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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示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56: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机动车事故纠纷案的庭审过程,该案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14:57:28]
- [主持人]:庭审即将开始。[14:57:50]
- [书记员]:清点到庭人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龙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14:58:2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4:59:03]
-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15:02:59]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原告卢某,女, 2009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学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夏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龙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5:03:53]
- [审]:双方当事人对互相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05:37]
- [均答]:无异议。[15:06:04]
- [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5:06:20]
- [审]: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黄朝晖任审判长,审判员蔡晓亮、人民陪审员李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凌萍担任记录。[15:07:10]
- [审]: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告知回避权及诉讼权利义务(略)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15:07:41]
- [均答]: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08:00]
-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意见理由以及你的诉讼请求。[15:08:58]
- [原代]:详见民事诉状(略)。补充2张X光片的门诊费用144元。[15:09:12]
- [审]: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15:10:01]
- [被2代]:详见答辩状(略)。[15:10:49]
- [被1]:我没有意见。[15:11:09]
- [审]:双方争议的焦点:1、被告龙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是否有年检年审;2、对原告的赔偿是否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3、诉讼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4、医疗药物是否需要鉴定;5、被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被告龙某支付医疗费后还继续赔偿的责任。[15:11:24]
- [审]:原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5:11:55]
- [原代]:没有。[15:12:34]
- [审]:被告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5:12:48]
- [被1]:没有。[15:13:00]
- [被2代]:没有,需要补充一点,被告龙某投保的车辆车牌是湘METG68,而事故现在的车辆车牌是湘MH629,两车辆的车牌是不一致的,请求法院审查。[15:13:13]
- [审]: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15:13:30]
- [原代]:详见证据目录。[15:13:45]
- [审]: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5:13:57]
- 被1: 我没有意见。 [15:14:08]
- [被2代]: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以及人民交警大队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提交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因此被告是否符合驾驶,需要交警部门出示驾驶复印件,B照以上的需要一年审一次;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以上的医疗费已经包涵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原告方的用药方面,根据保险一次性器具保护套等是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些费用应当有责任方承担(用药相当庭审后提交);门诊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以于2014年2月2日出院,而门诊发票是出院以后发生的事情,因此该费用应该属于后续治疗里面扣除;对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永州市司法鉴定书是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及住院的情况,而湘雅他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明显不符合永州的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永州市的正常标准;伤残等级我们已经认可,只是原告的户口是农村户口;营养费的赔偿,本案原告不是颅脑受损,也没有大量出血的症状,因此我们不认同;司法鉴定的发票,请法院核实原件,上诉鉴定存在重复鉴定,原告是可以一次性鉴定,鉴定费的相关性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出生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长期登记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学校的证明有异议,理由:1、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应当由单位签名及盖章;2、没有提供相关的该幼儿园就读的学费证明,以及幼儿园的入学通知单;原告提交的这个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该幼儿园读书;新城市居住证,该证据不能代表原告法定监护人在该单位上班,因有打卡证明或是单位的其他证明,而新城市居住证是一年一审,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原告父亲在深圳上班的事实;原告母亲的劳动合同书,理由:1、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用人单位为原告母亲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2、没有上班的工作记录,应该提供单位的打卡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母亲在纺织公司上班的事实,银行卡交易卡,不能证明交易账目是该原告母亲的工资;3、没有提供用人单位银行帐号,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母亲的工资是5300元,也没有提供前三年的工资凭证;护理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费用过高。[15:33:19]
- [审]:原告方发表反质证意见。[15:34:29]
- [原代]:原告在住院期间花费的医药费应该扣除10000元,扣除应该是由专业人员来鉴定,这并不是法律说扣就扣的,因有保险公司承担的;2、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证明,因此此事实太苛刻了。[15:34:44]
- [审]: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对被告方未表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而被告对三份鉴定的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小博士幼儿园的证据有异议,因并不能证明其目的,因此本院不予采纳。[15:36:01]
- [审]: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15:36:24]
- [被2代]:详见证据目录。[15:36:35]
- [审]:原告方法发表质证意见。[15:36:46]
- [原代]:对证据1的三性都无异议,从保险合同上可以看出与我们刚刚提供的证据,两者是吻合的,可以进一步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如果保险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对证据2的三性都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1、三者保险是需要承担鉴定费的,超出部分应该也是保险公司赔付。[15:36:58]
