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杀将影响生态平衡,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作为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专属管辖法院,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西城法院将举办“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公众介绍该院近七年来审理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案件成因;对审理该类案件中所形成的工作方法、经验进行总结。[10:39:01]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定于2015年5月26日10:30在西城法院(北区)八楼会议室举办,各位嘉宾、媒体代表均已入场,西城法院“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10:40:43]
- [主持人]:北京西城法院“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在开始。新闻通报会包括三项议程: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发表主持辞;刑事一庭副庭长喻晓敏法官作主题发言;媒体提问。[10:42:39]
- [主持人]:发布会进入第一项议程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发表主持词。[10:43:10]
- [李艳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 “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此我代表西城法院党组,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10:43:45]
- [李艳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构建和谐生态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通过公正司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正是加强野生动物资源法治保障的题中之义。今年5月20日,最高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揭牌,周强院长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精神,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0:44:04]
- [李艳红]:自2008年5月以来,西城法院被指定为北京市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七年来审理了北京市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七十件。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的被告人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于好奇或收藏、自养等目的,却触犯刑律悔恨不已;也有些被告人利用网络、手机等科技平台实施犯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很大威胁。为了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我院特举行此次新闻通报会,通过分析该类型案件的特征、成因、法律适用情况,对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方法、经验进行总结,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发出警示和倡议,希望以此凝聚各方合力,共同为构建环境美好型社会贡献力量。[10:44:21]
- [李艳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邀请了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喻晓敏一同参加。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宁晋杰、副局长孙磊等也应邀参加发布会。刚才大家已经旁听了喻晓敏法官审理的“虎骨狮骨案”宣判,接下来喻法官会向大家介绍我院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相关情况。今天,光明日报、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西城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 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10:48:25]
- [李艳红]:首先,请刑一庭副庭长喻晓敏就我院自2008年以来审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向社会公众、监管者、经营者做相关风险提示。[10:48:41]
- [喻晓敏]: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生态系统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价值。在环境保护成为全人类共同课题的当下,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发生在北京市的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统一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院七年来审理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11:07:06]
- [喻晓敏]:一、我院审理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通常所说的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我院自指定管辖以来共审结该类案件70件,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件,所涉野生动物有大鸨、斑羚等;非法狩猎8件,所涉野生动物以鸟类为主,也包括草兔、黄鼬、猪獾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60件,占该类案件的85%,所涉野生动物包括虎纹蛙、黄金蟒、两爪鳖、黄斑侧颈龟、暹罗鳄、倭峰猴等几十余种,而制品类犯罪则比较集中,主要是象牙制品,也有少数犀鸟制品、虎骨、狮骨等,涉案价值近五千万元。例如我们刚才宣判的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等8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就是翟某某指使他人先后将38套虎骨、狮骨从广西长途驾车运至天津准备谋取不法利益。这批虎骨中是掺有狮骨,但被告人一律将这些当做虎骨,来准备谋取非法利益。这批虎骨、狮骨的货源是从东南亚等国非法流入我国广西境内的,涉案价值高达340多万元。[11:07:28]
- [喻晓敏]:二、近年来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通过对历年来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我院总结发现了该类型案件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一)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的几大认知盲区1、公众对该类犯罪所涉野生动物的类型缺乏明确了解。近年来环保宣传日益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种类的了解大多仅是泛化的概念,对具体属于哪种保护类型、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这些具体问题缺乏了解。以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犯罪为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诸如此类的规定不仅包含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而且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还包括国家林业局就某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复函等文件,再加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般群众很难完全掌握,很多人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犯罪。如在姜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住在怀柔区的村民姜某捡拾到一只受伤的大鸟,起初他并不知道是什么,在向林业工作站的人员咨询过之后得知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大鸨,他拒绝救治并索要奖金,由于野生动物救助没有奖金,并且大鸨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买卖、食用、饲养,在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后,姜某仍然不愿将大鸨上交,并残忍地将其杀害,最终姜某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而且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向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被告人向某系京深海鲜市场摊主,因当年北京市场牛蛙价格较高,故从广东引进虎纹蛙代替牛蛙进行销售,虽然向某常年经营水产品,知道虎纹蛙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因误以为人工繁育的物种不属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畴,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了2700只人工繁育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最终触犯了刑法的规定。3、对于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的犯罪,在数量上并没有下限的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数量多少和价值高低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作为法定刑是否升格的情节予以考虑。以审判实务中出现较多的非法出售象牙制品为例,一经鉴定该制品属于象牙制品,即可对行为人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如果经鉴定该象牙制品在十万元以下,则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中进行量刑;如果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则属于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1:16:57]
