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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下午15时本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15:01:29]
- [主持人]:首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基本案情[15:01:47]
- [主持人]:2014年12月1日14时许,董某在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世纪皇廷大酒店”8303房内,准备以50元/克的价格贩卖5克左右冰毒给阮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收缴冰毒疑似物净重9.7克。随后民警至董某家中,查缴冰毒疑似物净重0.27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33克。经鉴定,在董某身上及家中所收缴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5:02:31]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5:03:17]
- [书]:公诉人入庭[15:04:28]
- [书]: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宣布法庭纪律(略)[15:04:47]
-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座[15:06:04]
- [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15:06:18]
- [审]:请坐(敲法槌!)。蓝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董某到庭!卸下械具![15:06:33]
- [书]:查明被告人的身份[15:06:44]
- [被]:董某,绰号“小见”,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5:08:07]
- [审]: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中共党员?[15:08:22]
- [被]:不是。[15:12:36]
-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受过行政处罚?[15:12:47]
- [被]: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5:13:15]
- [审]:现因什么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具体时间?[15:13:26]
- [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4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5:13:51]
- [审]:是否请辩护人?[15:14:02]
- [被]:没有。[15:14:13]
- [审]:本案于2015年5月7日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补充了新的证据,现依法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15:14:29]
- [审]:本案由蓝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廖慧晶、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兵山担任法庭记录。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15:14:46]
- [审]: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权;2、申请重新调查、鉴定、勘验权等;3、自行和委托辩护权;4、最后陈述权。听清楚否?[15:15:01]
- [被]:听清了。[15:15:13]
- [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听清楚否?是否申请回避?[15:15:28]
-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15:37]
- [审]:被告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听清了没有?[15:15:52]
- [被]:听清了。[15:16:03]
-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现由公诉人出示新的证据。[15:16:13]
- [公]:蓝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董某贩毒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对陈某的逮捕证;2015年4月7日蓝山县公安局对董某的讯问笔录。[15:16:49]
- [审]:被,有无异议?[15:17:04]
- [被]:无异议,是事实。[15:17:15]
- [审]:公,继续举证。[15:17:26]
- [公]:出示完毕。[15:17:38]
- [审]:被,向法庭提供罪轻、减轻的证据。[15:17:48]
- [被]:没有。[15:17:59]
- [审]:(敲法槌!)休庭合议![15:18:09]
- [审]:(敲法槌!)继续法庭审理,经合议,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质,被告人董某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证明的事实,可采信。[15:26:26]
- [审]: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15:26:39]
- [审]:公,发表公诉意见。[15:26:50]
- [公]:本案经过二次开庭的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15:27:03]
- [审]:被,发表辩论意见。[15:27:22]
- [被]:无。[15:27:36]
- [审]:进行法制教育(略)[15:27:49]
- [审]: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交待最后陈述权(略),最后陈述。[15:29:44]
- [被]:无。[15:29:55]
- [审]:宣布休庭合议!(敲法槌!)[15:30:08]
- [审]:请坐,(敲法槌!)现继续开庭。[15:48:29]
- [审]:被告人董某贩卖毒品一案,刚才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事实已经查清,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进行宣判。[15:48:47]
- [书]:全体起立。[15:49:00]
- [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4时许,董某在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世纪皇廷大酒店”8303房内,准备以5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5克左右冰毒给阮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收缴冰毒疑似物净重9.7克。随后民警至董某五家中,查缴冰毒疑似物净重0.27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33克。经鉴定,在董某身上及家中所收缴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他人犯罪行为。再查明,被告人董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9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购买毒品供吸食、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董某家中查获的“冰毒”0.27克,“麻古”0.33克,系被告人董某吸食后所剩余的,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有贩卖被查获的“冰毒”0.27克,“麻古”0.33克的意图及行为,故对上述“冰毒”0.27克,“麻古”0.33克,不予叠加。被告人董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宣判如下:[15:53:45]
- [审]:一、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冰毒”9.97克,“麻古”0.33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在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15:54:34]
- [审]:交待上诉权(略)。被,是否服判,是否上诉?[15:57:48]
- [被]:我要考虑是否上诉。[15:57:59]
- [审]:(敲法槌!)宣布闭庭!将被告人董某押回监所继续羁押![15:58: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16:02:25]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0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