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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我是此次通报会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13:27:24]
- [主持人]:密云法院今日召开“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工作机制”新闻通报会。[13:28:43]
- [主持人]:一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两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虽然我国劳动立法就诉裁衔接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裁审衔接不畅问题依然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密云法院与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有效推动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分流化解。密云法院将召开“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工作机制”新闻通报会,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13:28:57]
- [主持人]:新闻通报会现在开始。[13:29:43]
- [主持人]:此次活动由密云法院新闻办主任王雪担任主持人。参加人员有市级人大代表:密云县广播电视中心总编辑室主任:石晓访;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党支部书记:吕大如;北京龙湾巧嫂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亚利;怀柔区种植业服务中心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科长:张秀芹;密云县鼓楼街道办事处宾阳北里居委会副主任:葛凤珍;市高级法院办公室联络室主任:孙之斌;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方茂云;密云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金,民四庭副庭长:任晓辉;以及市、县级媒体记者。[13:35:13]
- [王雪]: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下面,我先介绍下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就坐在主席台上的各位领导分别是: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方茂云方院长,密云法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金,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联络室主任孙之斌,密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任晓辉。[13:38:38]
- [王雪]:与以往的新闻通报会不同,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几位特殊的嘉宾,他们就是就座在嘉宾席上的对我们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五位市级人大代表,让我们掌声欢迎。感谢几位代表在百忙的工作之余能够莅临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同时,也要感谢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王雪]:下面,有请我院的新闻发言人李金对我院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做情况通报。[13:39:19]
- [李金]: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具体情况。[13:39:52]
- [李金]:一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两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虽然我国劳动立法就诉裁衔接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裁审衔接不畅问题依然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密云法院与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劳动仲裁院”)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有效推动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分流化解。[13:40:28]
- [李金]:一、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的具体做法。在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两审”制的格局下,立足劳动争议纠纷的特点,结合劳动仲裁院仲裁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流程,密云法院从诉前、审中、判后三个阶段加强与劳动仲裁院的工作衔接,建立了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一)以纠纷化解为重点开展诉前对接。1、纠纷信息预警通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的群体性、多发性、扩散性等特点,建立纠纷信息预警通报制度。对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或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敏感纠纷,由劳动仲裁院在立案3日内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进行通报。法院在收到通报情况后,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应对,防止此类纠纷激化成讼。[13:42:55]
- [李金]:2、司法提前介入化解。对尚未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存在不稳定因素或具有示范效应的纠纷,如由企业停产或倒闭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为及时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减少不稳定因素,建立裁审联动化解机制,由法院主动提前介入,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仲裁员共同调解,通过分化诉求、现场说法、排解疏导等方式,发挥各自优势,互动配合,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13:43:46]
- [李金]:3、疑难案件裁前沟通。在案件经过仲裁尚未作出裁决前,对法律规定不完善或理解适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仲裁员在裁决前与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以往此类案件的相关判例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意见,以明确裁决依据,统一裁判尺度。[13:53:44]
- [李金]:(二)以公正裁判为核心开展审中对接。1、仲裁案卷统一移送。为准确查明案情,全面了解仲裁审理的全过程,法院与劳动仲裁院建立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制度。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到劳动仲裁院调取仲裁案件审理的全部卷宗,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据、庭审笔录、计算清单等材料,以保证证据来源的统一性及完整性,限制当事人随意推翻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准确认定,为裁审一致奠定基础。[13:55:09]
- [李金]:2、协同开展诉讼调解。在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存在试探性诉讼的情况,即部分劳动者先行诉讼,其他劳动者处于观望状态,根据判决情况再选择是否跟进。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分批次申请仲裁和诉讼,将造成资源浪费甚至裁审不一。为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劳动仲裁院的沟通,了解此类案件的情况,并协同开展调解工作,协商制定“一揽子”调解方案,力争将处于仲裁和审判程序中的案件一并解决。[14:17:56]