- [喻晓敏]:(二)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犯罪的常见动机(1)纯粹以牟利为目的。持这类犯罪动机的被告人,通常先以低价收购或者直接猎捕,后通过加工成制品或者直接以高价出售。如一些以“花鸟虫鱼”、旅游纪念品、文玩等为主要经营对象的个体经营者,往往为了牟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此类案件中以出售象牙制品、犀鸟制品最为典型,也包括虎骨、狮骨等野生动物制品。此外一些餐馆经营者为了谋取私利,也存在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在梁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梁某身为某餐厅厨师,为了满足客人的需求,谋取利益,不惜以身试法,从朋友处购买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孟加拉巨蜥和大鲵(娃娃鱼)请客人尝鲜,最终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以收藏、自养为目的。这类被告人仅是因为爱好而收购。如胡某一案中,胡某在朝阳区某商场古玩店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尊牙雕菩萨以及象牙手镯、胸牌、人物雕刻、动物雕刻等制品,后在机场托运行李时被查获。据胡某供述他认为象牙制品比较高档,自己平时也喜欢收藏,此次购买的两尊牙雕菩萨系自己收藏之用,一些象牙制品的小物件是用来赠送客户朋友的,比较体面,我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龟、蜥蜴、蛇也是有些行为人喜欢购买的野生动物,而象牙制品、犀鸟制品、蝴蝶标本等在制品类犯罪中比较常见。(3)以满足猎奇心理为目的。有些被告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将野生动物烹饪作为食物而触犯刑法。如在梁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中,梁某从姚某处以熊掌每斤650元、穿山甲每斤275元的价格购买熊掌2只、穿山甲(死体)3只,其目的就是为了自己食用,最终获刑一年。在杜某非法狩猎一案中,杜某布设自制的铁丝套非法猎捕到一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发现其死亡后将斑羚剥皮,并将肉煮熟食用,经我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1:17:18]
- [喻晓敏]:(三)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犯罪的手段日益多样1、传统的面对面交易。采用该种交易模式的主要是花鸟鱼虫市场、古玩市场的经营者,他们一般都有固定的门店或者摊位,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柜台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制品。马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市场一家店铺的店主,案发时侦查人员在其店铺柜台内分别查获象牙制品1.065千克、马来犀鸟鸟喙制品1件、玳瑁制品2只,而上述制品均未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马某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通过长途客运交易。实践中,长途客运公司除了承担运送旅客的业务外,还承担着货物的托运工作。一些地方的长途客运站对旅客的随身包裹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更有甚者,托运人在长途车行驶的途中将其拦下,与司机达成协议,在未对包裹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由司机负责将包裹运送至指定地点。一些犯罪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在陈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陈某将一条黄金蟒装在塑料箱中,谎称箱子里装的是龟,在未进行安检的情况下,只是支付了托运费,就放到了上海发往北京赵公口的长途客车上,直到客车抵达北京客运站安检时才被发现。最终陈某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网络、电话、短信的形式联系交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涉案人员通过网络媒介寻找机会,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的隐秘性进行犯罪联络,通过网络支付手段转移赃款。网络上甚至存在专门为进行此类犯罪而设立的网站、论坛、聊天交流群组、朋友圈等。如被告人曹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曹某是爬行天下论坛的实名商家,他不仅通过论坛购买网纹蟒、红尾蚺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通过论坛发布帖子寻找买家,通过QQ联络、银行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实现非法交易。警察在对曹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鳄鱼、蟒蛇、龟等多种野生动物,最后曹某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1:17:47]
- [喻晓敏]:三、我院在审理野生动物及制品案件中的主要做法1、统一尺度,平衡量刑。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案件由我院专门审理,我院非常注重对该类案件的均衡量刑,要求承办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涉野生动物的价值、类别等因素进行量刑。此外,我们经常性地组织办案法官交流审理情况,定期召开庭务会学习法律法规,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汇报,要求全庭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量刑尺度进行统一把握。2、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经我院审理发现,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案件中,监管部门的职责缺位是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对此,我院结合具体案例,对于案中涉及的花鸟鱼虫市场、海鲜市场、文玩市场等经营场所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场所管理者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检查商户是否具有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资质和许可、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暗中非法买卖行为,并建议在场所张贴野生动物保护的显著标识、对商户开展常规的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我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均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回复。3、积极协作,携手保护。我院在办理野生动物案件中非常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先后与国家林业局、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城区卫生局、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交流座谈,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对涉野生动物案件的侦破工作、证据搜集、赃证物处理、价值鉴定等工作进行沟通。积极与媒体沟通协作,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积极开展庭审直播,邀请相关部门旁听庭审,最大限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孙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中,涉案人数多达十余人、涉案象牙制品价值超千万,且系跨多省市作案,我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件,邀请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河北省森林公安局及保定、张家口等市森林公安局相关局、处领导五十余人旁听庭审,并且接受了十余家新闻媒体对案件的采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1:18:17]
- [喻晓敏]: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逆性,对动物资源进行刑法保护的目的决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正面引导作用。野生动物保护绝非法院一家之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发出倡议:1、公民应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没有了需求也就从源头上遏制了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确因个人爱好或特殊需求需要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千万不可触及法律。公民出于驯养繁殖的目的购买野生动物的,首先应当确保该物种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并且需要向林业局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以象牙制品为例,长期以来,我国对象牙及其制品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标识管理”的制度,严格限定象牙及其制品的加工和销售场所,对所有合法来源的象牙原料逐一登记注册。因此公民购买象牙制品的,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的公告查询允许从事象牙制品销售活动的场所及所属单位名单,到指定地点购买,且应当注意每一个合法的象牙制品均须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即象牙制品收藏证)。