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郃中林

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统计表

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情况

2009年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统计表

2009-2015年5月人民法院各类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情况

2009-2015年5月人民法院涉台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情况

2009-2015年5月人民法院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情况

现场媒体记者

中国日报社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人民网记者

台湾旺报记者
2015年6月30日10:00 关于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0:30]
  • [孙军工]:
    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和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予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同心协力办理了大量涉台司法互助案件。2014年6月19日,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即将生效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五年来在大陆法院的落实情况。值此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六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向媒体朋友们通报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情况,公布15起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同时,借此机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制定的两个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司法解释。为使大家充分了解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及司法解释制定情况,今天的发布会还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出席,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首先由我为大家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
    [10:02:55]
  • [孙军工]:
    一、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0:03:30]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和执行裁判是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的基本内容。另外,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约定的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两项司法互助事项也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10:03:58]
  • [孙军工]:
    (一)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情况
    [10:04:11]
  • [孙军工]:
    一是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巨大,增长较快。2014年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10678件。其中,协助台方送达文书案件7089件(回复台方6740件,含旧存),请求台方送达文书案件3190件(收到台方回复3269件,含旧存);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148件(回复台方154件,含旧存),请求台方调查取证案件176件(收到台方回复148件,含旧存);请求罪赃移交(向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案件1件,已完成返还1件;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共74件,审结70件。
    [10:05:04]
  • [孙军工]:
    总体来看,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呈持续较快增长态势。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今年5月底,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其中,协助台方送达文书案件35650件,请求台方送达文书案件9875件;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762件,请求台方调查取证案件543件;请求向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罪赃移交)案件4件,已完成返还4件;协助台方向被害人大陆遗属发送补偿金案件1件;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335件。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从2009年的1200件增长到2014年的10678件,六年间已接近10倍之增长。相较2013年,以文书送达为例,2014年总收案数增长15.3%,其中大陆法院请求台湾法院送达案件增长7.2%,台湾法院请求大陆法院送达案件增长19.4%。概言之,台方请求案件数量较之大陆法院相对较高。值得关注的是,大陆法院请求协助的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请求台方送达文书案件从2010年的85件激增至2014年的 3190件,请求台方调查取证案件从2010年的8件增长到2014年的176件,已超过台方请求大陆法院调查取证案件数量。今后大陆法院请求台方协助的案件数量预计还会继续增长。大陆法院请求数量的快速增加,主要与大陆法院审理的涉台案件数量增多,以及各地人民法院越来越熟悉和善于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进行送达和取证有关。
    [10:07:56]
  • [孙军工]:
    2014年,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大陆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均办理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案件最多的是福建省。总体看,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在大陆法院分布不均衡,且相对较为集中,主要受地缘血缘姻缘、经济发达程度、台商投资集中度等因素影响。
    [10:08:27]
  • [孙军工]:
    二是两岸司法互助工作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内容不断丰富。
    [10:10:11]
  • [孙军工]:
    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范围广泛,2014年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类型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民事案件为主,伪造文书、欺诈类刑事案件数量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这三类最常见的两岸法院司法互助业务之外,两岸在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业务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目前,大陆法院已成功办结了四起向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共向37名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252万余元)。最近的一起是广东法院办理的被告人范某某等43人诈骗案所涉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其中31名被告人及19名被害人为台湾居民)。
    [10:10:35]
  • [孙军工]:
    涉台司法互助业务内容也不断丰富。以协助调查取证为例,2014年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已经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几乎所有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还开展了法律查明互助,也出现了跨境远程视讯询问证人及DNA亲子鉴定等取证请求。
    [10:11:00]
  • [孙军工]:
    三是两岸司法互助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获得社会与民众广泛称赞。
    [10:11:19]
  • [孙军工]:
    任何一项司法互助事项都直接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文书送达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送达,诉讼活动中的起诉、应诉、答辩、庭审、判决、执行等才能有机联系起来,整个案件的审判才能完成。相互协助送达文书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其及时有效参与诉讼,了解诉讼进展情况,主张诉讼权利,也可以保障各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相互协助调查取证能弥补一方当事人和审理法院都无法调取证据的缺陷,有效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相互认可和执行裁判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减少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相互开展罪赃移交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损失。这些司法互助活动的作用和意义通过一个个具体实际的案例得到生动体现,惠及两岸广大普通民众,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因此赢得两岸同胞普遍赞成。
    [10:11:49]
  • [孙军工]:
    (二)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重要举措
    [10:12:11]
  • [孙军工]:
    2014年,大陆各级人民法院继续积极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得到更好落实。
    [10:12:41]
  • [孙军工]:
    一是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3个司法解释来规范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将有关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转化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供了基础性、操作性的规范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包括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法释〔2011〕15号)和今天将要发布的有关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裁判的两个司法解释。
    [10:13:01]
  • [孙军工]:
    二是大力加强司法互助业务指导监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召开专题会议、专项业务培训、重要典型案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互助业务指导监督。去年以来,各地法院办案质效普遍提高,出现的问题明显减少。
    [10:13:26]
  • [孙军工]:
    三是大力推动涉台司法互助办案信息化。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已完成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网上立案、办理、统计、流程管理等功能。不少高级人民法院也创建了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网络管理平台。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办公信息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协调开发四级人民法院通用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案件管理,以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高效办理和对下级法院的及时指导监督,该项工作有望今年内完成。
    [10:14:23]
  • [孙军工]:
    四是尽可能简化案件办理手续。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并已实际受理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负责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包括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在内的有关案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内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较多,为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文书在途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由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办理其巡回区内(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其因自身审理案件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的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涉及上述案件材料的转递及办理联络,将由第一巡回法庭直接与台方联络和进行,涉及有关巡回区省份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效率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提升。
    [10:15:56]
  • [孙军工]:
    五是深入开展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的业务交流。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交流工作机制,去年以来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就协议执行举行了2次工作商谈,达成了诸多共识,解决了很多办案操作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框架下持续开展业务交流。
    [10:16:37]
  • [孙军工]:
    二、最新发布的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基本情况
    [10:16:52]
  • [孙军工]:
    为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更加有效地保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过去近20年涉台裁判认可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了两个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合称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10:17:49]
  • [孙军工]:
    (一)两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10:18:32]
  • [孙军工]:
    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最高人民法院原制定的四个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合并修订上述已有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不同方式,广泛听取法院系统、立法机关、相关部委、律师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分别制定了《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
    [10:19:09]
  • [孙军工]:
    (二)两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0:19:31]
  • [孙军工]:
