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会现场

主持人发言

丁宇翔法官就道交案件审理情况作介绍

李晓龙法官通报典型案例

王国庆法官进行建议和提示
6月16日10时,一中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情况通报暨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网络直播。今天北京一中院将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会马上开始,欢迎各位网友关注!
    [09:53:43]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我是一中院民二庭法官李承运,受民二庭高萍庭长的委托担任此次通报会的主持人。首先,我代表一中院民二庭对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欢迎,感谢各位朋友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09:55:03]
  • [主持人]: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晓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国庆。
    [09:57:34]
  • [主持人]: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易发的纠纷类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广大社会公众来说,如何尽力避免交通事故风险,如何正确认识理解道交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如何充分及时合法的获得法律的救济保护,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和迫切的需要。为此,我们民二庭作为审理侵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庭,对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予以了特别关注,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全面总结梳理此类案件的特点和问题。今天在此举行通报会向社会反馈我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十个案例,同时对各方社会主体如何道交事故中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做出提示建议。
    今天的通报会主要有三项议程:第一、由一中院民二庭丁宇翔副庭长就我院审理道交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介绍。第二、由一中院民二庭李晓龙副庭长发布十个道交领域的典型案例。三、由一中院民二庭王国庆法官对各方社会主体进行提示和建议。
    [09:58:18]
  • [主持人]:
    首先请丁宇翔副庭长就我院审理道交案件的情况进行介绍。
    [09:58:46]
  • [丁宇翔]:
    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一中院民二庭,对今天到来的媒体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09:59:52]
  • [丁宇翔]: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我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此类案件的主体类型广泛,案件情形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如何妥当处理侵权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如何准确判断责任主体;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合理确定损失类型和范围;如何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诸多重大问题。随着近年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实施与完善,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更为清晰明确,裁判尺度日趋统一,裁判质量日益提升。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自身的行为界限、权益保护范围和权利救济方式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各方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广大公众进行正确引导和答疑解惑,我院梳理分析了近三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从中归纳整理出十个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案件进行发布,通过典型案例和重点问题的提示建议,引导各方社会主体充分防范风险,正确理解法律,合法理性维权。在正式发布案例之前,我想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院近三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些基本情况。
    [10:00:55]
  • [丁宇翔]:
    2012至2014年,我院共审理道交案件946件,其中2012年366件,2013年337件,2014年243件。受民事案件总体收案量下降的影响,道交案件的绝对数量有所下降,但从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来看,2012年占45.3%,2013年51.2%,2014年占59.8%,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件处理效果上看,2012年道交案件调撤率为17.8%,2013年为18.5%,2014年为21.7%,调撤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矛盾化解工作取得进展,但同时要指出的是,我庭案件总体调解率达30%左右,道交案件的调撤率仍然偏低。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道交上诉案件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2.5%,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计算等方面。总体上看,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侵权案件的最主要类型,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剧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和妥善处理纠纷提出较大的挑战。
    [10:01:50]
  • [丁宇翔]:
    通过对审判实践的分析和总结,我院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值得大家关注。
    一是道交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交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大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既存在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又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如果驾驶人和车主非同一人,还可能存在租赁、借用、雇佣、劳动、委托等法律关系。道交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交织的特征,给此类案件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较大难度。
    二是道交案件的责任主体呈现多重性。由于我国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交案件的责任主体并非单一的侵权人,呈现出多重性特征,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而当存在车辆租赁,借用、挂靠等情形以及雇佣、劳动、委托等关系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雇主及用人单位等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如果因道路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的管理义务人也可成为责任主体。总体上,此类案件责任主体的多重性特征突出。
    [10:02:57]
  • [丁宇翔]:
    三是道交案件的责任形态呈现多样性。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主体多重性决定了其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就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保险公司而言,其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其承担的是按份的过错责任;在存在套牌、挂靠、拼装、报废等情形时,各方行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佣、劳动、驾驶培训等情形下,雇主和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在因道路缺陷引发交通事故情形下,道路管理义务人依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过错责任,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义务人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道交案件多样的责任形态和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道交案件的矛盾冲突尖锐,调解化解难度大。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大多后果严重,既包含了人身损害又包含财产损失。在人身损害中经常涉及致伤、致残、致死的情形,而财产损失中涉及车辆价值,数额较大。当事人面对重大的人身、精神和财产损失往往情绪激动,冲突尖锐,矛盾容易激化,案件调处难度大。同时,由于案件涉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其调解意愿普遍不强,也影响了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
    [10:04:05]
  • [丁宇翔]:
    近年来,为加强对道交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塑造和维护规范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实现事故风险预防和损害的充分救济,我庭针对道交案件的以上特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实施专业化审判机制,形成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对策。
    我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专业化审判,统一由民二庭进行审理。民二庭作为审理侵权案件专业审判庭,将道交案件作为最重要的案件类型加以对待,近年来我庭多次赴各基层法院调研道交案件的审理情况和重难点问题,对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复杂疑难的相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纳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法院民事审判部分问题的解答》之中。我庭借助法官沙龙、法官会议、案件质量讲评会议等平台,多次组织法官就道交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形成类型化案件的统一审理思路和对策。我庭实施的专业化、类型化和精细化审理模式,使得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有效的实现了审判、调研和矛盾化解的三位一体,协调推进。
    [10:05:29]
  • [丁宇翔]:
