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全貌

主持人宣布通报会开始

刘砺兵法官通报“大屯飙车案”审理情况

朱庭长通报近四年我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

直播工作人员

BTV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北广记者提问
5月21日10:30,朝阳法院召开“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案”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欢迎大家关注朝阳法院召开的“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案”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窦京京。
    [10:37:48]
  • [主持人]:
    本次将就“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案”案件审理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进行解读,就媒体关注的案件审理细节进行通报,并现场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
    亮点:此案受媒体广泛关注,针对案件细节、定罪量刑等细节问题进行主动通报,具有良好的普法释法意义。
    [10:38:43]
  • [主持人]: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对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首先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刑二庭庭长朱旭晖,朝阳法院刑二庭法官刘砺兵。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首先由刘砺兵法官介绍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的相关情况。
    [10:39:42]
  • [刘砺兵]: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即新闻媒体通称的“大屯路隧道飙车案”提起公诉,我院于当日决定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院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向二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指控罪名等问题的意见,通知辩护人阅卷;另一方面,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询问其对案件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月11日,被害人正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后,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我院多次召集双方调解。经前期沟通及调解工作,双方于庭前达成一致。其间,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我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刚刚,我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此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待判决生效后,将依照生效判决执行。
    [10:40:37]
  • [刘砺兵]:
    下面,我简单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外环道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679Y2)、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NR458)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经鉴定损失32万余元)及两车损坏,并致被告人唐某某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被告人唐某某后,对其传唤归案。
    [10:41:33]
  • [刘砺兵]: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唐某某、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对唐某某、于某某二人进行了抽血和尿检,经鉴定唐某某、于某某二人血液中均未检测出酒精,唐某某、于某某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6段现场监控录像,经鉴定,在隧道内事故发生前,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的最高速度达到179.3 km/h至215.1km/h之间;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最高速度达到165.1 km/h至184.5 km/h之间。事发路段无限速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该路段限速为70公里。
    唐某某于2013年4月取得C1驾照,于某某于2014年1月取得C1驾照。
    [10:41:44]
  • [刘砺兵]: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即罪名)
    1、危险驾驶罪的由来及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至此,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该条款,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一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入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何种情形构成“情节恶劣”,目前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由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
    [10:42:21]
  • [刘砺兵]:
    2、本案为何认定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赶超追逐竞驶对象,在城市道路采取了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案发地点并非荒僻之处,竞速期间两车的最高时速分别超过179.3 km/h、165.1 km/h,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及财产损害的后果,应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故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10:42:39]
  • [刘砺兵]:
    3、本案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则需要造成特定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10:44:32]
  • [刘砺兵]:
    对于何种损害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具体规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综上,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0:44:56]
  • [刘砺兵]:
    4、本案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该罪同危险驾驶罪之间的界限从实践上来说还是在于对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现实性、严重性的判断问题,即行为是否会现实的威胁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10:45:20]
  • [刘砺兵]:
    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该路段事发时间车流较少。综合以上因素,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主观上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
    [10:45:56]
  • [刘砺兵]:
    从客观行为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根据现场视频,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宜认定此罪。
    [10:48:18]
  • [刘砺兵]:
    三、关于是否成立自首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本案事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但是,二人在对到场民警陈述经过时,仅承认各自超速驾驶行为,均未明确系二人追逐竞驶致事故发生,因此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当即作出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决定。
    4月12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此后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10:48:43]
  • [刘砺兵]:
    被告人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最终认定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民警通知其时手机关机,民警到306医院对被害人取证时遇到唐某某,依法将其传唤归案。唐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故未认定自首。但是鉴于唐某某到案后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其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故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10:49:03]
  • [刘砺兵]:
    四、关于本案量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这需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本案的量刑严格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
    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实际车速严重超过道路限速,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且数额较大及一人轻伤的后果,从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危害而言,属情节恶劣。
    [10:50:17]
  • [刘砺兵]: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因交通设施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
    事发后,根据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唐某某认定如实供述,于某某认定自首,分别依法从轻处罚。