    《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共23条,与此前有关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四个司法解释相比,适度拓宽了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扩大了此类案件管辖连结点,适度放宽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更加注重办案的程序正当性,明确了人民法院程序中的受理优先原则,审查结果的设置更加科学,增加了程序救济途径,调整了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间等。
    [10:20:18]
  • [孙军工]:
    《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共22条,其基本框架与《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大体相同,特色内容主要在于:扩大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范围,明确了仲裁优先的原则,规定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及内部报审程序,明确了不予认可仲裁裁决的理由,规定了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后在台湾地区法院又进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对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程序的影响,增加了不予认可后的救济途径等。
    [10:21:04]
  • [孙军工]:
    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海峡两岸之间的司法合作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这得益于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两岸有关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与精诚合作,得益于包括人民法官在内的两岸具体办案人员的锐意进取与全力奉献。随着两岸之间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与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于人民法院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诚挚希望两岸有关方面继续秉持善意和共赢精神,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合作,为更好地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让海峡两岸同胞得到更加充分可靠的法治保障。谢谢。
    [10:22:06]
  • [孙军工]: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组办公室郃中林主任向大家通报15例涉台互助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10:23:02]
  • [郃中林]:
    (一)送达文书案件
    1.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协助台湾地区两级法院送达文书案
    2.江西南昌西湖区法院协助台湾南投地院送达文书案
    3.黑龙江高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达文书案
    4.广东东莞中院协助台湾新北地院送达文书案
    5.福建福州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
    (二)调查取证案件
    6.京黑豫粤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7.沪苏琼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调查取证案
    8.北京高院协助台湾高等法院就一损害赔偿事件调查取证案
    9.福建莆田中院协助台湾士林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10.四川成都中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一离婚事件调查取证案
    11.内蒙古包头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就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查取证案
    (三)罪赃移交案件
    12.陕西西安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还财产案
    13.广东东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陈某某等17人返还财产案
    (四)裁判认可和执行案件
    14.林某某向江苏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院民事判决案
    15.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
    [10:25:57]
  • [郃中林]:
    案例1
    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协助台湾地区两级法院送达文书案
    ——涉602名受送达人及1200余件司法文书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4年4月底和7月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先后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分两批次提出的共涉1200余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易字第3583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4年度上易字第639号钟某诈欺取财未遂案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办理情况
    该文书送达系列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602人分布在福建省64个县市区,涉及一、二审送达司法文书共计1200余件。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文书送达工作,福建高院法官加班加点,逐件逐案核对司法文书,确定具体协助的64家基层法院,及时完成转送。各协助基层法院收到材料后,均做到当日立案、早日送达、早日反馈。涉案受送达人数最多的协助基层法院需送达文书132件。因人口流动性大,许多受送达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难以一次完成送达,加之一些受送达人存在“厌诉”等排斥情绪及“签收即是认可”的法律认识误区,文书送达中所遇到的困难始料未及,但最终全省各协助法院经过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顺利全面完成协助送达。该司法互助系列案件的送达成功率达73%,送达平均耗时15天,比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3个月时限缩短75天。
    [10:26:33]
  • [郃中林]:
    案例2
    江西南昌西湖区法院协助台湾南投地院送达文书案
    ——对同一受送达人9次协助送达

    (一)请求事项
    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先后9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南投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69号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事件、2014年度声字第62号撤销处分事件等裁定、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给同一受送达人大陆居民王某某。
    (二)办理结果
    江西高院根据台方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将该案转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送达人员先后9次对同一受送达人王某某进行了直接送达。其中,2013年送达4次、 2014年送达3次,2015年送达2次,均成功完成送达。
    [10:27:43]
  • [郃中林]:
    案例3
    黑龙江高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达文书案
    ——尽力查找外出受送达人
    (一)请求事项
    2013年8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艾某。
    (二)办理情况
