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报会现场

陆伟敏院长进行相关情况通报

贾连春庭长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说明

税绍斌检察长介绍情况

徐庆斌庭长介绍加强规范审理的新举措
4月9日10:30,北京一中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暨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新闻通报会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
    [12:44:48]
  • [杨跃进]: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我院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审理的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我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系列司法解释、有关文件的基本情况,以及2015年我院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
    [12:47:50]
  • [杨跃进]:
    今天参加通报会的人员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跃进。本次通报会我们还邀请了物美控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市人大代表张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城区人大常委、市人大代表朱建岳,中国商报社主任编辑、市人大代表李远方等三位人大代表参加。另外,我们还邀请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员税绍斌检察长参会。
    [12:48:28]
  • [杨跃进]:
    今天参加我们新闻通报会的,还有来自各大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你们!
    [12:50:16]
  • [杨跃进]:
    下面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介绍近年来我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
    [12:50:36]
  • [陆伟敏]: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按照议程的安排,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近年来我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
    [12:54:37]
  • [陆伟敏]: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造罪犯,维护监所安全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切实发挥好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从严减刑、假释,更要从制度规范上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鉴于此,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多个指导性文件,上述文件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从严把握“三类罪犯” 减刑、假释的具体条件、罪犯服刑改造情况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查标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公正审理、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关注。我院高度重视上级领导机关的改革要求,从司法实践出发,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协调,探索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2:55:39]
  • [陆伟敏]:
    一是着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庭审效果。我院在全市范围内首先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开展调研,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归纳总结出符合现阶段审判实践的庭审程序,最终形成的调研报告和转化成果获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并被推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我院的调研成果也予以充分肯定,在 “全国刑事再审及减刑假释工作改革”会议上,将我院的调研报告编入会议文件,获得了参会者的广泛好评。
    [12:56:05]
  • [陆伟敏]:
    在理论准备的基础上,2011年我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罪犯亲属作为监督保证人参与诉讼,我们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出庭发表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庭审中,罪犯与社区矫正机构代表进行了积极互动,罪犯当庭给母亲下跪,感谢母亲的养育之恩,并表达忏悔之情。庭审在充分体现程序价值的同时,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对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认为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极高,希望此项工作能够继续深入开展。
    [12:56:37]
  • [陆伟敏]:
    此外,通过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沟通、协调,2012年,我院在全市范围内首先落实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此类案件的司法公开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12:56:53]
  • [陆伟敏]:
    二是积极践行司法解释新规定,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工作,成果显著。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我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首先规范假释案件罪犯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2012年全年促使减刑、假释案件罪犯缴纳财产判项人民币512余万元。
    [12:57:27]
  • [陆伟敏]:
    2013年,我院在规范假释案件财产判项履行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出发,进一步探索规范全部减刑、假释案件财产判项履行工作,首先提出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从而严格把握减刑、假释审判关,全年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人民币2670余万元。2014年,该项工作稳步推进,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人民币2780余万元。自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期间,我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共计人民币5960余万元。通过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判项,既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尊严,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案件财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为国家和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12:58:40]
  • [陆伟敏]:
    三是结合罪犯财产判刑执行情况,综合考量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注重执法的人性化。在我院审理的一件减刑案件中,卷中材料显示罪犯没有缴纳判决的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但是在裁定即将送达前,刑罚执行机关反映罪犯家属已经替罪犯缴纳了罚金,且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由于罚金缴纳时间在刑罚机关报请减刑之后,法院可不考量此情节,予以裁判,但是罪犯将失去一次获得从宽减刑的机会,对其今后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审判人员本着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判项的原则,及时与相关法院联系核实缴款情节,并与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商,议定简化报请减刑程序,随后作出了体现从宽精神的新裁决。我院在审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罪犯心理疏导机制标准化、制度化,并落实公开宣判、双向座谈及判后多元参与回访帮教制度,多措并举,有力地提高了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效果。
    [12:59:49]
  • [陆伟敏]:
    我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全面、细致考核的基础上,把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裁决结果。上述做法确保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了裁决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了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
    [13:00:11]
  • [陆伟敏]:
    去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今年二月,又公布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件典型案例,这对准确运用刑罚,依法公开、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再次组成课题组,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进行更加深入、细致、严谨的调研,相关调研成果获得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高级法院认为我们的调研工作紧密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尤其是对“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将调研成果切实落到实处。
    [13:00:39]
  • [陆伟敏]:
    为了切实落实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是在全面审查罪犯服刑改造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涉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发展。主要原则是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
    [13:01:05]
  • [陆伟敏]:
    谢谢大家!
