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外观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2

吴在存院长

程琥副院长

发布会现场3

记者

记者2

记者3

记者4

发布会现场
4月28日9时,四中院“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李冬梅。我们现在是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五楼新闻发布厅,即将为您直播"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情况”新闻通报会。
    [08:53:44]
  • [主持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至今四个月来,受理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即将正式实施。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四中院将于4月28日上午9时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前一阶段筹备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情况、司法改革有关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08:59:10]
  • [主持人]:
    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四中院领导有,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同志,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同志,四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陈良刚同志。
    [09:04:26]
  • [主持人]:
    现在新闻通报会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让我带领大家走进今天的直播现场。
    [09:05:58]
  • 程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市第四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程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四中院对各位媒体朋友莅临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地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四中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09:13:51]
  • [程琥]:
    大家都知道,从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要正式实施了,这次修订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主要是立足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昨天,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这一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共27条,对包括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10个大的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09:16:51]
  • [程琥]:
    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自履职以来,受理案件呈现出“以行政案件为主体”的特征,我们在行政审判中积极落实司法改革部署,力求体现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此外,我们从建院伊始就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立案中实行了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问题取得初步成效。为使记者朋友们进一步了解四中院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情况,同时向大家介绍四中院挂牌履职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我们专门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
    [09:17:51]
  • [程琥]:
    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有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及首都主要新闻媒体的朋友。北京法院网将进行图文直播,四中院官方微博也将同步播报有关情况,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09:18:21]
  • [程琥]:
    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四中院领导有,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同志,四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陈良刚同志。下面,首先请吴院长向大家作新闻通报。
    [09:18:52]
  • [吴在存]:
    四中院从挂牌以来围绕新的诉讼法的实施作了充分的准备。这次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大修,涉及了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特点是在收案范围方面作了较大的拓展。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从修改的本意看是解决三难问题,通常讲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围绕三难问题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比较有特点的,也作了全面的修改。
    [09:23:35]
  • [吴在存]:
    为抓紧做好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围绕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定位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挂牌履职以来4个月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结合做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工作提出基本思路。
    [09:24:04]
  • [吴在存]:
    一、四中院挂牌履职以来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的整建制综合试点改革法院,四中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履职以来,紧紧抓住推进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执法办案等重点工作,注重精心做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截至2015年4月20日接待人数1638人次,共收取各类立案材料512件,其中登记立案458件,占收取材料总数的89.5%;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撤回诉讼材料23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4.5%;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仍然坚持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31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6%。在登记立案的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15件,占3.3%;民事案件139件,占30.3%;行政案件286件,占62.5%;执行案件18件,占3.9%。审结行政案件8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四中院案件管辖已经形成以行政案件为主体,同时兼顾审理重大刑事、民商事、执行等多种案件类型的跨行政区划的综合性中级法院诉讼格局。
    [09:25:08]
  • [吴在存]:
    (一)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行政案件增速明显,解决“立案难”问题初见成效。作为全市首批跨行政区划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四中院挂牌履职之初就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坚决清除限制当事人立案的各种“土政策”和人为障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力求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四中院自挂牌履职以来近4个月的时间里,按照四中院目前的管辖范围,共受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86件,比2014年全市法院全年受理的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总和216件还高出70件。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审理在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09:26:51]
  • [吴在存]:
    (二)行政案件涉及领域广泛,涉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城区涉诉案件较多应诉压力较大。四中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区县政府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诸多类型。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大多发生在与民生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七成以上,表明涉民生行政案件仍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行政案件分布区域不均衡,目前共有14个区县人民政府涉诉,其中海淀、朝阳、西城、东城等城区政府涉诉案件数量较多,约占行政案件总数的76%,行政应诉压力较大。
    [09:28:27]
  • [吴在存]:
    (三)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和诉讼意识不断增强,把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愿望日趋强烈,诉讼不规范情形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显现。行政案件原告大多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对较少。从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看,原告寻求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在登记立案中,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撤回诉讼材料23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4.5%。多数起诉人对法官登记立案和释明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能自觉维护立案秩序。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仍然坚持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31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6%。受理案件中也反映出个别当事人针对政府行为反复、连续、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形成一人多诉、一人多案的情况,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显现。在诉讼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维护庭审秩序,尊重司法权威,但也确有个别当事人借助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定回避事由的回避申请影响审判秩序正常进行等不规范诉讼情形。因此,积极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诉讼环境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09:30:33]
  • [吴在存]:
    (四)区县政府应诉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四中院挂牌履职以来,全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涉诉区县政府能够做到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举证和积极应诉,并委派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确保了庭审效果。顺义区区长卢映川、密云县副县长郭鹏等一些区县政府负责人均主动带头出庭应诉,并且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对于化解矛盾纠纷、树立政府法治形象、密切官民和谐关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09:31:49]
  • [吴在存]:
    二、四中院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和成效
    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本市首批整建制司法改革试点人民法院,围绕职能定位积极稳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09:32:26]
  • [吴在存]:
