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主持人 安凤德

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明达

发布会正在进行中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 朱春涛

发布会现场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北京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记者

发布会现场网络直播

发布会现场
4月27日9:30,北京高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4月27日9:30,北京高级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将发布北京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敬请关注。
    [09:29:12]
  • [安凤德]:
    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09:31:26]
  • [安凤德]:
    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安凤德,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来自新华社北京分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记者。请允许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各位媒体朋友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发布会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09:37:07]
  • [安凤德]: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等网络媒体将对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进行视频及图文现场直播,“京法网事”官方微博也将同步播报有关情况并与网友进行互动。欢迎广大网友登陆上述网站、关注“京法网事”官方微博,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09:37:28]
  • [安凤德]: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明达;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
    [09:37:54]
  • [安凤德]: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请王明达副院长介绍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二是请朱春涛庭长发布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三是请在座的媒体朋友围绕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
    [09:38:11]
  • [安凤德]: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要求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首都法院坚持通过高质量的审判工作,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引导和支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让劳动者在纠纷的妥善化解中感受到司法关怀,推动实现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的“双赢”局面。下面,就请王明达副院长介绍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09:39:22]
  • [王明达]: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通报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维持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2012年以来,全市法院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就相关情况作一简要通报。
    [09:40:11]
  • [王明达]:
    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2012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0540件,同比上升13.8%,审结19705件,同比上升8.3%,调撤率42.6%;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6243件,同比下降17.9%,审结6187件,同比下降18.7%,调撤率28.2%。
    [09:40:46]
  • [王明达]:
    2013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0135件,同比下降1.97%,审结19164件,同比下降2.75%,调撤率40.15%;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6700件,同比上升7.32%,审结6704件,同比上升8.36%,调撤率29.64%。2014年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0252件,同比上升0.58%,审结19301件,同比上升0.71%,调撤率42.91%;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7394件,同比上升9.39%,审结7490件,同比上升10.49%,调撤率29.52%。
    [09:41:42]
  • [王明达]: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是劳动争议集中发生区域。按照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首都功能区域划分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与这种功能区分相对应,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功能拓展区(9939件)和城市发展新区(5597件),约占全市劳动争议一审案件的77%,而首都功能核心区(3094件)和生态涵养发展区(1524件)仅占23%。
    [09:42:35]
  • [王明达]:
    2、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主体仍然以劳动者为主。以2014年度为例,一审案件中劳动者起诉11924件,约占全部案件的63%,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属于权利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在涉诉的劳动者中,男性劳动者约占62%,女性劳动者约占38%,与男女就业比例基本持平,侧面说明女性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
    [09:43:34]
  • [王明达]:
    3、涉诉用人单位以非公企业为主。在涉案的用人单位中,非公企业居多,约占75%以上,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次为个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涉诉用人单位主要为本埠企业,约占85%,其余为外埠企业。
    [09:43:55]
  • [王明达]:
    二、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特点,(一)案件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对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一审案件的数量在经历了2012年度的大幅上升后,在2013年度、2014年度基本保持稳定,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审判压力巨大。
    [09:44:35]
  • [王明达]:
    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经济下行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受大的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近两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劳资双方间争议明显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二是用工不规范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直接原因。部分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在工资支付、加班、合同解除、保险等方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三是法律实施或修改也催生一批劳动争议案件。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修改形成叠加效应,加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整体上涨。
    [09:46:18]
  • [王明达]:
    (二)二元化特征日益明显,北京市既有CBD、金融街这样的高端产业区,也有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化特征。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集中在传统的建筑、餐饮、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农民工劳动争议又占据了相当大比例,诉讼请求标的额一般不高。另一方面一些新型劳动争议表现出区别于传统劳动争议的鲜明特点,从涉及行业看主要是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技术密集型企业,从涉案人员看主要是企业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从诉求看涉及股票期权、高额培训费用、竞业禁止等,涉案标的额普遍较高,个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结案标的额最高达600万元。
    [09:46:50]
  • [王明达]:
    (三)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体性纠纷案件易发。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约占40%左右,一些群体案件涉案人数多达数百人,个别案件后续观望职工数千人,审判面临较大压力。二是新类型案件多。一些诉求如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工资标准认定等,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审判难度较大。三是劳资双方对立性强。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虽然多数案件争议数额不大,但劳资双方对立明显,调撤率明显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则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
    [09:47:28]
  • [王明达]:
    (四)诉讼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度,全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标的额约2.39亿元,2013年度为3.26亿元,2014年度2.99亿元。大标的额案件上升明显,结案标的额10万元以上,2012年度423件,2013年度543件,2014年度526件;结案标的额100万以上,2012年度16件,2013年度37件,2014年度20件。
    [09:48:00]
  • [王明达]: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一)强化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深入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以专业的审判队伍确保审判质量。目前,全市多数法院实现了劳动争议专业审判,3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中级法院有两个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机构,16个基层法院中有9个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的法院,也在民庭内安排专门合议庭具体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09:48:35]
  • [王明达]:
    (二)注重矛盾化解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矛盾冲突尖锐。全市法院始终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对话,通过释明诉讼风险、阐明利害关系,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教育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促成和解,敦促用人单位即时偿付,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09:49:04]
  • [王明达]:
    (三)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北京市三级法院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方联动化解机制。2013年底,市高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共同推出委托调解制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把案件委托市、区县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一年多来,通过这一工作机制化解潜在案件数千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王明达]:
    (四)强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法院与仲裁机关业务联系、统一执法尺度、构建高效、稳定的裁审衔接机制,对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非常必要。全市法院积极与仲裁机关衔接,在信息资源共享、预警提示、业务研讨和庭审观摩、执法尺度统一、调解联动机制等方面互相沟通协调,有效地加强了双方的协作关系。
    [09:49:54]
  • [王明达]:
    (五)加强调研指导,统一执法标准,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高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涵盖了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有效回应司法需求,有效的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09:50:25]
  • [王明达]:
    四、审判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虽然《劳动合同法》已施行多年,但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无视或者故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工管理过程中随意性强,相关规章制度缺失,合同约定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规避法律义务或违法加重劳动者义务,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不依法定程序。
    [09:51:04]
  • [王明达]:
    (二)劳动者整体上仍处于弱势,目前总体上看,劳动者大多数情况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抗衡。相当多的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经常因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而陷入被动局面;部分劳动者欠缺维权观念或者利益短期化,任意签署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或文件。但也有一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诉求不切实际,甚至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恶意起诉。
    [ 王明达]:
    (三)劳动争议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纠纷审判往往与行政执法相交叉,劳动争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衔接不畅,不仅使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使部分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如对于有些法律理解不一致,导致劳动者权利救济困难,有些政策信息共享不够,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债务恶意进行注销登记,法院缺乏及时获悉信息的有效途径,影响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 王明达]:
    (四)不诚信诉讼有增多趋势,一些当事人受到利益的驱使,诉讼行为不诚信,恶意提起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主要表现在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有意误导裁判,甚至伪造、隐匿关键证据,就在最近,二中院对一家提供虚假证据的用人单位做出了20万元的罚款。从劳动者方面来说,主要表现在不如实陈述、甚至捏造事实、漫天要价、对仲裁和审判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劳动者出现“劳动碰瓷”现象。
    [09:52:10]
  • [王明达]: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今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复杂社会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09:52:48]
  • [王明达]: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立法者、市场管理者、协调者的角色。进一步完善劳动政策法规,在劳动关系管理、运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上,形成比较健全的符合劳动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与仲裁、司法部门建立联络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强化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王明达]: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进一步提高工会的覆盖率,提高中型企业工会的建会率,小微企业建立联合工会,增强工会的独立性,积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在劳动密集行业,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覆盖的范围。工会积极主动承担企业和行业集体谈判的责任,建立集体谈判机制,增加集体谈判能力。
