是善意的,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理依据,原告没有对我方非法所得进行举证。
    [14:11:2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
    提交十份证据,详见证据目录。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与关联性无异议,提供的照片有异议,店铺在超市的经营范围之外,对证据5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律师函。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没有连续性,对发票与购物小票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我方认为没有权威性,被告品牌价值不应作为侵权损害的认定依据。合同的达成是双方合议的结果,关于两份合同内容相似但实际不同,在合同中甲方约定对乙方的若干管理义务,但乙方没有履行其义务,属于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已尽到义务。
    [14:20:20]
  • [审判员]:
    被告,两份合同一样吗?
    [ 被告]:
    从文本上看两份合同是一样的。
    [ 审判员]:
    对原告享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4:24:29]
  • [审判员]:
    两次公证购买取得的发票是否是你方开具的?
    [ 被告]:
    是的。第一次公证的发票,去开发票的人并不是购买者。
    [ 审判员]:
    有几家分店?
    [ 被告]:
    9家。
    [14:25:35]
  • [审判员]:
    涉案的茶叶多少钱一斤?
    [ 被告]:
    不清楚。
    [ 审判员]:
    原告,经过合法授权的涉案茶叶一般多少钱一斤?
    [ 原告]:
    地方不同价格也不同,就北京来说,北京的市面价格为500元到几千元不等。
    [14:27:09]
  • [审判员]:
    超市卖的茶叶从哪儿进货?
    [ 被告]:
    是从马连道进的。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29:2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就第一次公证来说,为涉案商品开具发票的是被告,依据合同,我方认为被告与商户之间名为租赁实为联营的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方提交的证据5已表明原告就第一份公证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被告已经签收,所以第二次公证是被告明知侵权,但不停止侵权的行为,其主观恶意较为严重。被告作为市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和义务。
    [ 被告]:
    被告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第一次公证开具的发票不能证明被告与该店铺有联营关系,任何人只要提供小票就能开具任何价格的发票,发票本身不能说明问题。应为侵权人承担,不应由监管人承担,我方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的损失。
    [14:34:06]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35:4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调解有差异,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4:37: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38:4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4:38:56]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陈佳麟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刘乐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大力支持。
    [14:39:1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39: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