- [李金]:3、判前核实仲裁裁决。如审判人员对仲裁裁决主文的内容理解存在分歧或与仲裁裁决计算的数额不一致,审判人员直接与仲裁员就裁决作出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核实,进一步了解裁决主文的具体内容和计算依据。[14:18:43]
- [李金]:(三)以统一尺度为目标开展判后对接。1、改裁案件判后反馈。在个别案件判决结果对仲裁裁决存在变更的情况下,由法官及时将判决结果及变更裁决的理由告知劳动仲裁院。此外,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定期对裁审不一的情形进行汇总,分析裁审不一致的原因,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并集中向劳动仲裁院反馈,通过交流沟通,减少裁审分歧。[14:19:21]
- [李金]: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与劳动仲裁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仲裁及审理中遇到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交换意见,统一案件处理思路,作为今后处理此类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同时就如何统一裁审标准、提高裁审结果的一致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促进裁审对接工作的进一步完善。[14:19:41]
- [李金]:3、信息文件资源共享。为确保法院和劳动仲裁院能够对劳动争议纠纷的整体发展动向进行总体把握,做到联防联动,法院和仲裁院定期就各自的收结案情况、案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换。同时对各自系统内部的一些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文件材料进行交换,实现资源共享,统一裁判标准,确保裁审衔接顺畅。[14:20:08]
- [李金]:二、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取得的成效。(一)大量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通过重大敏感劳动争议纠纷的预警通报机制,劳动仲裁院在仲裁阶段发现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较为激动时,及时向法院通报,由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提前介入仲裁调解,使法院对重大敏感纠纷可以同步掌握、共同化解,将大量矛盾纠纷消灭在诉讼之前。自2011年该机制运行以来,双方共在诉前化解劳动争议纠纷2310起,其中,2011年296起,2012年636起,2013年466起,2014年912起,分别占到该院当年劳动争议纠纷收案总数的50%、157.8%、87.9%和249.9%。[14:21:04]
- [李金]:(二)法院收案数呈下降趋势。通过纠纷预警、提前介入等诉前对接举措,强化法院和劳动仲裁院的诉前引导和非诉调解工作,将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关口前移,使得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得到合理分流,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从近六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收案数量看,2009―2014年,仲裁后又进入法院的案件数分别为700件、1169件、591件、403件、530件、365件,呈总体下降趋势(数据走势见图6)。2012―2014年的收案数比2009―2011年同比下降了47.2%。[14:21:43]
- [李金]:(三)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比例下降。2009-2011年,密云地区劳动争议纠纷中,裁审不一的比例高达73%,其中根本性不一致、部分不一致、基本一致仅数额不一致的比例分别为36%、26%、11%,而裁审完全一致的比例仅为27%[14:22:16]
- [李金]:自2011年建立裁审对接机制以来,法院与劳动仲裁院在劳动关系认定、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等问题上逐步达成统一意见,大大降低了裁审不一的比例。2012-2014年,裁审不一的比例下降至59%,其中根本性不一致、部分不一致、基本一致仅数额不一致分别为25%、15%、19%,裁审完全一致的比例上升为41%。[14:22:38]
- [李金]:具体分析上述数字发现,裁审不一致的比例中分歧较大的根本性不一致和部分不一致的比例下降明显,而基本一致仅数额变动的情形有所增加。[14:23:03]
- [李金]:(四)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由于劳动争议纠纷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才能提起诉讼,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经过“一裁两审”程序往往需要近一年的时间,维权周期相对较长。我院通过裁审对接机制的提前介入和联动化解,使得大量纠纷在仲裁阶段甚至仲裁之前就得到解决,避免了“一裁二审”的冗长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即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卷宗材料的统一移送,大大节省了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时间,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尽快认定,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将当事人从冗长的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同时,由于有仲裁阶段先行调解作为基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合理的心理预期,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裁审对接机制实施以来,56.5%的劳动争议纠纷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14:23:30]
- [王雪]:李金副院长在讲话中对裁审对接工作机制的具体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做了情况介绍。通过从诉前、审中、判后三个阶段的工作衔接,该项工作机制使得密云地区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审一致比例大大提升。下面由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任晓辉介绍相关典型案例。[14:23:49]
- [任晓辉]:案例一,北京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原是一家镇办企业,因经营不善经我院裁定破产,后被李某接手重组。2011年8月18日,该公司由于成本提高、经营不善宣布再次停产,员工自谋职业。厂里的员工因补偿金问题与厂方难以达成协议,诉至密云县仲裁委员会,并有十位当事人在走完仲裁程序后,进一步向我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到达法院后,时任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郭建明和承办法官任海滨立即与密云县仲裁委取得联系,并得知在仲裁委还有七十人正待裁决。这样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群体性案件,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较大的区域性影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是,我庭和县仲裁委就本案召开了一次联席座谈会。通过交流,我庭了解到这一批案件大都涉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诉求的期望值较高,维权意识也相对较强,调解工作难度不小。但参会的仲裁员郑怀伶也给出建议:此批案件中,多数当事人都在离职后掌握了其他的谋生手段,对于厂里的补偿金依赖不大,这是案件调解的一大突破口。承办法官任海滨认为,诉至法院的十个原告年龄都比较大,基本上全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最高的一个超龄近十年。这些人在企业工作时间大都较长,付出较多,对企业的感情可以作为调解工作的着力点,加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已不受劳动法保护,其诉求大多不能获支持。以此为基础进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接下来,我庭干警与仲裁委仲裁员就如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标准、给付年限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最终敲定了一套调解方案:员工工龄自2002年李某接手某制衣有限公司起,计算至2011年8月18日正式停产止共计十年,每年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给付经济补偿金;其余加班费等诉求或因超过诉讼时效,或因员工本身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保护,决定不予支持。依照此方案,密云县仲裁委成功地化解了处于仲裁程序的七十个案件,当事人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这七十个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进入诉讼阶段的10起案件,承办法官采用共同开庭、分批谈话调解的方式,对调解方案进行了微调。最终,该批涉诉纠纷均以调撤方式成功化解,此起群体性纠纷也得到了妥善解决,效果良好。[14:24:37]