    二是注重社会宣传,公开典型案例,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指引。
    为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事故风险、以司法判决确立和指引各类主体的道路交通行为,我庭十分注重对道交案件的公开宣传和普法工作。我庭近年来对5起典型的道交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我庭法官先后多次接受新华社、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采访,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在北京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上刊登法官说法文章等,就此类型案件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和方式,力求将司法判断的取向和思路向社会公开。同时,我庭还利用法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这一特色组织,多次前往基层组织和单位就道路交通的行为准则、风险防范、维权须知等事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0:06:30]
  • [丁宇翔]: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互动沟通,形成多维立体的权利保护体系。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形成和维护,不仅需要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落实责任追究和权利保障,更依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既需要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文明出行,也需要交管部门严格执法,落实对车辆、道路和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责任,还需要保险机构诚信经营,严守合同,履行义务。我庭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公路管理局等单位建立了长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就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问题进行定期沟通和商议。同时,我庭还根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函,对涉道交保险理赔和责任承担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和整改意见,促进道交案件的诉前调解,及时、迅速、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我们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更为合法高效的处理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10:07:32]
  • [丁宇翔]:
    今天的通报会同样也是抱着这样的一个初衷和目的,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广泛了解我们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营造和维护更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随后,民二庭的李晓龙副庭长将对我们精心筛选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谢谢大家!
    [10:07:52]
  • [李晓龙]:
    尊敬的各位来宾: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我院挑选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0:08:25]
  • [李晓龙]:
    案例一
    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 000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 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10:09:49]
  • [李晓龙]:
    案例二
    案例提示: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 000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0:41]
  • [李晓龙]:
    案例三
    案例提示: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情概要:2014年2月17日,葛某驾驶车辆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甲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10:11:41]
  • [李晓龙]:
    案例四
    案例提示: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案情概要:2011年7月31日,董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窄症以及本次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10:12:33]
  • [李晓龙]:
    案例五
    案例提示:在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方和挂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张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交强险条例修改后,挂车并非必须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10:13:30]
  • [李晓龙]:
    案例六
    案例提示:因道路遗撒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遗撒人与道路管理维护单位有过错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2年1月3日,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存在大面积遗撒物且长时间未清理,与一石头接触后,同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损坏。交通部门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亲属在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后,又以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现的上述石头,该石头与刘某死亡和车辆损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导致,对于两位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中,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遗撒在道路上的石块,遗撒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公路分局没有及时清理遗撒物,对其管理的道路未尽到维护义务也存在过错,故判决公路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10:14:21]
  • [李晓龙]:
    案例七
    案例提示:乘客下车开车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时,适有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下车开启车门时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
    [10:15:27]
  • [李晓龙]:
    案例八
    案例提示:驾驶人开车前未尽到检查车辆外观和安全状况的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日,乔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小客车由东向西从停车位内起步行驶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因此周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10:16:24]
  • [李晓龙]:
    案例九
    案例提示:车辆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驶小轿车前部撞上马某停放的小轿车,将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为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陈某无责任。后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陈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共同作用下受伤,叶某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0:17:42]
  • [李晓龙]:
    案例十
    案例提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0日,车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康某驾驶自行车相接触,造成康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起诉要求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车某认为事故是因康某的自行车过快,撞上了机动车造成损害,康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某负事故全责,本案中,因车某未能举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法院予以确认。故车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8:07]
  • [主持人]: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三项议程,由王国庆法官对各方社会主体进行提示和建议。
    [10:19:01]
  • [王国庆]:
    一、对赔偿权利人的提示建议
    (一)增强举证意识,加强举证能力
    1.赔偿权利人常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全力抢救、减少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同时,应注意及时报警,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法院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具有较为直观的依据。
    2.赔偿权利人应留存自事故发生之时起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正规收据或发票,例如急救和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等;开具并收集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工作和居住区域、收入来源、劳动关系、完税证明、误工收入减少证明、被抚养人生活状态、事故发生前的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证据,以便能够准确适用城市及农村“二元”赔偿标准。
    [10:20:27]
  • [王国庆]:
    3.赔偿权利人还应留存住院治疗期间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能够反映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需误工休息时间,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等情况的证据材料,以作为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依据。