    黑龙江高院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予以协助。向阳区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已经离开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搬迁至上海,且该送达地址并无受送达人法定代收人可代收。黑龙江高院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秉承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的精神,开始在受送达人熟识的人群中多方多次寻找受送达人的在沪地址及联系方式。最终从受送达人一名同学处获得其手机号码,与受送达人取得了联系。考虑寻找受送达人已经花费不少时间,为提高效率,减少周转环节,黑龙江高院决定直接以法院专递方式将受送达人告知的在沪地址作为实际送达地址将相关文书予以送达,最终于2013年11月13日成功送达。
    2014年1月3日,黑龙江高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再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给受送达人,黑龙江高院采取相同送达方式,于2014年1月11日予以成功送达。
    [10:28:36]
  • [郃中林]:
    案例4
    广东东莞中院协助台湾新北地院送达文书案
    ——地址不明仍尽力协查并成功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4年5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诉字第179号返还欠款事件判决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曾某某。
    (二)办理情况
    广东高院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东莞中院收到材料后,立即赴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但到达该地址送达时发现,该档口已经转让,不再由曾某某经营。承办法官经向现经营者了解询问,同时连续几天向附近商户、商场管理处进行咨询,经过法院主导多方努力寻找,终于获得曾某某的联系电话。在取得联系后得知,曾某某现经营地址在广州市萝岗区。为尽快完成送达,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东莞中院承办法官直接赴广州找到曾某某,在确认其身份后,于2014年6月16日将有关文书直接送达给了曾某某。
    [10:29:18]
  • [郃中林]:
    案例5
    福建福州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
    ——台湾法院协助大陆法院成功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3年7月 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向台湾居民郭某某、倪某某及乔福塑胶(福州)有限公司送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倪某某及第三人乔福塑胶(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司法文书。
    (二)办理结果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根据福州中院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及时完成了向3名受送达人的送达,其中向2名被告直接送达,向1名被告寄存送达。本案有2名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成功完成送达并及时反馈,有力地促成了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功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0:29:55]
  • [郃中林]:
    案例6
    京黑豫粤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多地法院和多家银行共同协助完成电信诈骗案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4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第1030056467号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4年度易字第947号诈欺案件之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询20个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基本资料、账户交易明细表,并依账户交易明细表内汇款记录,调取被害人汇款时所填之汇款单,查明被害人为何人,并制作笔录。
    (二)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台方请求书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据台方起诉书所述,被告人江某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内的“车手”,使用20张大陆银联卡,通过台湾地区的ATM机大量领取诈欺被害人汇入人头账户之款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就被告人涉嫌诈欺向台湾台中地院提出刑事检控。
    根据台方提供的涉案信息,案涉的银行账户较多,但仅有各银行卡的类别银行名称,而无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相关信息。为确定具体协助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首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确定涉案20个银行账户所涉及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尔后根据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地将有关材料转送北京、黑龙江、河南及广东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北京高院在协助调查所涉12个银行账户过程中,首先根据已经确认的12张银联卡分别归属于北京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北京农商银行等8家银行,前往该8家银行查到开户人信息资料、联系电话以及该银联卡涉案期间的所有账户往来明细。然后通过银行预留的开户人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分别与12名开户人一一进行电话联系,但仅联系到1名开户人刘某。其他开户人的电话经多次拨打或者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或者已停止使用,对此,承办法官一一作了工作记录,并对唯一联系到的开户人刘某,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与涉案当事人刘某的谈话内容、账户交易明细及北京地区无人报案的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利用了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从他人处骗得的赃款汇入到这些账户并迅速转走。承办法官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完成涉及北京地区的8家银行账户资料的调查,并对12张银联卡的2271条信息进行分析,形成了《调查笔录》、与各开户人的电话联系《工作记录》及《调查取证说明》等证据资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和道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相继通过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予以回复。
    [10:30:47]
  • [郃中林]:
    案例7
    沪苏琼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调查取证案
    ——多地法院协同完成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1年度重家诉字第26号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询台湾居民陈某某在大陆之资产明细及其在大陆开设账户于2008年9月18日之余额为何。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再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补充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协助查询台湾居民陈某某是否买受三亚某假日酒店之房屋。
    (二)办理情况