    [13:01:20]
  • [杨跃进]:
    谢谢陆院长,陆院长从我院着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庭审效果、积极践行司法解释新规定,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工作以及结合罪犯财产判刑执行情况,综合考量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注重执法的人性化等三个方面介绍了近年来我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确保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了裁决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3:01:42]
  • [杨跃进]:
    刚才大家旁听了我院清河法庭开庭审理的罪犯潘增毅减刑案,该案很有代表性,关于该案的裁判理由及案件具体审理情况,下面由我院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进行介绍。
    [13:02:10]
  • [贾连春]:
    大家好,罪犯潘增毅减刑案,本院刚才已作出裁判,裁定对潘增毅不予减刑。下面我就不予减刑的理由再做一下详细解释。
    [13:03:28]
  • [贾连春]:
    1、依法裁判方面,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综述为以下几方面:(1)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积极履行财产判项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13:03:55]
  • [贾连春]:
    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罪犯劳改表现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对有财产判项的案件既要考察其履行财产判项的情况,也要考察罪犯其他方面的劳改表现。对缴纳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不予减刑,因为此情形属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13:04:52]
  • [贾连春]:
    本案罪犯虽然在其他方面的劳改表现尚可,但其有钱不还,在狱内高消费的行为,应视为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从而罪犯缺少了确有悔改表现四方面之一,不具备法定减刑条件,据此本院依法裁判对本案罪犯不予减刑。
    [13:05:09]
  • [贾连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综合考虑罪犯原罪的犯罪情节。刑事案件审判时,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人民法院对罪犯裁量刑罚时重要的考量方面。这一裁判原则同样适用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罪犯原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体现了罪犯主观上恶性程度的深浅和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如果罪犯通过严厉的刑罚处罚和监狱的教育改造,依然主观恶性不减,不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消除犯罪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法院还给其减刑的奖励,那么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就背离了减刑假释制度的本意,法院的司法工作会得到社会大众的负评。因此,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既要考察罪犯现有劳改表现,还必须考虑罪犯原罪的犯罪情节。
    [13:05:54]
  • [贾连春]:
    如本案,罪犯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后因盗窃被判刑,本次又因诈骗被处罚,罪犯的犯罪履历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深。此外,罪犯本次犯罪事实是采用帮助炒股、购房、办理保险、置换首饰等手段,多次骗取多名普通民众钱财,所骗钱财去向不明,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深重,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犯罪情节可谓恶劣。罪犯被刑罚处罚后,理应考虑被害人的困苦,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也才能改邪归正,获得法院的减刑奖励。但罪犯在服刑中却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在狱内高消费,如果法院在此情况下奖励其减刑,定会背离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意愿。因此,法院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劳改表现,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罪犯原罪情节,以确定罪犯主观恶性消除程度和犯罪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消减情况,做出体现减刑假释制度本质的裁判。
    [13:08:48]
  • [贾连春]: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处理所做的进一步解释。谢谢大家。
    [13:09:03]
  • [杨跃进]:
    谢谢贾庭长,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我们也看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查监督的职能,下面请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员税绍斌检察长介绍清河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
    [13:11:35]
  • [税绍斌]:
    大家好!我是清河人民检察院税绍斌。刚才在庭审中,我院检察员就我院在审查罪犯潘增毅减刑案件中开展检察监督的情况作了介绍。我就不再重复。我重点汇报,近年来,我院在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有益探索和具体做法。
    [13:12:18]
  • [税绍斌]:
    早在2010年,我院就开始探索进一步推进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并与清河法庭及清河监管分局共同举办研讨会,探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制度机制,初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与角色定位。2011年11月,我院与清河法庭共同就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进行首次尝试,并取得初步成效。2012年3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我院便开始探索开展对监狱机关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的监督工作,并对监狱机关是否将罪犯履行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作为考察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我院进一步加强与清河法庭及清河监管分局沟通协调,完善和规范了减刑假释文书的衔接与制作。2014年,我院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力度。
    [13:12:57]
  • [税绍斌]:
