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肖大明庭长在通报相关情况

网络直播现场
7月30日10时,二中院召开“借名买房潜在风险”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我院将对“借名购房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关注!
    [09:18:10]
  • [主持人]:
    受房价、住房调控政策、差别化信贷和特殊性住房限购政策等影响,借名购房现象时有发生,因其引发的矛盾纠纷亦不断诉至法院。为探究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借名购房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09:43:28]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由研究室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
    [09:44:02]
  • [主持人]:
    各媒体记者已到达现场,通报会马上开始,请继续关注!
    [10:03:15]
  • [高志海]:
    首先欢迎关感谢媒体应邀参加这次新闻通报会。下面我介绍一下我院参加通报会的人员,民一庭
    庭长肖大明,审判长李珊,法官马兴芳、陈雨菡。我院民一庭在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借名买房案件时常发生,存在一定风险,为提示百姓减少此方面的纠纷发生,我院延伸审判职能,对此方面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下面由肖庭长通报相关案件情况。
    [10:04:55]
  • 肖大明:受房价、住房调控政策、差别化信贷和特殊性住房限购政策等影响,借名购房现象时有发生,因其引发的矛盾纠纷亦不断诉至法院。为探究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借名购房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借名购房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6月,我院共审理借名购房纠纷案件93件,全部案件均为二审案件。因中院辖区调整,近年来我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减少。案件数量分别为,2013年为45件、2014年为36件,2015年上半年为12件。
    [10:09:43]
  • 肖大明:二、借名购房案件特点
    (一)借名购房纠纷案件中所有权确认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借名购房纠纷案件所涉案由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中所有权确认纠纷所占比重较大。以2013年为例,我院审结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共计179件,其中涉及借名购房纠纷案件24件,占13.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03件,其中涉及借名购房纠纷案件13件,比例仅为3.2%。
    (二)借名买房人与房屋登记人多为亲属关系。在近三年审结的93件借名购房纠纷案件中,仅3件为单位借用个人名义购房,其余90件均为个人之间借名购房。90件个人借名购房案件中, 78件发生在亲属之间,占此类案件的83.8%。
    (三)借名购房大多未签署书面协议,借名人举证困难,事实认定成审理难点。由于借名购房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恋人之间,基于对亲情的信赖,借名人与登记人往往仅进行口头约定,而未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借名人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名关系成立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法律关系复杂化。借名购房看似简单,但其中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蕴含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协议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登记人与开发商或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登记人与第三人(房屋受让方、抵押权人)之间的转让或抵押法律关系,登记人与登记机构的行政确认法律关系等。
    (五)当事人诉求多样化。因借名购房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求也随之呈现多样化。如借名人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要求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人要求借名人腾退房屋,在涉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时,登记人要求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在房屋存在转让或抵押的情况下,第三人(房屋受让方、抵押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抵押合同等。
    [10:10:18]
  • 肖大明:三、借名购房纠纷产生原因
    (一)规避法律或限购政策。近年来,中央及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购买房产需满足相应条件。而一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往往会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如在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满五年无资格购房的非京籍人员;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为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购房者;还有一些来华外籍人员也会借名在京购房。
    (二)规避银行限贷。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的攀升,导致许多购房者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支付高额的房价款,需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购买房产。但随着银行限贷政策的出台以及对贷款人资质的严格限制,一些因住房限贷政策影响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年龄较大、尚有大额贷款未偿还或因个人征信问题被限制贷款的购房者,为规避银行限贷,通常会通过借名买房达到购房目的。
    (三)为享低价购房优惠条件。一些单位通过团购、集资建房等方式,以极其优惠的条件,将房产出售给本单位员工, 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部分无购买能力或无购买意向的员工,往往会将单位购房指标进行转让。借名人与出售购房指标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借名人支付房款,并向该员工支付一定转让费,核发房产证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在拆迁过程中,借名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四)由于感情、家庭等原因借名购房。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出资购买房产,双方分手后,出资一方主张双方系借名购房;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在子女感情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引发借名购房纠纷。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子女成年后双方发生矛盾,父母以出资及购房时子女未成年为由主张房屋产权,而子女一方主张父母的出资行为系赠与;一些老人在晚年时出资以其子女名义购房,但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往往与其子女的继承人产生纠纷。
    (五)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借名购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部分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留下无财产的假象。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财产来源不明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为掩人耳目,出资购买房屋后登记在其亲友名下。
    [10:13:19]
  • 肖大明:四、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
    借名购房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一种规避政策、“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且有些购房者的确通过这种方式从中获益,但这些借名购房者却忽略了其中暗藏的风险。
    (一)借名人面临的风险