    虽台方第一次请求查询事项较为宽泛,但据台方在其所附材料的“民事申请调查证据暨答辩状”中提供的陈某某在大陆的财产线索(包括不动产及银行账号),本着尽力协助和尽可能协助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确定协助法院,并于2014年1月13日分别向上海、江苏、海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相关材料。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将台方补充调查取证请求书转送海南高院。在协助中,因上述财产线索涉及多个银行账户且互有交织,沪苏琼三省市有关法院本着通力合作、尽力协助精神,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协助。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调取的证据材料或查询结果按照程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5月16日将有关人民法院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回复台方。
    [10:32:02]
  • [郃中林]:
    案例8
    北京高院协助台湾高等法院就一损害赔偿事件
    调查取证案
    ——协助调取证据材料达500多页

    (一)请求事项
    2014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高等法院20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4号损害赔偿事件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明北京市和睦家医院于2009年8月14日是否有名为王某某之病患死亡,并检送死亡证明书或病例供参。
    (二)办理情况
    北京高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送的上述材料后,及时先行电话联系北京市和睦家医院医务处,经询问了解到该院确有台湾高等法院调查取证请求书所描述的名为王某某的病患,其死亡证明书以及病例材料存放在该院档案处。为了尽快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北京高院承办法官前往和睦家医院调查取证。因病例资料庞杂,且部分内容如病房查房记录表等无需调取,承办法官遂与和睦家医院档案处、医务处工作人员共同对相关资料予以甄别、调取。经过几天的工作,共调取死亡证明书和病例资料等共计500多页。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予以回复。
    [10:32:34]
  • [郃中林]:
    案例9
    福建莆田中院协助台湾士林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及时规范完整协助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3年9月9日及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分别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补充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的2013年度易字第222号诈欺案件相关材料,请求协助取得相关笔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众多证据材料。
    (二)办理情况
    该案涉及台湾地区民众瞩目的胡某某断掌骗保案。胡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先后向台湾地区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平安险后,于2011年11月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某处,持购买来的斩骨刀自残左手手掌。胡某某向台湾地区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某涉嫌制造保险意外事故并诈领保险金,故拒绝理赔并报警。
    福建高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送的台方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立即指派专人指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莆田中院办案法官克服本案涉及取证单位众多、调查事项庞杂及本身结案繁忙的困难,连续加班加点,在规定办理的时间内针对台方请求调查的具体事项,逐一调取了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现场相片等在内的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共392页。调取的证据材料全面、规范、完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圆满完成了协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予以回复,胡某某最终因自残骗保而被台湾方面绳之以法。
    [10:33:19]
  • [郃中林]:
    案例10
    四川成都中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一离婚事件
    调查取证案
    ——尽心尽责细致协助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号离婚事件相关材料,请求确定所附材料结婚证上照片是否为岳某某本人,如不是其本人,请求确认照片上的人是何人及其现住所地。
    (二)办理情况
    台方此次请求协助调查取证与之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台方送达此案文书回复情况密切相关。2014年8月10日,四川高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号离婚事件司法文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岳某某。在协助文书送达过程中,岳某某称其从未与台湾地区的任何人结婚,并拒绝签收相关司法文书。四川高院遂将上述送达情况及时回复台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高院转送的台方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材料后,经研究,决定先从台方所附公证书入手,承办法官先赴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调取了涉案当事人结婚公证书档案,包括结婚证复印件、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后前往四川省民政厅调取了涉案当事人结婚登记原始档案,调取涉案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岳某某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尔后,承办法官驱车200多公里到岳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调取了其户籍证明、该局签发的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本地找到岳某某本人,就台方所提出的调查内容及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岳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取得了岳某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并征得岳某某同意在现场拍摄岳某某照片一张。承办法官从岳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调取的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台方请求调查书中所附结婚公证书上照片(亦即四川省民政厅留存的结婚证照片)进行比对识别发现,两照片上的女士为不同的人,即涉案结婚证上照片女方不是岳某某本人,对岳某某的询问内容及本人现照亦可印证此点。至于台方所附材料中照片上的女方为何人,因信息有限协助法院无法进一步核实。四川高院将协助法院取得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及时对台予以回复。
    [10:34:01]
  • [郃中林]:
    案例11
    内蒙古包头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就一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调查取证案
    ——经台湾法院协助取证台方当事人主动应诉并达成和解

    (一)请求事项
    2014年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调查取证请求书,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台方协助提供台湾居民游某某的身份证编号及其详细地址,并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
    (二)办理情况
    该案经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协助,全面完成了大陆法院请求事项,并于2014年6月4日及时完成了向受送达人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6月15日收到台方回复材料。受送达人游某某接到大陆法院的文书后,专程从台湾赶到包头参加诉讼,与原告王某某自行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并被准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10:34:46]
