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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庭审直播![09:00:56]
- [导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记)[09:05:17]
- [导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06:06]
- [导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陈雪丽诉被告安徽天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开庭。本庭将采用辩论式民事庭审方式进行。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09:06:45] - [导播 原告]:陈雪丽,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镇化城路2号-6。[09:07:23]
- [导播 原告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09:09:26]
- [导播 被告]:安徽天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16号华力大厦五层。[09:10:11]
- [导播 被告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09:10:38]
- [导播 审判长]: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吴碧云担任审判员并主审此案,由书记员李云封担任记录。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撤销、变更和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
2、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导。[09:11:32] - [导播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刚才告知你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需要申请回避?[09:11:57]
- [导播 原告]:不需要。[09:12:25]
- [导播 被告]:不需要。[09:12:46]
- [导播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诉讼请求。[09:13:04]
- [导播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初,被告以参加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招标,需向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如被告未中标,被告应立即将260万元借款归还给原告;如被告中标,被告应在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时归还原告借款。根据约定,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和同年11月10日分两次将260万元借款汇至被告方账户。后被告在参加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竞标中中标,并于同年12月2日同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承建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2012年8月16日和2013年8月7日,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依约分两次退还被告招标保证金262万元,被告也依约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余下借款100元被告就是拖欠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具状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09:13:49] - [导播 被告代理人]:1、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不欠原告任何款项;2、原告向被告转账260万元,是受尹四海所委托,该款项是尹四海挂靠天昕公司的一个项目保证金。现在该款中的190万元已经转到陈雪梨的账户,其余70万元转到尹四海账户。原被告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09:14:00]
- [导播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举证。[09:18:23]
- [导播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招标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1份。证明:1、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招标公告情况;2、被告通过招投标,同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承建了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
证据二、个人活动明细查询、汇款单据各1张。证明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和同年11月10日分两次将260万元借款汇至被告方账户的事实。
证据三、银行电子回单2张。证明: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16日和2013年8月7日,分两次退还被告投标保证金262万元的事实。
证据四、个人活期明细查询1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和同年8月27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的事[09:19:10] - [导播 被告代理人]: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该案无任何联系;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60万元是尹四海委托原告转给被告,作为上述工程的保证金;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60万元系尹四海委托原告转给被告,原告转给被告的只有190万元。[09:19:52]
- [导播 原告代理人]:被告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认为是受尹四海的委托转款,这与事实不符,当时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09:25:13]
- [导播 被告代理人]:1、证据一、原告陆学军诉天昕公司和尹四海的债权纠纷的民事诉状,证明同一笔借款陆学军已经向合肥市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有冲突的,这笔款项是重复主张债权。2、证据二、尹四海和天昕市政公司签署的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尹四海和天昕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260万元是尹四海向陈雪丽的借款,陈雪丽无权向天昕公司主张权利。3、证据三、转账凭证三张,2011年天昕公司向陈雪丽转账30万元的凭证,证明天昕公司已经向陈雪丽转账190万元。[09:26:40]
