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新闻发布台

主持人王华伟

新闻发言人闫辉

民三庭庭长干立华

新闻通报会现场
5月27日9时,石景山法院“信用卡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防范建议”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石景山法院对自2013年9月开始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全面分析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各自存在的问题,提示发卡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力度及对信用卡申领人身份的审核力度,并对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分类管理,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同时特别提示持卡人应从树立合理消费观念;详细了解信用卡领用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及时告知发卡银行等方面,杜绝和降低信用卡申领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09:08:5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定于2015年5月27日9:00在石景山法院新闻发布厅举办,各位嘉宾、媒体代表均已入场,石景山法院“信用卡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防范建议”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09:10:24]
  • [王华伟]: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信用卡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防范建议”新闻通报会。为了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进一步提高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化程度,增强社会公众在信用卡申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今天石景山法院在这里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
    [09:16:21]
  • [王华伟]:
    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媒体有:法制晚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石景山报以及石景山电视台等新闻单位。
    [09:17:30]
  • [王华伟]:
    首先我代表石景山法院对各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09:17:44]
  • [王华伟]:
    下面,我向各位媒体朋友简单介绍一下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新闻发言人。
    [09:17:55]
  • [王华伟]: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辉,他是我院官方新闻发言人。随后,他将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信用卡纠纷审理的总体情况。
    [09:18:17]
  • [王华伟]:
    石景山法院民三庭庭长干立华,是信用卡纠纷承办庭室的负责人。在通报信用卡纠纷审理总体情况后,她将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信用卡纠纷的典型案件。
    [09:18:35]
  • [王华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闫辉通报信用卡纠纷审理情况。
    [09:18:49]
  • [闫辉]:
    石景山区法院自2013年9月开始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截至2015年4月,累计受理相关案件5321件,审结5318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对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了及时调研。现就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予以通报。我院在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被告住所地信息不够明确,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比例较高。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本市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现象较为严重;二是非本市户籍人口数量众多,人口流动性较大;三是发卡银行对于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等风险较大的申请人未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核措施及标准;四是持卡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致使办卡时预留的通讯地址失效,但未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发卡银行。
    [09:20:36]
  • [闫辉]:
    2.部分被告抗辩信用卡申领表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通过笔迹鉴定或承办法官经与当事人核实,查明涉案信用卡申领表记载信息虚假,即不是案涉被告本人办卡、签字,处理结果一般是银行主动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驳。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亲朋好友借用或冒用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 ;二是部分银行客户经理片面追求办卡数量,通过他人代发、代收信用卡申请表,未依规核实申请人与相关信息的匹配情况;三是一些申请人恶意填写虚假信息,蓄意套取资金。
    [09:20:46]
  • [闫辉]:
    3.部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协议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而无效,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该类案件处理的一般做法是,承办法官经与当事人核实信用卡申领流程,查明银行在被告签署《申领合约》时是否将相关条款的规定及其含义予以明确告知,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如不存在虚假办卡等情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
    [09:21:09]
  • [闫辉]:
    我院就信用卡纠纷案件提出的建议
    (一)针对银行的建议
    1.加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发卡银行应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中,对于有可能对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条款以加黑加粗、重点标记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其显著性,尤其是对于新增的衍生业务,更应加强提示和解释力度。需要强调的是,银行的提示和解释不仅仅包括还款数额计算等直接涉及持卡人经济利益的内容,还应包括协议管辖条款等非直接涉及持卡人经济利益的内容。提示和说明的方式包括申领信用卡时的书面重点内容提示,持卡人开卡、申请业务时的银行语音系统提示以及人工咨询和解释等。
    [09:21:25]
  • [闫辉]:
    2.严格信用卡申领人身份审核标准,加大审核力度。在持卡人通过电话申请开通或挂失并补办新卡时,存在部分银行客服人员对持卡人身份审查过于宽松的情况。银行客服人员应避免在拨打电话人未提供任何有效信息点的情况下主动进行提示的做法。如发生持卡人主张预留电话号码已停用无法使用预留电话号码拨打电话等情况,更应加强审核,并向持卡人告知、说明及时变更预留电话的义务及不予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09:21:41]
  • [闫辉]:
    3.加强对持卡人持卡情况的分类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针对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对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对持卡人进行分类管理,分出风险等级,对信用卡还款风险进行预判,规范服务和信用卡管理模式。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持卡人或业务申请,应加强对相关业务办理的审核力度并加强对相关持卡人的跟踪服务,如定期联系持卡人核对持卡人重要信息,并对信用卡逾期还款风险进行重点提示和解释等。
    [09:21:50]
  • [闫辉]:
    (二)针对持卡人的建议
    1.提高风险意识,根据个人支付能力申领信用卡并合理消费。根据个人支付能力申领信用卡,树立理智的消费观,杜绝为办理预期授信额度的信用卡而虚假开具收入证明,减少超出本人或家庭支付能力在多家银行累计办理多张信用卡等不成熟消费行为。长期不使用的信用卡应定期自行清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卡片磁条剪断,避免被盗刷的风险及信用卡年费的产生。