    (一)围绕加强诉权保障,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要求。严格规范立案登记程序,确保立案过程、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四中院在立案大厅放置了各类案件立案诉讼指南,对各类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予以细化、明确,提供立案诉讼指导服务,做到接收材料出具收据,告知、提示和释明制作笔录,确保立案登记全程公开受监督。注重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登记立案,起诉材料齐全的,一律予以接收;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补正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先予立案。严格规范立案时限,缩短立案周期,提升群众满意度。除当场登记立案外,对于起诉材料不齐全的,经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事项后,绝大多当事人能够按期补正并及时完成登记立案手续,使起诉更加方便、快捷。对于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耐心做好释明指导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注重及时听取当事人对立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体反映良好,九成以上当事人对登记立案工作表示满意。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应由其他部门解决的事项,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利用各种渠道方式,畅通各种救济渠道,推动矛盾纠纷诉前解决。
    [09:35:19]
  • [吴在存]:
    (二)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实质解决。注重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切实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等违法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如在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因区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判决撤销区政府所作告知书,判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对相关涉民生类案件,注重加强协调和解工作,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力争实现案结事了。如张某承租的厂房被拆,在充分尊重张某意愿的前提下,协调区政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为其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商解决补偿问题的平台。注重加强释明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诉权。庭前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诉讼须知、举证告知书等材料,庭审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对当事人的疑问及时释明、答复。如在姚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要求向其公开政府信息案中,区政府主动告知其应向档案馆查询。经向姚某充分释明,姚某意识到其起诉错误,遂主动撤回起诉。注重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实现行政争议源头治理。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解决行政争议、密切官民和谐关系、塑造法治形象上的优势,切实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化水平。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类型化问题,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的沟通交流,促使其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09:38:36]
  • [吴在存]:
    (三)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符合四中院职能特点规律的审判模式。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职能。四中院为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并组成“3名主审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其中,法官助理参与所有行政案件的审理,具体承担诉讼材料送达、争议焦点整理、证据交换主持、裁判文书草拟等审判辅助性工作。注重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解决疑难问题和统一裁判标准。切实改变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管理权的方式,对于行政审判中的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不再通过向院庭长请示汇报、由院庭长拍板定案的方式,而交由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并供合议庭参考。截至目前,已先后召开行政审判主审法官会议4次,就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等案件中的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统一的审理思路与裁判尺度,大大节约法官参与审前事务性工作的时间。全面落实合议制和审判责任制。为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四中院细化合议庭工作规范,实行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庭前评议等机制,评议中做到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裁判文书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阅和签署,以真正实现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共同承担审判责任,避免合而不议的情形,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责任制。推进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除作为审判长参与案件审理外,也要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大要案。其中,庭长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法官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0%,副庭长不低于70%。目前,四中院已初步实现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
    [09:52:36]
  • [吴在存]:
    (四)围绕“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氛围。注重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自建院以来,四中院先后两次邀请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十余人来院旁听庭审并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院还与国家行政学院共建依法行政教学基地平台,挂牌履职以来4个月时间里共为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领导干部培训班、在校学生以及朝阳、顺义、通州、密云等区县行政执法人员举办公开示范庭6个,50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和座谈交流。旁听者坦言,平生第一次走进法庭,切实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公正,旁听一次庭审比聆听十次法制讲座更能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认真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已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及时上网公开。切实加大庭审直播工作力度,已对5起行政案件的庭审进行同步视频、图文和微博直播。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已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及时通报履职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加强典型案件宣传报道,四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的第一案和顺义区长出庭应诉案经中央和地方媒体报道后产生广泛社会反响。注重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执法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依循法律,认真向当事人、旁听人员宣讲法治,积极营造尊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09:56:47]
  • [吴在存]:
    (五)围绕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精心做好新法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注重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相关调研,组织全体行政审判人员逐条研读新行政诉讼法,熟悉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全程参与最高法院行政庭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实质。积极参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与论证,认真做好最高法院行政庭委托的立案登记制调研和相关司法解释委托调研工作。为及时研究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新行政诉讼法设立的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等新制度、新机制,不断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09:57:19]
  • [吴在存]:
    (六)围绕司法能力提升,认真组织学习调研和岗位练兵。加强对行政审判实务问题的调查研究,注重将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类型化,通过调研梳理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争议焦点、常见法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和处理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实务技能。主审法官轮流开示范庭,其他法官旁听观摩,庭后组织讨论讲评。定期开展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讲评,分享心得体会,实现共同提高。
    [09:58:32]
  • [吴在存]:
    三、认真做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工作
    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四中院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实施的各项工作,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09:58:49]
  • 吴在存: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从制度机制层面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体系和执行管理体系,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不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设置任何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土政策”。坚持依法受理案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机制层面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围绕四中院职能特点,今年要适时制定出台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指导意见。
    [09:59:05]
  • [吴在存]:
    突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公正高效稳妥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作用。依法稳妥审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拆迁等涉民生类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水平;依法稳妥审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类型案件,确保新旧法衔接过渡平稳有序;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诉讼类型化审判方式,努力向精细化审判迈进,有效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09:59:29]
  • [吴在存]:
    围绕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服务保障职能。行政审判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要求,特别是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要求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当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积极贡献。
    [09:59:45]
  • [吴在存]:
    改变院庭长行权方式和审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主审法官会议的功能作用。全面落实审判责任制,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改变过去院庭长听取个案汇报、直接拍板定案的方式,将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通过法官会议等组织化模式行使,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优势,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审理案件,直接行使审判权。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审委会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尺度和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核心职能作用,不再研究个案的事实证据问题,建立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亲自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探索建立规范科学的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强化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发挥好主审法官会议对于解决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作用。
    [10:00:12]
  • [吴在存]:
    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有效应对立案登记制下“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密切关注和认真研判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案件增长态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实现新的审判组织方式,通过组建“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即“332”的审判团队,突显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着力提升审判效率,符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形成“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快审模式。
    [10:00:56]
  • [吴在存]:
    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注重加强与各级政府的常态沟通和双向互动,进一步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推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规定,细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化解。积极进行前瞻性调研论证,研判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风险点和发展态势,进而从源头上规制行政行为,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10:01:15]
  • [吴在存]:
    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常态化和全覆盖。新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争议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对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或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出庭应诉,要切实杜绝告官不见官、简单将行政案件全权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一托了之”的现象。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建设的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落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力争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10:02:00]
  • [吴在存]:
    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时调研、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解决争议的立法宗旨,将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大幅降低了立案门槛,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一系列新机制,对诉讼程序类型、审查标准和裁判方式也进一步予以丰富完善,这些调整和变化必将导致行政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并可能在短期带来法官知识、技能和素养上不适应。为此,要继续深入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中新问题,保证行政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稳妥。
    [10:02:17]
  • [吴在存]:
    以公开树公信促公正,大力推进行政审判司法公开。继续全面推进行政案件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新的改革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加强完善与律师间沟通联络,建立完善多元化参审监督机制,发扬司法民主。结合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职能特点,积极有效推进公共关系建设,加强公共关系协调,形成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
    [10:02:57]
  • [吴在存]:
    着力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努力形成化解行政纠纷整体合力。建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年度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重对案件审判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行政执法应诉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等进行通报,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对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效果。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以及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立司法建议的抄送、通报及督促反馈机制,提高司法建议回函率和办理落实效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方式的作用。
    [10:05:55]
  • [吴在存]:
    注重内涵式发展,打造过硬行政审判队伍。进一步完善三类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审判力量。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履职考核评价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职业激励保障机制。
    [10:06:08]
  • [程琥]:
    感谢吴院长的介绍。刚才,吴院长围绕四中院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情况以及挂牌履职以来行政审判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重点围绕四中院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和成效、下一步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举措等向大家作了介绍,相信各位记者朋友对四中院行政审判工作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10:06:38]
  • [程琥]: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朋友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
    [10:06:55]
  • [记者]: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10:07:32]
  • [吴在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起诉和受理、证据、审理和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条文由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此次修改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进一步放松起诉条件,大幅降低立案门槛,从而切实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将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由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并对可诉行政行为进行更加全面的列举,从而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原告资格标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明确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从而丰富了适格被告的类型。将法定起诉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机更加灵活。大幅降低立案门槛,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定法院必须接收诉讼材料,并且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予以受理。
    [10:14:05]
  • [吴在存]:
    我通报的情况中,一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四中院成立后,将区县政府划归四中院管辖,在四中院成立前这类案件有区县法院审理。去年看全市法院受理告区县政府的案件是216件,四中院挂牌成立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我们受理了280件,从前三个月的情况看,第一季度的收案量超过了原来全年的收案量,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说明了几个问题。第一,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救助,维护自身意识、参与公共管理意识在不断的增加;第二,过去对行政案件在立案上一些限制性的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畅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渠道;第三,这一类案件脱离了原来的行政区域后确实大大减少了行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地方保护司法行政的问题。
    [10:16:38]
  • [吴在存]:
    二是进一步丰富合法性审查内涵,完善审查标准与裁判方式,从而切实发挥行政诉讼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增设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拓展到所有可诉行政行为,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法院予以撤销。明确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机制,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案件,明确规定法院应当采取确认违法判决方式。
    [10:17:00]
  • [吴在存]:
    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解纷目的,完善诉讼程序,从而切实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将“解决行政争议”首次确定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并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列,更加科学合理。在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同事增设三种例外情形,规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就行政调解书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设立了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机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民行交叉问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诉讼义务确定下来,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法治观念和化解矛盾争议。确立了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制度,有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渠道作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增强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性,从而切实保障行政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权威。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助于法院排除行政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可跨区域管辖,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设立奠定法律基础,有助于削弱行政审判地方化和消除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增设一审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有助于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审判效率。加大了对不依法参加诉讼和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司法规制力度,有助于提升司法权威。
    [10:17:27]
  • [记者]:
    四中院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情况?