    一般而言,借名购房行为对于借名人来说,风险更大。如果登记人将房屋再次出售,或者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或其死亡后子女主张继承权,都会给借名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一是登记人事后否认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借名购房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随着房价的大幅上涨,登记人为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往往会不顾及亲情、友情,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进而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我院近三年审结的93件借名购房案件中,仅有5件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部分借名购房书面协议内容,仅仅说明了出资关系,却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从而导致实际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是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借名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即使与登记人签订有书面借名协议,但因该类房产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产的交易具有严格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资格具有专属性。因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违反了国家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借名购房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三是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所购房屋。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登记人名下,一旦登记人否认与借名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登记人往往会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借名人将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四是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或因登记人去世导致房屋被继承。借名购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风险。如登记人离婚时,其配偶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登记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他人继承。
    五是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记在登记人名下,在其另行出售房屋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时,借名人将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
    (二)登记人面临的风险
    虽然借名购房行为一般情况下会使借名人面临较大风险,但对于登记人而言,也同样面临风险。登记人一旦出借自己的名义给他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以后将房产过户给了借名人,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此外,如果借名人不及时按揭还款,还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10:17:49]
  • 肖大明:五、对借名购房的建议
    针对上述风险,我们建议即将或已借名购房者摒弃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
    (一)对借名人的建议
    一是未取得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切莫借名购房。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政策,故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也可能因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因此,我们建议未取得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市民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借名购房。
    二是借名购房人应注意保护好自身权益。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借名人在支付房款时宜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开发商或出卖人支付房款等费用。实际出资人一定要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出资相关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二)对登记人的防范建议
    一是借名易致自身利益受损。尽量避免借名给他人用以购房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以免今后自己在购房、售房方面所能享受到的贷款利率优惠、税费减免等利益受损。
    二是借名购房应有书面约定。如果登记人与他人达成借名购房协议,应就房款支付、贷款偿还以及因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以防因借名人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而导致银行向登记人主张权利后,登记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借名人追索。
    [10:20:58]
  • [高志海]: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有提问的请举手示意,并自报家门。
    [10:21:28]
  • [首都政法网记者]:
    1、借名人在案件中胜诉率怎么样?2、举个案例,出资以外违反相关政策是否会承担其他责任?关于登记人,登记人面临很多风险,有没有典型案例,登记人承担不利后果?
    [ 李珊]:
    借名合同纠纷主要看诉讼请求是什么,是过户还是所有权确认,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是一个合同纠纷是房屋买卖,所以诉讼请求应该是过户诉讼请求,是诉讼方面确定。同时诉讼请求要看证据,是否有证据关于借名购房认定,如果有书面约定,借名购买合同关系相对说比较顺畅,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现有证据看不出有这样约定,可能承担败诉风险。通稿中我们介绍的情况一般是亲属朋友之间发生这种借名购房关系,有书面协议比较少,很多没有书面协议,所以在举证方面,也是存在困难,很有可能最后承担败诉风险。
    [ 肖大明]:
    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时,有些当事人既然借用别人名字,认为房子是权属纠纷,这样选择案由并不合适,应当说明,如果继续坚持可能会败诉,但是不影响以后案件主张权利。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很多是亲属关系有纠纷,是因为什么会在亲属之间产生纠纷?借名购房多数没有协议,如果签定协议,将来发生纠纷,法院会多大程度上保护他的权利。
    [ 肖大明]:
    借名本身是合同关系,你是出名人,我是借名人,是合同是否履行问题,合同应该是首先涉及到效力,有效还是无效,然后才是履行问题。因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无效,这些房屋是特殊房屋,可能会违背公正利益。还有一些在购房主体上,比如说已经有一套或者两套房屋,不能再购买房屋。大概是这样情况。在这样基础上,才能看能不能把房屋过户到他名下。为什么是亲属之间,因为我们分析,有这样一种现象,多发生在亲属熟人,如果找陌生人,可能不会借给你用,可能是亲属、可能是利益,但是有这样现象。
    [ 北京电视台记者]:
    有些借名人可能会称过户后给多少钱?这种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 肖大明]:
    这些是司法原则,法无禁止就可以,如果没有就可以。
    [ 北京晚报记者]:
    要求借名人腾退房屋,这样案件中,登记人胜诉可能性多大?比如亲属之前,没有书面协议,就是口头协议。这样案件中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是否会导致真是出资人钱房两空?真实出资人要求过户,对方不配合,是不是也会钱房两空?
    [ 肖大明]:
    你说的情况都是有的,借名人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最后钱房两空。如果是合同关系,选择合同之诉。如果是借用别人名字买,能不能过户到我名下,这是实际胜诉问题,胜诉概率就是证据,为什么要劝解借名人一定要有书面协议,当然也有其他证据,按照证据规则,书面政绩应该是最可信。
    [ 新京报记者]:
    现在有很多北漂,有可能购买房屋,但是没有资质购买房屋,但是又确实需要购买房屋,注意哪些事项?规避哪些风险?
    [ 肖大明]:
    1、无论是国家政策、北京政策,违反政策是不允许的,2、作为市场主体,要考虑市场,市场会有风险,可能房子价值升高或者降低。限购,你有房屋第二套不允许了,还是履行不了,首先看合同效力,有效才有可能履行。
    [ 北京电视台记者]: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间为了保证合同有效,可能会找第三人担保,如果发生纠纷,第三人是否涉及第三人?
    [ 肖大明]:
    担保问题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担保是合同履行问题,如果第三人不能履行,出现风险,看约定是不是有效的。
    [ 法制晚报记者]:
    外国人借名购买房屋,介绍一下这个方面情况?
    [ 马兴芳]:
    曾经北京市有限制外国人购买内销房屋的规定,如果是临时来华想购买房屋,违反限购政策。
    [10:52:23]
  •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通报会到此结束,若还有未尽事宜,下面可与我们相关法官进行沟通。
    [10:53:5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研究室王鑫刚、涂浩,民一庭胡月的辛苦工作,感谢大家的关注!
    [10:55:19]