  • [郃中林]:
    案例12
    陕西西安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还财产案
    ——陕西法院第一起涉台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栋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其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后诈骗被害人台湾居民林某某、李某某新台币共计109万元(折合人民币230711.45元)。西安中院经审理,在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部分退赔。
    (二)办理情况
    根据判决已经确定的退赔及返还数额,西安中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通过陕西高院报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人作出讯息通报并提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罪赃移交请求。台方协助确认了涉案两名台湾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并经被害人签署有关文件反馈大陆法院后,西安中院据此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赃款人民币9900元(约合新台币50000元)汇入两名被害人在台湾开立的账户。
    [10:35:13]
  • [郃中林]:
    案例13
    广东东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陈某某等17人返还财产案
    ——广东法院第一起涉台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范裕榔伙同他人在东莞市接手管理珠海奇盛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奇盛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奇盛公司对外以电话推销茶叶为名,先后纠集了40余名台湾地区人员和40余名大陆女子,在购得大量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后,通过冒充台湾地区检察官、警察队长、警员和医院护士等身份,通过拨打电话方式进行诈骗。截至2009年10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范裕榔等43名被告人(其中范裕榔等31人为台湾地区居民)共实际骗取19名台湾地区被害人钱款折合人民币768万余元。本案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手段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将随案移送的赃款按比例退还被害人。
    (二)办理情况
    根据判决已经确定的返还数额,东莞中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通过广东高院报请,由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5月6日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作出讯息通报并提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罪赃移交请求。台方协助确认了涉案19名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其中有1名被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受领相关款项,1名被害人下落不明),向有关被害人送达了大陆法院裁判文书、刑事退赔分配方案,17名被害人反馈了由本人签名的财产返还信息表及有关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东莞中院据此于2015年6月25日将17名被害人应受偿款项人民币19万余元(约合新台币92万余元)汇入其在台湾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
    [10:35:54]
  • [郃中林]:
    案例 14
    林某某向江苏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该院出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10月31日确定。
    因本案涉及的被执行财产在江苏省苏州市,2014年6月9日, 林某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提供的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开庭通知的送达证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均由台湾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江苏省公证协会证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证明吴某某经合法传唤行使了诉讼权利、判决已生效。同时经审查也未发现该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所列之不予认可情形,故应认可该判决的效力。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10:36:27]
  • [郃中林]:
    案例15
    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日,大陆居民康某与台湾居民黄某某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3月,黄某某以无法取得联络、未共同生活为由,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3月9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作出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判决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承担。2014年3月24日,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6月1日移拨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出具(补发)《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已于2006年6月1日确定。
    2014年5月22日,康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审查认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依黄某某离婚诉讼请求,在合法传唤康某到庭应诉,且康某未在规定日期到庭参加言辞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负担”的判决,并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该判决业于2006年6月1日已生效的确定证明书。根据该案证据,可以确认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9日作出的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且该判决不具有依法不予认可的情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10:37:16]
  • [孙军工]:
    下一个环节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交流。
    [10:39:37]
  • [中国日报社记者]:
    7月1日即将实施两个司法解释最新的,如何能够更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方便我们的诉讼程序。谢谢。
    [11:12:29]
  • [郃中林]:
    这次我们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基本上是针对着大陆法院对台湾民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大陆于1998年就台湾判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问题发布了第一个司法解释,此后又陆续发布了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从1998年到现在已有将近20年时间,原有的四个司法解释有些地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这次在总结过去近20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就台湾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分别重新发布两个司法解释。总的来说,这次重新制定两个司法解释、完善有关对台湾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的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怎么能够更便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出发点。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的主要的新内容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11:12:48]