特别提醒大家,在出境旅游时禁止携带或者邮寄象牙制品,否则轻则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重则会触犯刑法。2、经营管理者要加大监管力度。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而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当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我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权限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经审理发现,花鸟鱼虫市场、海鲜市场、饭店、文玩市场等经营场所是该类案件高发的地点,且通常以合法交易为幌子,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这就需要市场管理者从日常监管入手,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巡查监督,一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及时与工商、林业部门及司法部门联系。3、净化犯罪行为的网络空间。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正日益成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平台,需要更为严格的网络监管。据调查发现,电商平台、网络论坛、聊天室、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正成为野生动物活体和制品买卖的新媒介,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也不乏利用论坛交易的案例。互联网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和安全的监管,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屏蔽;电商平台、论坛、聊天室的运营管理者也应当尽到相应的责任,对于非法交易的信息及时删除和屏蔽,严守禁售濒危物种及制品的规定;对于微信等新兴的社交媒介也应当加强监管,建立防止野生动物犯罪的屏障。[11:18:38]
- [主持人]:喻晓敏:以上是我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的整体情况,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在推动野生动物护方面的作用,认真总结成果,适时公开通报,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环境美好型社会贡献一份力量。[11:23:22]
- [李艳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11:24:05]
- [记者]: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野生动物保护并不是一个大家特别熟悉的领域。刚才喻法官在发布过程中也提到了一些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刑法之外,还有哪些法律涉及?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要通过哪些法律才能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喻晓敏]:除了刑法之外,主要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都要遵守这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相关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主要告诉大家什么的行为以犯罪处理。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告诉大家什么类动物是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是属于受刑法保护的,以及何为收购、出售、运输,什么样的情节属于刑法条款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除了此之外还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野生动物方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章,包括批复、通知等。这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是比较多的,比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如果老百姓具体想知道哪一种动物是属于保护动物,可以去查看林业部、农业部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我国已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名录,这些名录内清楚地表明了哪些野生动物是属于被保护的动物。作为公民,你如果要想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行业,就要了解这些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遵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去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11:24:42]
- [记者]:现在有很多消费者都会购买一些野生动物制品,请喻法官给大家介绍一下,作为普通消费者,怎样才是合法购买行为?在购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喻晓敏]: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玩收藏也悄然兴起,所谓乱世黄金,盛世文玩,有些人对用野生动物制成的物件情有独钟,比如有人特别喜欢购买一些象牙雕件、红珊瑚之类。在这里我想说,你购买这些野生动物制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场所去购买,所谓正规主要是看这个商家是否拥有经营这种制品的经营许可,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不光商家要有经营许可证,他所出售的东西本身也要有相应的证。如象牙制品,每一个合法渠道出来的象牙制品都会拥有相对应的收藏证,一物一证,货证同行。有些商家有这方面的经营许可,但他里面的东西也会有无证的,所以购买时要让商家提供你所购买该制品的证件。[11:25:48]
- [记者]:请问喻庭长,对于一些像通过祖传等途径合法持有的野生动物和制品,持有人能否进行交易?[ 喻晓敏]:现实生活中的确会有这种情况,有些人家有祖传的老物件,比如有老的象牙。这些东西你持有没问题,是合法的,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只能合法持有,不能将这些制品与他人交易,因为你本身不具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经营许可,出售就是违法,除非你向行政主管机关报申请并得到获准。[11:26:03]
- [记者]:今天的发布会介绍的很多案例都是野生动物和制品的买卖行为,关于野生动物买卖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所有的野生动物都可以通过办理相关的证件进行交易?[ 喻晓敏]: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原则上是禁止买卖的。只是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部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但不是说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可以通过办理相关的证件就可以交易。有些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制品是禁止贸易的,比如犀牛角、虎骨等,当然它也就不可能有许可证。还有些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申请后是虽可以获得许可出售、购买的,但作为普通公民你却不可能合法拥有的它,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一级、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的,而且要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否则一律不能购买。[11:26:16]
- [记者]:刚才发布会提到的案例中,有些被告人是以涉案数额定罪量刑的,有些被告人是以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具体在量刑过程中都有哪些不同的依据?[ 喻晓敏]:这个问题涉及到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时分两种情况,一是野生动物的制品,二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指由野生动物加工而成的具有实用性或者观赏性的各类物品。比如象牙手镯,盔犀鸟制品,各种标本,这些动物制品由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价值鉴定,鉴定后的价值是量刑的依据,涉案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价值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量刑。另一类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包括活体、死体,量刑时就不以涉案价值论,而是以动物的数量论,具体的动物种类不一样,其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也不一样。[11:26:37]
- [记者]:外出旅游出,从境处携带一些野生动物制品会受处罚吗?[ 喻晓敏]: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你带的野生动物制品在购买地允许交易的,你也是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物品会被没收的。虽然你是抱有上述目的,但你带的数量达到了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你带的物品价值超10万元,或者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依法是以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罪定罪处罚的。[11:27:16]
- [李艳红]: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11:55:41]
- [主持人]:本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5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