    [ 王明达]:
    (三)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的中层管理中挑选一部分人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员,作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第一道防线,将企业内部的劳动纠纷苗头给予及时有效的化解,防止其演变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09:53:54]
  • [王明达]:
    (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的效能,进一步加强本市六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六方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在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落实联动各方的职责,发挥各方优势,加强联动机制参与各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不同部门的建议、辅助、服务、引导、监管、惩治等作用,形成调解联动工作合力。
    [ 王明达]:
    (五)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程度,提高审判质量,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审判的理念,强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与仲裁机关的工作联系,保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 王明达]: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政府主管机关、工会、调解机构、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等都应结合自身工作,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电台、旁听案件、现场开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知法、守法宣传,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另一方面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
    [09:54:36]
  • [王明达]:
    以上是近三年北京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感谢大家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也希望大家继续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法院的工作。
    [09:54:56]
  • [安凤德]:
    谢谢王院长。刚才,王院长详细介绍了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群体性案件易发、新类型案件多、劳资双方对立性强的态势,劳动争议审判人员面临的审判工作压力巨大。在新形势下,北京市三级法院劳动争议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入落实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大调研督导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以专业的审判队伍确保审判质量,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具体、直观地说明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下面我们请朱春涛庭长发布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09:56:44]
  • [朱春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由我介绍典型案件。本次通报会公布我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九个典型案例。考虑到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我们在选取案例时,主要侧重选取当前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情形,通过分析胜诉、败诉的原因,起到宣传普及法律的作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职场及诉讼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个案例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
    [09:59:51]
  • [朱春涛]: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九个案例的具体情况,1、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 朱春涛]:
    2、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0:02:04]
  • [朱春涛]: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 朱春涛]:
    4、劳动者主张权益应注意时效。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 朱春涛]:
    5、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10:03:02]
  • [朱春涛]:
    6、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 朱春涛]:
    7、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朱春涛]:
    8、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也可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 朱春涛]:
    9、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要受处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10:04:13]
  • [安凤德]:
    谢谢朱庭长的介绍。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涉及到劳动关系建立、竞业限制和服务期、诚信诉讼等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旨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职场及诉讼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此次发布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立足审判实践,以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营造崇德尚法、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10:04:59]
  • [安凤德]:
    今天的发布会专门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下面就请大家提问。需要提问的媒体朋友请举手示意。第一排的这位。
    [10:05:18]
  • [记者]:
    我是法制日报的记者。刚才王院长提到了“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您能不能再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10:06:11]
  • [王明达]:
    应该说,劳动纠纷案件千差万变,没有一个案件是相同的,这在劳动争议案件是比较突出的,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每个案件表面情况上看起来差不多,但实际上是有不同差别的,工会对劳资关系双方情况比较了解,也熟悉整个情况的运作过程,所以如果能够参与进来调解劳资关系,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资关系,鉴于这个情况,2009年市高院与市总工会建立了北京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也有一些成功的做法。2013年底,市高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工作推进会,总结过往的成熟经验做法,明确今后工作流程,建立对口培训制度,推动形成劳动争议联动调解的长效、实效机制。会后,市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委托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规定我市各法院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市、区县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对纠纷进行调解,为工会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知下发后,各级法院积极响应并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例如:二中院与北京市总工会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合作协议》,并制定了二中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朝阳法院与朝阳区总工会合作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民三庭与开发区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建立涉开发区劳资纠纷化解联动机制。一年多来,通过这一工作机制化解潜在案件数千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中院成功化解了830件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了41件没有达成一致最后进入诉讼程序,其他案件都得到了调解。从2013年以后一年来多,劳动争议联动机制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下一步就是和总工会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争取能够使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10:34:35]