- [任晓辉]:案例二,王某等80余名女工原系北京衬衫厂古北口分厂职工,多从事缝纫工、平整工等工作。在职期间,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未休等情形。2015年5月,上述80余名女工向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其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共计六十万余元。由于涉及人数较多,仲裁院受理案件后,依照“裁审对接”机制,主动邀请我庭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为减少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我庭法官及仲裁员驱车60余公里,到北京衬衫厂古北口分厂废弃厂房中为80余名职工做调解及释法答疑工作。结合企业经营现状及节约诉讼成本、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法官及仲裁员对80余名职工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同时从社会责任感以及职工为企业所作贡献的角度化解厂方负责人的抵触情绪。最终,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我庭及劳动仲裁院共同促使职工与厂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既维护了职工权益,也为企业争取到了持续发展的机会。[14:25:21]
- [王雪]:任庭长通过两个案例生动地介绍了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在审判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及裁审衔接的具体程序,下面,有情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方茂云从仲裁院的角度介绍下相关的工作情况。[14:25:53]
- [方茂云]:为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共同应对和分流化解,我院与密云县法院探索建立了裁审对接机制,抓住先行调解这条线,强化劳动仲裁与司法审判的有机衔接。经过两年的实践,这项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法院对我们的仲裁工作也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先知晓、先沟通、先化解”是我们裁审对接工作机制坚持的原则,自2011年底该机制运行以来,双方共同联动化解纠纷,将2310件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仲裁阶段。法官提前参与,与仲裁员共同进行调解工作,有效提高了仲裁工作的效率。另外,针对调解工作,我院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业务指导和经验分享,也提高了仲裁员的调解工作水平。今后,我院与法院之间还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沟通与交流,积极互通信息,共同总结分析,以促进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质量的提高。[14:26:41]
- [王雪]:感谢方院长的发言。下面是媒体朋友们的提问时间,有哪位记者想要提问?有请首都政法综治网的记者朋友提问。[14:27:04]
- [记者]:李金院长,裁审对接工作机制的提出最初是出于一种怎样的考虑?[14:28:07]
- [李金]:实行此项机制前,我院曾调研发现,劳动仲裁院在仲裁阶段解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多以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但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绝大部分会进入诉讼程序。“一裁两审”的程序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对当事人来说,程序的周期长,也是一种诉累。最初创建这项机制,主要是从快速、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角度上考虑的。从目前调研的数据来看,这项机制在化解矛盾的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基本实现了我们最初的设想。[14:28:23]
- [记者]:任庭长,我想问一下关于法院提前介入调解的问题,参与调解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办案数量,这对审判资源是不是也有比较大的消耗?[14:28:47]
- [任晓辉]:提前介入仲裁调解,确实给法官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其实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提前介入化解的案件,多是群体性、敏感性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特点是矛盾尖锐、可能引发群访群诉。仲裁委发现有此类案件后,就会按联动对接机制“先知晓、先沟通、先调解”的要求,通知我院。我院就会提前介入,与仲裁委共同工作化解矛盾。实践中,大部分群体性案件都化解在仲裁阶段,甚至化解在仲裁之前,很少有进入诉讼的案件。据我所知,其他区县法院全年收劳动争议案件上千件,甚至几千件,而我院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0件左右,最低的时候只有300多件。从总体上看,实际上是节约了审判资源。[14:29:08]
- [记者]:方院长,我了解到,造成裁审不一的部分原因是仲裁委和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有所差异,您能不能具体讲一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14:29:27]
- [方茂云]:准确认定事实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在实践中,造成仲裁与审判结果不相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仲裁员和法官基于各自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判;另外,当事人在两个阶段提交的证据存在差异,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在仲裁阶段拒绝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对于认定加班事实至关重要的考勤表、工资表等,从而因自己举证不能造成劳动者主张得到支持。但到了诉讼阶段,用人单位又提交了以上证据,法院依法审查后一旦采纳,往往会推翻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从而造成裁审结果截然相反。我们院与法院之间建立的“裁审对接”机制,也是希望通过双方在业务上的沟通,最大限度的达到裁审一致。[14:30:06]
- [王雪]:由于时间的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嘉宾及媒体朋友,感谢你们对于密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14:32:15]
- [主持人]:此次通报会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14:4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