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发言人进行新闻发布

区妇联主席王红英参加通报会

媒体席及旁听席

佟淑副院长进行新闻通报
6月23日14时,房山法院召开“继承纠纷中遗嘱继承”典型案例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该院A113法庭召开房山法院“继承纠纷中遗嘱继承”典型案例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8:24]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北京西南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达到近100万人,下辖5个派出法庭,共有干警370名。在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房山法院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多项丰硕成果,先后荣获了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同时,该院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庭室,如河北人民法庭、执行庭、刑一庭等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审判庭,更涌现出了一批如“全国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厉莉、首都十佳法官韩朝利和王宁等优秀干警。
    [14:07:39]
  • [主持人]:
    通报会即将开始。此次通报会的发言人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佟淑,同时家事法庭负责人赵玲,家事法庭法官庞立新出席该发布会。同时,房山区妇联主席王红英也到场旁听发布会。
    [14:14:14]
  • [发言人]:
    近年来,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不断累积,继承纠纷不断攀升。去年6月我院家事审判庭正式成立,是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庭室。通过对一年来该庭办理的继承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4:15:36]
  • [发言人]:
    一是遗嘱继承占继承纠纷案件比例较低。一年来家事审判庭审理各类继承纠纷案件共计7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仅8件,占全部继承纠纷案件的11%。究其原因,这一现象与中国传统观念中立遗嘱不吉利有一定关系,同时也有百姓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立遗嘱在我国尚不够普遍,这也直接导致了家庭纠纷的增多。
    [14:15:47]
  • [发言人]:
    二是当事人对遗嘱争议较大。据不完全统计,在遗嘱纠纷案件中,超过八成的案件均涉及笔迹鉴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示遗嘱后,对方当事人往往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对去世亲属的签字产生疑问,进而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第一次见到遗嘱,觉得感情上受到极大伤害,导致情感失控。
    [14:15:56]
  • [发言人]:
    三是完全有效遗嘱较少。在家事审判庭审理的遗嘱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有限,除少数公证遗嘱意思表达清楚、书写规范外,多数遗嘱都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无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遗嘱意思表示不清楚,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案件的37.5%;第二,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案件的50%;第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的87.5%;第四,遗嘱处分的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灭失或被转让,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的12.5%。很多遗嘱并不是只具有其中一种问题,而是同时存在上述几种问题。
    [14:16:08]
  • [发言人]:
    下面针对以上各类案件选取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引导百姓树立正确观念,能够书写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14:16:21]
  • [发言人]:
    同时,劝告大家,当发生家庭财产矛盾时,应以亲情为重,自我克制,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家庭矛盾。
    [14:16:31]
  • [发言人]:
    案例一,书写遗嘱应意思表示明确,足以让他人知晓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14:16:43]
  • [发言人]:
    案情概要,田某与张某于1982年2月3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双方都有子女,田某有一女,张某有一子。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3年,田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良乡的一处房产,2006年12月29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田某名下。2006年10月31日,张某立下遗嘱,载明“房屋由妻子田某全权处理,房子卖掉所得款项交给外孙女黄某使用。”2015年1月19日,张某病逝。双方就房产事宜发生纠纷,田某将自己的女儿、张某的儿子和外孙女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田某所有。后案件经调解结案,房屋归田某所有,田某支付张某儿子房屋折价款6万元。
    [14:16:59]
  • [发言人]:
    法官提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清楚,足以让他人知晓其意思。因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不少当事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其书写的遗嘱意思模糊,令法官无法探知其真实意思。本案中,张某书写的遗嘱载明“房屋由妻子田某全权处理,房子卖掉所得款项交给外孙女黄某使用。”究竟是房屋归田某所有,还是田某只是遗嘱执行人,负责将房屋变现后所有售房款归孙女黄某所有?遗嘱的真实意思不得而知。所以,根据这份遗嘱,并无法确定田某去世后其房屋的归属。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意思表达清晰、用词准确,如文化水平不高,可以向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亲属、朋友咨询,最好可以向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咨询。
    [14:17:37]
  • [发言人]:
    案例二,口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为无效遗嘱。
    [14:17:49]
  • [发言人]:
    案情概要,关某与赵某1系夫妻关系。关某于2011年1月7日去世,赵某1于2012年6月8日去世。关某系再婚,有一女赵某2,与赵某1结婚时女儿不满一岁,此后赵某2与关某、赵某1共同生活。关某、赵某1共同生育子女四人,即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5在幼年时去世。关某、赵某1去世时均未留有书面遗嘱。1989年赵某1单位在良乡为其分配两居室楼房一套,后关某、赵某1于1993年前后在房改时购买上述房屋。1996年6月27日,该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赵某1名下,由被告赵某6居住使用。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因父亲遗留的房产问题,与赵某6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继承的份额。在庭审过程中,赵某6提出,其父母留有口头遗嘱,该房屋应当归其所有,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口头遗嘱。故本院对赵某6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14:18:22]
  • [发言人]:
    法官提示,遗嘱根据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书遗嘱、袋鼠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几种不同形式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口头遗嘱具有以下两个形式要件:一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具备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的条件以后,口头遗嘱便失效。此外,办案中,赵某6主张其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对该主张其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口头遗嘱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遗嘱形式,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口头遗嘱均为无效遗嘱。建议大家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尽早立书面遗嘱,如果在危急情况下,需要订立口头遗嘱,也应当至少有两名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4:18:36]