- [导播 原告代理人]: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不清楚这件事,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而且这与本案无关联性,陈雪丽与陆学军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借据,更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同一笔借款,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即使这份证据存在,恰恰能够说明2011年11月借款时,是被告的借款,因为的合同的形成时间是2012年2月20日,那么2月20日之前尹四海的行为都是被告方的职务行为。3、对证据三,被告没有提供原件,但是我们认可160万元已经偿还,还有30万元未偿还。[09:33:58]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一,合肥蜀山区法院已经开庭,我们有相关的开庭传票,我们可以庭后提供相关庭审材料,来证明陈雪丽向天昕公司主张的债务和陆雪军向天昕公司主张的债务是同一笔,陈雪丽和陆雪军涉嫌故意的共同起诉;对证据二,我们请来了证人尹四海出庭作证,来佐证证据二的真实性;对证据三的转账事实,证人也可以证明,庭后我们可以到银行核实原件。[09:40:13]
- [导播 被告代理人]:申请尹四海出庭。[09:44:03]
- [导播 审判长]:同意证人尹四海出庭作证。[09:44:40]
- [导播 审判长]:证人要如实作证,提问期间不得进行诱导性发问。[09:49:08]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尹四海,你和天昕公司的项目承包合同是否属实?[09:50:12]
- [导播 证人]:属实。[09:50:40]
- [导播 被告代理人]:陈雪丽转账给天昕公司的260万元是什么款项?是不是你要求陈雪丽向天昕公司转的?[09:50:53]
- [导播 证人]:是青阳县天柱南路道排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是我让她转的。[09:52:09]
- [导播 原告代理人]:陈雪丽转给天昕公司的260万元是否包括陆学军的140万元?[09:53:15]
- [导播 证人]:是的。[09:54:40]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天昕公司转给陈雪丽多少钱?[09:55:00]
- [导播 证人]:190万元。[09:55:37]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剩下的钱呢?[09:55:51]
- [导播 证人]:剩下的保证金转给我了。[09:56:12]
- [导播 被告代理人]:你和陈雪丽有债权债务关系。[09:56:56]
- [导播 证人]:我们之间仍然有债权债务关系。[09:57:20]
- [导播 原告代理人]: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09:57:49]
- [导播 证人]:我是被告的项目经理,青阳工程的负责人。[09:58:17]
- [导播 原告代理人]:是否和被告结算完毕?[09:59:04]
- [导播 证人]:没有[09:59:28]
- [导播 审判长]:你和陈雪丽什么关系?[09:59:41]
- [导播 证人]:陈雪丽是我的前女友。[10:00:01]
- [导播 审判长]:下面请证人退出法庭。[10:00:30]
- [导播 审判长]:请原告发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10:00:50]
- [导播 原告代理人]:1、尹四海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目前工程未决算,双方未结算,本案于尹四海有利害关系,所以证明力低;2、尹四海所作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能采信;3、对同一事实应该由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10:01:23]
- [导播 审判长]:被告给原告转账的三笔款,每次付款之前,你们内部有没有公司内部的财务转款申请单或审批单?[10:04:57]
- [导播 被告代理人]:有的,我们单位有财务审批单。[10:07:13]
- [导播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陈雪丽为什么借款给天昕公司?[10:09:28]
- [导播 原告代理人]:因为天昕公司的青阳工程,尹四海是招标负责人,陈雪丽借款为了取得该工程的沙石供应权。[10:12:18]
- [导播 审判长]:尹四海和陈雪丽是前男女朋友关系?[10:14:28]
- [导播 原告代理人]:我不是很清楚,他们之间很熟悉。[10:15:01]
- [导播 审判长]:陈雪丽转账给天昕公司,是不是因为陈雪丽想取得砂石供应权?[10:15:25]
- [导播 被告代理人]:这个不属实,我们只知道钱是尹四海转来的,至于是什么原因我们不知道。[10:16:23]
- [导播 审判长]: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焦点二、陈雪丽对天昕公司的债权和陆学军对天昕公司的债权纠纷是不是同一笔款项纠纷。[10:17:17]
- [导播 原告代理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260万元,有证据证明,被告不认可,是认为是尹四海的个人借款,从事实来看,当时借款时,尹四海是被告方的招标负责人,向原告借款是职务行为,且该款直接汇入被告账户,确认了借款方为被告,目前为止只偿还了160万元。还有100万元未偿还,有证据能证明;至于被告认为尹四海个人借款是与陆学军起诉的款项时同一笔,但是我们未看到任何证据,目前来看陆学军的诉状和欠条纸张不能证明那笔款项和陈雪丽有任何关联性,但尹四海当庭作证是因为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被采信,被告方观点不能承认;我们只承认160万元,单据上都做了说明。[10:19:45]
- [导播 被告代理人]:1、原被告无借贷关系,没有任何书面、口头借款事实,原告向被告转账260万元是受尹四海委托,是借用账户的行为,目前该款已转给陈雪丽和尹四海;2、原告向本案起诉借款100万元和陆学军向天昕公司和尹四海诉讼借款130万元是同一款项,在2013年7月15日,尹四海向陆学军出具的欠条中,注明了原告和陆学军之间的借据作废,而该笔借据也是陆学军向陈雪丽建行卡号尾号为5232的账号转账的借款,该笔借款陆学军已经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原告涉嫌重复起诉。3、被告已经向原告转账了190万元,其中有争议的30万元,被告会向银行调取转账原件。[10:27:18]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原告认为本案是借款纠纷,而本案证据中表明是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证明本案不是借款关系。[10:40:26]
- [导播 审判长]:被告转账给尹四海70万元,是基于什么原因,有没有书面协议?[10:46:10]
- [导播 被告代理人]:尹四海和我们是挂靠关系,没有书面协议。[10:47:17]
- [导播 审判长]:被告认为陈雪丽转账给天昕公司的260万元是尹四海的履约保证金,陈雪丽和陆学军目前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0:48:01]
- [导播 被告代理人]:还有债权债务关系。[10:49:36]
- [导播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50:40]
- [导播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0:51:25]
- [导播 被告代理人]:我们要等蜀山区法院判决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调解。[10:53:22]
- [导播 审判长]: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下面休庭,请被告方在7日之内补齐相关证据。[10:53:59]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声明]:
本次庭审图文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