    [09:22:06]
  • [闫辉]:
    2.详细了解信用卡领用过程中可能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约定。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认真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内容,对于可能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约定应进行重点了解,包括还款计算方式、逾期还款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对不理解的内容应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其予以解释说明,在详细了解并接受后再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此外,在信用卡开通、办理信用卡衍生业务、申请办理新业务项目时,更应通过银行业务柜台、电话询问等方式着重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了解,在享受银行信用卡为自身工作、生活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了解其使用规则、注意事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09:22:20]
  • [闫辉]:
    3.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交易密码,避免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包括自己的家人。如需借与他人用于消费,持卡人本人应到场,并由持卡人完成刷卡消费、输入密码、签署姓名等一系列行为,一是防止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掌握期间可能发生的持卡人不知情并不认可的消费,造成持卡人损失;二是避免信用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泄漏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三是建立持卡人良好的信用卡使用记录。
    [09:22:32]
  • [闫辉]:
    4.信息变更及时告知发卡银行。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如个人信息与申领时向银行申报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告知发卡银行,保障相关消费信息及时准确到达持卡人处,避免因持卡人还款逾期而被银行加收滞纳金、超限费的情况发生,并在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等极端情况下,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减少和避免因外借、遗失等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除非为完成自身委托他人办理的特定事项,尽量避免将个人身份证件借予他人,并在出借后及时收回。如委托他人办理个人事项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应在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载明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身份证件遗失后,亦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避免他人冒用,如申领信用卡等而给自身造成损失。
    [09:22:49]
  • [闫辉]:
    据悉,根据石景山区经济转型发展的总体工作要求和部署,还会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落户石景山区。届时,我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数量和类型还会发生一定变化,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对相关审判工作情况进行实时调研,并将信息以新闻发布会等有效形式予以及时通报,以促进银行相关工作和配套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及行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09:23:01]
  • [王华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民三庭庭长干立华通报信用卡纠纷典型案例。
    [09:23:18]
  • [干立华]:
    案例一,信用卡申领人对注销账户后产生的刷卡消费不予认可
    2012年9月12日,被告李某在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截至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之日,被告李某名下该信用卡欠费达27万余元,包括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被告李某偿还上述欠款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被告李某认可申领信用卡的事实,但主张其已在还清欠款后,分别于2012年12月11日、2012年12月29日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的方式将名下该信用卡予以挂失和注销,客服均实时受理了相关申请。该卡注销后,虽收到过发卡银行寄送的新卡,但始终未予激活使用,故不予承担2012年12月29日之后产生的刷卡消费及相应欠费。被告李某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其挂失和注销账户的电话录音等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李某的抗辩意见,要求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予以核实相关情况,包括被告李某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其持有的涉诉信用卡予以有效挂失、注销的事实,信用卡被申请挂失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及银行的处理流程,被告李某在收到发卡行寄送的新卡之后是否有开卡激活行为等情况。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未能对涉诉信用卡被申请挂失和注销后产生的消费进行合理解释,故经法院充分释明,原告某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法院出具书面裁定准许了其撤诉申请。
    该案例提示发卡行应细化信用卡工作规范,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对于信用卡申领、开卡、申请新业务、挂失、注销等重点事项更应严格管控,并作为重要风险防范点加以防控,避免发卡行和持卡人利益受损害。
    [09:23:56]
  • [干立华]:
    案例二,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应对信用卡消费承担偿还责任
    2012年3月1日,被告袁某在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截至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之日,被告袁某名下该信用卡欠费达11万余元,包括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被告袁某偿还上述欠款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被告袁某认可申领信用卡的事实,但主张涉诉信用卡在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由其前夫持有,所产生的消费与自己无关,并要求追加其前夫李某为被告。
    针对被告袁某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追加袁某的前夫李某为共同被告。袁某、李某均认可涉诉信用卡产生的消费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认可涉诉信用卡由其持有并消费。经过承办法官释明和调解,被告袁某、李某最终与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袁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该案例提示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尤其需要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信用卡原则上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若特殊情况确需将信用卡借给他人(包括自己的家人)使用用于消费,持卡人本人应到场,并由持卡人完成刷卡消费、输入密码、签署姓名等一系列行为。
    [09:24:33]
  • [王华伟]:
    石景山法院的发展离不开各新闻媒体单位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媒体朋友经常做客石景山法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石景山法院“信用卡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防范建议”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09:24:55]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09: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