  • [发言人]:
    案例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应注明年、月、日。
    [14:18:48]
  • [发言人]:
    案情概要,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杨某于1998年12月去世。妻子去世后,王某再婚找一后老伴儿赵某。王某于2004年2月4日去世。王某与第一任妻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分其两居室一套,后于2001年出资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01年王某留下自书遗嘱一份,关于本案争议楼房的分配内容为:“我百年之后,妻子赵某如另行改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应该享受的继承权。赵某在我家百年之后,一切事宜由长子协调办理,房产归长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我百年之后,一切事宜由长子办理,他人不得干涉。立遗嘱人王某”遗嘱落款处只写了“2001”字样,未写月、日。虽然王某所立遗嘱未注明月、日,欠缺形式要件,但考虑到该遗嘱确实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是辖区内普遍现象,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14:19:04]
  • [发言人]: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三,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遗嘱人亲笔签名;三是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的遗嘱,均是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也应当由代书人注明年、月、日,同时,代书遗嘱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最好是与遗嘱人一家无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应在遗嘱上签字。本案中的遗嘱,虽然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法官会根据个案情况酌情作出处理,但建议遗嘱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订立形式上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4:19:19]
  • [发言人]:
    案例四,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为无效遗嘱。
    [14:19:29]
  • [发言人]:
    案情概要,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张某于1992年去世。张某去世后,李某与陈某于1993年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李某于2011年去世。1985年,李某单位分配其福利住房三居室一套,1990年李某在房改时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由于本人目前的身体情况,为了避免以后老伴和儿女们之间发生纠纷,此房在我百年之后,归我老伴陈某所有。现李某的子女四人对该遗嘱不认可,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起诉后,陈某向法庭出示了这份遗嘱,并要求按照遗嘱执行,房屋归其所有。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遗嘱中处分李某自己合法财产的部分为有效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而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属于无效遗嘱,该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某的四个子女继承。
    [14:19:45]
  • [发言人]:
    法官提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争议房产是李某与第一任妻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后又根据房改政策共同出资购买,应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房产份额为李某的遗产,另外一半房产份额为张某的遗产。张某在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张某所立遗嘱进行处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将配偶财产一并予以处分,是最为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但是对他人的财产,即使是关系最为亲密的配偶的财产,其也无权处分。其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前,要首先确定哪些财产是自已单独所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时家庭共有财产。在确定自己财产的基础上,订立合理有效的遗嘱。否则,即使立遗嘱了,法院也将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分出配偶财产或家庭成员他人的财产。
    [14:20:03]
  • [发言人]:
    案例五,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在立遗嘱后因拆迁等原因灭失或被转让,遗嘱人应及时重新订立遗嘱。
    [14:20:16]
  • [发言人]:
    案情概要,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崔某、张某在房山区有宅院一处,内有房屋四间。崔某于1995年立遗嘱一份,内容为:现有北房三间厨房一间百年后归长子所有。同年,崔某、张某在该宅院内又增建房屋二间,长子出资500元。2005年张某去世。2007年上述宅院拆迁,被拆迁人为崔某,崔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万余元,其中多数拆迁补偿款用以折抵回迁房购房款,崔某实际获得拆迁补偿款3万余元。2011年,崔某与开发商签订回迁房购房协议书,认购回迁房屋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其中一居室由崔某居住至去世。2011年9月崔某去世。崔某、张某去世后,其子女因回迁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长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两套回迁房均归其所有。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崔某留有遗嘱,但2007年争议宅院被拆迁,被拆迁人为崔某,此后崔某回购两套回迁房,并在其中一套房屋内居住至去世。崔某明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已经拆迁,并新购回迁房,却未再重新立遗嘱,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故对于崔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14:20:30]
  • [发言人]: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立遗嘱后,可以立新的遗嘱,以变更原遗嘱,也可以直接撤销原遗嘱。这均属于明示撤销。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明示撤销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崔某立有遗嘱,该遗嘱处分的是其老宅院内的房屋。该宅院及院内房屋于2007年因拆迁而灭失,被拆迁人正是崔某。虽然两套回迁房是从老宅院拆迁转化而来的拆迁利益,但崔某明知原宅院及院内房屋已经被拆迁,并获得新的回迁房,但其并未重新立遗嘱,其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故本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14:20:47]
  • [发言人]:
    在此,我们建议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因出售、拆迁等行为,致使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人应当重新立遗嘱,对转化后的财产进行重新处分。而且,需特别提示的是,若原遗嘱为公证遗嘱,则必须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形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14:20:56]
  • [发言人]:
    以上便是我院家事审判庭成立一周年以来的5件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通报,希望能够为百姓立遗嘱提个醒,使遗嘱的法律效果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避免产生家庭矛盾。
    [14:21:10]
  • [发言人]:
    同时,法院也将进一步对继承纠纷的审判工作进行总结,更好的服务辖区人民,确保公正高效的处理继承纠纷。
    [14:21:2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