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2015年3月31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歙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09:58:02]
  • [主持人]:
    本案由法官汪兰兰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为法官汪兰兰、法官张正宏、法官吴凌军。书记员于佳担任法庭记录。
    [09:59:1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
    [10:00:46]
  • [嘉宾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1:18]
  • [嘉宾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到庭。
    [10:02:44]
  • [嘉宾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洪学根,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8120643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歙县三阳乡三阳村18组。
    [10:05:27]
  • [嘉宾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0:06:19]
  • [嘉宾 被告人-洪学根]:
    没有。
    [10:07:35]
  • [嘉宾 审判长]:
    这次因何事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0:08:14]
  • [嘉宾 被告人-洪学根]:
    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10:08:48]
  • [嘉宾 审判长]:
    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10:09:18]
  • [嘉宾 被告人-洪学根]:
    2015年3月3日。
    [10:09:57]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人洪志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66092743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歙县三阳乡三阳村15组。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0:10:22]
  • [嘉宾 被告人-洪志农]:
    没有。
    [10:10:56]
  • [嘉宾 审判长]:
    这次因何事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0:11:28]
  • [嘉宾 被告人-洪志农]:
    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10:11:53]
  • [嘉宾 审判长]:
    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10:12:22]
  • [嘉宾 被告人-洪志农]:
    2015年3月3日。
    [10:12:51]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人吕宏治,男,1940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40102755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歙县金川乡长源村中源2组。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0:13:24]
  • [嘉宾 被告人-吕宏治]:
    没有。
    [10:14:07]
  • [嘉宾 审判长]:
    这次因何事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0:16:01]
  • [嘉宾 被告人-吕宏治]:
    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10:16:30]
  • [嘉宾 审判长]:
    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10:17:04]
  • [嘉宾 被告人-吕宏治]:
    2015年3月21日。
    [10:17:30]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
    [10:17:59]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汪兰兰、张正宏、吴凌军组成,由汪兰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于佳担任本庭记录;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鹏飞出庭支持公诉。
    [10:21:50]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如果你们认为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申请回避?依次回答。
    [10:24:06]
  • [嘉宾 被告人-洪学根]:
    不申请回避。
    [10:24:27]
  • [嘉宾 被告人-洪志农]:
    不申请回避。
    [10:24:52]
  • [嘉宾 被告人-吕宏治]:
    不申请回避。
    [10:25:16]
  • [嘉宾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及辩护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和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辩护外,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的陈述的权利。
    [10:25:38]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是否听清楚了?依次回答。
    [10:26:13]
  • [嘉宾 被告人-洪学根]:
    听清楚了。
    [10:26:42]
  • [嘉宾 被告人-洪志农]:
    听清楚了。
    [10:27:04]
  • [嘉宾 被告人-吕宏治]:
    听清楚了。
    [10:27:22]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7:49]
  • [嘉宾 公诉人]:
    宣读歙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
    [10:28:12]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吕宏治。
    公诉人:被告人吕宏治,去年3月份,洪学根、洪志农去你那里找你挖红豆杉,你是让他们去的还是他们自己去的?
    吕宏治:他们是在我家门口碰到我的。
    公诉人:他们是否给你报酬?
    吕宏治:没有。
    公诉人:挖的地点是你带去的吗?
    吕宏治:是的。
    公诉人:挖树的工具是谁提供的?
    吕宏治:是我给他们的。
    公诉人:他们挖的时候你有没有挖?
    吕宏治:没有挖。
    公诉人:他们挖了多少?
    吕宏治:七棵。
    公诉人:他们如何知道你的山场上有个红豆杉?
    吕宏治:我有个女婿在三阳,他们通过他知道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到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
    [10:31:33]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举证分两部分逐一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就犯罪事实方面进行举证。
    [10:32:05]
  • [嘉宾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对歙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洪学根: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是否自愿认罪?
    洪学根:自愿认罪。
    审判长: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明白吗?
    洪学根:明白。
    审判长:自愿认罪,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在量刑时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楚了?
    洪学根: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你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你是否同意?
    洪学根:同意。
    [10:35:39]
  • [嘉宾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10:37:26]
  • [嘉宾 公诉人]:
    同意。
    [10:37:50]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对歙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洪志农: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是否自愿认罪?
    洪志农:自愿认罪。
    审判长: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明白吗?
    洪志农:明白。
    审判长:自愿认罪,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在量刑时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楚了?
    洪志农: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你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你是否同意?
    洪志农:同意。
    [10:41:10]
  • [嘉宾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10:42:09]
  • [嘉宾 公诉人]:
    同意。
    [10:42:35]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你对歙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吕宏治: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是否自愿认罪?
    吕宏治:自愿认罪。
    审判长: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明白吗?
    吕宏治:明白。
    审判长:自愿认罪,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在量刑时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楚了?
    吕宏治: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你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你是否同意?
    吕宏治:同意。
    [10:45:21]
  • [嘉宾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10:45:52]
  • [嘉宾 公诉人]:
    同意。
    [10:46:03]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人洪学根留下。值庭法警,将被告人洪志农、吕宏治带出法庭候审。
    [10:46:23]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洪学根。
    公诉人:被告人洪学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你是否有异议?
    洪学根:没有异议。
    公诉人:你平时做什么事的?
    洪学根:在家务农。
    公诉人:你们那边是专门去挖红豆杉的吗?