    [10:17:44]
  • [程琥]: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四中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履职以来即按照中央文件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先行探索立案登记制。
    一是切实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对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各类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予以细化、明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立案或书面回复,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截至2015年4月20日,我院立案窗口接待当事人1638人次,收取各类立案材料512件,已立案458件(含不予受理31件),其余54件等待当事人补充材料的54件。
    [10:18:06]
  • [程琥]:
    二是保持立案登记程序公开透明。对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符合形式要求且无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进行登记立案;经当场判断,存在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向起诉人进行充分的诉讼指导与释明工作,如起诉人坚持起诉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开据诉讼材料收据,接收起诉材料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存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必要的诉讼材料不齐等问题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起诉人按期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起诉人逾期不补正的,退还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在立案手续方面,注重件件留痕,对起诉人进行的指导释明工作记入笔录,给起诉人开具诉讼材料收据,对需要补正的案件,在收据中加入补正材料告知内容并记录补正期限,通过诉讼材料收据反映出立案登记流程及立案登记期限。
    [10:18:22]
  • [程琥]:
    三是立案周期得到答复缩短,立案工作满意度提升。行政案件起诉人在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的引导下,80%的起诉人能在两次内办理立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据统计,截至到2015年4月20日,参与满意度问卷调查的起诉人,88.5%对四中院登记立案整体工作表示满意,无立案信访、闹访情况发生。
    [10:18:40]
  • [程琥]:
    四是加强立案阶段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和案件分流工作,力争在立案登记前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及时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开展案件分流化解工作。在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积极作用的同时,又不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经诉前协调不成,且符合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于当事人坚持在法院起诉但起诉不规范,诉讼请求或者理由及案由等不正确的,亦耐心给予诉讼指导和释明,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建立立审执无缝对接机制。畅通立审执衔接渠道,把正确处理立审分立与立审衔接关系作为解决审理难、执行难的重要基础。把熟悉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审判业务的法官合理配置在立案庭工作,有效解决立案人员不懂审判实务的问题;针对重大敏感案件立案,由立案庭与业务庭建立会商制度,破解重大敏感案件立案中立案与审判两张皮的问题;安排立案法官适当参与审判庭合议庭,让立案法官与审判工作更加紧密联系以来,确保案件立案的准确性。
    [10:19:00]
  • [记者]:
    专业法官会议和主审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什么?与原来的审委会的区别是什么?