    经过不断的探索,我院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实现了由书面审查向全面审查,由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的转变,截止到目前,我院共监督纠正监狱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不当案件103件,参加开庭审理10件,均取得较好监督效果。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3:13:21]
  • [税绍斌]: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开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是派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多年来,我院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职能和角色定位,通过采取参加监狱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与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谈话、组织开展调查等方式,加大对监狱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力度,通过采取审查案卷、出席法庭审理、提出检察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监督,通过采取审查减刑假释裁定等方式,加大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监督到位不越位,即在坚持同步监督、同步审查的同时,又切实防止出现将同步监督、同步审查异化为监管执法行政审批的倾向,防止出现将同步监督、同步审查演变成同步监管、同步审批的越位现象,有效地避免了将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作为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较好地维护了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权和裁判权。
    [13:13:48]
  • [税绍斌]:
    二是正确把握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我院正确把握法定条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既注重审查罪犯在接受改造中的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又注重审查罪犯罚金、没收财产、赃款追缴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判决执行履行情况,也注重审查罪犯所判罪行的犯罪情节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情况。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视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我院进一步加大对罪犯狱内账户存款余额及消费记录情况的审查力度。对于罪犯狱内账户存款较多或消费较高的,则认定为有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能力。对于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或签订履行协议的则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罪犯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及投机履行或以小额履行换取减刑假释等情况,坚决提出纠正意见。今天开庭审理的潘增毅减刑案,就属于典型的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具有投机履行情节的案件。同时,对经调查核实,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则根据改造实际,综合确定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并提出检察意见。此外,我院还积极协调法院、监狱管理等执法司法机关,努力畅通渠道,督促和便利罪犯履行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取得较好效果。自2012年至今,共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总计达530万元。
    [13:15:27]
  • 三是积极出席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重要方式和重点环节。在开展检察监督中,对于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以及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和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重大社会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等案件,我院积极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我院通过采取调阅复制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罪犯的表现情况,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及退赃退赔情况,以及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我院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并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出庭意见,所发表的出庭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此外,结合参加庭审活动,我院积极开展对罪犯的法制教育,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较好地保障了法庭审理的公平公正。
    [13:16:26]
  • 四是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近年来,根据高检、市院重大改革部署,我院从2013年起,积极主动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办理,纳入市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系统,实现了案号申请、信息录入、案件办理、审查审批以及法律文书制作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同时,为全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和已有经验,于去年9月专门研究制定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细则和内部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今年2月又与清河监管分局、清河法庭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的有关问题,并以纪要形式,规范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工作。此外,我院严格落实“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有效地提升了减刑假释案件办案质量。
    [13:18:30]
  • 以上是我院开展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有益探索和具体做法,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今后,我院将继续坚持以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为目标,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同时,也真诚地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和支持,共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努力,谢谢大家!