    [10:50:44]
  • [刘砺兵]:
    此外,唐某某在车内乘客未明确表示自愿参与追逐竞驶行为的情况下,罔顾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对被害人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并基于自首等情节的差异以及对受伤人员的责任情况,对二被告人量刑区别对待。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内容,谢谢!
    [10:51:15]
  • [主持人]:
    谢谢刘法官。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首次入罪。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四年多来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类案件740余件。下面有请我院刑二庭朱旭晖庭长,通报近四年来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相关情况。
    [10:53:01]
  • [朱旭晖]: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740余件。近期,我院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10:54:05]
  • [朱旭晖]:
    从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案数量来看,2011年近8个月收案近70件,2012年全年收案170余件,2013年全年收案160余件,2014年全年收案230余件,2015年至今收案110余件。可见,危险驾驶类犯罪始终处于一个较高的发案态势,且近两年上升明显。
    从案件类型来看,除了2件5人系因追逐竞驶行为被定罪处罚的以外,其余均为因醉酒驾驶行为被定罪处罚的。可见,危险驾驶类犯罪仍以醉酒驾驶行为为主。
    从犯罪主体来看,性别方面,男性占98%;年龄方面,20岁至30岁的约占40%,30岁至40岁的约占36%;文化程度方面,高中以上文化的约占52%。可见,被告人主要为20-40岁的中青年男性,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此外,年轻化的特点在追逐竞驶类行为中更为突出,我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事发时5名被告人两名年仅20岁、三名为24岁。
    [10:55:13]
  • [朱旭晖]:
    从犯罪时间来看,发生在20时至0时的约占60%,0时至3时的约占24%,另外发生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的案件约占30%。
    从处理结果来看,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80%。且对于此类案件,除1件因实际情况最终依法定罪免刑外,其余案件全部判处了监禁刑,从未适用缓刑。
    [10:56:47]
  • [朱旭晖]:
    1、大多数被告人虽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但明显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这就导致虽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宣传程度不可谓不高,但该类犯罪在特殊群体中仍然呈高发态势;
    2、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行为人主要是对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一是对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侥幸,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往往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不影响车辆操控,应该不会出事,从而冒险为之;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则普遍自认为车辆性能突出,自己则车技良好、反应迅速,出于逞强好胜、冒险刺激的心理而为之。
    [10:57:14]
  • [朱旭晖]:
    另一种则是对被查获的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往往认为驾驶距离较近,自己对交通路线较为熟悉,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则认为事发时间较晚,追逐竞驶的过程较短,他们都认为不会发生事故,被查处的可能性也不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高速增长。然而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甚至危险驾驶的行为却仍然存在,文明驾驶的习惯和理念尚需养成。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有可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不仅危及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同时也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即是一起典型案例,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和警醒。
    [11:00:51]
  • [朱旭晖]: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其立法目的即在于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威慑、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希望本案的审理及我们通报的内容,能够通过在座各位的积极传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希望社会公众能够自觉遵守《刑法》和交通安全法规,对社会负责、对家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珍爱生命,文明驾驶,净化道路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空间。
    此外,对于喜欢“飙车”的年轻人,我们也希望通过媒体告诫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传递文明驾驶的理念,如果年轻人热衷赛车这项体育运动,建议在具备条件的专业赛道进行。
    以上就是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
    [11:01:10]
  • [主持人]:
    谢谢朱庭长。下面的时间留给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大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
    [11:01:32]
  • [BTV记者]:
    刘法官,我注意到,您刚才介绍,这个案子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我想问一下,这和之前媒体报道的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您能具体介绍一下什么是刑事速裁程序吗?如果不一致,您能介绍一下,本案为什么没有适用速裁程序吗?
    [11:02:18]
  • [刘砺兵]:
    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即案件自5月4日受理,审理期限至5月24日届满。
    我们也注意到,此前曾有报道称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本案诉至我院时,公诉机关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对此亦不持异议,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1:03:06]
  • [刘砺兵]:
    至于为何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主要是由于案件受理时,当事人各方尚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而是事后通过组织多次调解才在我院审理期间达成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八种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11:04:18]
  • [法制日报记者]:
    刚刚,两个被告人已经被判处了拘役的实行,但是为什么今天没有收监执行呢?
    [11:05:38]
  • [朱旭晖]: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公诉机关有抗诉的权力,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诉、抗诉期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的十天。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届时将依法对二被告人收监执行;如果被告人和公诉机关任何一方行使相应的权利,那么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才是本案终审结果,届时将依法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执行。
    [11:06:07]
  • [北广记者]:
    朱庭长,刚才你介绍的情况中,“飙车”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贵院共审理了两件,另外一件应该是“东坝飙车案”吧。您能介绍一下那起案件情况,并就两起案件进行解读和比较吗?
    [11:06:45]
  • [朱旭晖]:
    是的。另外一件案件就是媒体曾经报道过的“东坝飙车案”。非常巧的是,那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也是今天在座的刘砺兵法官,所以具体的情况由他来介绍吧。
    [11:07:01]
  • [刘砺兵]:
    好的。“东坝飙车案”最终的审理结果是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两起案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处理结果上之所以差别较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其次,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综上,我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程度等诸多因素,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两案作出判决。
    [11:07:49]
  • [主持人]:
    刚才刘法官对本案审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朱庭长对近四年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也进行了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答记者问环节仅提供这三个机会,希望大家理解。
    以上就是今天通报会的主要内容。最后,再次对各位媒体朋友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欢迎各位继续关注和监督我院的各项工作!谢谢大家!
    [11:13: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1:22:0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