    洪学根:不是特意去挖红豆杉的,我们是去玩,正好看到了就找了吕宏治。
    公诉人:你们如何知道吕宏治处有红豆杉?
    洪学根:洪志农打电话给我,骑摩托车带我上去的。
    公诉人:洪志农是准备去做什么的?
    洪学根:买树苗。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要去挖红豆杉?
    洪学根:洪志农。
    公诉人:红豆杉在金川怎么称呼?
    洪学根:“红银子”。
    公诉人:你们要红豆杉做什么?
    洪学根:种在我们家里。
    公诉人:是否给吕宏治钱?
    洪学根:没有,红豆杉影响到山核桃树的生长了。
    公诉人:挖是谁挖的?
    洪学根:吕宏治把我们带到地方,然后我和洪志农挖的。
    公诉人:你们挖后回准备把红豆杉运回三阳,车子是谁叫的?
    洪学根:我叫的潘学海来的。
    公诉人:红豆杉是受国家保护的,你是否知道?
    洪学根:开始我们是不知道的。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到案的?
    洪学根:第二天一大早就去投案自首了。
    [11:08:59]
  • [嘉宾 审判长]:
    值庭法警,将被告人洪学根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洪志农到庭。
    [11:09:15]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洪志农。
    公诉人:被告人洪志农,2014年3月15日,你与洪学根是因为什么事到的金川?
    洪志农:拿盆景,然后碰到吕宏治的。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想到挖红豆杉的?
    洪志农:我们和吕宏治的女婿比较熟的,之前听过吕宏治说红豆杉影响到他家山核桃树的生长了。我们开始去金川是想拿盆景的,后来看到他就想到这个事情了。
    公诉人:你们是否给他报酬?
    洪志农:没有。
    公诉人:是谁带路去现场的?
    洪志农:吕宏治。
    公诉人:工具是谁提供的?
    洪志农:吕宏治。
    公诉人:是谁挖的?
    洪志农:我和洪根学。
    公诉人:后来洪学根叫来潘学海开车送你们回去,潘雪根是否知道这个树就是红豆杉?
    洪志农:不知道。
    公诉人:森林公安查获你们的时候,你在哪里?
    洪志农:在一起。
    公诉人:后来你们去了哪里?
    洪志农:潘学海那辆车开去歙县了,我们就没问什么,第二天去派出所主动投案的。
    公诉人:你到了歙县之后,没有直接去森林公安?
    洪志农:没有去,第二天六七点钟去的。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金川的“红银子”就是红豆杉?
    洪志农:不知道,后来知道的。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红豆杉是国家保护植物?
    洪志农:不知道。
    公诉人:你挖的时候是否知道红莲子就是红豆杉?
    洪志农:开始不知道的。
    [11:25:59]
  • [嘉宾 审判长]:
    值庭法警,将被告人洪志农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吕宏治到庭。
    [11:26:02]
  • [导播]:
    公诉人:下面进行举证:
    一、被告人洪学根的供述和辩解,检P4-6,侦P27-34、36-41、89-95
    被告人洪志农的供述和辩解,检P7-9,侦P44-51、53-58、96-100
    被告人吕宏治的供述和辩解,检P10-12,侦P61-66、68-72、101-104
    二、证人证言
    潘学海的证言,侦P105-108、111-116、118-121
    潘助胜的证言,侦P122-126、129-133
    三、相关书证
    洪学根辨认笔录,侦P73-80
    洪志农辨认笔录,侦P81-88
    扣押笔录,侦P135-136
    扣押清单,侦P137、154
    鉴定意见,侦P141-14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侦P144-152、155-163
    扣押的南方红豆杉树木去向说明,侦P166-168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洪学根: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洪志农: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吕宏治: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方面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
    一、被告人洪学根的户籍证明,侦P21
    被告人洪志农的户籍证明,侦P22
    被告人吕宏治的户籍证明,侦P23
    二、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侦P24
    三、洪学根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侦P169
    洪志农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侦P170
    吕宏治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侦P171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洪学根: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洪志农: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吕宏治: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洪学根: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洪志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吕宏治:没有。
    [11:51:04]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11:51:51]
  • [嘉宾 公诉人]: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在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时候还继续采挖,被告人吕宏治提供采挖地点、工具,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树木7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是首起犯意,并实际实施了采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吕宏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挂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高人吕宏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量刑意见:对洪学根、洪志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吕宏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1:59:39]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可以自行辩护。
    洪学根: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可以自行辩护。
    洪志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你可以自行辩护。
    吕宏治:没有。
    [12:01:41]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吕宏治,你们最后还有什么问题,需要陈述的?
    [12:03:53]
  • [导播]:
    洪学根:违法的事情不能做。
    洪志农:我以后会自觉遵守法律,也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不做违法的事。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吕宏治:没有。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合议庭进行当庭评议)
    [12:05:20]
  • [嘉宾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洪学根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洪志农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吕宏治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12:20:57]
  • [导播]:
    (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洪学根,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
    洪学根:没有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洪志农,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
    洪志农:没有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吕宏治,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
    吕宏治:没有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洪学根、洪志农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县级司法机关报到以及逾期未报到的法律后果。
    [12:22:32]
  • [嘉宾 审判长]:
    现在闭庭。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2:23:0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关注。
    [12:23:17]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