  • [安凤德]:
    第二排左边的那位。
    [10:35:17]
  • [记者]:
    我是北京广播电台的记者。现在法院有虚假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领域是不是也存在,对于“虚假诉讼”,刚才王院长也说了存在所谓的“劳动碰瓷”等情况,我想问朱庭长,北京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10:36:38]
  • [朱春涛]:
    虚假诉讼是审判实践中对不诚信诉讼的一种通称。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虚伪陈述、欺诈诉讼,审判实践中将其统称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任由此种情形蔓延,会引起道德公害。有鉴于此,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在该法第13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可以说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该法第112条、第113条分别具体规定了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从审判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判例予以实现的。刚才谈到二中院的案子是罚款了20万元,原因是伪造证据,实际上在我们公布的九个案例当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说最后一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不诚信诉讼。在一审当中,用人单位否定给予提成,在二审当中又承认确实是应该提成,也承认劳动者取走了一部分,通过这种方式拖延诉讼的方法是非常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个案件也给了惩罚。不诚信行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中都有体现,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出现“劳动碰瓷”,极个别的劳动者到了一个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他也不签,没两个月之后就辞职,回头就诉讼要双倍工资,我们发现一两年之内就打了十几个官司, 我们就以此认定是“劳动碰瓷”的现象。我们对于这种情况也采取了措施,第一是加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严重的法律后果和需要支付的法律成本来警戒双方,预防双方作虚假诉讼行为,第二,我们也努力提高分辨识别不诚信诉讼的行为,特点是针对证据的认定,第三加大处罚力度,从去年以来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不诚信诉讼、作伪证、毁灭证据的处罚了多起,目前处罚最多的就是二中院的20万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10:41:35]
  • [安凤德]:
    这边这位男记者。
    [10:42:10]
  • [记者]:
    我是中央广播电台记者。问王院长,涉诉案件中统计男女比例,与男性与女性就业比例基本持平,侧面说明女职工维权意识增强,这是为什么?还有报告中说“新类型案件多,案件审理难度大”,指的是什么?是指涉及高管的案件吗?
    [10:43:48]
  • [王明达]:
    过去总体上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出诉讼或者进入诉讼程序男性是占绝大比例,相对来说,女性提出劳动争议诉讼的比较少,一般来讲,就业比例应该与劳动争议比例应该大体相符,但过去女性提起劳动争议的确很少,与女性劳动者就业的情况不太相符。但目前来讲,女性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比例也提高了,与就业比例趋于相符。第二个问题由朱春涛庭长来答吧。
    [10:45:22]
  • [朱春涛]:
    关于新类型的案件,比如说有些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咱们的典型案例第六个就是这样的。高管在离职之后有竞业限制义务,他不能从事相关的行业或者服务,如果他做了或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他退回补偿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理论上大家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我已经支付违约金了就解除了竞业限制义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义务是为了保证原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但是我们认为即使你承担了违约金的责任,也并不免除该义务,我们是通过这个案例就此明确一下,这对于倡导诚信的劳动关系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对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也就是说,现在的案件确实复杂。
    [10:48:21]
  • [安凤德]:
    那边第二排的记者。
    [10:48:57]
  • [记者]:
    我是人民日报记者。在刚才的发布内容中,我注意到,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朱庭长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个《纪要》主要内容,以及我们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一些做法?
    [10:50:18]
  • [朱春涛]: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比较高,而规范这类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还有政策规定,相互交织。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规定也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仲裁或者法院认识不一致,就会出现裁判尺度不一致,这一方面损害仲裁或者法院的权威,更根本的是对劳动者和用单位的保护是不公正的,基于此,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统一裁判尺度,使相同的问题能够得到相同的处理,我们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配合非常好,从2009年开始出台了会议纪要一,之后政策也出现了新情况,劳动法也进行了修改,近年我们就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起研究,出台了会议纪要二,内容也是非常丰富的,该《纪要》包括“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会保险”五个部分,共计50条,基本涵盖了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有些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期限的问题,采用了一些手段,比如合同快到期的时候与劳动者协商,其他条件都不变,只是对于劳动期限延长,以此来规避签订二次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合同,但是这样的回避行为我们也认为是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另外,我们会定期组织案件研讨以及工作例会,同时也有裁判案例指导来解决裁判尺度问题。
    [10:56:29]
  • [安凤德]:
    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
    [10:56:55]
  • [安凤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司法改革任务,不断提高审判效能,打造精品案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积极化解劳动争议矛盾,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0:57:28]
  • [安凤德]:
    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北京法院!再次感谢大家!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10: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