  • [郃中林]:
    一是在管辖上扩大了管辖的连接点。原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后来实践中发现这样的案件,比如一个台湾居民,本身在大陆没有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他也不是要求认可执行裁判,他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在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导致可能告诉无门,没有哪个法院该怎么管辖,这样我们基本完全放开了,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都可以,不管你在这边有没有,只要对方在这儿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就在财产所在地,这是完全放宽了管辖。
    [11:13:07]
  • [郃中林]:
    二是适度放宽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条件方面,过去我们一般这种案件受理过程中都是除了要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供一个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大陆这边有关的公证协会认证,经过这两个程序,把这些文书都附上,到法院来法院才给立案。我们这次做了一个比较重大的调整,这次只要拿着台湾的判决书,当然要拿的是原件,不能单纯拿一个复印件,因为复印件太容易作假了,可能有不真实的情况。只要拿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过来,有申请书,我们就立案。在立案过程中,你可以自行再提供有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你直接向法院申请,通过我们刚才介绍的两岸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请求大陆法院直接向台湾法院调查取证,让台湾法院出具证明这个判决是真的还是假的,什么时候生效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对裁判文书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可以通过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来求证,这样方便当事人一个是可以及时立案进入程序,二是免去了跑到台湾那面办一次公证,在这面再办一次公证,你只要向法院申请,我们一分钱不收,这个时间往返的效率比通过那个途径还要快,这个是我们比较大的一个变动。
    [11:13:40]
  • [郃中林]:
    三是为了便利当事人,我们规定如果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你本人,比如正好来大陆来,在法官面前直接签授权委托书,你也不需要办那一套公证认证手续去,或者你是直接找了一个大陆的公证机关公证一下说,这个授权文书是在大陆签署的,那也行,你也不需要再回到台湾去办理。总之,要确保有关身份的真实性,更便利当事人。
    [11:14:02]
  • [郃中林]:
    四是更加注重了程序的正当性。因为过去这类案件作为特殊程序案件处理,往往很可能单方程序,申请人交了申请以后,法院根据申请打交道,可能没有及时把申请书再送达给被送请人,因为法院认为这个都已经经过公证,文书是真的,只是到这面来审查,需要我认不认可他,要不要执行的问题,过去大家不太注重程序的正当性。现在我们按照正当程序要求,只要收到了申请人申请书以后,七天之内必须给人审查立案,只要立案了,应该连申请书,包括立案通知这类东西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不仅是申请人,也要给被申请人送达,这样被申请人至少可以知道裁判认可程序正在进行,也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我们规定在这些程序里面,所有形成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这在过去,因为这方面不是很明确,而且过去我们送达,两岸互助没有开展,单方程序给对方可能邮寄一下,寄不到就不管了,现在我们是要求你必须按照这个程序,双方都要送达。
    [11:14:19]
  • [郃中林]:
    五是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这两种审查结果。原有的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但是一旦裁定不予认可,就像法院判决一样,相当于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复,以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台湾裁判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而且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我们现在作了一个区分,也就是:如果提交了能够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台湾民事裁判文书,我们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被认可的情形的,我们才裁定不予认可。如果只是因为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以后还可以补证材料,再申请。作这样一个区分,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11:14:38]
  • [郃中林]:
    六是增加了救济的途径。如果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当事人不管是哪一方无论对裁定认可还是不认可,驳回还是不驳回,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这是关于台湾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的一个新增的救济程序。
    [11:14:50]
  • [郃中林]:
    七是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我们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调整。一是特别明确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都按照大陆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申请、执行民事判决的期间,就是在台湾判决作出两年之内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定。但是,我们同时也规定了,当然这种规定如果一次性提出了认可和执行,这两个请求都提,等于在进行审查认可阶段,申请时效自然中断,不存在再重新计算的问题。如果先申请再认可,这种情况下,可能对当事人还是非常有利的,认可审查完之后,执行部分还可以再给你两年时间,在两年时间之内再申请执行,也都可以,就是申请执行期限等于延长了,等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到四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比如离婚、亲子关系的确认等,在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上还有特别规定,也就是不受期限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认可。
    [11:15:22]
  • [郃中林]:
    其实重新发布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次大大的扩展了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台湾的判决和仲裁的范围。台湾的判决,所有民事判决一律可以认可和执行,裁定都可以、调解书都可以,台湾是叫和解笔录、调解笔录。还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面,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特别是赔偿判决,我们都是认可的。还有就是非常大的一块,就是台湾所有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只要经过台湾法院核定的,这种文书我们这边全部认可,都是可以予以认可的。而且我们写的司法解释还用了“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并经台湾有关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实际上这次司法解释扩的不止是乡镇市调解,包括因为台湾还有一些行业性的调解,只要你的这个调解最后是经过台湾法院核定的、与台湾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样效力的,我们大陆法院都是认可的,这是民事判决部分。在仲裁裁决部分,这次也是认可的,不仅认可机构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也认可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认可台湾称为“仲裁判断”这种东西,也认可台湾称为仲裁和解,还有仲裁调解。总之,现在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凡是和台湾的民事判决效率相当的文书,这类的主要是在民事领域,我们这次基本的态度就是尽可能的“一网打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11:15:55]
  • [郃中林]:
    总的来说,这次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为了更好的方便诉讼、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1:16:08]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在我们15件典型案例里面,其中有2件涉及到罪赃移交,请主任介绍一下,在这个协议项下,两岸罪赃移交的司法互助机制是什么样的?另外,您在介绍的时候提到好像台湾那边跟这边对接的是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请问,这类案件是不是在大陆是法院办理,那边是检察机关交接。以前发的新闻消息,多数都是罪赃移交,好像已经发过,有4起案件,都是我们向台湾的被害人移交,有没有台湾向我们移交的?还有我们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注意到哪些问题?谢谢。
    [11:34:10]
  • [郃中林]:
    其实,刚才我在前面介绍的时候已经大概讲了一些这方面的问题。两岸开展罪赃移交司法互助的基础依据是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9条,专门有此规定,“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这就是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一个基本的依据。在协议签署后,我们大陆方面人民法院对罪证移交一直态度非常积极,只要发现有这类案件,我们就立即进行移交。这几年大陆法院完成了4起。现在是这样一个基本架构,在大陆方面,只要赃款赃物移交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根据既定判决的数额实行移交。目前情况下,大陆方面不一定每个案件的赃款赃物最后一定要移交到了法院,有一些赃款赃物还会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可能在侦察阶段,比如有一些属于被害人生活急需的东西,侦察机关只要确定就可以予以返还,不一定非要等到法院最后判了再移交。现在基本上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检察院有个这样的共识,赃款赃物在谁的环节就由谁返还。
    [11:37:10]
  • [郃中林]:
    目前,我们移交给台湾被害人的这4起罪赃移交案件都是赃款赃物移交到人民法院的。台湾方面为什么说检察机关协助呢?因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台方的窗口是台湾的法务主管部门,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赃款赃物的确认移交是由台方的检察机关负责。所以,协议窗口法务部门就会委托台湾地区法院的检察署来负责,台方将有关协助的信息向我们反馈。
    [11:37:35]
  • [郃中林]:
    刚才问到向大陆方面的移交,据我所了解,台湾方面也向大陆方面移交了2起被害人财产返还,主要涉及到跨境的电信诈骗。其实跨境电信诈骗大量的受害人是大陆人,面非常广,这两个案件的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据我了解,过去也有一些新闻发布。我们这边的提供协助机关是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办理更为方便,比如老百姓被诈骗以后,财产损失了,首先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会留有报案的底数。如果台方发现了赃款,和我们公安对接以后可以很快发现到底谁是受害人,这样便于财产的移交。
    [11:37:57]
  • [郃中林]:
    对于遇到的问题,因为罪赃移交大家还是在初期,案件不多,是在进行探索的阶段,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在总结已有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能够就操作性细则,做一些清晰的规定或者指引。比如两边银行的汇款对接,每次罪赃移交,向台湾方面银行汇款的环节很复杂,要确认到底哪个银行,对方有没有在这个银行开户,这个银行能不能跟大陆的银行开展汇款业务,这些细节需要双方进一步研讨,达成共识。
    [11:38:23]
  • [人民网记者]:
    为什么我们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的裁决需要单独制定司法解释?谢谢。
    [11:39:21]
  • [郃中林]:
    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发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前只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司法解释的最后一条有规定,也就是“申请认可台湾仲裁裁决的,适用本规定。”根据这一条,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办理了几起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案件,但是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中直接套用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则,容易忽略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差异。比如说像民事裁判认可条件里有一个不予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定有仲裁协定的,法院不能认可台湾的判决,因为仲裁要优先。但这个条件套用在审查认可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显然是不合适的。
    [11:40:07]
  • [郃中林]: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台湾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附带规定在有关台湾民事判决认可的司法解释中,容易导致外界包括法律界不知道大陆法院已经认可台湾仲裁裁决。大家往往看着法律文件都是看大标题,一看标题是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想当然认为对台湾的仲裁裁决是不能认可的。我们后来到地方调研,甚至到台湾参访,很多的人甚至一些法律界的人居然都认为台湾的仲裁在大陆不能认可,需要花费很多的口舌去解释。
    [11:40:21]
  • [郃中林]: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这次在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重新发布司法解释时,决定就台湾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单独制定解释。这次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稿大部分条文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审查认可的条件等问题上,两个司法解释有很大的差别。
    [11:40:40]
  • [台湾旺报记者]:
    台湾陆委会曾经多次促请陆方遣返一些台湾的重大经济外逃犯,譬如说前东帝士集团的陈由豪,在重大外逃犯处理的结果如何?
    [11:41:54]
  • [郃中林]:
    这个问题你们可能非常关注,去年的新闻发布会,我的印象是也有人问及过,但是很遗憾,因为经济犯或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遣返,这个业务不属于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责范畴。所以有关的情况,说实话我也不尽了解,不方便给你回答这个问题,请您谅解。谢谢。
    [11:42:17]
  • [郃中林]:
    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11: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