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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审判长

被告
4月9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公司盗用个人信息报税 领取低保受阻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08:53:44]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办公室马天骥,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8:53:50]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公司盗用个人信息报税 领取低保受阻起诉索赔”案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4:05]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8:54:13]
  • [主持人]: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因无工作多年,故从2011年5月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2014年底,社保机构告知原告,原告早已参加工作,不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并要求原告退回多领的保障金。经原告从社保机构查询,被告公司一直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并报税项目为“工资、薪资所得”。原告认为,被告盗用其身份信息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5 000元。
    [08:54:22]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信息
    [ 原告]:
    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魏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经理。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02:41]
  • [审判长]:
    经本院审查,原告、被告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本庭准予其出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怀柔区人民法院庙城人民法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跃霖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杨雪竹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原、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09:04:0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08:11]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5 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一直在家带孩子,已经好多年没有出去工作,平时在家没有工作,因此2011年5月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2014年底,社会保障机构突然告知原告,原告早已经参加工作,不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并且要求原告退回多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此原告很意外,于是在谁保机构的明示下,原告得知被告不知从什么时间起,就一直在用原告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并且保税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谁会保障机构说,很显然原告这么多年来一直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因此要求原告瑞会相应的金额,并且立即停止向原告继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对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要求其相应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09:18:0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说我们产生侵权,我们是干保洁公司的,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我公司,存在原告在我公司工作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知道以后,我们就没有再用原告的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我方已经停止侵害,也可以赔礼道歉,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
    [ 审判长]:
    下面双方当事人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 原告]:
    1.完税证明原件4张,是我方从税务局打印的,是2011年5月份到2014年10月份,被告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纳税申报,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影响,由于原告自2011年开始领取社会最低保障金,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可能无法领取最低社会保障金,并且有可能是骗保、炸保。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原来在我单位工作过,所以有原告的身份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后来因会计更换人员,工作失误,后期会计没有及时将李建的信息更改删除。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 原告]:
    2. 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某乡中心幼儿园出具证明一张,证明原告李某从2009年外孙女出生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原告没有在被告单位工作,与被告没有无任何劳动关系。
    [09:28:12]
  • [被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接送孩子不代表没有工作,我们也有其他员工,在我单位上班,也可以接送孩子。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保洁员工入职表原件质证,退回。是我公司留存的备案,证明原告曾经在我公司干过,原来有单位上班考勤的签到表,但是因为搬家,丢失了。保洁员工入职表无法体现在我公司任职的期限。
    [ 原告]:
    对于保洁员工入职表的真实性、关联系不认可,且没有原告入职时间。对于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不知道被告公司是如何得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主张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过,应由被告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在庭前提交了本院的两份调查申请,第一份申请时法警转交给法官的,因当时不是不是交到法官手里,无法给你们答复,现在答复,因原告申请调查取证事项不明确,故无法调查。第二份是原告邮寄到法院的,申请向东城区某街道调查,本院已经就相关问题赴东城区某内街道了解情况,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核实几个问题,原告是否在被告公司工作过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在我公司工作过,大概在2011年5月8日入职,工作了半年,当时我公司与李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他在我公司是干保洁员的,干保洁工作的人员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没有签订。 月工资有的1000元的,有2000元,也有3000元,李某的月工资多少我不清楚。我们是每月的15日发放现金的,当时的发放工资单找不到了。
    [ 审判长]:
    是否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你公司工作
    [ 被告]:
    我们找过了,没有证据证明。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时候知道你公司用原告的身份信息申报的事的
    [ 被告]:
    大概在2014年底,原告给我们打电话,我们才知道的
    [ 原告]:
    2014年年底,某街道给我联系,说社保机构查到我有工资收入,让我去税务机关调取我的个人申报信息,我的情况可能涉嫌骗保、诈保的情况,口头通知我,领取工资、缴纳税费的情况属实的话,要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并且要停止发放给原告低保,并要求退还之前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
    [ 审判长]:
    是否有书面材料
    [ 原告]:
    没有,机构没有给我们任何书面材料,就是口头通知我们的。
    [ 审判长]:
    社保金是否现在还给你发放
    [ 原告]:
    之前口头告诉我说要给我停,实际现在没有给我停发低保金。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的诉讼请求
    [ 原告]:
    停止侵害指被告单位继续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 审判长]:
    55 000元损失如何计算
    [ 原告]:
    损失数额没有具体计算依据,按照侵权责任法,我们是请求按照被告单位获利的数额计算我们的损失。按照每月3000元,大概估算的,没有计算每个月及每月工资的标准。李某没有领取工资数额原告不清楚,但是在相关系统查询到李某每月领取的工资是3000元左右。
    [ 审判长]: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去东城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及某内街道进行的谈话笔录两份,现场宣读(略),双方对两份谈话笔录什么意见
    [09:44:59]
  • [原告]:
    对于谈话笔录没有异议。
    [ 被告]:
    对于谈话笔录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关于诉讼请求,你们公司知道以后,是否已经停止对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申报
    [ 被告]:
    已经停止。
    [ 审判长]:
    对于原告说要去你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是否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就赔礼道歉方面,由被告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信,加盖公司的章,双方是否同意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原告说侵犯名誉,明确一下
    [ 原告]:
    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现在街道、邻居等知道原告可能存在骗保、诈保的情况,所以给原告名誉上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根据庭审,虽被告主观上没有恶意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但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要求法院酌定,确定赔偿金额。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说我方侵权,并不存在。对于用原告的个人信息存在获利,不真实,我们公司不存在获利情况。对于名誉损失,我公司同意通过书面道歉形式来恢复原告的名誉。对于原告说的55 000元,不同意承担。
    [ 原告]:
    李某从2009年开始就没有工作,不认可被告说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被告没有证据说明原告在该公司工作工资多少。
    [ 被告]:
    我们的完税证明不代表领取工作的事,是报税的事。原告要求的赔偿我们不同意,我公司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原告的低保一直还在领取。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下面休庭,双方阅读笔录签字。
    [09:56:0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庙城法庭杨雪竹和网管员马天骥。
    [09:56:34]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09:56:4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09: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