    [10:20:53]
  • [程琥]:
    法官会议是改变院庭长行权模式,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一种模式。具体由审判庭负责人陈良刚介绍。
    [10:21:44]
  • [陈良刚]:
    实践中对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识。一些疑难的案件,法官会议制度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全庭所有的主审法官参加,法官助理列席,在法官会议机制下,由组成案件的人员就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将意见上会,其他法官就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另外一种是专业法官会议,邀请行政审判的一些法官不仅仅限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如立案、审监等相关的部门的法官共同讨论,来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在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作出裁判等方面,这个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0:31:02]
  • [吴在存]:
    审委会制度是法定制度之一,审委会是一个法院法定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的职能应当说过去有研究个案的职责。负有统一裁判制度这方面的职能。随着审委会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过去审委会就相关个案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讨论,改革后审委会只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事实证据问题不再上审委会讨论。二是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维护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0:33:43]
  • [吴在存]: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确实有一些疑难问题涉及事实证据的疑难问题,包括法律适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将法官通过一些组织方式,将他们组织起来统一将这些问题研究论证。不苛求形成一致意见,这样更能启发主审法官的思路。这就是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的最大不同。一是法官会议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二是他所提供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终极性。审委会的意见法官必须服从,而法官专业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实际起到的是互相启发思路,研究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有利于法官更加全面客观、公正的把握,从现在看,这种探索还是很有意义的。
    [10:37:08]
  • [记者]: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0:38:15]
  • [陈良刚]:
    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诉讼程序类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独任制进行审理,即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不是采取合议制。同时,在诉讼程序上也比普通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上只规定了合议制一种形式,导致繁简难以分流,不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也不适当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尤其是对于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一律适用相对缜密复杂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实际结果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不仅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势在必行。
    [10:38:49]
  • [陈良刚]:
    当然,新行政诉讼法在设置简易程序的同时,也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审行政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即便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只有这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10:39:16]
  • [陈良刚]:
    三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三类,即: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从四中院的行政案件情况看,前两种情形出现的几率较小,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四中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意义重大。
    四是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属于前述三种案件类型的,如果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需要案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例如,只有原告和被告同意,但案件第三人反对的,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0:39:35]
  • [陈良刚]:
    五是简易程序可以向普通程序转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例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但由于当事人申请调取、保全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导致无法在45日内审结的,法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0:39:59]
  • [记者]:
    在通报中目前有14个区县涉及诉讼,剩下的区县是哪几个区县?
    [ 程琥]:
    目前没有被诉的是平谷区和延庆县。
    [10:44:12]
  • [记者]:
    从5月1日开始全国正式推行立案登记制,四中院是成立后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是否有进一步的措施完善该制度?关于原来限制立案的“土政策”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 吴在存]:
    1、四中院严格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审。除明确不符合法定事由及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严格意义上,不能人为的限制和扩张来作一些扩展和延展性的规定。2、改变原来规定的不交费不立案。我们规定当事人可以先立案再交费。进入实体审理后不交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撤诉处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减缓免条件我们依法办理减缓免。3、在立案登记的过程中,取消了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的环节,把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下一步在最高法院、高院就相关立案登记制规定上,四中院将立案登记制进一步细化。四中院坚决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不人为的设置门槛。在立案登记制实行的过程中,另外一个问题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一些个别案件比较典型,一方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形式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规范虚假诉讼、诉讼不诚信问题,完善这一方面的机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这是也是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
    [10:50:22]
  • [记者]: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四中院的是否有影响,具体影响哪方面?
    [ 吴在存]:
    四中院成立至今完全按照新改革要求来建构,现在我们面临着几大考验:在新的运行管理机制模式下,一些法院的审判运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何确保法官职权一体化、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院庭长权力如何进行制约、过去行政化条块分割模式、资源配置的模式等均需要调整。三类人员的比例,在优化配置法官和司法辅助岗位上,强化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保证,强化司法辅助工作。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案件增长的幅度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通过改革我们对人员配制进行了改革,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尽快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这一次四中院的法官员额我们是经过严格的测算,在新的审判模式下,一名法官、一名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法官饱和工作量180件案件,如果案件增长数量较大远远超出了法官的承受能力,现有的配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法官和相应人员的调整的动态机制需要继续完善。中央就职业保障、稳定队伍问题、责权统一问题正在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体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保障。探索建设法官单独薪酬制度,责权利不统一必然影响法官和相关审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队伍从社会上吸引更多的人才。下一步四中院要从社会上遴选法官,包括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但明显的问题是,这个岗位对真正专家学者、律师没有吸引力,如果法官的岗位本身不能从社会上吸引相当一批法律专业人才作法官,从长远看,法官队伍的综合能力将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我们建立多元化法官队伍,这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衔接。如果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和配套,司法进一步的改革和深化将遇到瓶颈。
    [11:05:45]
  • [程琥]:
    因为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记者有问题,可以会后联系我们进行采访。
    各位记者朋友们,为配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四中院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宣传月”,本次新闻通报会也标志着宣传月正式拉开序幕。5月4日,也就是节后上班第一天,我们将组织记者朋友们采访报道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后立案工作情况,同一天,我们还将落实新修订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这也将是北京市首次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欢迎记者朋友们前来采访报道。相关活动信息我们将及时在四中院记者通联微信群里发布,请大家留意和关注。再次对大家今天前来采访报道表示感谢!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11:07:0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同志们对直播工作的指导与关怀,感谢网络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再见!
    [11: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