    4.结合本院此次发布的案例来说,赔偿权利人还应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就诊病历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诉讼维权过程中证明个人体质的特质或体质改变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等事项,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10:21:00]
  • [王国庆]:
    (二)合理提出诉请,节约维权成本
    1.赔偿权利人在事故发生后,可参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并基于可收集到的有效证据对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作出合理的估计,提出较为科学的请求金额,诚信而理性地进行诉讼维权,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一定程度上可节约诉讼成本。
    [10:21:40]
  • [王国庆]:
    2.由于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索赔金额中占较大比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即为重要的赔偿计算依据。赔偿权利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委托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如果赔偿权利人选择诉讼维权,建议待进入到诉讼程序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赔偿权利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而浪费已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用。
    3.赔偿权利人可充分利用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平台,通过查阅相似案例的生效裁判文书来对诉讼维权形成初步认识,对自身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做出合理预期,并仿照进行相应的举证,可节约诉讼成本。
    [10:22:10]
  • [王国庆]:
    (三)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中,赔偿权利人(尤其是无责的受害方)有权自由选择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发布的“整车配件零整比”系数的相关规定,车辆的维修费用在很多时候会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天的实际市值,但赔偿权利人可在以下条件均具备的情形下,可以选择主张修复车辆而放弃赔偿请求:一是损毁车辆具备修复的可能性;二是修复车辆对于受害人来说具有合理、必要的经济价值;三是修复费用并未超过合理范围。当然,赔偿权利人在必要情形下,应对以上条件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选择指定的维修单位、提供修车费用发票及明细、保险公司勘验定损结论等。
    [10:22:52]
  • [王国庆]:
    (四)驾驶人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本车车险理赔条款
    根据本次发布的案例,在驾驶人(也是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人)脱离本车,未在本车上,而又被本车撞伤的,可将驾驶人视为本车事故的第三人,适用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值得注意的是,因驾驶人兼具有多重身份,不应局限其具有某一种身份就排除其应享有的权利,而应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将其与通常情形下的事故第三人类比,驾驶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在此情形下对本车承保保险公司的追加。
    [10:23:25]
  • [王国庆]:
    二、对侵权责任人的提示建议
    (一)合理购买保险,科学分散风险
    赔偿权利人应注意加强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的意识。运营车辆往往体积庞大,致害后果常较为严重,赔偿金额较大,建议将牵引车和挂车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发布的案例中运营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发生风险时,侵权责任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了原本可由交强险理赔的赔偿责任,如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不够赔偿数额,则需侵权责任人自行承担余下的赔偿数额,而如果挂车也投保了交强险,侵权责任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不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目前交通环境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非运营车辆亦应综合根据驾驶人技术、车型条件、行驶频率及环境等情况,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合理选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
    [10:23:59]
  • [王国庆]:
    (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
    1.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驾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的规定,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在临时停靠时提示同乘人员开门下车前注意周围车辆。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对车上运载物是否掉落、遗撒,以避免对后车行驶造成安全隐患,在发现有运载物遗撒道路上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时报警清理,排除隐患。
    2.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妥善管理机动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在将车辆交付给他人驾驶前,应审查车辆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定期年检、是否存在缺陷、驾驶人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是否符合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疏于审查,法院可依据其负有的过错判定其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25:03]
  • [王国庆]:
    (三)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注意维护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尽可能避免因怠于审查而存在的管理维护缺陷,尤其对多有大型运营车辆通行的高速、国道、省际道路等运载物遗撒道路而引发事故的多发路段,应着重配备监控设备和监督人员,对妨碍通行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维护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
    [10:25:46]
  • [王国庆]:
    三、对保险责任人的提示建议
    (一)加强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完善举证
    1.保险公司在提高缔约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缔约质量。应严格遵照我国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将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在相应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保险公司可要求投保人亲笔书写已知悉被提示和说明的免责内容。
    2.保险公司对于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可采取相对新颖和更加完善的举证手段。可将需提示和说明的条款以不同颜色、不同字体、不同粗细等新形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并可仿照人工服务通话录音等形式,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制作缔约录音或录像,并一式多份由保险公司、投保人、行业监管部门各自留存。
    [10:26:55]
  • [王国庆]:
    (二)注意区分在多车事故中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无责限额内的责任分担
    在多车事故的维权诉讼中,对有责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应明确己方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公司应按照各投保人的责任比例负有保险义务,如存在其他具有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则应申请追加其成为共同被告进入到诉讼中,以便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10:27:38]
  • [王国庆]:
    (三)繁简分流,加强对非简易案件的到庭应诉
    1.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责任法律关系是否清晰简单、预计理赔金额是否可能超出保险限额、诉讼请求是否多样、理赔项目中是否需要通过鉴定程序得出结论参考等方面将需要应诉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2.对保险责任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简易案件可申请书面审理、书面答辩,并申请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对可能存在争议的非简易案件,保险公司应着重提高一审的到庭应诉率,加强对一审程序的全面参与,以切实保障保险公司充分行使答辩、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举证质证、申请鉴定、调解等诉讼权利。于此,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查实、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充分举证,降低仅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量,加快一审裁判文书生效进度,从而达到尽快向赔偿权利人理赔的良好社会效果。
    [10:28:12]
  • [王国庆]:
    (四)保险公司应注意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自觉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社会责任。对于无争议案件,可不经诉讼,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理赔协议,对于理赔手续的审批应提高效率,对理赔手续应尽可能简化。鼓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明确、用于急救诊疗费用确实发生的情况下先行快速赔付,以促进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10:28:30]
  • [主持人]: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支持。
    [10:28:59]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次再见!
    [10: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