    [13:19:02]
  • [杨跃进]:
    谢谢税检察长。2015年我院全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审理,在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等方面将推行一些新的举措,具体内容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向大家作介绍。
    [13:19:36]
  • [徐庆斌]:
    大家上午好!按照议程的安排,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2015年我院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
    [13:20:34]
  • [徐庆斌]:
    一、加强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的审查,尤其是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公平、公正的确定对罪犯的减刑幅度。
    [13:21:06]
  • [徐庆斌]:
    我们认为,罪犯对裁判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赔偿义务等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考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但是在以往减刑、假释的审理中,对上述情况的考量不够,致使罪犯及其家属自动履行财产判项的积极性不高,有些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刑事案件财产判项的执行难度,应当予以解决。因此,我院在对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进行审查时,加大了对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力度,以此来解决这一问题。
    [13:21:50]
  • [徐庆斌]:
    一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从宽、从严减刑、假释相关联机制的主旨出发,明确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主文中确定的财产执行和给付内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对于罪犯前科判决中确定的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以查实的,也视为罪犯应该执行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范围。
    [13:22:19]
  • [徐庆斌]:
    二是明确不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作为决定其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的惟一依据,破除“花钱买刑”观念误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罪犯获得减刑的一般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四个方面情形。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也即罪犯认罪悔罪,不仅包括接受法院对其判处的自由刑处罚,还应包括接受法院对其判处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并积极执行、履行。
    [13:22:44]
  • [徐庆斌]:
    实践中,罪犯申辩无执行、履行能力的,应当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如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罪犯在被判刑前系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书面材料;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罪犯在被判刑前虽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家庭生活确有经济困难的书面材料等。罪犯提交的上述材料,经审查属实,结合其原判刑罚、狱内改造及消费等情况,可以对罪犯减刑、假释。另外,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老年罪犯、残疾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及未成年罪犯,决定其获得的减刑幅度时也可以从宽考虑。
    [13:23:01]
  • [徐庆斌]:
    三是确定从严减刑、假释的审查标准,实践中,我们掌握的以下几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第一,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第二,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第三,提请假释的案件,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
    [13:23:43]
  • [徐庆斌]:
    四是在罪犯符合减刑的其他条件下,确立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其获得的减刑幅度相关联机制,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例如,两名同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罪犯,在其他减刑条件均基本相同的情形下,缴纳罚金四万元的罪犯要比缴纳二万元的罪犯从宽减刑一至二个月。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尚不是最终结果,它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13:24:07]
  • [徐庆斌]:
    二、坚持程序公正,顺应审判方式变革的司法改革要求,力求从程序上保障实体公正。首先,着力推动司法公开,切实贯彻落实审前及审后双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落实裁前公示及判后文书上网制度,及时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及减刑、假释裁判文书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渠道向社会公布。
    [13:25:22]
  • [徐庆斌]:
    一是裁前公示环节,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另外,公示还应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二是文书上网环节,将减刑、假释的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司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让普通群众了解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到作出裁定的审理流程。同时,我院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于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均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让普通群众能够看得懂,切实感受到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中体现的法律公平、公正。
    [13:27:14]
  • [徐庆斌]:
    第二,坚持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方式相结合,确保程序公正。丰富书面审理的内涵,对于书面审理的假释案件,一律提讯罪犯,充分体现言辞审理的重要性。通过提讯,可以使审理者充分倾听罪犯的陈述,观察罪犯的行为,强化罪犯人权司法保障,有效纠正罪犯在审理过程中“局外人”的错位,实现程序主体的回归,为全面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提供客观的裁判依据。
    [13:28:03]
  • [徐庆斌]:
    关于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范围,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调研基础上,确定开庭审理范围为:(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假释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可能影响对罪犯减刑、假释的;(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在人民法院公示期满前提出书面异议或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建议开庭审理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 罪犯曾因上述三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因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以视为三类罪犯。(6)对罪犯考核评奖的执行机关与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不一致,需要开庭审核证据或执行机关建议开庭审理的;(7)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8)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通过进一步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确保案件审理全程公开,为高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13:28:30]
  • [徐庆斌]:
    第三,强调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罪犯调取证据的权利。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绝不是走过场,而是要通过庭审将有待于查明的事实,通过赋予庭审参与人辩论、调取证据权利的方式,查清事实。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有异议的证明方式,尤其是对于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也赋予了其可以通过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言辞陈述的方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我院将在司法实践中努力确保庭审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增加庭审程序的对抗性,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13:29:01]
  • [徐庆斌]: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实质性审查明显加强,公开透明度将显著提高。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3:29:49]
  • [杨跃进]: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对通报会内容感兴趣的记者可以在现场与徐庆斌庭长、贾连春庭长进行交流,其他参会人请在会务人员的引导下参加座谈会。谢谢大家!
    [13:30:0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咱们下次直播再见!
    [13: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