- [审]:被告龙某你对被告保险公司有什么质证意见。[15:37:43]
- [被1]:没有。[15:37:56]
- [审]: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有反质证意见。[15:38:05]
- [被2]:在交强险明显提示,保险必须按照当地赔付金额;在7天以内申请核定或是医疗机构,我们商业险只是交强险的一种延伸,赔偿项目已经表述的非常清楚;上述保险条款,都是部门规章,因此可以成为本案的依据。[15:38:16]
- [审]:对被告2提交的2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15:38:25]
- [审]:被告龙某是否有证据向本院提交。[15:38:37]
- [被1]:1、保险单据,欲证实我有投过保险的事实;2、行驶证、驾驶证,欲证实我是有资格驾驶的。[15:38:48]
- [审]:原告方对被告龙某提交的证据质证。[15:38:56]
- [原代]: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5:39:05]
- [审]: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龙某提交的证据质证。[15:39:13]
- [被2]:对证据1,这份保险的名字与我们提供的保险名字不一致;对证据2,他的驾驶证准驾是AL1,且档案编号也不一致,从这个驾驶证看出2014年的年审信息,被告龙某提供给交通部门认定书上的编号是不一致的,行驶证的车牌号码及名字是罗德怡的,所登记的信息反映出该车辆不是被告人所有的,请核实后再予以确认。[15:39:21]
- [审]: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因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疑点,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信。[15:39:37]
- [审]: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15:39:48]
- [原代]:有,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欲证实。[15:39:58]
- [审]: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5:40:08]
- [被1]:没有异议。[15:40:15]
- [被2]:应当以行驶证应当有车辆的识别代号,没有加盖公章。[15:40:39]
- [审]: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15:40:56]
- 被1:没有。 [15:41:10]
- [被2代]:有。[15:41:43]
- [审]:原、被告有几个问题向你们发问,请如实回答。[15:42:27]
- [审]:被告龙某,你当天驾驶的车辆的车牌是多少。[15:42:35]
- [被1]:湘MH659[15:42:44]
- [审]:是否是保险单上的车牌[15:42:52]
- [被1]:是的。[15:43:02]
- [审]:被告龙某事故发生后,你出来多少医药费。[15:43:18]
- [被1]:44000元[15:43:29]
- [审]: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龙某出来多少医药费。[15:43:41]
- [原]:43900元。[15:43:49]
-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5:43:58]
- [审]:现在由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5:44:05]
- [原代]:1、被告因交通事故侵犯原告健康权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一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龙某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龙某应当承担原告所以的损失;2、医药费是自己垫付了8000元,因此都应由二被告赔偿,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医药费需要相关部门核监,保险公司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的义务的话,那被告龙某也应该需要赔偿;后续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说需要按照永州柳子司法鉴定中心的费用来进行赔偿,只要求11000元,因此符合该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我们认为原告的赔偿金应该按照城市户口来进行赔偿理由:1、户口登记的是居民户口,并没有反映原告是农村户口;2、原告一直跟着父母生活,且在城市读幼儿园3年,因此可以证明他是住在城市里的,可以按城市户口计算;3、原告的父母都在离开了农村来到了城市打工,以上也提交了证据,因此可以证明原告父母的经济来源都是来源于城市;4、2014年7月的改革意见说明已经没有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城市户口进行赔偿;5、护理费,原告受伤后一直由母亲护理的,应该按实际的护理天数进行计算,且包含其母亲在护理期间的工资赔偿;6、精神损失费,我们认为二被告赔偿10000元,理由: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影响了儿童的心里,本次事故给原告留下了多处伤疤,对儿童长大后的自信心与自尊心都是有影响的。[15:49:31]
- [审]: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5:53:00]
- [被1]:没有。[15:53:13]
- [被2代]:1、关于本案的赔付标准问题,我认为从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原告长期居住在城市,尽管提供了部分证据,但是上述信息一直反映的是农村,小博士幼儿园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就读该幼儿园,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在城市居住;原告方的母亲的证据并不能一直代表你在该单位一直上班的证明,不能达到证明原告一直长期在居住在城市;原告也没有提交事故发生后一年前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如果原告真的来到城市生活,因向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居住证,而原告都没有办理;如此可以认定本案的原告没有在城市生活,因此也不能按城市标准来赔偿,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损失核定,住院补助费我们没有提出异议,营养费应该是500元而不是3000元,我们对永州司法鉴定的,考虑到后续治疗费8000元,因该手术也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能做该手续,他们只是对今后价位的估价,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由现有的价格来确定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没有证据真实护理人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该单位证明他因小孩交通事故而影响工作的证明;原告方没有提供相关的交通发票;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抚慰有相关的说明,明确规定了6级伤残以下的才有,因此6级以上的是没有的;医疗费赔偿问题,原告要求8000元,但是根据庭审过程中得知原告的医疗费5万多元,且原告也承认了被告赔付了43900元,因此不存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应由被告拿发票找我们保险公司索取;你们没有提供药物清单,我们可以委托相关的鉴定所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我们保险公司核对的话,那我们请求法律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费2625元,是不由保险公司赔付;诉讼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1、本案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因此保险合同应从成为赔偿的依据;请求依法处理本案。[15:57:36]
- [审]:双方是否有新的发表辩论意见。[15:58:17]
- [原代]:原告要求精神赔偿在交强险优先赔偿。[15:58:26]
- [被1]:没有。[15:58:34]
- [被2代]:原告在诉请中一直没有提出来,因此我们不予采纳。[15:58:42]
- [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5:58:49]
-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请。[15:58:57]
- [被1]:没有。[15:59:05]
- [被2代]:1、依法核实保险单的车牌与交通事故的车牌是否是同一车;2、本案垫付的费用,不在该再考虑加进来。[15:59:13]
- [审]: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再组织调解,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定期宣判。[15:59:23]
- [主持人]: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5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